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录: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法条: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0条所修正,删除了没收财产的规定,增加了罚金的规定,并提高了法定刑“无期徒刑”。原法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条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所修订。在1997年《刑法》原条文中,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规定。〕
【犯罪构成: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数额较大财物+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真正身份犯。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
(1) 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3、受贿行为
(1) 索取他人财物,3万元以上。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以上。
(3) 约定受贿: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对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贿。
4、为他人谋取利益
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只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
(1) 无论索取他人财物与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规定不同于受贿罪,后者索贿的情形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 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接受他人财物的,就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刑法》第229条第2款与第399条第4款),应当数罪并罚。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法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①本条第1款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10条所修订,增加了基本情形“并处罚金”的规定。②本条第2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所增设。《刑法修正案(八)》相应地将1997年《刑法》原条文中的第2款、第3款修改为现在的第3款、第4款。③本条第1款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所修订。1997年《刑法》原文第1款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工作人员数额较大财物(3万元以上)+犯罪故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客观行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属于客观行为。“数额较大的”要求3万元以上,对方接受财物为既遂。
2、故意犯罪。还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不正当利益”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正当与否的判断,属于客观判断。如果已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再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成立本罪;如果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
3、从宽处罚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被追诉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按照刑法总则第67条第3款坦白的规定处罚。
4、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因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勒索而给予其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应类推适用《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不认定为行贿。这属于当然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法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过失+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行为内容。“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即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诈骗的,才成立本罪。其中的“被诈骗”,包括对方的行为涉嫌刑法上的普通诈骗、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罪,还包括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且也不以对方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为前提。
3、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等行为,仍然给予对方财物的,行为人成立贪污罪等,对方成立诈骗等犯罪未遂(如果只是民事欺诈的,则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人和对方通谋的,则成立贪污罪等的共犯。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法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为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1条所增、修改。原法条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获取数额巨大利益/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如果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同时符合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现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明显属于不同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法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 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为2023年12月29日金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2条所增、修改。原法条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犯罪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罪数问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论处。
【例】A国有公司原本从B公司购买办公品,但A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指使其亲属注册成立C公司,由C公司从B公司购买办公品后高价卖给A国有公司,从而使得C公司获利、A国有公司严重受损。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法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为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3条所增、修改。原法条为·“国右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单位资产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罪数问题。如果行为人私自将单位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形式上低价出售给他人而自己获利的,以及其他符合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成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关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国有公司副总经理甲代表公司与乙签订购销合同时发现,乙既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意思。但甲为报复总经理,仍然签订、履行合同,致使公司被诈骗1000万元。甲成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贪污罪,应当并罚
B. 公立医院院长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所采购医疗设备的回扣100万元,并利用给患者做心脏搭桥手术便利,收取患者红包10万元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应当并罚(√)
C. 甲、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公司人员丙行贿10万元。丙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乙知情而甲不知情。甲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乙成立行贿罪,甲、乙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D. 国有公司经理甲利用职务之便,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属于想象竟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