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走私罪

本节目录:
一、概述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四、走私武器、弹药罪
五、走私假币罪
六、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七、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概述

◐ 法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注:本条第1款为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所修订。1997年《刑
法》原条文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8条所修订。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1款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51 条原第4款在本次修订中已被删除,故相应地对本款作了修改。〕

(一) 走私行为

1、瞒关。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走私品。

2、绕关。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走私品进出国(边)境。

3、变相走私
(1)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第154条,变相走私,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2)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第154条,变相走私,仅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4、间接走私
(1)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的,属于想象竟合犯)。这种情形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走私的事实。
(2)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其中“内海”,包括内河的人海口水域。

5、共犯行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成立走私犯罪的共犯(同时构成洗钱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第156条属于注意规定,无论是否存在该条文,本条规定的行为都成立走私犯罪。

◔ 注意:第1—4项走私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的正犯行为,第5项属于帮助犯行为。如果行为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帮助后又收购走私物品的,适用第4项,属于正犯,而非帮助犯。

(二) 既遂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走私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 事实认识错误

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成立走私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特定对象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对于抽象认识错误的案件,只能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四) 罪数问题

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成立妨害公务罪与相关的走私犯罪,应当并罚。
2、武装掩护走私,以走私的具体对象确定罪名,但适用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3、一次走私多种对象,成立多个走私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法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注:第153条第1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所修订。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1款分别以“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来设置相应的法定刑,本次修订则以“应缴税额较大”“应缴税额巨大”“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以及相应情节重新设置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本次修订废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

【犯罪构成:走私行为+对象为任何物品+偷逃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任何逃避关税的走私犯罪行为在法律评价上都可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
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要求数额较大)。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所修订,废除了死刑规定。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6条所修订。本次修订删除了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4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重新设置了第1款、第2款犯罪的法定刑,从而废除了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刑。本条第3款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自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第1条所修订。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3款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走私行为+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 行为对象

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仿真枪,管制刀具,古生物化石,有毒物质,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走私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

(二) 司法解释

1、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或者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注意:将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至少属于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

四、走私武器、弹药罪

【犯罪构成:走私行为+对象为武器、弹药+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行为对象为武器、弹药。武器包括鉴定为真枪的仿真枪,弹药包括各种弹头、弹壳(扩大解释)。如果走私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五、走私假币罪

【犯罪构成:走私行为+对象为假币(伪造的货币)+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行为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假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六、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文物罪的犯罪构成:走私出境行为(单向走私)+对象为文物+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构成:走私出境行为(单向走私)+对象为贵重金属+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行为方式。单向走私,即仅限于从境内走私到境外。如果从境外走私到境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认识错误。在走私文物和走私贵重金属出境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因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意义,应以客观事实定罪。

七、走私淫秽物品罪

◐ 法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走私行为+对象为淫秽物品+犯罪故意+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责任。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择一关系,具备其一即可)。但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罪数。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之间不属于吸收关系,也不属于共罚的事前行为或者事后行为,而是属于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

【例】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 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 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 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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