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需要转移占有的取得财产犯罪-侵占罪

◐ 法条: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犯罪构成:对象为代为保管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针对代为保管物的侵占要求行为人是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数额较大+犯罪故意+不法所有的月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 普通侵占

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其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

2、行为对象。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指行为人受委托占有(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1) 这里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对于行为人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 这里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其中“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物理上控制该财物;但占有辅助者并没有占有他人的财物,故占有辅助者取走他人所有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例】在车站、店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财物仍然是权利人占有。
【例】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银行卡用以存款的,占有该款项;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的持有人占有提单所记载的财物。因此,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提单私自处理给其他人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提单,骗取运输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到运输公司仓库窃取该财物的,成立诈骗罪或者盗窃罪。

(3)占有以具有委托关系为前提。
① 代为保管的现金。刑法上通常不承认“占有即所有”的观念。如果将现金作为特定物(封缄物)交由行为人管理的,或者基于特定用途而交由行为人管理的,或者拒不退还保管的他人现金的,只要证明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将现金据为己有的,均成立侵占罪。
② 所有权保留:
【例】a. 甲分期付款从乙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乙),后来甲私自将该货物卖与他人,然后逃跑的,甲成立侵占罪。如果甲具有付清货款的意思,则缺乏侵占罪的故意与目的,而不成立犯罪。b. 甲分期付款从乙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乙),后来乙私自将该货物拿走的,乙成立盗窃罪。c. 乙将财物质押给甲,乙将该财物盗走的,乙成立盗窃罪;甲在债务履行期满之前擅自将该财物出售的,甲成立侵占罪。
③ 代为保管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刑法理论上对此存在不同学说:
肯定说认为,虽然被害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即使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
否定说认为,一方面,被害人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请求返还,故可以认为该财物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被害人,而且该财物也不能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另一方面,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侵占罪不只是侵犯财产,还有破坏委托信任关系的一面,而被害人的委托与行为人的收受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
④ 代为保管的赃物。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
肯定说认为,乙即使接受的是盗窃犯的委托,但受委托占有的财物仍然属于他人的财物;乙事实上占有该财物,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否定说认为,乙虽然接受甲的委托,但甲不属于财物的所有权人,故乙与甲不存在值得保护的委托关系,乙不成立委托物侵占。相对于原所有者而言,赃物属于脱离占有物(遗忘物),乙将该财物据为己有,属于针对遗忘物的侵占;但是,乙将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被完全评价为赃物犯罪,即赃物犯罪吸收了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仅以赃物犯罪论处。当然,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侵占罪。

3、危害行为。变占有为所有,即将自己暂时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以财物的所有人自居,享受财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实现其不法所有的意图。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注意:
(1) “拒不退还”与“非法占为己有”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
(2) 取得后的侵占。行为人通过盗窃等转移财物的行为取得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的,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侵占罪。

【例】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将自己名义上的他人存款取出自用;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事后即使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退还的,也属于侵占;将代为保管的或者租用的他人汽车予以改装或者涂改颜色的。但是,单纯损坏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危害结果。成立本罪要求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

5、罪过形式为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 脱离占有物侵占

脱离占有物侵占,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其对象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其行为也是侵占行为,“拒不交出”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而非独立要素。

1、“遗忘物”。即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三个要点:
(1) 权利人依然坚持财物的所有权;
(2) 权利人事实上不占有财物;
(3) 行为人占有财物不是基于和权利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而且权利人占有财物不成立转移占有的取得型犯罪。
【例】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属于遗忘物。

2、“埋藏物”。即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1) 在既不属于国家所有又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2) 只要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所有人明确即可,如果行为人据为已有后才查明所有人的,不成立侵占罪。
(3) 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三) 亲告罪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物,则应由主管机关提出自诉或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例】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 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 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 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 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