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狭义的共犯

本节目录:
一、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
二、教唆犯
三、帮助犯
四、共犯的正犯化
五、共犯行为的关系


一、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一) 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此为通说。

1、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2、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即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的,则正犯成立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例】如果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实施了伤害的违法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直接正犯,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如果甲唆使乙自残的,因乙的自伤、自残行为不违法,故甲的唆使行为也不违法。如果甲请求乙重伤害自己,乙对甲实施重伤行为的,甲的重伤承诺无效,乙的行为违法,成立故意伤害罪,但甲属于自伤行为,不成立犯罪
【例】甲女教唆乙男强奸丙女,但乙男误将甲女当作丙女强奸。乙客观上实施了强奸既遂行为,主观上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不影响强奸罪故意的认定,成立强奸罪既遂。甲虽然引起了乙强奸既遂的违法事实,但针对乙侵犯的甲的利益,并非甲必须保护的法益,故甲不成立乙强奸甲的违法行为的教唆犯,甲仅成立引起乙实施强奸丙女的犯罪预备的教唆犯。
【例】犯罪人甲教唆乙窝藏自己的,乙成立窝藏罪,但甲窝藏自己的行为无罪,故甲唆使乙窝藏自己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例】甲帮助乙盗窃他人财物,但乙却盗窃了甲的财物,乙成立盗窃罪既遂,但甲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结合案情,可能成立盗窃罪预备或者未遂的帮助犯(主要看乙是否着手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具体、紧迫危险)。

(二) 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共犯独立性结论并不合理。

【例】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听教唆的,或者乙听了教唆,但没实施任何行为的,或者乙仅实施了预备行为的,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虽然乙不成立犯罪(一般预备行为不处罚),但甲都成立犯罪;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由于乙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故甲的行为不可罚。
【例】甲教唆乙犯罪,乙在实行过程中中止的,或者未遂的,或者既遂的,无论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还是从属性说,乙分别成立中止、未遂或者既遂,但甲成立未遂(乙中止犯罪,对甲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或者既遂。
【例】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更为严重的犯罪,无论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还是从属性说,乙成立更为严重的犯罪,甲成立轻罪(甲所教唆之罪)。
【例】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性质类似但更轻微的犯罪,按照共犯独立性说,乙成立轻罪,甲成立重罪(甲所教唆之罪);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乙都成立轻罪,不成立甲所教唆之罪。
【例】甲教唆乙犯罪,但乙实施了与教唆之罪完全无关的犯罪,按照共犯独立性说,乙成立所实施之罪,甲成立教唆之罪;按照从属性说,乙成立其实施之罪,甲不成立犯罪。
【例】甲教唆乙犯罪,乙实施了转化之罪,无论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还是共犯从属性说,乙成立转化之罪,甲成立基本犯罪的教唆犯。

二、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即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一) 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1) 教唆对象是否要求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①极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条件,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
②限制从属性说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此为通说。
【例】甲唆使15周岁的警察乙(因篡改年龄而成为警察)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后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按照观点①,由于乙没有责任能力,甲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甲又缺乏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按照观点②,具有规范意识的乙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故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其中乙只是未达到法定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2) 教唆对象是否包括已有犯意的犯罪人?
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例】甲教唆乙杀丙,但乙早有杀丙之心,后来乙杀害丙的,由于乙已有犯意,甲并未引起乙的犯意,而是从心理上强化了乙的犯意,故甲成立帮助犯。①如果他人具有附条件的故意,原本不具备该条件,但行为人制造条件或者谎称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成立教唆犯。
【例】丙欠甲的债,甲对乙说:“你去问丙是否还债,如果不还债,我就关押他的妻子。”乙明知丙会立即还债,但仍然对甲说:“丙不还债。”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甲是非法拘禁罪的直接正犯,乙是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因为乙使附条件故意中本来不存在的条件完全实现,引起甲实施了犯罪行为。②如果他人有基本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唆使他人实施加重构成要件行为的,成立加重犯的教唆犯;如果他人有基本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唆使他人实施量刑规则的情形,则成立帮助犯;行为人说服或者建议已决意实施加重犯罪的人实施了基本犯罪的,行为人不成立教唆犯,可能成立帮助犯或者无罪(降低法益侵犯)。
【例】如果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如果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如果乙打算抢劫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入户抢劫的,甲不成立帮助犯,而成立(入户抢劫的)教唆犯。如果甲劝说决意持枪抢劫的乙仅实施普通抢劫行为的,甲不成立普通抢劫的教唆犯,但可能成立普通抢劫的帮助犯。③行为人唆使打算将来犯罪的人立即实施犯罪,他人因此而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1) 故意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例如,甲欺骗乙实施假想防卫行为,将丙打成重伤的,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意外事件),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2) 教唆方式、方法不限,但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间接正犯。

