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石律师:刑事案卷材料能给被告人看吗?

这并不是一个对条文规定的不同理解的问题,对办案单位而言,是能否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对辩护律师而言,是一个权利意识有无的问题,是一个辩护律师有没有意识、有没有勇气、有没有能力理直气壮的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知悉对其指控内容的权利,并帮助自己的当事人实现这一法定权利的问题。

股东虽未出资即转让股权,但转让若发生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自(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

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与情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公司的独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并非“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而被执行公司的现股东(独资股东)袁春生因与公司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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