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录:
一、诈骗罪
二、敲诈勒索罪
一、诈骗罪
◐ 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构成:诈骗行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被骗人陷入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骗人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欺骗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 行为方式与表现多样。包括语言、文字欺骗或者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作为或者不作为。其中不作为表现为,行为人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强化对方认识错误的,则属于作为方式的诈骗。
【例】身体健全的甲打扮成残疾人在路边乞讨的,或者甲持作废的外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的,或者减少机动车里程数后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的,属于作为的诈骗行为。
【例】甲明知乙错将自己当作丙,并将要把财物交付给自己,甲仍然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欺骗乙,谎称自己就是丙的,甲的行为属于作为方式的诈骗罪。
【例】出卖不动产时隐瞒不动产被抵押的事实的,或者首饰店将真金首饰与镀金首饰并陈橱窗,顾客将镀金首饰当作真金首饰而提出购买,店员不履行告知义务,以真金首饰价格出售镀金首饰的,属于不作为的诈骗。
【例】作者乙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按照印数码洋的12%付稿酬给作者乙。出版社实际印刷5万册,但其负责人甲声称仅印刷了1万册,并按照1万册支付了稿酬的,甲属于不作为的诈骗。
【例】集邮爱好者甲收集了一枚高仿真的清代邮票。某日,甲向前来欣赏自己收藏邮票的乙吹嘘该邮票为真品。乙动心后提出高价购买,甲同意后以高价将邮票卖给了乙的,甲属于不作为的诈骗。
(2) 欺骗行为的内容特定。即为“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例如,没有购买车票的甲趁列车员乙不注意而溜进列车车厢的,或者甲将乙骗出户外后乘机入户取得乙的财物的,甲并没有欺骗乙处分财产,故甲的行为不属于诈骗行为(前者无罪,后者构成盗窃罪)。
① 通过“调虎离山”“调包”类型的欺骗行为,取得对方占有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例】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② 通过“调包”方式取得自己已经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属于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例】甲谎称为乙装裱名画,在占有名画之后携带名画潜逃的,成立诈骗罪;甲当着乙面为乙装裱名画,趁乙打盹之际,用赝品调换名画的,由于乙在场,还占有其名画,故甲“调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甲在为乙装裱名画时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几天后将一赝品当作原画归还乙的,甲成立侵占罪。
③ 典型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就事实进行诈骗。其中“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身份、能力等,甚至还包括内心的确信认知、主观目的等心理事实。
【例】甲大量发送如下内容的短信:“直接将款汇到工商银行622712345678×××刘少侠就可以了。来电号码131××××××××。”接收到短信的人多数不予理睬,但仍有极少数人因此而转账。虽然短信内容真实,但甲的行为仍然属于欺骗行为,即该行为使得极少数应当处分给刘少侠财产的被害人因被骗而处分财物,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甲女通过网聊认识了乙男,在数次见面后,甲主动提出将来嫁给乙,同时要求乙为其购买名贵戒指。待乙购买戒指并送给甲后,甲随之逃之天天。甲就未来事实或者内心意思进行了欺骗,成立诈骗罪。
◔ 注意:能否对价值判断进行诈骗,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歧。按照肯定说,将驽马声称为骏马而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但是声称健身品能够延年益寿,劝诱他人购买的,因其未达到值得处罚的程度,而不成立诈骗罪。
(3) 欺骗行为的程度。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① 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但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的,也属于欺骗行为。
【例】甲冒充孙中山、蒋介石、李宗仁或者张学良等近现代历史名人,骗取缺乏相应常识的被害人财物的,属于欺骗行为。
【例】售楼工作人员声称基于刚性需求,房价还会大涨,进而劝说他人购买住房,但后来由于房价调控政策坚定有力,房价大跌的,不属于欺骗行为。
② 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例】甲声称自己出售的某时尚手机市场价格3万元(实际4000元),打折后以1万元出售的,不属于欺骗行为。
【例】某城中村拆迁,按规定,有该村户口的老人会有更多补偿。甲为了获取更多补偿款,经商议,甲与妻子乙离婚,并与其丈母娘丙办理了结婚手续。因丙没有工作,甲因此多获取了10 万元的补偿款。之后,甲、丙离婚,甲、乙又复婚。本案中,所有婚姻状态都是合法的,故甲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欺骗行为。
③ 形式虚假但内容真实的,不属于欺骗行为。
【例】甲向乙出借了10万元,但未让乙写借条,之后甲伪造借条向法院起诉,以让乙还钱的,甲既不成立诈骗罪,也不成立虚假诉讼罪。
【例】甲为公司垫付了10万元办公经费,但相关发票丢失,甲通过虚构其他业务的方式从公司报销了10万元的,不成立诈骗罪。
(4) 诈骗行为的着手。开始实施欺骗行为,是诈骗罪的着手。
2、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或者维持、强化了对方的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 被骗者的资格。被骗者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① 被骗者只能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能包括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机器、动物。注意:如果利用未成年人的智虑浅薄或者他人的心神耗弱,使之交付财物,或者不法取得财产性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分歧,通说认为成立诈骗罪,因为这种被害人具有大体的真假观念,能够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同时也就具有处分意识。
② 单位可以成为被害人,但在单位中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自然人才可能是“被骗人”。
③ 被骗者不限于特定的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即使真实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属于想象竞合。
(2) 三角诈骗。在诈骗罪中,被骗人与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同一人。当被骗人与被害人属于同一人时,则是二者间的诈骗;当诈骗罪中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时,就是三角诈骗。
① 三角诈骗的情形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在结构上相同,区别在于被骗人(财产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
第一,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对方的财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直接欺骗被骗人的场合是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欺骗被骗人的场合则是间接正犯)。
