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法的解释

本节目录:
一、刑法解释的分类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
五、刑法解释的理由


一、刑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 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一) 概念

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 注意要点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其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否则会混淆立法活动与解释活动。

4、具体解释方法与根据解释主体所做的分类属于不同的问题,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

存在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的分歧。对此,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三、刑法解释的态度

(一) 基本立场

应采取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相统一的态度,二者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二) 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该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而应遵守公平合理原则解释刑法。该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孤证不能定罪”。

【例】① 不能将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解释成只能是买来再卖,从而认为捡拾毒品再出卖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合理解释刑法)。
② 甲声称自己猥亵乙,或者乙声称甲猥亵自己,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甲成立犯罪(孤证不能定罪)。
③ 甲的行为致使乙死亡,但无法证明甲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的,甲只能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疑罪从轻)。
④ 甲、乙无共谋同时向丙开枪,但查不清是谁射出的子弹击毙了丙,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甲、乙仅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疑罪从轻)。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

解释方法提供解释结论,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一) 平义解释

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例如“持枪抢劫”中的枪仅指真枪,不包括假枪、仿真枪,就是平义解释的结论。

(二)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

◐ 刑法中常见的扩大解释有:
(1) 将“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解释为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2) 将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注:例如,压制运钞员反抗抢劫运钞车中的银行资金的,或者压制银行工作人员反抗后强取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资金,都属于“抢劫金融机构”的情形。〕
(3) 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括借记卡等。
(4) 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
(5) 将特殊自首(准自首)中的“被采取强制揩施的”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注:司法解释认为该情形属于一般自首的范畴。〕
(6) 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7) 将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将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解释为包括“出售”和“为出售而购买、储存、运输”。〔注:司法解释将刑法中多个犯罪中的“出售”“销售”都作了扩大解释,往往包括为出售而购买、为出售而加工或者单纯有偿使用的行为。〕
(8) 将刑讯逼供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解释为任何涉嫌构成犯罪的人,将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解释为包括被害人,具有证人资格的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人以及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
(9) 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解释为包括证据资料。
(10) 司法解释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中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包含“信息网络”,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注: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司法解释的上述结论属于类推解释。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刑法分则条文使用的“公共场所”只能是公众身体可以进入的场所。例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第237条第2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第292 条第1款第3项“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以及第130条、第291条的规定。参见张明楷:《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三)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 于是限制字面含义, 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 常见的缩小解释有:
(1) 将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2) 将犯罪预备规定中“为了犯罪”中的"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属于缩小解释。
(3) 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属于缩小解释。

(四) 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 常见的反对解释有:
(1)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2) 法条规定“告诉的才处理”,那么,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
(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阻碍对其解救或者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得从宽处罚。

(五) 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 常见的补正解释有:
(1)《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2) 把《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解释为追缴(包括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

◔ 注意:
(1) 一般来说,各种解释方法相互排斥,某一刑法条文中特定用语的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同一词语在不同条文中可以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进而做不同的理解。
(2) 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相应的解释结论被允许,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需要解释理由证明结论的合理性。

五、刑法解释的理由

解释理由,是对解释结论合理性的论证,是指刑法解释凭借的条件、材料或者途径,具体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后者还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与体系解释(含合宪性解释)等等。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语言文字是法律的载体,故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理由,其他解释理由(论理解释)都必须以文理解释为前提。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故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应彼此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暴力、胁迫、侮辱、伪造、出售(销售、贩卖)、买卖、倒卖、犯罪(罪)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即概括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刑法明文列举的内容具有同质性、严重程度至少具有等价性。

4、当然解释。既是解释理由,也是解释方法。
(1)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即某个轻微的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一个性质相同、危害程度更高的行为更应该认定为犯罪。“举轻以明重”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刑法》第329 条第1款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但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可以当然解释为成立抢夺国有档案罪(如果同时成立抢劫罪,则属于想象竞合犯);抢劫财物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当然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之前的抢劫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再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即使认为危害较大,但现有刑法条文无法包含该行为,不能以当然解释之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即某个严重的行为被刑法明确否定成立犯罪,那么,一个性质相同、危害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该认定为犯罪。“举重以明轻”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例如,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较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刑法》第356条)更为严重。既然更为严重的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那么,较轻的毒品犯罪特别再犯(《刑法》第356条)也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同理,18周岁之前的过失犯罪、一般违法行为与其他不良表现,不得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18周岁之前没有犯罪的被告人,即使18周岁之后表现不良,也不得从重处罚。
再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据此,根据当然解释,《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如果因被勒索而给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例】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按照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传播"含义一致
B.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符合文理解释
C. 虐待被监管人是指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将其中的“体罚虐待“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不符合文理解释
D. 依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购买、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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