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执行

本节目录:
一、减刑
二、假释


一、减刑

◐ 法条: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注:本条第2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所修正。1997年《刑法》原条文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78条第2款、第81条第1款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一) 适用对象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减刑条件

1、可以减刑的条件。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②有立功表现。
◔ 注意: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或者假释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2、应当减刑的条件。即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要求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一半。其中“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人实际服刑改造的期间,而不包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

2、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或者被判处死缓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如果被限制减刑的,在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即使再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如果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四) 减刑程序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减刑。

(五) 刑期起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六) 减刑后并罚规定

1、减刑后再犯新罪。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原判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但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2、减刑后发现漏罪。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裁定减刑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否则,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酌情裁定。

◔ 注意:
(1) 死缓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2) 死缓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二、假释

◐ 法条: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所修正。1997年《刑法》原条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78条第2款、第81条第1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燥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8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合格的处理】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17条所修正。本次修正增设了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删除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假释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本条第3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18条所修正。为了落实对假释犯的社区矫正,将第3款原条文“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假释,是指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 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
(1)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刑期)、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犯罪分子。
(2) 最低执行刑期的要求存在例外:有特殊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最低执行刑期的限制。
(3) 判处死缓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和25年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2、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监狱法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

(二) 假释的适用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2、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3、假释考验期间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三) 假释的效果

假释考验期满,没有发现漏罪,没有犯新罪,没有违反假释规定的,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故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

(四) 假释的程序

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假释。

(五) 假释的撤销

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该罪,都应当撤销假释决定,只要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按照《刑法》第71条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按照《刑法》第70条并罚(先并后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假释决定,仅处罚漏罪。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例】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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