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本节目录:
一、空间效力
二、时间效力:溯及力


一、空间效力

(一) 国内犯:属地管辖原则

◐ 法条:
第六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旗国主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我国领域,即我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与领空。
补充原则:旗国主义,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但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即犯罪地在我国,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3、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 注意:发生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内地刑法的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应当优先于刑法典条文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充或者变通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二) 国外犯

1、属人管辖原则
◐ 法条:
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理解: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保护管辖原则
◐ 法条:
第八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理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2)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
◐ 法条:
第九条【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理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2)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 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4、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独立定罪,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法条: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时间效力:溯及力

◐ 法条: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 刑法的溯及力

(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 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4) 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二) 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1、司法解释立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存在溯及力问题,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刑法理论观点:法律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
(1) 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具有正式解释的,应当适用正式解释。
(2)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的,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由于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排除其有责性,不成立犯罪。
(3) 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新的正式解释颁布之前实施该行为的,不成立犯罪,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
(4) 按照行为时的正式解释所做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例】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 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在中国的B国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元,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 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 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丙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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