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目录:
一、单位主体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三、虚假广告罪
四、串通投标罪
五、合同诈骗罪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七、非法经营罪
八、强迫交易罪
九、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单位主体

◐ 法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危害行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中“捏造行为”属于预备行为,“散布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故没有捏造但故意散布虚伪事实的,也成立本罪。客观上不存在虚伪事实的,也不成立犯罪。

2、危害结果。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其中“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方,也包括其他生产者与经营者;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单位。
【例】甲在纸条上写着“某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大家不要买某啤酒厂的啤酒”,然后放入抽屉。这种单纯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不可能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不成立犯罪。
【例】甲某日在地上捡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某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甲明知是假的,仍然向社会公众大声宣读该纸条,导致某啤酒厂遭受重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罪过形式为故意。
(1) 如果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而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2) 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评、评论的,不成立犯罪。

三、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虚假广告,即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夸大失实的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但广告通常具有夸大性质,消费者也认识到了广告的夸大性质,故具有夸大性质的广告不属于虚假广告。
【例】广告的内容极为抽象时(谎称某种产品“性能优良、经久耐用”),通常不能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广告的内容比较具体时(将某种野山椒说成是抗癌物质),就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2、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财物,成立诈骗罪的,属于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四、串通投标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两种行为类型。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注意:串通拍卖的行为不成立串通投标罪。

五、合同诈骗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构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第(四)种行为方式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1) 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属于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如果继续欺骗对方处分财产的,则对之后取得的财产成立合同诈骗罪。
(2) 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成立侵占罪。

2、罪过形式为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 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3)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其次综合考虑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

3、罪数问题
(1)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竟合关系,故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 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入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单纯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
(1) 在原始型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中,组织、领导者与其他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在诈骗型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中,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等犯罪(其中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参与人员可能是诈骗犯罪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而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七、非法经营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注:本条第3项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所修正,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规定。该项原规定为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8条所增设。原1997年《刑法》第3项被《刑法修正案》改为现在的第4项。〕

【犯罪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法条文规定了四种危害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表现: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刑法》第225条第3项)。

2、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1)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 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非法使用POS机。
(1)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1、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应适用《刑法》第225条第1项)。

12、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成立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3、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4、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6、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17、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8、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非法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非法发放高利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两年内10次以上)发放贷款(超过36%实际年利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2)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1、非法经营兴奋剂物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强迫交易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36条所修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强迫借贷。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 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强迫借贷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3条或者第274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时,并不当然排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属于悲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九、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法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第二百二十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第1款、第2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5条所修正,增加了加重情节的规定,增加了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原法条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中介组织或者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行为主体:真正身份犯,包括中介组织的人员与中介组织(《刑法》第231条)。
2、拟制规定(有的主张是牵连犯):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共犯问题: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以重罪(金融)诈骗犯罪论处。

【例】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 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做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 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 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