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中止

本节目录:
一、减免处罚的根据
二、成立条件
三、特殊类型的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


◐ 法条: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减免处罚的根据

1、刑事政策说认为,中止是为了期待、鼓励行为人放弃犯罪,并对放弃犯罪的人给予奖励,以此来保护法益。
2、违法性减少说认为,按照行为无价值论,故意是违法要素,故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使得违法性减少或者消灭。
3、责任减少说认为,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犯罪,使得有责性减少或者消灭。
4、综合说认为,与既遂犯相比,中止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均有所减少,仅此就能够减轻处罚;由于中止犯自动回到合法性的立场,导致特殊预防必要性的丧失,故应当免除处罚。

二、成立条件

(一) 时间性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同一犯罪,不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的终局形态。

【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得逞,于是将收受的财物退还给他人,并到纪委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事实的,成立受贿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例】甲替乙购买胃药,却将毒药交给乙,意图杀害乙。当晚,乙服药时发现不对,遂将药扔掉。次日,甲因后悔给乙打电话告诉其真相。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中止。
【例】甲以杀人故意在乙饮料里投放毒药,甲发现喝了饮料的乙很难受,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事后发现甲即使不送乙去医院,乙也不会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例】甲绑架乙,在以实力控制乙之后,尚未勒索到财物就案发的,或者因乙的家人不配合,甲只好将乙释放的,甲不成立绑架罪未遂或者中止,仅成立绑架罪既遂。
【例】甲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乙,但之后无人收买乙,甲只好将乙送回家中的,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罪未遂,也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中止,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

(二) 自动性

1、判断思路

自动性的判断存在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客观说等不同观点。按照不同观点,同一案件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各种学说皆有可取之处,应以综合说的思路判断自动性。

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而放弃犯罪的,表明行为人回到了合法性轨道,具有自动性。

其次,在根据限定主观说得出了否定结论时,再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不能犯除外);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①甲精心准备工具,深夜潜入银行盗窃,但站在保险柜前试了几下,发现是“保险”牌保险柜,用自己携带的工具无法打开,遂离开现场。②乙以伤害的意思与人打斗,却发现对方是高手,打斗技巧远胜于自己,如果继续争斗只会吃亏,便逃走。甲、乙二人都是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行为,不具有自动性,都成立未遂。
【例】①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本案中,甲认为自己已经不可能杀死对方而放弃,不具有自动性,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②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 本案中,甲放弃杀人行为不具有自动性,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最后,在根据主观说得出的结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减免处罚的根据),或者难以得出合理结论时,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即以社会上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判断:一般人认为能够继续实施行为,行为人放弃行为的,具有自动性;一般人认为不可能继续实施行为,行为人放弃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例】甲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扳机时,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①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行为,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于是停止了抢劫行为。②乙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丙便实施暴力,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乙,便喊乙的名字,乙一听便住手,还向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案件①中的甲在物理上或者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抢劫,但从心理角度不可能继续抢劫其胞兄,故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案件②中的乙无论从物理上还是从心理上完全可能继续抢劫一般熟人,故应认定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

【例】赵某妻子万某得知赵某犯罪劝其自首,不然就离婚并且带走两个孩子,赵某恼羞成怒欲杀死万某,遂用皮带勒住万某脖子,妻子大声呼叫,引来他们二人的两个孩子,赵某认为,在孩子面前杀害妻子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停止了杀人行为,最终仅造成轻微伤结果。赵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还是中止?为什么?
本案中,赵某在杀妻过程中,担心在孩子面前杀妻影响不好而放弃杀人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中止,取决于对自动性的判断采取何种学说。
如果采取主观说,赵某杀妻时,自认为可以继续杀人或者能够杀死其妻,只是担心对孩子影响不好而放弃杀人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因其行为仅导致轻微伤,即未造成任何轻罪的实际损害结果,故应当免除处罚。
如果采取客观说,在一般人看来,当着自己孩子的面杀死自己的妻子也就是孩子的母亲的,对孩子的负面和消极的影响是终身性的,出于对自己孩子的基本的伦理情感,一般人实难在这种情形下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故赵某放弃实施杀人行为,源于情感上的障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认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更具有合理性。一方面,这符合中止制度设定的目的,因为赵某是在存在外在障碍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不存在值得法律奖赏和奖励的理由;另一方面,认定赵某成立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做不到公平合理处理案件,而且不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实现。

