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与妨害文物管理罪

本节目录: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三、偷越国(边)境罪
四、故意损毁文物罪
五、倒卖文物罪
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七、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组织行为
(1)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2) 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或者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 注意:既组织又运送的,如果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具有同一性,则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否则,应当数罪并罚。被组织者非法出境或者入境是本罪的既遂标志。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2、加重情节
(1)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指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过失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2)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指剥夺和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包括被组织人愿意被剥夺自由的情形。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即单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情形。对此,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3、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法条: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加重情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公务罪,而是按照本罪的加重情节论处。

2、数罪并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实施故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偷越国(边)境罪

◐ 法条: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40条所修正,增加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的规定;原法条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偷越行为
(1) 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 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 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 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 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2、加重情节。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加重情节。其中“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是对主观目的的描述。如果偷越国(边)境后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如果由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走私犯罪人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犯罪与偷越国(边)境罪想象竞合处理,以重罪走私犯罪论处。

四、故意损毁文物罪

◐ 法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损毁行为+对象为特定文物+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倒卖文物罪

◐ 法条: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倒卖行为+对象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犯罪故意+以牟利为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倒卖”,是指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2、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属于“倒卖”文物,成立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法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慕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45条所修正。废除本条的死刑是本次修正的引人注目之处〕

【犯罪构成:盗掘行为+对象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盗掘”包括盗窃与损毁。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公开盗掘的,也属于“盗掘”。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于加重情节。
(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盗窃其中的珍贵文物的,成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加重情节),不再成立盗窃罪。
(2)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等毁坏的,成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加重情节),不再成立故意或者过失毁损文物罪;但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七、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法条: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抢夺、窃取行为+对象为国有档案+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由于抢劫行为符合抢夺、窃取的要件,故抢劫国有档案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当然解释);如果所抢劫的档案属于财物,则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犯本罪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的,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例】关于妨碍国(边)境管理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偷越国(边)境,之后顺利参加了恐怖组织的,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与参加恐怖组织罪,应当并罚(√)
B. 甲拐卖妇女李某卖往境外,甲在组织其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李某的,甲成立拐卖妇女罪、组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C. 甲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暴力抗拒检查,将检查人员打成重伤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牵连犯
D. 甲驾驶汽车偷越国(边)境走私汽车出境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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