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
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广厦公司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惠三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ps: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该条款也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这是否有违契约自由原则呢?
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
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广厦公司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惠三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ps: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该条款也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这是否有违契约自由原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