第二,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则行为人是完全违背对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② 处分权限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处分所有权的权限,而是指转移财物占有的权限(对债权来说,只要具有可以免除对方债务的权限即可)。
③ 处分权限的来源既可以根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源于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惯例、事实。因此,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要结合社会生活内容具体分析、判断。
④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当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供虚假的证据,使得法官被骗后作出判决,免除了被告的债务的,也属于诉讼诈骗。
【例】甲欺骗受托人乙,乙将受骗内容转告给委托人(财产所有人)丙,丙误信欺骗内容,从而将财物处分给甲的,乙不是被骗人,丙才是被骗人与被害人,故甲的行为属于二者间的诈骗罪。
【例】甲作为民事诉讼被告,在诉讼中提供虚假民事证据,使得法官判决其胜诉,从而免除其民事债务的,法官是被骗人,原告方是被害人,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方式的诈骗罪。
【例】甲在散会前,发现丙去洗手间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正好此时散会,清洁工乙随即进入会议室打扫卫生,甲遂对乙说:“麻烦将我的提包递给我。”乙信以为真,将丙的提包递给了甲的,乙是被骗人,但乙没有处分权限,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例】甲明知丙错误汇款给自己,仍然持卡去商场购物,将该笔款项消费完毕的,商场收银员是被骗人,丙是被害人,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方式的诈骗罪。
【例】甲把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商户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顾客付款时实际上将货款支付给了甲。甲通过这种手段共收取了50万元。本案中,顾客在付款时不存在民事过错,商户无权要求顾客再次付款,故商户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观点一认为,顾客从一开始就没有将自己的银行债权转移给商户占有,甲不可能盗窃商户占有的银行债权,故甲对银行债权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但甲利用不能处分商家货款请求权的顾客取得了商家占有的货款请求权,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观点二认为,甲欺骗顾客使其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致使商家遭受财产损失,即甲的行为与商户的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3) 欺骗行为与被骗人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① 如果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只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
② 被骗人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也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成立。
【例】甲谎称出售张大千真迹,售价10万元。乙觉得不可能这么低价,抱着将信将疑、捡漏的心思,购买了该画,经鉴定,果真是“赝品”,价值100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既遂。
③ 对于文物、古董、书画的交易,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使没有告诉对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诈骗,因为该领域需要从事交易的人自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方没有提醒并告知真相的义务。
④ 被骗人被骗后,却因处分错误,将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虽然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但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财产侵犯结构,行为人并没有因此而取得财产,故行为人仅承担诈骗罪未遂的责任。
3、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这属于诈骗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 其中“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处分财产所有权),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其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2)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或者行为人欺骗他人,称其财物价值低廉,进而要求对方低价卖给自己的,也成立诈骗罪。
(3) 成立诈骗罪是否要求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① 处分意思不要说(观点一)认为,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这种观点会导致诈骗罪成立范围很宽,而盗窃罪成立范围很窄。
② 处分意思必要说认为,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被骗者客观上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还要求主观上有处分财产的意识(意思)。在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的前提下,就处分意思的内容不同,又分为严格论者与缓和论者。严格论者(观点二)主张,处分者除了有把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给对方的认识之外,还必须对处分财物的内容,包括交付的对象、数量、价值等有全面的认识。这种观点会导致盗窃罪成立范围极宽,而成立诈骗罪的范围很窄。缓和论者(观点三)主张,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但要求认识到财物的性质、种类,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否则,只能成立盗窃罪。这种观点遵从了盗窃罪、诈骗罪区分的本质要求:诈骗罪是行为人基于对方有瑕疵的认识处分财产进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是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这是当前法考中的主流观点。
【例】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数码相机的条形码,贴到高档数码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相机的货款。
【例】乙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的一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相机装入一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
【例】丙将超市内的方便面箱子打开后,拿出两袋方便面,装入一台照相机,拿到收款台一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
【例】丁在李某家作客时,发现其书架上名为《盗窃罪与诈骗罪比较研究》一书中夹有一张珍贵邮票,丁便声称将该书借给自己看几天。李某忘记了该书中夹有邮票,便将该书借给丁。丁把该书拿回家后,将邮票取走,随后归还该书。
