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贿赂类型的犯罪

本节目录:
一、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三、行贿罪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六、介绍贿赂罪


一、受贿罪

◐ 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犯罪构成: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不可收买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或者收受购物卡后,还没有购物的,或者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都成立受贿既遂。
【例】房产商乙对市长甲谎称丙(与甲发生了性关系)怀孕,而且丙提出要求甲支付其100万元,甲深感焦虑。乙又谎称会垫付50万元,但甲要找其他人再垫付50万元,等乙工程赚钱后再帮甲还上另外的50万元。甲遂打电话给丁,让丁借给乙50 万元。之后甲利用职务之便帮乙拿到了工程,乙赚钱后将50万元还给了丁。本案中,乙没有给甲财物,甲也没有收受财物,故乙不成立行贿罪,甲也不成立受贿罪。

(一) 行为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即不包括《刑法》第382 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

1、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成立受贿罪。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1、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前者强调职务与贿赂的相关性,后者强调行为人基于职权、职责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2、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3、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即使事后索要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三) 受贿行为

1、“索取他人财物的”。即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索贿的,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索要行为作为受贿罪成立条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的,应当从重处罚。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并要求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才可能成立犯罪。
◔ 注意:第三者收受贿赂。如果第三者明知行贿者所提供的财物为贿赂而接受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约定受贿(《刑法》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

4、斡旋方式的受贿罪(《刑法》第388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承诺实施斡旋行为)并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即使还没有从事斡旋行为的(要求有从事幹旋行为的意思),或者斡旋行为被拒绝的,或者斡旋行为未成功的,都属于斡旋受贿的既遂。

5、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6、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 注意:“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例】国家工作人员在色情场所嫖宿或者接受其他性服务,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上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但是,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

(四)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方式的受贿罪,还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1、其中“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利益”包括正当和不正当利益。

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
(1) 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
(2) 主观要素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主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
(3) 新客观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其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新客观说是通说,包括明示、暗示的许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虚假的许诺。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刑法》第229条第2款与第399 条第4款),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虚假的许诺构成受贿罪的条件: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常见表现:
(1)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五) 责任内容

罪过形式为故意,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1、如果没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收受了财物,或者只是暂时收下,准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

【例】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请托人,但请托人强行将财物留下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成立受贿罪。在请托人给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内心拒绝,但由于病重等原因不能作出拒绝表示,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成立受贿罪。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暗地里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支配的场所,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成立受贿罪。请托人将数额较大的财物伪装,国家工作人员误以为是价值微薄的小礼物接受了,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发现真相,
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成立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3、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成立受贿罪,而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要求特定关系人退还或者上交所收受的财物,则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其特定关系人也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例】王某想向陈某行贿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于是找了陈某的妻子赵某作为中间人,并给了赵某10万元作为好处费。后赵某向陈某提出王某的要求,陈某明确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并责令赵某退还10万元,赵某当场答应,但事后并没有将10万元退还,而是作为家庭开支继续使用。陈某不成立受贿罪,赵某也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当然,如果陈某并未要求赵某归还或者上交,陈某、赵某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六) 犯罪数额

1、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成立受贿罪。如果受贿1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成立受贿罪:
(1)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多次索贿的;
(7)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国家工作人员不明知财物的具体价值而索取或者收受的,按照事后鉴定的财物数额计算。国家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收受(如果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拒绝收受),即使事后鉴定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只能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收受毒品等违禁品的,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选择法定刑。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按照获得财产性利益时的价值计算,而不应按行为人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
【例】乙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职务行为,乙在知道甲购买了一套住房后,为甲负责装修。在未做预算、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乙让丙垫资装修,共花了200万元。乙告知甲后,甲只支付了100万元,乙表示余款不必再付。之后乙向丙另外支付了50万元的装修款,并向丙许诺今后会给丙介绍其他装修业务,丙也表示不要剩余的装修款。本案中,甲实际得到的是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性利益,但仅支付了100万元,故受贿数额应为10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在甲仅支付100万元、乙表示余款不必再支付时,就意味着受贿罪既遂。

5、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还”财物后再索取或者收受的,根据案情,可能要累计计算数额。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所获得的孳息,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请托人30万元现金,承诺为其谋取利益,之后因风声很紧,甲担心被查处而悉数退还。过了一段时间,甲认为风声已过,遂向请托人索回已退还的30万元。原则上,甲的受贿数额应为60万元,而非30万元。
【例】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一套住房,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甲将其出租,共收取30万元租金,三年后才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妻子名下。甲受贿的数额应是三年前房屋的实际价值,租金30万元不计入受贿数额。如果当时因各种原因不能转让房屋,乙将房屋“借给”甲出租,三年来甲共收取租金30万元,然后乙将房屋送给甲,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的,甲受贿的数额应为30万元租金与办理产权登记时房屋价值的总和。

(七) 关联犯罪

1、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请托人勒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2) 如果行贿者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

