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妨害司法活动犯罪

本节目录:
一、伪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虚假诉讼罪
五、窝藏、包庇罪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八、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九、破坏监管秩序罪
十、脱逃罪


一、伪证罪

◐ 法条: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限于刑事诉讼+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犯罪故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在刑事诉讼中”,即伪证罪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通常指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但根据案情,可适当提前(扩大解释)。如果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行为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中“证人”包括被害人(在非亲告罪中,被害人否认法益侵害事实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还包括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的相关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查人员。

3、危害行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1) “案件”指刑事案件。
(2) “重要关系”指足以对案件结论(实体与程序结论)有影响(如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量刑的轻重等)。
(3) “虚假证明”是指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①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就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②伪证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部分陈述,部分沉默,使整体虚假的,属于不作为的伪证罪)。③证人知道案件真相,但单纯保持沉默而不作任何陈述的,不成立伪证罪,因为“不作证”不等于“虚假证明”。

4、伪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存在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5、罪数问题
(1) 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立案侦查,然后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例】甲知道邻居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曾经抢劫自己1000元的事实,但事后证明该举报属于虚假事实。甲成立诬告陷害罪,不成立伪证罪。如果甲还对张某的故意伤害罪作伪证的,则以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并罚。
(2) 同一证人就同一事实在两次询问程序中做相反证明的,必然有一次构成伪证罪。如果先作伪证,但在整体陈述终了之前对前面的虚假证明进行订正的,不成立伪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

◐ 法条: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行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目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此为手段行为。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其他方法必须与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等质。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劝诱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应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2) 共犯人采取一般的请求、利诱方法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如同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如果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2、“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此为目的行为。
(1) 其中“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这里的“翻译人”限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翻译等;否则,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翻译人、记录人从事一般性翻译、记录的,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不能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
(2) 其中“他人”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狭义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以及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
(3) 犯罪形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但证人依然作证、他人未作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未遂。行为人客观上阻止了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作出了伪证,才成立妨害作证罪既遂。

3、罪数问题。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徇私枉法罪、暴力取证罪或者伪证罪的教唆犯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犯罪构成:帮助其他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证据”。仅限于他人的刑事诉讼证据。
(1) 包括证据与证据资料,而不限于狭义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扩大解释)。
(2) 隐匿证人与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成立妨害作证罪。
(3) 当事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犯罪。

2、“帮助”。属于实行行为,不同于共犯中的帮助行为。下列行为都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正犯行为:
(1) 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2) 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的;
(3) 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
(4) 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3、“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中“毁灭”证据,是指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隐匿证据属于毁灭证据。其中“伪造”证据,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变造证据属于伪造证据。
◔ 注意:(1)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2)刑事案件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成立,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

4、被害人承诺无效。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5、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场合,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证据的意思,即具有将证据交付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使伪造的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意思。

四、虚假诉讼罪

◐ 法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危害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成立本罪。

2、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成立虚假诉讼罪。

3、想象竞合犯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 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处,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 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仅成立诈骗罪。
(3)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注意: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没有受骗却作出枉法裁判的,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官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与盗窃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法官不存在勾结的,则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法官存在勾结的,则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盗窃罪与民事枉法裁判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五、窝藏、包庇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犯罪构成:对象为犯罪的人+窝藏、包庇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窝藏、包庇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1、行为对象。“犯罪的人”。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 注意:(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特殊法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成员的,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危害行为。

(1) 窝藏行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助其逃匿”。窝藏行为的本质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① 其中“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而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也没有逃匿行为,但行为人使犯罪人昏迷后将其送至外地的,或者劝诱、迫使犯罪人逃匿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
② 其中“帮助其逃匿”应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而非任何帮助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窝藏行为: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信工具的;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以下行为不属于窝藏行为:受已经逃匿于外地的犯罪人之托,向犯罪人妻子提供金钱,使犯罪人安心逃匿的;明知犯罪人逃匿,而向其提供管制刀具的;犯罪人意欲自首而行为人劝诱其不自首的;配偶等单纯陪同犯罪人潜逃并在外地共同生活的。
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2) 包庇行为。“作假证明包庇的”。包庇行为是指为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行为。
① “作假证明”意味着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即包庇行为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故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或者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都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② 常见的包庇行为包括: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3、罪过形式为故意。

