第一节 概述

本节目录:
一、一行为的罪数问题
二、数行为的罪数问题


一、一行为的罪数问题

第一,如果一行为(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一对象、一结果、一法益,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则成立一罪;如果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即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重复规定(存在包容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即法律的竞合。

第二,如果一行为(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二对象、二结果、二法益或者同一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性质,符合两罪犯罪构成,而且评价为任何一罪不足以完整、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则应评价为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事实的竞合。

二、数行为的罪数问题

第一,如果存在两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行为,但仅侵犯一个法益,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仅成立一罪;如果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但仅侵犯一个法益(造成一个损失)的,属于(狭义的)包括的一罪,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两个行为分别成立两个犯罪,侵犯不同法益,但罪名相同的,属于同种数罪(包括连续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酌情从重处罚);符合加重情节的(数额犯、情节犯与多次犯),适用加重情节的法定刑。如果按照一罪论处做不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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