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预备

本节目录:
一、成立条件
二、分类
三、刑事责任


◐ 法条: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限制解释)。
(1) 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2) 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自己预备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预备罪”)。
(3) 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4) 为了实行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分类

(一) 从属预备犯

刑法将准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之前的行为予以规定的情形,该情形由刑法总则规定,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二) 独立预备犯

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的情形,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犯的既遂化,该情形由刑法分则规定。如《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对于独立预备罪,不得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

3、独立预备罪的预备犯:为实行独立预备罪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如果按照刑法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值得处罚,则以预备罪处罚。

4、为他人预备罪的处罚条件。为他人做准备的,要求他人可能实施相关犯罪(至少要有犯罪预备行为),否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5、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

三、刑事责任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
(1) 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就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2) 如果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则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

【例】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由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行为属于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故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
B.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做其他准备行为的,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实行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C. 教唆他人实施“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无论他人是否实施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都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
D. 误以为他人将要实施恐怖活动,而为其准备凶器,但他人根本不实施恐怖活动的,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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