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节目录:
一、间谍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四、叛逃罪


一、间谍罪

◐ 法条: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犯罪构成: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者接受其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成立间谍罪。

间谍罪的行为同时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法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构成:对象为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窃取”包括抢夺、抢劫等方式,“刺探”包含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这属于当然解释。
2、“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缩小解释)。
3、“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剌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对于“非法提供”,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4、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不是对立关系。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法条: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所修正。1997年《刑法》原条文将本罪的资助对象限定为“境内组织或者个人”,本次修正废除了这一限制。〕

【犯罪构成:主体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象为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犯罪的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主体与被资助对象无限制,包括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2、“资助”属于帮助犯绝对正犯化的情形,不包括单纯精神上的鼓舞。如果同时成立具体犯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四、叛逃罪

◐ 法条: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1条所修正。本次修正删除了原条文第1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并将原条文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修改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犯罪构成: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主体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叛逃后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例】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构成叛逃罪
B. 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 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 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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