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行为的罪数问题

本节目录:
一、继续犯
二、法条竞合
三、想象竞合


一、继续犯

(一) 概念

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危害行为与法益侵犯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进行。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危险驾驶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状态犯与继续犯相对,指不法状态虽然还在持续,但行为已经结束。如盗窃罪等财产犯罪。

(二) 意义

1、共犯问题
在继续犯中,只要犯罪行为还在持续进行,他人参与犯罪的,都成立共犯;在状态犯中,行为结束后,他人不能成立共犯,可能成立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

2、溯及力问题
继续犯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的,直接适用新法,不存在溯及力问题;状态犯行为在新法生效前结束,即使不法状态还在继续,要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3、追诉时效问题
继续犯与连续犯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起算;状态犯追诉时效的期限通常从犯罪行为成立之日开始起算。

二、法条竞合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竟合是法条之间的竞合(重合)关系,而非犯罪的竞合。包含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一) 特别关系

A法条记载了B法条的全部特征和要素,但较之B法条至少还多出一个特别的特征和要素,使之与B法条存在区别。A法条属于特殊法条,B法条属于普通法条。

1、成立条件

(1) 逻辑的包容性
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发现一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一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生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甚至对立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例】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

(2) 法益的同一性
当两个法条的保护法益同一时,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如果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不同法益,仅适用一个法条就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不属于法条竞合。
【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属于法条竟合,但同一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生命或者健康时,不属于法条竟合,而是想象竟合。

(3) 不法的包容性
在法益同一时,只有当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程度)且法条之间具有包含关系,才能认定法条竞合,否则属于想象竞合。
【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就要认定行为人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人的不法内容。

2、具体表现

(1) 加重构成要件
加重构成要件成立独立罪名,与基本犯罪属于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此,优先适用属于特殊法条的规定。例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狠亵儿童罪,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结婚的情形)与重婚罪。

(2) 减轻构成要件
如果刑法将减轻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罪名,其与基本犯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两者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3) 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例】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① 相对于被结合的犯罪,结合犯属于特殊法条,优先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不能数罪并罚,也不属于想象竞合犯。
② 结合犯所结合的犯罪行为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不能超出法条用语随意扩大结合犯的成立范围。
③ 结合犯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或者中止的处罚规定。当然,如果分则条文存在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④如果他人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他人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在此范围内双方成立共犯。

(4) 加重责任要素
特殊法条增加特定责任要素(目的),以区别于普通法条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前者属于特殊法条,后者属于普通法条,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3、法条适用规则

(1) 基本原则: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2) 如果适用特殊法条导致犯罪分子不受处罚的,或者为了确保量刑公平的,可以适用普通法条;而且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着有的犯罪人适用特殊法条、有的适用普通法条的情形。
【例】甲中止了持枪抢劫,但成立普通抢劫的,因持枪抢劫中止免除处罚,故应成立普通抢劫罪。

(3) 在普通法条已经规定而特殊法条没有规定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当然,如果特殊法条的内容是为了限制处罚的范围,则不法、责任程度不值得处罚,不得适用普通法条。
【例】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与证件、印章罪,对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的行为应以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处;但盗窃、抢夺、毁灭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

(4) 司法解释导致特殊法条不周全时,只要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适用普通法条。
【例】如果信用卡诈骗罪以数额5000元为起点,普通诈骗罪以3000元为起点,那么,行为人信用卡诈骗4000元的,如何处理? 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修改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宣告无罪;以信用卡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成立普通诈骗罪。主流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时,主观上打算、客观上也足以诈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以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论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打算以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以上,但达到了普通诈骗数额较大标准的,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二) 补充关系

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
【例】《刑法》第141—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属于兜底条文。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仅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仅成立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那就按照行为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既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也成立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1—148条),应按照重法条定罪处罚(《刑法》第149条明文规定)。

三、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一) 特征

1、“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当某个行为还能被分成两个行为时,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自然行为的主要部分重合,就是一个行为。

◔ 注意:在不作为中,当一个积极行为可以履行数个作为义务时,一个积极行为可以防止数个法益侵害结果时,就是一个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数个作为义务,就属于想象竟合。如果行为人负有数个作为义务,且需要数个积极行为才能履行其义务的,则是数行为,不属于想象竟合。

2、“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其中的“数罪”包括同种类数罪和异种类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二) 意义

对于想象竞合犯,不能只适用一个法条,而是同时适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示行为人的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

1、保护法益。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而仅适用一个法条,就不能充分、全面评价其行为,不利于刑法保护法益机能的实现。

2、明示功能。坚持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有助于发挥刑法行为规范的功能,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而且不仅对被害人的心理起安抚作用,还能合理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

(三)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1、从形式上看,法条竞合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而想象竞合则取决于案件事实,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按照任何一个法条的规定都不足以全面评价一个行为,只有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

2、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时,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时,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四) 想象竞合的具体表现

1、如果两个法条之间只存在交叉关系,则二者之间属于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刑法》第279 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只可能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2、两个法条在通常情况下是法条竟合关系,但可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一个法条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有责的不法内容)属于想象竞合。

(1) 如果甲重罪的既遂与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则甲重罪的未遂与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
【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原则上属于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甲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这样处理并未充分评价“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不法内容和程度。如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竟合犯,则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而且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2)甲罪与乙罪的基本条款是法条竞合,但甲罪与乙罪的加重条款可能是想象竞合。如果从法定刑与量刑规范的角度判断,甲罪或者乙罪的法条都不足以全面、充分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程度,就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例】即使认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通常是法条竟合关系,但盗伐林木数额特别巨大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则盗伐林木罪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该行为,应该认定为想象竟合。再如,保险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关于二者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不同观点。法条竞合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竟合关系,凡是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按照保险诈骗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即使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适用诈骗罪的法条(诈骗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想象竟合说认为,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交叉关系,但法益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二者不属于法条竟合,而是想象竞合。折中说认为,即使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一般情形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竟合,但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按诈骗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无论评价为保险诈骗罪还是诈骗罪,都不足以全面评价不法行为,故应当认定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竞合犯。

(3) 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但结果加重犯与加重结果所触犯的犯罪之间则是想象竞合犯。如果形式上属于加重结果,但刑法没有加重其法定刑,即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也属于想象竞合。
【例】抢劫致人死亡与抢劫的基本犯是法条竟合,但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

(五) 处理原则

法条竞合处理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对行为的重复评价,而想象竞合处理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对行为的双重处罚。

想象竞合成立数罪,在判决书中应当逐一列出行为所触犯的犯罪,仅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科处一个刑罚)。但是,在选择较重犯罪的法定刑之后,对想象竞合的量刑不得低于较轻犯罪的法定最低刑。

刑法分则规定存在例外,即《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例】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不考虑数额)?
A. 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 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竟合关系(√)
C. 如认为法条竟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竟合(√)
D. 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关于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 甲签订保险合同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的,成立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从一重罪论处(√)
B. 乙使用假币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 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应适用特殊法条招摇撞骗罪论处
D. 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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