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本节目录:
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四、教唆犯


一、主犯

◐ 法条: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主犯。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如果只处罚首要分子且仅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

(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对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
1、集团犯罪概括故意范围内的行为,首要分子负责任。但是,超出集团犯罪故意的行为,首要分子不负责任。
2、与集团犯罪重合范围内的行为,首要分子负责任。
3、容易转化的转化类型犯罪,首要分子负责任。
4、集团犯罪中加重情形的行为,首要分子负责任。

◔ 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犯罪集团犯罪行为负责任,并不意味着一定承担主要责任。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不能重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轻于或者等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

(三) 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其他主犯(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注意: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对主犯“从重处罚”,而是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二、从犯

◐ 法条: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1)起次要作用的包括实行犯或者教唆犯,即实行犯、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2)起辅助作用的就是帮助犯,即帮助犯不能是主犯,只能是从犯(包括胁从犯)。
2、在共犯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在既有主犯又有从犯的情形,可能只处罚从犯而不处罚主犯,也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形。
3、从犯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只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法条: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如果完全被压制了意志自由,则属于他人犯罪的工具,不成立犯罪。

四、教唆犯

◐ 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 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在被教唆的人只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的情况下(以处罚犯罪预备为前提),教唆犯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适用本规定的同时,还应适用《刑法》第22条第2款(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的规定。

(二) 从重处罚情节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成立范围
(1) 按照限制从属性说,“不满18 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如果教唆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犯罪的,也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认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当然解释)。
(2) 按照极端从属性说,“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仅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任何故意犯罪、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以及教唆已满12 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

2、法条竟合
如果刑法分则条文作了特殊规定的,应适用分则规定(特殊法条优先),如《刑法》第347条第6款:“利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 从宽处罚规定

1、共犯独立性说
教唆未遂。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
未遂(犯)的教唆犯。被教唆者(正犯)已经着手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只是没有既遂。这种情形中的教唆者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刑法》第29 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如果犯罪未遂的,则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例】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实施杀人行为的,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属于教唆未遂,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按照共犯从属性说,教唆未遂不成立犯罪,故甲无罪。如果乙接受教唆后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正犯,适用《刑法》第23 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甲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成立故意杀人罪,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例】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 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 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 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 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例】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成员实施的抢劫行为至少要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C.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共犯中主犯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D. 只要被胁迫参加犯罪,即使失去自由决定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也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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