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节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节法条的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生产、销售行为+对象为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15万元以上+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 成立条件

1、伪劣产品。伪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
其中“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质言之,将未达到某种质量标准的产品谎称为达到该质量标准的,都可谓“以次充好”类型的伪劣产品。例如,用普通口罩宣称为防病毒的N95口罩销售的,将普通的白酒声称为高档白酒而销售的,都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2、数额标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成立既遂。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是否成立本罪未遂,存在不同观点:
(1) 肯定说认为,销售金额5万元是对既遂的规定,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一律成立未遂。
(2) 否定说认为,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不成立犯罪。
(3) 折中说(司法解释)认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 事实认识错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法律评价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例】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在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可能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考虑销售金额)的范围内重合。

(三) 罪数问题

1、法条竞合。一般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之间属于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关系。
(1) 如果行为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则成立对应犯罪。
(2) 如果行为成立《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成立其他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适用重法条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同时生产、销售多种伪劣产品,触犯多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2款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5条所增加,删除了原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条第1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所修订。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1款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删除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增设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并修改了罚金刑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为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6条所修正,第1款删除了比例和倍数罚金刑的规定,删除了原第2款规定,并增加了第2款的特别规定。原法条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提供行为+对象为假药+抽象危险+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仅适用于提供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提供行为+对象为劣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仅适用于提供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 行为对象

1、假药。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假药包括:
(1)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 变质的;
(4)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 被污染的药品;
(3)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 危害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法定刑包含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属于侵害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

1、生产行为。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 注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销售行为。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3、提供行为。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三) 罪数问题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实施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诈骗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诈骗罪规定的,成立诈骗罪。
4、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

◐ 法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规定的四种行为类型+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具体危险犯)+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行为性质。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具体危险的常见表现:
(1)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以下情形的: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2)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3)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4) 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2、罪数问题。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成立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5条所修订。本次修订将1997年《刑法》原条文中“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取消了基本犯“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本条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所修订。本次修订将原条文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取消了基本犯“单处罚金”的规定,增设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行为+对象为有毒、有害食品+抽象危险+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行为+对象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危险+犯罪故意+已满16 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一) 行为对象

食品。应作规范的解释,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烟草和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包括:
(1) 商店出售的食物和自己制造的食物;
(2) 加工制作的食物和没有经过加工的食物(打捞的水产品);
(3) 活着的动物(如活猪);
(4) 不适合人食用的物品(如工业酒精、工业猪油)。

(二) 危害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成立犯罪要求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1、有毒、有害食品
(1)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物质;
(2)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 用“地沟油”加工、销售食用油。①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②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分情形处理。经鉴定,如果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1) 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2)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食品。
(3) 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4) 生产、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离注水或者注人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注意:如果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140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 罪数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成立本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1、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可能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3、行为人在有毒、有害食品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例】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 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 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 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 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例】关于食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有证据证明丙在生产食品时加入了非食品原料,但检测部门未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丙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B. 丁用工业甲醇兑水,冒充白酒出售,导致数人中毒。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 甲从山林间拾得许多蘑菇,明知是毒蘑菇还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 乙欲杀害妻子,在鸡汤中加入毒药,妻子中毒死亡。乙除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外,还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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