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节目录:
一、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高利转贷罪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六、洗钱罪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九、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十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

◐ 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注:本条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11条所修改,废除了伪造货币罪的死刑规定,并将限额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原法条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伪造货币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货币

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世界主义立场)。

但是,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仅仅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二) 伪造与变造

1、“伪造”货币的本质在于非法使非属于此种货币的材料取得此种货币的形式。
(1) 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货币的(存在对应的真实货币)。
(2) 设计制作一种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没有对应的真实货币存在)。
(3) 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的。

2、“变造”货币的本质在于非法使同一种货币材料改变数额、数量。
(1)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2)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三) 罪数

伪造后持有、使用假币的,属于吸收犯,以伪造货币罪论处;伪造后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持有、使用行为+对象为假币+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构成:出售、购买、运输行为+对象为假币+数额较大+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行为对象

“假币”,即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二) 危害行为

选择性罪名。

1、持有、使用
(1) “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
(2)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置于流通,但要求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
常见的“使用”假币的行为:①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②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③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成立使用假币罪的间接正犯);④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⑤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如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或者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真币)后,立即将相应面值的假币上交给检察机关,以掩盖其受贿事实的。
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①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或者委托他人保管假币;②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③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④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

2、出售、购买、运输
(1) 出售:有偿转让、有偿交付假币。实际交易给购买者为既遂。
(2) 购买:有偿取得假币。实际获取假币为既遂。
(3) 运输: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实际改变假币存放地点为既遂,即使之后销毁的,不成立中止。

(三) 罪数问题

1、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并罚;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2、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或者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果存在两个独立行为的,数罪并罚。
(1) 存假币,取真币。行为人使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或者存折,通过ATM机成功存入假币,然后从其他 ATM机中取出真币的。存入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取出真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2) 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真币,然后以种种借口将自己持有的假币冒充真币退还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甲开超市,通过互联网购得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假币5万元。在顾客消费结账时,甲以钱缺角、破旧、看似假币等理由,诱骗顾客拿出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付款,并在其他销售人员的配合下,采取障眼法趁顾客不注意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币与顾客的真币调换,最后又以种种借口将假币退还顾客。甲运用该方法用假币换取真币1.7万元。对于甲的行为,存在四种处理意见:成立诈骗罪;成立盗窃罪;成立购买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购买假币罪论处;成立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竟合犯。
第四种处理意见合理。理由如下:①甲使用欺骗手段让顾客拿出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付款时,顾客不仅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且具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故甲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②虽然甲的行为是一种调包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同于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的调包行为,故甲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③甲将假币冒充真币退还给顾客的行为,虽然可谓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使假币置于流通的使用行为,故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使用假币罪。④由于甲的诈骗行为与使用假币的行为的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即应评价为一个行为,故甲的诈骗行为与使用假币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不能数罪并罚。

三、高利转贷罪

◐ 法条: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犯罪故意+转贷牟利目的+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高利转贷罪的行为包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与“高利转贷他人”两部分。其中“信贷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扩大解释)。
2、成立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犯罪。
(1) 如果以合法目的获取信贷资金,之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再转贷他人牟利的,不成立犯罪。
(2)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例】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如果转贷资金超过自有资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高利转贷罪(变相高利转贷行为)。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法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犯罪故意+使用或者行使的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之后,又利用该金融票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例】乙公司欠甲40万元,在甲反复催讨下,乙公司开出10万元(没填大写)的现金支票给甲。甲持支票向银行询问乙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数额,银行回答有31 万元。甲遂将自己的9万元存入乙公司的账户,然后将支票数额改为40万元,从银行取出40万元。甲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仍然成立变造金融票证罪。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2条所修正,删除了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增加了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规定。原法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 其中“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2) 以下情形属于向“公众”吸收存款:①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②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③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 注意: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扰乱金融秩序
(1) 如果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属于扰乱金融秩序。
(2) 如果行为人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成立本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注意:单位或者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六、洗钱罪