(3) 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① 肯定说认为,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罪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因为受教唆而产生故意,教唆者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② 否定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帮助犯的成立也不以被帮助者具有故意为前提,因为正犯行为只是就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言,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同样,只要使符合构成要件的正犯行为更为容易,就具备了帮助犯的处罚根据。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故意。
按照观点一(肯定说),由于被教唆者乙没有产生杀人故意,或者说,甲没有引起乙的杀人故意,故甲不成立教唆犯。即使认定甲在不法层面属于间接正犯,但甲主观上不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也不成立间接正犯。结局是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按照观点二(否定说),乙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甲的教唆行为引起了乙实施该行为,而且甲主观上具有教唆杀人的故意,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例】甲为普通公民,乙为国有公司出纳(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关系密切。甲谎称购房需要首付,唆使乙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并谎称两周后自己的定期存款到期,即可归还。乙信以为真,便将公款50 万元挪出交给甲。甲使用该公款贩卖毒品获利后,两周内将50万元归还给乙所在的国有公司。
按照观点一(肯定说),甲的行为客观上引起了乙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但没有引起乙挪用公款罪的故意,即乙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但没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故意,故甲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由于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最终只能认定甲无罪。
按照观点二(否定说),乙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甲故意引起乙实施了该违法事实,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即在真正身份犯中,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并造成了间接正犯事态,但缺乏特殊身份的人,可以认定为教唆犯。

3、教唆故意

教唆犯的故意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过失教唆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如果教唆者所唆使的行为是不能犯,则不问教唆者的故意内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唆使的行为是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未遂犯,则需要判断教唆犯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来确定其是否成立犯罪。

(二) 教唆犯的认定

1、责任范围。教唆犯只对与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心理因果性联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例】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在寻找丙的过程中遇见自己的情敌丁,进而杀死丁的,乙对丁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属于直接正犯;甲对丁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的教唆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性。但是由于乙已经开始实施值得处罚的杀丙的预备行为,故甲仅对乙杀人预备的行为承担教唆犯的责任。

2、教唆犯的罪名。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1) 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2)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例】①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乙成立盗窃罪,对甲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②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但乙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乙虽然成立抢劫罪,但对甲也只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
【例】甲教唆乙抢劫财物,乙却实施了抢劫军用物资的,乙超出了甲教唆的内容,实施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故甲虽然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但不能适用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仅承担普通抢劫的责任。
【例】甲唆使乙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财物,但乙仅实施诈骗的,甲成立诈骗罪的教唆犯。

3、间接教唆。间接教唆也成立教唆犯;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成立帮助犯。
【例】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丙是直接正犯,乙是直接教唆犯,甲是间接教唆犯。但是,甲唆使乙去帮助丙犯罪的,丙是直接正犯,乙是帮助犯,甲同样是帮助犯。

4、教唆行为的正犯化。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共犯的正犯化),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例】妨害作证罪。

三、帮助犯

(一) 概述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其成立条件包含:(1) 帮助行为;(2) 帮助故意;(3) 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4) 帮助行为起到了物理或者心理的帮助作用。

(二) 帮助行为

1、帮助方式。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例】公司法务部经理甲与公司客户乙相勾结欲诈骗公司财物,乙提供有陷阱的合同,甲审查时未做说明。甲便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再如,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而不制止,就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又如,停车场保安发现小偷偷车而不制止的,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