2、受贿罪与诈骗罪
(1)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骗取对方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2) 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成立受贿罪。
(3) 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成立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3、受贿罪与贪污罪
原则上二者具有对立关系,但可能存在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对乙依法予以执行罚款,乙与甲讨价还价,仅交纳少量罚款,但额外给予甲一部分钱财的,乙成立行贿罪,甲成立受贿罪;如果乙以不开罚单为由,减少缴纳罚款,而甲将罚款私吞的,甲成立贪污罪,乙不成立犯罪。
【例】在乡长乙有求于县长甲的职务行为时,甲要求乡长乙从乡财政中拿出50万元给自己,甲成立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某国有卫生院的院长甲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申请拨款50 万元。为能顺利获取拨款,甲找到公费医疗办公室主任乙与财政局主管科长丙,三人约定,只要卫生院获得拨款,甲将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20 万元分给乙、丙。后来,卫生院获得拨款,甲按照约定给予乙、丙20万元,两人均分。甲获取拨款与乙、丙的拨款决定不成立犯罪;甲获取拨款之后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将20万元给予乙、丙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乙、丙收受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共犯,数额20万元。如果乙、丙在拨款给卫生院之前就将20万元拿走的,或者甲原本申请拨款30 万元,经甲、乙、丙协商后,决定多拨20万元,以便事后私分的,则甲、乙、丙成立针对财政局占有的公共财产的贪污罪(共犯)。

(八) 受贿表现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2、收受干股(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受贿。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 以开办公司等假合作名义受贿。

4、假投资的受贿。受贿数额,以“收益”额或者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5、假手赌博的受贿。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
【例】某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每名董事享有以优惠价购买5套商品房的权利。该公司大股东乙将自己以优惠价购买一套商品房的资格转让给了自己的好友甲(国家工作人员),甲以八折价格购买了该商品房,比市场价节省了80万元。本案中,甲、乙之间不存在权钱交易,双方都不成立犯罪。

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不构成受贿罪的退还行为可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10、约定离职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但应限定为在职时),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九) 受贿罪共犯问题

1、一般公民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

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将收受他人财物的实情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要求家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要求其家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家属隐瞒真相没有退还或者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对其家属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3、在请托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知道真相并接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的房屋、汽车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时,第三人在登记前或者登记时知道真相并提供相关证件等帮助的,对第三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第三人事后才知道真相的,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5、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购物卡、储蓄卡、现金支票等之后,第三人帮助其将贿赂转变为现金或者其他财物的,因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故第三人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第三人知道真相,则应以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6、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同时利用双方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对双方均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单位受贿罪

◐ 法条: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为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4条所修改。原法条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单位犯罪(自然人负责任要求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

1、单位主体。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不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贿赂、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而且单位受贿罪不能以斡旋受贿方式实施。

3、约定受贿。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必须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才以受贿论;如果正常收取回扣、手续费的,不成立犯罪。

三、行贿罪

◐ 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条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所修改,增设了罚金,对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了从严规定。原法条为:“(第1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为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5条所修改。原法条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他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9条所修改,增设了”并处罚金”;原法条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危害行为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行贿罪的客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收受了财物,为行贿既遂。

1、主动行贿。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

2、被索取贿赂。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向乙索取贿赂,乙为了能优先获取项目审批,只好给予甲财物。在甲审批项目之前案发,甲被司法机关逮捕,乙也被关押,但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释放了乙。后来,由于证据问题,甲被无罪释放。甲回到原岗位之后,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本案中,应以行贿罪对乙再次抓捕,定罪处罚。如果甲被开除公职之后,利用人际关系,将先前对乙的承诺予以兑现的,则乙不成立行贿罪。
【例】如果证据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就只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如果不能证明行贿者主动行贿,或者不能否认行贿人被索贿,只能认定行贿者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贿赂。上述结论并不矛盾,因为对行贿、受贿双方都应该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3、约定行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事后行贿。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5、单位行贿但谋取个人利益。

6、犯罪数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成立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情节严重的,成立行贿罪。

(二) 责任内容

罪过形式上为故意,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含客观上已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以及虽然还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例】公司负责人甲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乙提出要求,并给予乙10万元现金,但乙随后发现,该公司完全符合获得国家补贴的条件。甲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素,不成立行贿罪。

(三) 从宽情节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被追诉前”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1、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后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成立重大立功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仅成立一般立功的,则既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

(四) 从重情节

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以行贿罪的成立为前提。
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五) 罪数问题

1、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应当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

2、如果行贿犯罪与其他犯罪是同一行为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3、就未经行政许可而构成犯罪的行政犯而言,行贿人通过行贿取得许可后从事相应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其他犯罪。
【例】通过行贿取得专营、专卖资格或者非法行医的,成立行贿罪;通过行贿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但销售假药的,应当数罪并罚。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法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

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

(二)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

只要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成立犯罪既遂;而且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法条: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属于对向犯关系。

六、介绍贿赂罪

◐ 法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48条所修正,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 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 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 万元。乙构成犯罪(√)
C. 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 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例】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C. 基层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的职权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
D. 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例】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B. 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 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D. 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 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 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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