◐ 法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所修正,删除了比例罚金刑的规定,增加了单位犯罪中负责任的自然人的罚金刑规定。原法条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本条进行过一次修订。在1997年《刑法》原条文中,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洗钱的对象。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主要是增加了洗钱罪的对象“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对单位犯罪部分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则进一步将洗钱的对象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构成:对象为七类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包括本犯)】

(一) 行为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上游犯罪的本犯也能成立洗钱罪,即自洗钱的行为成立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或者属于想象竞合犯。

【例】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不仅成立毒品犯罪,也成立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
【例】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甲,甲指使乙将行贿款直接汇往境外银行账户的,乙成立行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甲成立受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款汇往境外的,成立贪污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 行为对象

1、范围。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 上游犯罪的范围以各种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不要求罪名一定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如因想象竟合犯、牵连犯等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2)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认定。
(3)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认定。

2、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 “犯罪的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还包括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从被包庇者那里获得的报酬)。
(2) “产生的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也包括没有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收益(挪用的公款不是犯罪所得,但产生的利息可以成为洗钱罪对象)。

(三) 危害行为

“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属于客观构成要件中行为的内容,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注意:千万别将“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理解为洗钱罪的目的。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的,属于想象竟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洗钱罪)定罪处罚。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时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的,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罪处罚。

(四) 责任内容

罪过形式为故意。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前述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误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当作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者相反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洗钱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五) 没收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没收”应理解成《刑法》第64条中的“追缴”(限制解释或者补正解释)。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法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所修正,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原法条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所增设。〕

犯罪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结果为取得贷款等+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1、其中“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即只要依法从事贷款业务即可,不要求具有吸收存款的权限。

2、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二者骗取贷款的行为类型一致。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即使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担保的,也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

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成立金融诈骗罪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法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犯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四种行为类型+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非法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后持有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想象竞合犯。

2、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等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3、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196 条第3款的规定,成立盗窃罪。
(2) 盗窃信用卡后持有但不使用的,如果成立盗窃罪,则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吸收犯;如果不成立盗窃罪,则仅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 盗窃信用卡后部分使用,部分未使用而持有的,成立盗窃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

九、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法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三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对象为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行为人非法提供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的,他人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犯)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正犯)的想象竞合犯。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法条: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二次修订。本条第4款为《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首次增加。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1款仅处罚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的行为。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一)》第四条增加了处罚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处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

【犯罪构成: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三种内幕交易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十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 法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注:本条第1款、第2款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所修订。1997年《刑法》原文第1款、第2款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要求、唆使金融机构违法向自己发放贷款的,不成立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也不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但是,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单纯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提供帮助或者实施教唆行为的,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

【例】甲为扩大生产规模,多次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到某银行贷款50万元,该银行主管领导乙明知以上贷款属于借名违规贷款,因私情仍予发放。贷款后,甲经营不善,致使本息无法归还。乙的行为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但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例】甲为帮助某银行行长乙贷款用于经营,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向该银行申请获得贷款10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并将贷款交由乙使用,约定本利均由乙支付。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甲一直未归还本息。甲、乙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犯。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如果明知他人贷款诈骗而发放贷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十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法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修订。1997年《刑法》原文第1款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例】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他人贿赂10万美元,随后将10万元假币上交纪委,并交代了受贿事实的,甲成立受贿罪与使用假币罪(并罚) (√)
B. 甲将大额面值的纸币剪碎后拼接成大量小额面值的纸币,或者将金属货币融化后铸造成更多的金属货币的,都成立变造货币罪
C. 甲为炒股,遂以招工为名招募员工,员工未实际参加工作,而是认购“股金”后领取高额分红的,甲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 甲明知乙骗取贷款而为其将该款项转换为外币,即使无法确定乙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甲的行为也成立洗钱罪(√)

【例】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191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 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 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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