2、帮助内容。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不包括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例如,甲绑架一婴儿,后雇请妇女乙帮忙照看婴儿的,即使乙知道案件真相,乙也不构成帮助犯,因为乙的行为只是单纯帮助降低婴儿死亡危险的行为。

3、帮助时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中途参与帮助)。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三) 帮助故意与从属性

共犯的从属性,是指共犯对正犯的违法事实的从属性,而非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否定说,通说)。因此,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例】乙误以为一位妻子甲想杀死其丈夫,便将毒药交给甲。甲虽然给丈夫喂了毒药并且造成了丈夫死亡的结果,但她在行为时却误以为自己喂的是一种治病的药物。由于甲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故乙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通说)。

(四) 帮助效果

只有当帮助行为从物理上或者从心理上促进、强化了正犯结果时,才能为帮助犯的处罚提供正当化的根据。

1、物理的帮助与心理的帮助,不等于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存在着物理的帮助行为却起到了心理的因果性作用的情况。
【例】丙决意杀丁,知情的甲、乙二人并无意思联络,却均向丙提供了性能相同的枪支,丙使用甲提供的枪支杀害了丁。本案中,甲提供的枪支合法则地引起了丁死亡的结果,故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乙的行为与丁的死亡虽然没有的物理的因果性,但促进、强化了丙的犯意,与丁的死亡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

2、帮助犯是对正犯的帮助,故单纯针对帮助行为进行帮助的,不成立帮助犯。但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即使正犯没有意识到这种帮助行为,也应认定对正犯的帮助,成立(片面)帮助犯。
【例】①甲入户盗窃时邀约乙在楼下望风,乙担心被害人回家时来不及告诉甲,便让丙在小区门外帮忙望风,丙在小区门外发现被害人后立即告诉乙,乙让甲拿走财物后迅速逃离。丙的帮助行为与甲的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属于对正犯的帮助,成立帮助犯。②如果丙知道乙为甲望风,而给乙一张被害人的照片,但被害人并没有出现的,丙的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不成立帮助犯。

3、关联情形

(1) 未遂的教唆或者未遂的帮助。即故意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因正犯缺乏违法行为,故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不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例】甲唆使乙将毒药投入丙的茶杯,事后发现没有毒药存在的,或者甲以为乙在犯罪而为其望风,但乙并未实施违法行为的,甲的行为属于未遂的教唆或者未遂的帮助,按照共犯从属性说,不成立犯罪。

(2) 教唆未遂或者帮助未遂。教唆或者帮助他人犯罪,但他人并未实施犯罪或者实施的犯罪与教唆之罪或者帮助之罪毫无关系,属于教唆未遂或者帮助未遂,按照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或者帮助者不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例】甲教唆乙犯罪,但乙未听教唆,或者乙听了教唆但未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乙实施的行为不值得刑法处罚,或者乙实施的行为与教唆的行为之间没有关系的,甲属于教唆未遂。再如,甲以帮助故意帮助乙实施犯罪,虽然乙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甲的帮助行为并未起到任何帮助效果的,甲属于帮助未遂。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也不成立犯罪。

(3) 未遂(犯)的教唆犯或者未遂(犯)的帮助犯。如果被教唆者或者被帮助者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但并未既遂的,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引起或者帮助了未遂的违法事实,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无论按照什么学说,均成立犯罪。
【例】甲教唆乙实施杀人行为,或者帮助乙实施杀人行为,乙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并未既遂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犯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或者帮助犯(适用《刑法》第23 条的规定)。

(五) 中立的帮助行为

1、成立共犯条件。日常生活行为完全可能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帮助者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对正犯结果没有提供帮助作用的,不能追究责任。

【例】乙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干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的,或者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使得乙杀害被害人的,或者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的,在客观上,甲的行为帮助了正犯结果的实现,完全可能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例】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并未帮助甲等人的盗窃行为,故不构成帮助犯。