按照处分意思不要说,甲、乙、丙、丁均构成诈骗罪;按照处分意思必要说中的严格论观点,甲、乙、丙、丁均构成盗窃罪;按照处分意思必要说中的缓和论观点,甲、乙成立诈骗罪,丙、丁成立盗窃罪。
4、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1) 作为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对象,其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而且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例如存款债权)。
① 劳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基于劳务或服务产生的财产权是财产性利益。
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③ 非学生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④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⑤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甲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乘坐交通工具之后,使用欺骗手段使提供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骗取了财产性利益。
【例】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例】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 条第2 款)。
【例】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 取得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才能认定该利益为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获得了财产性利益,但被害人并未处分财产的,不成立诈骗罪。
【例】下列案件虽然行为人获得了利益,但被害人并未处分财物,不成立诈骗罪:在事先提交入场券才能进入演唱会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进入演唱会观看演出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不经过收费站,而是通过破坏路边栅栏跑掉,逃避收费的;经过收费站时,假装掏钱付费,在收费人员提前打开栏杆时开车逃跑的。
(3)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的财产与被害人处分的财产必须具有同一性,即素材的同一性(但不要求数额相等)。
【例】甲入户盗窃乙的银行存折后,冒充乙从银行柜台取款的,成立盗窃罪(针对存折本身)与诈骗罪(针对银行的现金)并罚,不能认定为甲盗窃了乙的现金,也不能认定甲骗取了乙的现金,乙损失的是存折与债权而非现金,甲也没有将乙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故甲不成立针对债权的盗窃。
【例】乙将车钥匙忘在超市的收银台上,收银员丙发现后问是谁的,甲谎称是自己的,丙将车钥匙交给甲后,甲将乙的车开走据为己有。本案中,丙不可能对车有处分权,最多对车钥匙有处分权,故甲对车钥匙成立诈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对车本身成立盗窃。
【例】甲谎称需要资金开发果业,以其林权作抵押,向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元,随即用于炒期货,全部亏损。甲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又骗小贷公司解除抵押,再用林权向农业银行贷款1000 万元用于炒期货,全部亏损。甲针对小贷公司成立骗取贷款罪(针对贷款)与诈骗罪(针对抵押权),由于小贷公司只有一个财产损失,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诈骗罪论处,并与贷款诈骗罪(针对农业银行的贷款)数罪并罚。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数额较大。
(1) 要成立诈骗既遂,就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则要求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其中“数额较大”,要求3000元至1万元以上。诈骗罪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整体的财产损失,也就是不需要将失去的财产和获得的所谓的补偿予以抵消,诈骗罪的损失应当是个别财产的损失。
(2) 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罪。
【例】甲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卖给A的,或者乙将面粉冒充毒品出卖给B的,成立诈骗罪;但A不成立任何犯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 即使行为人提供了相当的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成立诈骗罪。
【例】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谎称他人手指坏死,需要截肢,进而将他人手指截肢并取得相应的“手术费”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4)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但为了让对方多捐款,而谎称其他人都捐款数额较大,致使对方也捐款数额巨大的,该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例】酒吧安排男性员工在网上充当女性跟男子聊天,在男子同意见面之后,酒吧老板就安排女服务员以见面为由、约男子到酒吧消费。女服务员故意点了很多高档饮食饮品,狠狠敲了这位男子一笔。由于男子来酒吧只是为了与女服务员见面,其支付饮食费用的目的得以实现,不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
【例】演唱会的主办者甲谎称演唱会的收益会全部捐献给慈善机构,于是很多观众出于做公益的目的买了票。但最后,甲却把收益据为己有。由于观众交付财产的社会目的没有实现,就应当认为观众存在财产损失,甲成立诈骗罪。
(5) 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例】甲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甲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甲向卖淫女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成立诈骗罪。
(6) 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目己所有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① 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② 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不成立诈骗罪。
③ 如果对方盗窃了行为人的此财物,而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对方的彼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罪。
(二) 责任内容
罪过责任形式为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 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1、找钱诈骗。即在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行为。“找钱诈骗”是否成立诈骗罪,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歧,其中否定说是通说:一方面,行为人取得财产并非其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义务保护对方的财产。当然,如果之后被害人找到行为人,要求其归还,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可能成立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欺骗对方,使对方误以为并没有多处分财产给自己,从而免除行为人返还义务的,则属于作为的诈骗。
