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录: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二、违法与有责的二分体系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为四个方面,分别为:
(1) 犯罪客体,即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 犯罪客观方面,包含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3) 犯罪主体,即要求犯罪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有的要求具有特定身份。
(4) 犯罪主观方面,即要求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有的要求特定目的与动机。
2、排除犯罪事由。即符合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如果不具有排除犯罪事由,才成立犯罪。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3) 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 注意: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区分违法与责任的要素,认为所有构成要件要素都符合,才属于刑法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违法与有责的二分体系
这种犯罪构成体系区分违法与责任的要素,认为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前者回答刑法禁止什么的违法性问题,后者回答能否处罚行为人的有责性问题。但是,根据违法性判断的标准不同,又分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犯罪构成体系。
(一) 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分体系
行为人在犯罪故意、过失支配下并以特定目的、动机实施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故认为违法要素包含客观与主观的违法要素。
1、违法性。包含客观违法要素(即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与因果关系等内容)、主观违法要素(即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心理、目的与动机等内容)以及违法阻却事由(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等内容)。
2、有责性。包含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等内容。
◔ 注意:行为人在犯罪故意、过失支配下并以特定目的、动机实施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即违法要素包含客观与主观的违法要素。
(二) 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体系
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才属于违法行为。故认为违法的要素仅限于客观的要素,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过失、目的、动机)不属于违法的要素,而是属于责任的要素。显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是违法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这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显著区别。
1、违法性,包含构成要件符合性(即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定罪身份等内容)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2、有责性,包含积极的责任要素(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心理、目的与动机)与消极的责任要素(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注意: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才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