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原告资格(以商标侵权为例)
四、诉讼时效
五、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六、善意销售
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新进展
八、知识产权“禁令”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知识产权请求权
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若能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或者恢复到较为不受侵害的状态,民法提供“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又称为“支配权请求权的救济方法”),方法是为知识产权人赋予“知识产权请求权”,功能与目的在于,通过其行使,使知识产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或者恢复到较为不受侵害的状态。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知识产权请求权,有三个共同特点:
① 其成立,只要求知识产权遭受了侵害(Infringement),不要求知识产权人遭受了(财产或人身)损害(Damage);
② 其成立,不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③ 不受时间限制,既不适用除斥期间,亦不适用诉讼时效。
2、(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客赔偿请求权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且知识产权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为填补财产损害或者为抚慰精神损害,民法提供“债法的救济方法”,方法是为知识产权人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功能与目的在于,通过其行使,使损害得到补偿(或抚慰)。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三个共同特点:
① 须权利人遭受了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成立以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过错则无赔偿);
③ 受时间限制,适用3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例】甲系《未来简史》的作者,未经甲允许,乙自2018年3月1日起持续将《未来简史》以自己名义在丙出版社复制发行,不知情的丁书店以正常价格从丙处购进该书销售。甲自2018年4月1日即知此事,但一直未予理会。2025年3月1日,乙、丙、丁依然如故,甲因此起诉。
① 问题(一):若甲诉请乙、丙、丁承担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物品、赌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乙、丙、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能否成立?答:不成立。理由: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 问题(二):若甲起诉请求乙、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乙、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能否成立?答: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理由: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甲起诉之日向前倒推的3年,仍在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乙、丙尚不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这3年以前的另外4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乙,丙主张时效抗辩,可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③ 问题(三):丁对甲主张自己因善意(对侵害甲的著作权无过错)免于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否成立?答:成立。理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1、著作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 原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条第1款)。
◐ 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条第2款)。
2、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 原则: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内设的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内设的知识产权法庭)。
◐ 例外: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 原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管辖和法律适用解释》)第2条第3款]。
◐ 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商标管辖和法律适用解释》第2条第4款)。
【真题】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 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 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 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三、原告资格(以商标侵权为例)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以商标侵权为例)
⊙ 法条:
① 《商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② 《商标纠纷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商标纠纷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 理解: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知识产权人当然可作为原告起诉。法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第一,被许可人;第二,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其中,值得强调的是,被许可人能否以及如何作为原告,规则如下:
①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②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自行提起诉讼。
③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原则不享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但有例外,若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经知识产权权利人书面授权可以单独起诉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亦可作为原告起诉。
【真题】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 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四、诉讼时效
1、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对特定的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系主张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支配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侵权损害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 法条:
① 《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7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② 《专利纠纷规定》第17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③ 《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 理解:
①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并且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债权”,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和3年普通短期时效期间。
② 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3年才第一次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加害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那么:(a) 自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起诉(或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历史的方向推算的3年,仍在短期时效期限内,侵权人不享有时效抗辩权;(b) 前述3年之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年时效期间经过,侵权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例】甲享有某产品专利权(保护期截止到2030年3月)。2018年3月1日甲发现乙擅自制造并出售该专利产品,但一直未以任何方式对乙主张权利。2023年3月1日,甲发现乙在过去5年内一直持续实施擅自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甲于当日(2023年3月1日)起诉乙,诉请法院判决乙承担下列三项责任:第一,停止侵权;第二,销毁库存侵权物品;第三,对2023年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乙对三项诉求均主张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① 甲请求乙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物品的责任,系主张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乙的抗辩不成立。法院应当判决乙承担这两项责任。
② 甲请求乙对2023年3月1日之前的全部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系主张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的抗辩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③ 从起诉之日(2023年3月1日)向前的3年(推算到2020 年3月2日),仍在3年时效期间内,乙不享有时效抗辩权,乙仍须对这3年内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 乙在2020年3月1日之前侵权给甲造成的损害,即2018年3月2日至2020 年3月1日这4年期间内乙专利侵权纷甲造成的损害,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乙主张时效抗辩的,抗辩成立,乙可不再对这4年的专利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2000年4月,甲得知乙出版社非法出版发行甲的小说,但未予理会。由于乙一直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甲遂于200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B. 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C. 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害行为(√)
D. 本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五、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著作权(邻接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著作权法》第54条)
① “补偿性损害赔偿”。被控侵权人侵害著作权(邻接权)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依序”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被控侵权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a) 第一顺序: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b) 第二顺序: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c) 第三顺序:法定赔偿金(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② “惩罚性损害赔偿”。“故意”侵犯著作权(邻接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第一顺序至第二顺序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其中所增加的“一至四倍”即为惩罚性赔偿。
2、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专利法》第71条)
① “补偿性损害赔偿”。被控侵权人侵害专利权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依序”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被控侵权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a) 第一顺序: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b) 第二顺序: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c) 第三顺序:法定赔偿金(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② “惩罚性挡害赔偿”。“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第一顺序至第二顺序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其中所增加的“一至四倍”即为惩罚性赔偿。
3、注册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商标法》第63条)
① “补偿性损害赔偿”。被控侵权人侵害注册商标权并给权利人造成报害的,“依序”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被控侵权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a) 第一顺序: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b) 第二顺序: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c) 第三顺序:法定赔偿金(500万元以下)。
② “惩罚性损害赔偿”。“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第一顺序至第二顺序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其中所增加的“一至四倍”即为惩罚性赔偿。
◐ 特别提示:侵权人还须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人除须依照上述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其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真题】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 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200万元
B. 250万元
C. 300万元
D. 500万元
答案:A或者C。
六、善意销售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59条第Ⅰ款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③ 《专利法》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善意销售”规则
⊙ 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为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为善意销售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已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无过错责任。
善意销售规则还适用于专利侵权中的善意使用人、善意的许诺销售人。
⊙ 例外:《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真题】某商场在春节期间组织“家家乐”家用电器促销活动,有关部门发现其销售的部分电器中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产品。该商场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关于该商场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销售
B. 善意销售,不构成侵权
C. 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D. 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 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 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新进展
1、概念
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两类: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所谓“直接侵权”,指未经允许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的行为。所谓“间接侵权”,指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引诱、教唆和帮助行为。
2、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特点
间接侵权,在性质上属于共同侵权,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属于共同侵权人。因此,《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加害”的规定和《民法典》第1169条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定也属于规范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
但是,不仅于此!还须注意;间接侵害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民法典》第1168条和第1169条规定的基础上,”间接侵权”的范围还有所扩大。所谓”有所扩大”,表现于两个方面:(a) 第一方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成立,无须共同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b) 第二方面,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直接侵权行为尚未发生或者直接侵权行为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特定的行为仍可成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特别之处,不可不察。
3、有关专利权“间接侵权”的一个规定
①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1条第1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1条第2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一个说明
著作权法方面,目前法律尚无关于“间接侵权”的明文规定,但可经由漏洞补充予以填补,这一过程中,外国法上的制度,可采撷为学理,并作为裁判依据。如《英国版权法》第24条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在知晓或者有理由认为某一专为制作作品复制件而设计或改装的工具将被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情况下,在商业过程中出售、出租、发出销售要约、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即构成版权侵权。”
八、知识产权“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 有关知识产权“禁令”的规定
① 《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② 《专利法》第72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③ 《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