2、赌博诈骗。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赌博圈套),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3、无钱食宿。
(1) 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骗取食物)。
(2) 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老板免除自己债务的,成立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即餐费请求权)。
(3) 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直接跳窗逃走的,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而是属于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 行为人在餐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声称送走朋友后回来付款而趁机逃走的,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害人没有免除债务,没有处分行为,也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也不成立诈骗罪(通说)。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被骗人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4、二重买卖。
(1) 甲将自己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乙,之后又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丙,并将动产转移给丙或将不动产登记于丙的名下的,甲对乙或者丙都不成立诈骗罪。
(2) 甲已经将动产转移给乙或将不动产登记于乙的名下,然后将动产或不动产又出卖给丙,丙将对价交付给甲的,由于丙存在财产损失,故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倘若丙是恶意的,则甲、丙可能构成侵占罪的共犯。
5、买短乘票,乘长途车。
【例】甲购买了从北京到石家庄的高铁票,但一直乘坐到广州,在广州站欺骗工作人员,谎称高铁票丢失,工作人员信以为真,就予以放行的,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6、“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 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绑架罪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四) 关联犯罪
1、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属于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法条与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的诈骗罪。
(1) 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例】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乙伤残,与此案无关的赵某先花钱向乙买断赔偿请求权,让乙先取得一部分“补偿”。随后,赵某与鉴定人员串通,扩大伤残范围,从保险公司骗领高额赔偿的,因赵某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身份,也不属于受益人,仅成立诈骗罪。
(2) 如果认定为特殊类型的诈骗罪,但不能全面、完整评价案件的不法内容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与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最典型的就是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想象竟合犯。
(3) 诈骗罪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招摇撞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的,不属于法条竟合,而是想象竞合。
2、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民事欺诈行为;但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例】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利用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成立诈骗罪。数额可按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计算。
【例】将无产权或者小产权房冒充有产权或者大产权房出卖的,成立诈骗罪。
【例】将使用多年的汽车冒充新车出售的,成立诈骗罪。
【例】将普通酒冒充名牌酒出售的,成立诈骗罪(有可能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观点一(通说)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就同一个对象和法益而言,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故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关系;但是,如果一个行为侵害两个对象和法益的,针对不同对象,可能分别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观点二(少数说)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即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换言之,所有诈骗罪都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财产的情形),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情形)。
【例】甲将乙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乙的手机。乙将手机递给甲后,甲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趁机逃走。即使甲拿着手机,但并不占有该手机,乙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和意识,甲完全违反乙的意志取得乙占有的手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2) “欺骗”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或者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等,取得财物的,对方不可能被骗而处分财物,成立盗窃罪,不成立诈骗罪。注意:在自然人利用机器处理事务时,即机器只是自然人处分财产的辅助手段,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自然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3) 通过“调包”或者“调虎离山”式的欺骗,转移对方注意力,或者造成对方占有财物的迟缓状态,更容易接触对方占有的财物,从而完全违反对方意志,取得对方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例】当被害人基于处分意思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占有之后,行为人通过调包方式“退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例】甲让乙交付5万元彩礼给自己,之后用白纸调换了彩礼,将其退还给乙,并声称彼此不合适而终结恋爱关系的,如果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取得彩礼就为诈骗罪既遂,之后退还“彩礼”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为,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仅侵犯一个财产利益);如果甲取得5万元彩礼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则之后退还“彩礼”的行为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主要看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权限,则行为人成立三角诈骗方式的诈骗罪;否则,行为人可能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5) 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针对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针对第三者的财产,可能成立诈骗罪,属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例】甲见外地人乙来本地买树,便将同村丙家(在外地打工)价值5万元的活树卖给乙。