2、特殊情形

(1) 基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但是,如果因嫌弃、厌恶之情压制了行为意志,导致其被迫放弃犯罪,则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2) 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如果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担心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3) 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同理,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
【例】①甲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发现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未遂犯。②甲为窃取女士衣服进入女生宿舍,没有发现适合自己的衣服,但发现了现金而不窃取的,由于现金具有通用性以及甲改变计划的容易性,应认定甲成立中止犯。如果甲意图盗窃女士衣服,但发现根本不存在女士衣服而只好离开的,应认定为未遂犯。③甲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④甲原本打算抢劫巨额现金,发现对方只有极少量现金,而放弃抢劫的,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未遂犯。
【例】①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但枪支走火致使乙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如果甲觉得乙可怜而放下枪支,但枪支走火致使乙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②甲持刀欲砍死躺在床上的前妻乙,砍了几刀后发现是自己的女儿丙,甲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本案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判断,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没有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4) 即使已经实现构成要件外的目标而放弃犯行,只要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行为而放弃的,可以认定自动性。
【例】甲为阻止乙与自己的女儿丙谈恋爱,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没打中乙,乙随即承诺不再与丙交往,甲没有继续开抢。虽然甲实现了阻止乙与丙交往的目的,但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实现,甲在还能继续开抢的情况下放弃了开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5) 因不能满足特定倾向而放弃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
【例】具有性虐待倾向的甲意图强奸乙,乙意识到无法反抗,为避免受到严重伤害,同意与甲性交。但乙的反应使得甲的性虐待倾向无法实现,甲遂放弃了奸淫行为。本案中甲并没有自动地回到合法性轨道,不具有自动性,因而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 客观性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例】甲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甲打算窃取现金,但因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现金的中止,而是盗窃的既遂,因为现金、宝石都属于财物,不属于专属法益,应当统一评价。

2、实行终了的中止
在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是中止行为。再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的,不是中止行为。

◔ 注意:不作为犯罪的中止,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3、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存在个别行为说(未遂论)、整体考察说(中止论)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的分歧。通说坚持修正的整体考察说。按照该观点,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例】甲为杀害乙,趁乙毫无防备之机使用暴力将乙推下山崖。5小时后,甲下山回家时,发现滚下山崖砸在巨石上的乙流血不止,情状惨烈,没有继续实施杀害行为,而是出于同情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脱险。本案中,由于时间的间隔较长,使得后面放弃的行为与前面的行为丧失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故前面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如果甲一直在场关注乙是否死亡,则之后救助乙的行为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例】甲与妻子在私家车内发生矛盾后,顿起杀妻之念,于是在车内用啤酒瓶砸妻子的头部,但由于空间狭小,砸的力度不够大,难以砸死,于是甲便改用手掐妻子的脖子。此时妻子求情,甲顿生怜悯之心,松开手向妻子赔礼道歉。甲在车内不能使用啤酒瓶时,随之改用掐脖子的方法,具有选择的通常性,而且时间、场所具有密切关联性,应当认为前行为并没有形成犯罪未遂形态。甲随后自动放弃掐脖子的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结果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例】甲因为妻子与乙通奸,就试图强奸乙的妻子丙,以解心头之恨。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压制其反抗之后,发现被害人不是丙,因而放弃了奸淫行为。由于甲放弃奸淫的行为并不表明其已经回到合法性轨道(甲还具有强奸丙的可能性),因而依然具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不能认定为强奸中止。

(四) 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即成立中止,必须没有导致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实害结果未发生,可以是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也可以是中止行为和其他行为共同防止,也可能主要由于其他原因防止。

1、行为原本实行终了但行为人误认为没有实行终了,只是单纯放弃犯行而没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既遂。
【例】甲原本打算投毒五次杀死乙,投毒两次后,甲放弃了进一步投毒行为,以为乙不会死亡,但乙因两次食用毒药而死亡。观点一认为,由于甲没有既遂的故意,故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同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竟合犯。观点二(通说)认为,客观上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甲前两次的投毒行为,主观上甲投毒时具有杀人故意,即甲有杀人既遂的故意,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例】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虽然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但也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竞合。
【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投放毒药后,心生悔意,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但邻居丙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乙送往医院,乙经抢救脱险。甲的行为应当成立犯罪中止。当然,如果救护车一直没有到达或者即使等救护车到达乙的生命也得不到救助的,即使乙因丙的救助而未死亡,也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3、行为人实施甲犯罪行为,随之实施了足以防止甲犯罪结果发生的乙行为,但乙行为独立导致了甲犯罪的侵害结果,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属于乙行为,则甲犯罪成立中止犯;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属于甲行为,则甲犯罪成立既遂犯。
【例】甲以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甲随后开车将被害人乙送往医院治疗,由于甲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当场死亡。事后证明,甲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的行为完全可能将乙救活。如果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因违章行为未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不成立犯罪。如果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的违章行为的话,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交通肇事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特殊类型的中止