(1)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成立本罪。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2) 犯罪的人自己窝藏、逃匿的,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本罪。犯罪的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的,不成立本罪,但他人成立窝藏、包庇罪。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4、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5、法律拟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但对于公安机关查处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为被查处者通风报信的,不成立本罪。

6、罪数。

(1)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 同一行为成立包庇罪和伪证罪的,属于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第1款为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所修正。1997年《刑
法》原款条文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第2款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所增设。〕

【犯罪构成:对象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掩饰、隐瞒的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

1、行为对象。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的赃物),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犯罪工具,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所得”;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走私的毒品、盗窃的枪支而持有的,优先认定为持有假币罪,掩饰、隐瞒、窝藏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1) 其中“犯罪”,是指已经既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在本犯犯罪行为持续过程中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
【例】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乙与甲共谋将该财物出卖给他人的,乙与甲构成侵占罪的共犯。再如,甲不法处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乙在明知的情况下而购买的,甲、乙不成立共犯,乙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①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或者②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③上游犯罪的本犯死亡的,或者④针对他人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均可以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2、危害行为。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

(1) “窝藏、转移”行为,必须基于本犯的意思,故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2) “代为销售”,包括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斡旋的行为,以及主观上不是为了本犯的被害人的利益而将赃物出卖给本犯的被害人的行为。

(3) 行为人帮助本犯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本犯不成立犯罪,行为人成立赃物罪的共犯,即本罪的从犯。

(4) 没有妨碍司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明知是他人盗窃的原油,而为其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他人受贿所得房屋,而为其装修的,不属于掩饰、隐瞒的行为。

3、行为主体。本犯(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本罪。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赃物犯罪,不另成立侵占罪;但诈骗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成立诈骗罪。

4、罪过形式为故意。法条中的“明知”是对犯罪故意的强调,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

(1) 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

(2)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代为销售他人盗窃的文物,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再如,洗钱罪是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身的掩饰与隐瞒。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洗钱罪的情况下,属于想象竟合犯,应以重罪洗钱罪论处。

6、隐瞒真相而出售赃物的行为,对善意购买者是否成立诈骗罪? 根据是否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出售赃物等行为会得出不同结论。
(1) 学说一。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即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赃物。在这种情形,善意购买赃物者存在损失,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2) 学说二。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即不追缴善意取得的赃物。在这种情形,善意购买者不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主体负有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能执行而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注意:这里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3、危害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属于纯正不作为犯。其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4、想象竟合。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八、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犯罪构成: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行为+对象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想象竞合。行为人(包括财产的原所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处置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或者故意毁坏该财产的,同时符合本罪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九、破坏监管秩序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犯罪构成: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依法被关押的已决犯,不包括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则属于本罪与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十、脱逃罪

◐ 法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第一款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行为+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主体。本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主体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不同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已决犯)。未被关押的人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 注意: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成立脱逃罪(成立紧急避险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确实无罪的人采用暴力等方法脱逃构成犯罪的,也应从轻处罚(期待可能性降低)。

2、危害行为。“脱逃”,即逃离关押场所,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控制)时,属于脱逃既遂。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后,尚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属于脱逃未遂。
【例】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甲、乙共谋脱逃,甲成功脱逃,乙被抓回的,甲、乙成立共犯,均属于犯罪既遂。

3、罪过形式为故意,且出于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管的目的。但不要求永久性或长期性逃避监管的目的,出于一时性逃避劳动改造的目的而脱逃的,也成立本罪。

【例】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诬告陷害赵某犯强奸罪,并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赵某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应当数罪并罚(√)
B. 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起先作了虚假证明,但在整体的陈述终了之前对前面的虚假证明进行修正的,成立伪证罪
C. 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民事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丙成立虚假诉讼罪和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D. 丁作为民事被告,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逃避他人合法债务的,丁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犯

【例】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因窝藏被警方通缉的赵某而被定罪量刑,但事后证明赵某不成立犯罪的,甲的窝藏罪判决依然有效
B. 乙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钱某的保证人,明知钱某逃匿后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乙成立包庇罪
C. 丙明知18周岁的孙某涉嫌抢劫罪,而向司法机关证明孙某仅有16周岁的,丙成立包庇罪(√)
D. 丁与李某共同杀害他人后主动投案,声称自己独自杀人的,丁成立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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