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节目录:
一、单位主体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一、单位主体

◐ 法条: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法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 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所修正,修改了法定刑。原法条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间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条所修正,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并修改了法定刑。原法条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销售行为+对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不法内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如果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不成立犯罪;即使行为人没在商品、服务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商标法》第40条第2款),也不成立犯罪。

2、“同一种商品、服务”。即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

3、“使用”。即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4、“相同的商标”。即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 罪数问题

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所修正,修改了法定刑,增加了行为方式。原法条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1条所修正,提高了法定刑。原法条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构成:销售行为+对象为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目的犯,即“以营利为目的”。
(1) 如果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不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2)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④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即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或者表演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或者表演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3、“复制发行”。对于“复制发行”,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
(1) 观点一。“复制发行”是指复制且发行,故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不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只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未遂犯。这种观点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著作权。
(2) 观点二。“复制发行”是指单纯的“复制”,即复制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发行行为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种解释将“复制发行”限制解释为單纯的“复制”,违背文理解释的逻辑;而且导致更严重的发行行为处罚更轻。
(3) 观点三。“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其中“发行”包括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这种解释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但导致《刑法》第218条成为废条。这是司法解释的观点。
〔注:参见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题的意見》第12条;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產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2条;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11条。〕
(4) 观点四。“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但对“发行”应作限制解释,即指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这既符合“发行”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即不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解释),也能协调《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的关系,使两罪的处罚相均衡。

4、罪数与关联犯罪
(1) 犯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犯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经营非法出版物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木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出售该作品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 法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条所修正,提高了法定刑。原法条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犯罪构成:四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对象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危害行为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明知前述第(1)种至第(3)种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 注意:实施第(1)种和第(2)种行为的人,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3)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4)种行为的人属于第三人。捡拾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的,不成立犯罪。

2、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罚。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职务侵占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法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窃取、刺探、收买、向境外非法提供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犯罪故意+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的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商业秘密的唯一所有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不成立本罪。
2、“窃取”:包含抢夺、抢劫行为(扩大解释,当然解释),“刺探”包含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收买”不包含出卖,但出卖属于“非法提供”。
3、“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属于主观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属于客观事实。
4、罪数。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为境外获取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法条竞合。

【例】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 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 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 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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