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

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广厦公司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惠三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ps: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该条款也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这是否有违契约自由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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