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妨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目录:
一、概述
二、逃税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五、抗税罪
六、逃避追缴欠税罪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概述

◐ 法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追缴税款、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1、单位主体。除了《刑法》第202 条规定的抗税罪,单位可以成立本节其他犯罪。
2、税款追缴。犯本节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逃税罪

◐ 法条: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本条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所修正。1997年《刑法》原条文为:“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犯罪构成:主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行为+数额较大(扣缴义务人)且占应纳税额10??上(纳税人)+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 不法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种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两个情节要求。

1、行为主体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即逃税罪为身份犯。
(1) 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2)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其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手段行为
(1)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限制解释);
(3)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目的行为。即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退税款。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4、犯罪情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上。
(1)《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的,除了要求数额较大外,也要求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10%上。
(2)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要求占应缴税款10%上。

5、犯罪数额。多次实施逃税,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其中“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二) 责任

罪过形式为故意。故漏税、避税行为不成立犯罪。

(三) 处罚阻却事由

在《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本文”属于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对已经成立的犯罪阻止发动刑罚权的事由),“但书”属于处罚阻却事由的限制规定。《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规定属于处罚阻却事由,但书部分属于处罚阻却事由的例外规定。《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逃税罪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 法条: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没有缴纳税款的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数额较大+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没有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2、想象竞合。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法条: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32条删除了1997年《刑法》本条原第2款“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从而废除了本条犯罪的死刑。〕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这四种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
【例】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不认定为本罪。
【例】行为人代开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不可能骗取国家税款的,或者行为人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联的,不认定为本罪。

2、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五、抗税罪

◐ 法条: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犯罪构成: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方式。暴力、威胁方法是抗税罪的手段行为,拒不缴纳税款是抗税罪的目的行为,故抗税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其中的“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不同于劫持航空器罪、抢劫罪里面的“暴力”。
2、想象竞合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

六、逃避追缴欠税罪

◐ 法条: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犯罪构成:欠税的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条: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罪构成: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故意+已满1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本罪中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还包括变造行为。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条: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非法出售行为+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例】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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