2、帮助犯与正犯的竞合
如果行为人既有中立的帮助,还有正犯行为,都侵害同一法益的,应按正犯论处,而不能以中立的帮助为由开脱罪责。如果行为人提供的设备、方法等具有正当用途,但正犯利用该设备、方法实施犯罪的,事先提供该设备、方法的人,不成立帮助犯。

【例】甲公司在网络上提供了某种播放器,网民可以通过该播放器下载、上传淫秽影片,播放器同时对淫秽影片予以缓存,使得其他网民能够迅速观看该淫秽影片的。相对于上传淫秽物品的人来说,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中立的帮助”。但甲公司缓存淫秽影片的行为属于“陈列”行为,这是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行为。故对甲公司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论处。

四、共犯的正犯化

帮助犯已经被刑法分则条文提升为正犯。《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这种情形。

1、扩大处罚范围。帮助犯被正犯化后,其成立犯罪与否不再以其他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2、提升处罚程度。帮助犯被正犯化后,其量刑不再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不再适用《刑法》第27条规定),而必须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该“帮助”行为本身不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

3、共犯适用规则。帮助犯被正犯化后,教唆他人实施该正犯行为的,成立对该正犯的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帮助他人实施该帮助行为的,也成立对该正犯的帮助犯。

【例】甲明知乙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为其提供物质等资助的,无论乙是否实施相关犯罪,只要甲实际已经资助了乙,甲都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既遂,并按照该罪的法定刑处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也不能因为甲实施的资助行为而免除处罚。如果丙教唆或者帮助甲予以资助,只要甲实际实施了该资助,丙都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二) 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

帮助犯是否被提升为正犯,需要独立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在没有其他正犯的场合,这种帮助犯是否值得处罚,取决于该帮助行为本身是否侵害法益以及侵害的程度。《刑法》第358条第4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就属于这种情形:对于组织卖淫的正犯或者教唆犯,按照组织卖淫罪论处;对于组织卖淫的帮助犯,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双方具有共犯关系。

(三) 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帮助犯没有被提升为正犯,帮助犯依然是帮助犯,但刑法分则为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即从犯)的处罚规定的情形。《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84条之一第2 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 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属于这种情形。

1、处罚范围不变。这些法条规定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为前提。

2、行为性质不变。教唆他人实施这些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这些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没起作用的,不成立犯罪。

3、处罚程度提升。如果这些帮助行为成立犯罪,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

4、罪数问题。如果这些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甲明知乙意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为其主动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乙尚未实施诈骗行为就被查获的,或者乙并未利用甲提供的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的,甲的行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侵犯法益,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乙在甲的帮助下实现了集资诈骗的不法事实,甲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五、共犯行为的关系

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例】关于共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共谋杀丙,同时向丙开枪,都未击中丙,但甲射出的子弹击中乙,致使乙死亡的,甲属于偶然防卫,具有方法错误,只要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 甲教唆乙杀丙,但乙误将丁当作丙杀害的,由于乙属于对象错误,故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甲也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 甲指着丙家门口的石狮子对乙说:“这是我家的财物,卖给你。”乙明知是丙的财物,仍然支付1万元后将石狮子运走的,甲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 甲唆使乙入户抢劫,但乙仅实施了普通抢劫行为的,乙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甲也仅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的教唆犯(√)

【例】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在偷车时被保安甲发现,保安甲想让小偷既遂,于是没有制止乙的偷车行为。甲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B. 甲看到乙要去丙家盗窃,甲并不认识乙,但是自发帮乙望风。望风过程中,甲发现丙将要回家,于是甲跟丙聊天拖延时间,让乙盗窃成功。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C. 甲答应乙杀人后帮助其脱罪潜逃,后甲后悔,不想再帮助乙实施潜逃行为,但是并未告知乙。乙杀人后,甲没有实施帮助乙潜逃的行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甲看到朋友乙要去丙家盗窃,自发帮乙望风,但是乙不知道甲帮他望风。乙盗窃成功后得知甲一直在帮自己望风,随手甩给甲100元。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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