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以自己的违法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华诚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导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对方中铁公司按约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华诚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综上所述,华诚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华诚公司关于其与中铁公司于招投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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