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罚的消灭

本节目录:
一、追诉时效
二、特赦


一、追诉时效

◐ 法条: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即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一) 期限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注意:
(1) “不满5年”“不满10年”是指不包含5年或者10年;“5年以上”“10年以上”,包括5年、10年。
(2) 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才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 追诉时效的起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审判之日结束,即从犯罪成立之日起,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 追诉时效的延长

1、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人积极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案件。其中“逃避侦查、审判”仅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但毁灭证据、串供等,不属于“逃避侦查与审判”。当然,犯罪分子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其他犯罪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该立案不立案的案件。

(四) 追诉时效的中断

1、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者,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诉前罪。

3、共犯时效
(1) 共同犯罪应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
(2) 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共犯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例】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本案中,张某1980年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的追诉时效分别为15年(普通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和20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6年末张某又犯交通肇事罪,此时强奸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故意杀人罪还没过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再犯新罪,前罪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即从犯交通肇事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20年。2007年案发时,交通肇事罪已过追诉时效10年(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交通肇事逃逸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最终只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特赦

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予以发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实行过九次特赦。特赦之后再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构成累犯。

【例】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共同犯罪人可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追诉时效也不同
B. 行为人犯罪之后直接逃匿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C.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D. 只有在追诉期限内犯不同性质的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才能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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