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非刑罚处罚措施

本节目录: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
三、从业禁止
四、没收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 法条: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犯罪分子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其中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刑法》第60条规定中的“正当债务”。

◔ 注意:
1、相比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优先履行。
2、该规定不同于《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即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

◐ 法条: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包括:
1、教育措施: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2、民事处罚: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注意:责令赔偿损失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3、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三、从业禁止

◐ 法条: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一) 对象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其中“利用职业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
1、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3、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二) 期限

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宣告从业禁止的时间。

(三) 适用主体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宣告从业禁止,而不是由其他机关宣告从业禁止。

(四) 责任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五) 溯及力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收

◐ 法条: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没收,即强制性地将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一) 没收违法所得的财物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及时返还;如果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1、“违法所得”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而非一般违法行为所得,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犯罪分子”包括自然人、犯罪组织与犯罪单位,但不要求具有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一是犯罪行为所得之物及其产生的收益(扩大解释),如赌博犯赢取的赌资,受贿犯收受的贿赂;二是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而得到的财物,如受雇杀害他人所得到的酬金。

3、“追缴”对象是现实存在的违法所得,包括犯罪分子占有的违法所得的财物和转移至他人但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1)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二) 没收违禁品

违禁品,是指因对社会具有危险性而被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枪支、弹药、假币等。违禁品的认定,与持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承担责任无关,只要属于违禁品,均予没收。

(三)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1、“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要求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禁品,但该财物是行为人主要或者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

2、“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已经用于犯罪的财物和以犯罪为目的而准备的财物,包括供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使用的财物和之后当场为确保犯罪结果而使用的财物,但只能是犯罪分子(包括共犯)本人所有的财物,不包括之后由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财物。

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只能是故意犯罪中使用的财物,而不包括在过失犯罪中起作用的财物。
【例】交通肇事罪中肇事的机动车,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应没收。

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
(1) 财物基本上没有生活用途,而是通常被用于犯罪(如窃听器材、麻醉他人的迷药)。
(2) 财物虽有生活用途,但行为人将其长期或者通常用于犯罪(如反复、多次、长期醉驾所用的本人的汽车),但不包括在犯罪过程中偶然使用的财物,即没有供犯罪所用的意思而使用的财物(如踢伤他人所穿的皮鞋)。

5、赌资的没收
(1) 行为人将贪污、挪用的公款当作赌资的,不应没收,而应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
(2) 通过赌博赢得的款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没收。
(3) 正用作赌资的款物等,属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果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应当没收。
(4) 行为人已经输掉的款物,不得从行为人处没收对应数额的财物,而应当从赢取方没收该款物。
(5) 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使用直接用于赌博的金钱,一般不应没收。

【例】《刑法》第64条前半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 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 500 万元(√)
C. 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 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 万元
D. 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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