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代位强制执行:次债务人有异议即停止执行,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
来自(2015)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 河北高院在执行程序中剥夺第三 … 阅读更多
来自(2015)执复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 河北高院在执行程序中剥夺第三 … 阅读更多
来自(2015)民申字第1147号-民事裁定书。 从立法本意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将 … 阅读更多
来自毛立新、胡佼松《正常索要高利贷不是勒索罪—涉黑案辩护成功谈起》。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虽然高于法律规定幅度的利息不受保护,但我国法律并未将根据双方约定收取高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尚未规定“高利贷罪”。 对于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虽然司法不予保护,但作为债权人,其仍 … 阅读更多
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 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广厦公司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惠三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ps: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该条款也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这是否有违契约自由原 … 阅读更多
来自(2018)湘民再2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认为案涉执行标的应归其所有,但由于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外人已不能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但案外人仍有权以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救济自身权利。二审法院未对涉案款项归属进行实质审查,仅以唐俊、李如梅的涉案款项 … 阅读更多
来自(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民事裁定书。 该《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关于“从抵债的目的来看,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若仅有合意,未转移物权,则债务未消灭,抵债的目的未达成,债务人仍可另行选择偿债 … 阅读更多
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案涉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予以审查。审查中不应按照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或普通民事责任的情形,仅以民法上“责任财产”的查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审查案涉财产是否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 阅读更多
初明峰、侯文静对(2018)最高法民申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扩展评析。 当事人对判决说理部分(主要体现在本院认为中)不服,如判决主文并未对说理部分的内容进行判定,该部分不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也无权对此提起再审。主流观点认为: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事实陈述不具有既判力;裁 … 阅读更多
来自 (2018)最高法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 景禹能源公司对案涉账户内的40829664元款项并未取得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仅负有保证专款专用的义务。本案中,江西煤储公司作为景禹能源公司的查封债权人,其对被执行人景禹能源公司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依法所能主张的权利,不得大于景禹能源公 … 阅读更多
来自(2018)最高法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需审理两层法律关系。由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对价,而林小娟现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存在数起强制执行案件,对外存在大量债务,故其无偿转让巨额债权的行为,存在恶意逃债的嫌疑。虽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