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犯财产罪

本节目录: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职务侵占罪

◐ 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条所修正,修改了法定刑,并增加了无期徒刑的规定。原法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不法要素

1、行为主体。本罪是身份犯,其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事实上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事务的人。

(1) 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

(2)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4)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6) 一人公司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股东自己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通过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而逃避债务的,可能成立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

2、危害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行为”的含义在当前理论界存在两种解读。

(1) 传统理论(贪污行为说)认为,职务侵占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狭义的侵占行为(侵占罪中的“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侵占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这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取得型犯罪的特殊法条。

(2) 新的理论(侵占行为说)认为,狭义的侵占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即只有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才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占为己有或者据为已有的行为本身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指据为己有的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从立法体例上看,《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承接第270条侵占罪的规定,不同于第382条贪污罪的规定。按照这种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诈骗罪。这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只是侵占罪的特殊法条。

【例】单位出纳将其基于职务便利而占有的单位资金据为已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出纳利用这种便利条件,进入工厂车间,偷走了工厂的一些原材料去变卖的,成立盗窃罪。
【例】单位仓库的保管员(包括负责保管工作的保安)将仓库中的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公司采购员为企业采购了产品,公司财务让他提供销售单位的账号,采购员把自己的账号提供给了财务,公司财务将货款打到了采购员的账号上的,采购员成立诈骗罪。
【例】注意以下案件:
单位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将车内封缄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
单位司机在运输途中将单位车辆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建筑工人将工地上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的保安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快递公司员工在分拣作业过程中,利用暂时接触、经手邮包的便利条件窃取邮包后将里面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
单位员工欺骗单位会计、出纳,虚报申领出差费用的,成立诈骗罪。
保险员虚构保险合同骗取保险公司奖励款的,单位销售人员虚报销售业绩骗取单位奖励款的,成立诈骗罪。

3、行为对象。即“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

【例】网络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输部经理(负责对服务器、游戏软件进行维护和游戏环境更新),修改游戏数据创造游戏武器、装备,贩卖给游戏玩家,将贩卖所得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例】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为销售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得彩票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或者将为公司代持的股份变更为自己的股份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可能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侵占罪。
【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以3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要求100 万元以上。

(二) 责任内容

罪过形式为故意,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挪用资金罪

◐ 法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条第1款、第3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0条所修正、增加,修改了法定刑,并增加了第3款从宽处罚的规定。原法条第1款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相同。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危害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1) 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 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单位。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分为三种情形:
①“进行非法活动的”,要求数额6万元以上,原则上没有时间要求。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数额10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③“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要求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中“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3个月还没有归还;如果在3个月之内归还,则不成立本罪。

◔ 注意:在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时,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的数额可以评价为进行其他活动的数额,但要满足后者的其他成立条件。

4、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由于某种原因转化为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

◐ 法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行为+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犯罪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单位犯罪(处罚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单位犯罪。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只处罚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危害行为。其中“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否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行为对象。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也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注意: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 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 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 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已有(√)
D. 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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