本案中,甲没有处分权却擅自出卖丙的所有物,让不知情的乙搬走,属于利用没有故意的间接正犯的情形,针对丙家的活树成立盗窃罪。甲取得乙的财产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乙是否存在损失。按照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乙获取树木有效,没有财产损失,则甲不成立诈骗罪;如果按照无权处分无效说,甲的处分行为无效,乙存在财产损失,甲成立诈骗罪;按照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乙是否存在损失,取决于丙事后是否追认甲的处分行为。但是,乙支付了对价但取得了存在瑕疵的财物,其交易目的没有实现,存在损失,甲当然成立诈骗罪。换言之,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例】甲伪造相关证件将乙的不动产盗卖给不知情的丙,对乙的不动产(产权)成立盗窃罪,对丙的购房款成立诈骗罪,属于想象竟合犯。如果丙知情,则甲、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6) 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由于被害人最终仅有一个财产损失,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
【例】①甲租用丙的汽车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于是伪造各种资料,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其出售给乙的,甲对丙的汽车成立侵占罪,对乙成立诈骗罪,数罪并罚(如果不能认定出售之前的行为是侵占,则属于想象竞合犯)。②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租用丙的汽车,随后伪造资料,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其出售给乙的,甲对乙、丙均成立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③甲欺骗乙用其不动产为自己的“借款”担保,然后以非法占有目的从丙处骗取借款后潜逃,丙事后向乙追偿借款本息的,甲针对乙的财产性利益成立诈骗罪,针对丙的现金也成立诈骗罪,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仅侵犯一个财产,从一重罪论处。
(7) 窃取电力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骗免电费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甲正常大量用电后,在电力公司人员即将按电表收取电费时,产生不缴或少缴电费的想法,使用不法手段将电表显示数调至极小额度,使收费人员误以为行为人没有用电,从而免除行为人的电费缴纳义务的,成立诈骗罪(诈骗对象不是电力本身,而是电费请求权)。但甲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电表停止运行的,成立盗窃罪(盗窃对象是电力本身)。
4、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1)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
(2) 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该行为的评价存在不同理论:
观点一认为,该情形行为人仅成立侵占罪,之后欺骗对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该行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侵占物的不法占有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另成立诈骗罪。
观点二认为,与单纯骗免债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相比,对上述行为仅以侵占罪论处,明显不协调,因此,后面的欺骗行为所获得的是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成立诈骗罪,与侵占罪之间属于包括的一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二、敲诈勒索罪
◐ 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所修正。1997年《刑法》原条文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敲诈勒索行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的被恐吓人陷入恐惧心理+被恐吓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不法要素
行为构造: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即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1) 程度。暴力或者胁迫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2) 暴力对象包括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也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单纯加害自已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3) 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① “胁迫”对象包括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或者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所通知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② “胁迫”手段多样,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③ “胁迫”内容不要求具有违法性,以形式上合法的内容非法勒索他人钱财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成立蔽诈勒索罪。其恶害内容不要求能真实地实现,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④ “胁迫”内容的实现包括由行为人自己实现或者由第三者实现;但声称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否则,可能只成立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例】卖淫女赵某向嫖娼者钱某(著名影星)谎称,有知情人士找到自己索要巨额封口费,否则就会将钱某嫖娼事实公之于众。钱某遂给了赵某一笔巨款,以让其转交给所谓的知情人士做封口费,但实际上却是赵某自己从中获利。赵某的行为仅成立诈骗罪,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4) 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拾得他人贵重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5000元酬谢费就不返还的,不成立犯罪;如果声称不给报酬就毁坏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后来不还,拿着该财物逃跑的,成立侵占罪。
2、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
