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节目录: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三、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战时缓刑
五、战时自伤罪
六、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法条: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款

【犯罪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法条。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法条: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是招摇撞骗罪的特殊法条。

三、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法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对象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条竞合。本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故只要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就认定为本罪,而不适用《刑法》第280条。但由于本条没有规定毁灭行为,故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应适用《刑法》第280条的规定,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战时缓刑

◐ 法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宜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五、战时自伤罪

◐ 法条: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主体为负有军事义务的人+战时自伤的行为+足以逃避军事义务+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伤”,包括行为人亲手伤害自己,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自己,以及已受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使自己变为重伤;当然,“自伤”不要求造成轻伤结果,但必须达到足以逃避军事义务的程度。

六、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法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条第2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6条所修改。原法条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对象为军事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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