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罚体系

本节目录:
一、刑罚体系
二、主刑
三、附加刑


一、刑罚体系

◐ 法条: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 无期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 具体的刑罚种类

1、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2)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同一犯罪人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下可能被判处并适用两种主刑(有期徒刑与管制,或者拘役与管制)。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1)《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2)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3)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但同一犯罪人在并罚时可以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

(二) 刑罚体系的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二、主刑

(一) 管制

◐ 法条: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禁止令与社区矫正】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宜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

1、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2、禁止令
(1) 性质。禁止令不是管制的内容,也不是管制的执行方法,而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2) 适用对象。只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禁止令。
(3) 具体内容。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其适用,以特殊预防的需要为根据,但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例】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对于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危险驾驶的罪犯,可以禁止其驾驶机动车;对于某些寻衅滋事的犯罪人,可以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以及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对于侵犯儿童的罪犯,可以禁止其接触儿童;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可以禁止其从事高消费活动。
(4) 期限。①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③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3、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负责执行。

4、应当遵守的义务
(1) 与被宣告缓刑(《刑法》第75条)、假释(《刑法》第84条)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多了如下内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其他义务内容基本相同。
(2)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其批准机关不同:判处管制的情形,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宣告缓刑的情形,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宣告假释的情形,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劳动待遇:判处管制的,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不同于拘役的规定,后者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6、刑期计算与折抵
(1)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2) 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先行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海关扣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的,应折抵刑期。折抵原则为:剥夺自由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期1日。

(二) 拘役

◐ 法条: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指短期内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1、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2、执行机关。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劳动待遇。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刑期折抵。因同一犯罪事实,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刑期1日。

(三)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

◐ 法条: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时间的自由,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二者均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有期徒刑的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

2、刑罚的执行内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1) 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第1款)。
(2)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属于重大立功。
(3)《刑法》第383条第4款和第386 条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刑期计算与折抵。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
◔ 注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四) 死刑

◐ 法条:

第四十八条【死刑条件、执行方式与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本条第2款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第3条所增设。〕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本法条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条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所修正。本次修正将原条文第1款中“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该修改提高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在这之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将1997年《刑法》原条文第1款中“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设了第2款。〕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刑法对死刑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态度。

1、死刑执行方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2、死刑适用对象。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以下情形不得适用死刑(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 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即凡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任何时侯审理该案件,对犯罪分子都不能判处死刑。
(2) 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即凡是在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就该犯罪事实来说,无论什么时候判决,都不能判处死刑。其中“审判的时候”是指羁押期间,即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死刑期间;其中“怀孕的妇女”是指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流产(含自然流产与人工流产)。
(3)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①只要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就属于这种情形,不要求犯罪时已满75周岁。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是指具体的行为表现,通常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而非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案件情形,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3、死刑的核准程序
(1)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不需要核准,判决即生效;除此之外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核准。

4、死缓及其法律效果
(1) 死缓的性质。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
(2) 死缓的法律效果。①在2年考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2年考验期间内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死缓考验期结束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③在2年考验期间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其中“故意犯罪”须经法院判决确定,并非指任何故意犯罪,而是指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原因是这种情形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④在2年考验期间内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 死缓中限制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①其中“累犯”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其中“暴力性犯罪”不限于法条列举的7种暴力性犯罪,还包括其他对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劫持航空器等。②“限制减刑”的决定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作出的,而非根据死缓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作出的。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是指法院不得在宣告死缓判决后,再决定限制减刑,而非意味着法院既“可以同时决定”也“可以事后决定”限制减刑。④分则特殊法条。《刑法》第383条第4款和第386 条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
禁,不得减刑、假释。

5、死缓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附加刑

(一) 罚金

◐ 法条: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的减免】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法定性。(1) 财产刑的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2)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

2、执行机关。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缴纳方式。包括:(1) 限期一次缴纳;(2) 限期分期缴纳;(3)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此可见,判处罚金并不受判决时犯罪分子合法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5) 延期、减免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适用方式。包括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并科或单科式、可以并科或单科式。
【例】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甲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甲、乙、丙、丁法官分别提出以下判决意见: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其中甲、乙、丙法官的判决意见错误,丁法官的判决意见正确。

(二) 没收财产

◐ 法条: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正当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拥有的、没有用于犯罪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1、没收对象与范围

(1) 以判决时犯罪分子已经拥有、现实存在的合法财产为限,判决时明确指出没收财产的具体财物或者数额,但不能包含犯罪分子可能取得的财产。

(2) 没收财产的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的数额没有关系。

(3)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4) 没收财产范围的例外。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未成年的子女,还包括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

◔ 注意:没收财产不同于没收,即没收对象不同于没收财产刑罚的对象。(1)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3)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4) 没收犯罪工具仅限于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犯罪工具(包括属于共犯人的犯罪工具),如果犯罪工具属于非法取得的他人合法财产,则不能没收(《刑法》第64条)。

2、合法债务的偿还规定

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其中“没收财产之前”是指判决没收财产生效之前,而非指执行没收财产之前。

(三) 剥夺政治权利

◐ 法条: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死刑、无期徒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1、政治权利内容。包含:(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适用对象
(1)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他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期限与执行
(1) 独立适用的,1年以上5年以下。
(2) 附加管制适用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执行。
(3)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其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四) 驱逐出境

◐ 法条: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文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培。

【例】关于刑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因故意伤害后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10天,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甲应折抵管制刑期 20 天(√)
B. 甲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逮捕2个月的时间不能折抵,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则逮捕期间应当折抵(√)
C. 甲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被判处两种主刑,但数罪并罚时可以判处两种主刑,仅执行一种主刑(√)
D. 如果法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法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则不可能判处管制(√)

【例】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 万元(√)
B. 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 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 甲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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