(一) 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甲意图杀死乙后劫取其财物,但在着手杀人行为后,乙苦苦哀求甲不要杀死自己,甲便放弃了杀人行为(未造成伤害),仅取得了乙的财物。甲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同时适用中止的处罚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二) 中止的结果加重犯

甲为强奸乙而对其实施暴力,在将乙打成重伤后,甲自动放弃了奸淫行为。甲成立强奸罪,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同时适用中止的处罚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三) 加重情节的中止

甲以抢劫故意,持枪(显示枪支)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在还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时,突然觉得使用枪支不合适,就自动将枪支抛在30多米外,然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强取财物。甲成立抢劫罪,属于“持枪抢劫”中止,因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但对甲应以抢劫罪基本犯既遂论处。

四、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 造成损害

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没有既遂)。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二) 损害范围

1、“损害”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包括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但不包括行为造成的抽象或者具体危险。

2、“损害”仅限于对他人(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无关的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3、“损害”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而不包括意外造成的结果。

【例】①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在奸淫之前实施了猥亵行为,后来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造成损害”。②着手入户盗窃后中止盗窃行为的,如果入户行为造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结果,就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例】①甲中止杀人或抢劫行为,但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暂时的身体疼痛或者轻微伤害的,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②乙向特定个人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受骗或者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后来乙自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造成损害”。

(三) 损害原因

中止行为与中止前的着手实行并非同一个行为,而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故“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而非中止行为;中止行为本身并不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而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例】①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注:当行为人设定了只能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B法益受到侵害的因果进程时,必须将侵害A法益的结果归属于其行为。如果行为人故意设定了这一因果进程,就必须对A法益的损害承担故意责任。此即“原因中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对因果进程并没有故意与过失,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乙向丙的食物投放了毒药,丙疼痛难忍,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乙顿生悔意,立即开车将丙送往医院,但途中过失导致汽车撞向电线杆,使丙身受重伤,丙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险。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另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注:如果乙的投毒行为本身没有导致被害人受伤的法益侵害结果,则仅处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先前的投毒行为,所以,对投毒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③丙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了毒药,被害人疼痛难忍,丙顿生悔意立即请邻居丁帮忙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自己扶着被害人,但丁过失驾车撞到电线杆上,导致被害人身亡。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丁单独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
④丁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后顿生悔意,正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时,路经此地的戊却使用暴力阻止丁的抢救行为,导致丁未能完成抢救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造成了重伤结果,应当减轻处罚),戊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戊阻止了合法行为,而且阻止的是救助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该阻止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戊的阻止行为。

【例】甲以强奸故意对乙使用暴力,乙为了避免被强奸,提出将自己的5000元现金给甲,甲拿走5000元现金后,放弃了强奸行为。由于甲只要单纯放弃强奸行为就可以成立强奸罪中止,而不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是,单纯放弃强奸的中止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故甲的行为应成立强奸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获得5000元现金不成立犯罪(如果达到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成立侵占罪)

(四) 定罪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同理,成立重罪未遂,但造成轻罪既遂的,也只成立重罪未遂,而不成立轻罪既遂。如果中止行为或者中止过程中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构成其他犯罪的,只能另外定罪量刑。

【例】①甲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了暴力和奸淫前的猥亵行为,但自动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中止(“造成损害”),而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②甲在对被害妇女实施强奸时,被害妇女求情,希望甲仅实施猥亵行为,甲放弃奸淫行为而仅实施猥亵行为的,甲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的中止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
【例】甲故意杀人,被害人虽然身受重伤,但被他人救助未死亡的,甲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例】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 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 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1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例】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10万元,当天将10万元上交纪委,并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事实的,甲成立受贿罪中止(√)
B. 甲欲抢劫银行,在告知银行职员乙自己要抢劫之后,乙完全不理会,甲在柜台前站了8分钟之后只好自行离去的,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C. 甲将乙锁在屋内并打开煤气灶,出门后甲心生悔意,不得已在室外将乙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乙的生命,却造成2万元的财产损失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 甲黑夜进入某仓库盗窃,将价值1万元的金属工具扛在肩上,正要搬出仓库时顿生悔悟,在将其还回原处时,不小心砸死了熟睡的管理人员的,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属于“造成损害”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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