(1) 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但被胁迫者与财产被害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即三角恐吓,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2) 如果胁迫行为完全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心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甲敲诈乙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乙报警后,警察为了逮捕甲而让乙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甲成立敲诈勒索未遂;如果由于警察失误,导致甲取得了财物的,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侵占罪或盗窃罪。
(3) 如果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但误将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虽然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而取得该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包括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与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的着手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
(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不要求每次达到数额较大。
(二) 责任内容
罪过形式为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 关联犯罪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1) 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对方盗窃了行为人的此财物,行为人采取胁迫手段取得对方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无权取得对方的彼财物。
(2) 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财产犯罪;但当债务人一方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方法不当,也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即使行为人索要巨额财产的,也不成立犯罪。当然,其不当方式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等)论处。
【例】甲在某火锅店底料中吃出避孕套,要求商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甲以加害商家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抉,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那就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 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就以抢劫罪论处。
(1) 下述说法错误:“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
(2) 下述说法正确:“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例】甲为抢劫财物对乙实施足以压制其反抗手段行为,乙并未被压制反抗,仍基于一定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甲成立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例】甲对同班同学乙说:“站住!把你的iPhone交出来!不然我告诉你妈你未通过法考!”乙因害怕而交付手机的,甲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彪形大汉甲手持凶器,在深夜无人的巷子胁迫柔弱女子乙说:“站住!把手机交出来!”甲的威胁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成立抢劫罪。
【例】甲背着炸药进入银行后威胁工作人员说:“我包里装着炸药,给我20 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甲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乙说:“你不给我1万块,我就把你没修过图的照片全放到网上!”甲成立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果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勒索了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
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二者区分的关键: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
(1) 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甲对乙谎称其得罪了丙,丙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2万元钱,甲声称自己可以出面“摆平”此事,乙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2万元钱交给甲的,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 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的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主任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主任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主任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的行为只是敲诈行为,而非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所以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3)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4)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5) 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论处。
【例】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犯。
【例】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
B.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C. 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D. 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骗人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按照这种观点,下列选项中,行为人的哪些行为成立诈骗罪?
A. 甲虚构了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然后将租借的汽车当成自己所有的汽车,质押给受害人,向受害人借款20万元后逃匿的(√)
B. 乙正常用电后发现用电量太大,通过技术措施将电表的电量减少5000 度以便少交电费,收费员不知情,少收了乙5000 度电费款的(√)
C. 丙请人吃饭后产生逃单意思,经过收银台时对收银员说:“将客人送到门口就来买单”,收银员未吭声,丙趁机逃跑的
D. 丁在商店购物,趁无人时将一箱饮料打开,拿出一瓶普通的饮料,放入一瓶高档的白酒,收银员只按普通的饮料收了货款的
【例】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 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 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