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成立“有效婚姻关系”的条件
二、无效婚姻
三、可撤销婚姻
四、离婚
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六、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七、离婚时一方的法定补偿义务
一、成立“有效婚姻关系”的条件
(一) 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
◐ 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
成立有效婚姻,必须完全符合下述“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 实质要件:
① 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 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③ 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④ 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 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形式要件:
①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于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49条)。
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
(二) 事实婚姻
◐ 事实婚姻的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
“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① 以夫麦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③ 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
④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1994年2月1日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
二、无效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
1、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第1051条)
◐ 无效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 重婚。
②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③ 未到法定婚龄(男早于22周岁,女早于20周岁)。
◐ 说明:
① 《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无效婚姻事由的规定属“封闭式规定”“穷尽式列举”。该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② 当事人以《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一款]。
③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二款]。
【例】大伟和小伟是双胞胎,大伟和芳芳打算在情人节当天领结婚证,不料大伟意外遭遇车祸,大伟为了不耽误情人节当天领证,遂让弟弟小伟顶替自己与芳芳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后大伟在住院期间与护士互生情愫。大伟遂以非本人登记结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其与芳芳的婚姻关系无效。
① 小伟顶替大伟与芳芳登记结婚,不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② 若大伟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芳芳的婚姻无效,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③ 若大伟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④ 此种情形,大伟与芳芳之间”婚姻关系不成立”。
2、无效婚姻的补正
◐ 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 理解:
① 提起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补正(治愈)的,不予宣告无效。例如: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婚龄的。
② “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一无效事由,一定不能补正(治愈)。
“重婚”这一无效事由,能否因为“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有配偶一方的原配偶已经死亡”而补正(治愈),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不能因此补正(治愈)。
3、无效婚姻的宣告
◐ 申请主体:须经申请人提出宣告申请。申请人包括:(a) 婚姻当事人;(b)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第一,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第二,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第三,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
◐ 宣告机关: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 时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4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须注意:无期限上的限制!
◐ 审理规则:
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理由:涉及公共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第二款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须注意: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第三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4、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054条)
①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该“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0条]。换言之,虽属无效婚姻,若未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径行认定婚姻自始无效。须注意:婚姻无效,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宣告无效”。
②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
③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属于非婚生子女、亲生子女)(《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
④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
⑤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有权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真题】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 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 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 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 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三、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与第1053条)
◐ 相关法条
① 《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2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 《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可撤销婚姻
⊙ 撤销事由:
① 因物迫结婚的(《民法典》第1052条)。
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民法典》第1053条)。
⊙ 撤销权人:
①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
②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为遭受欺诈的另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不包括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
⊙ 撤销机关:两类可撤销婚姻,撤销机关均为人民法院。撤销权人只能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注意: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享有撤销的权限)。
⊙ 除斥期间:
① 因胁迫而结婚的:(a)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③ 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最长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 条第二款]。
⊙ 撤销后果:可撤销的婚姻,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效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具体参见上述“无效婚姻”部分的内容)。
四、离婚
(一) 协议离婚(《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78条、第1080条)
1、协议离婚的条件与程序(《民法典》第1076条)
◐ 条件:
① 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② 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能诉讼离婚)。
③ 须双方自愿,并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④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程序:
① 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1078条)。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80条)。
2、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
① 《民法典》第1077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 《民法典》第1077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 诉讼离婚(《民法典》第1079 条至第1082条)
1、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① (有军籍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虑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民法典》第108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4条]。
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a) 女方提出离婚;(b)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民法典》第1082条)。
③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④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2、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
① 须经调解(调解为法定前置程序)。《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生效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时,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80条)。
③ 《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a)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④ 《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⑤ 《民法典》第1079 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
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
◐ 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理解:
① 为维护婚姻自由,“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 条的规定属于例外。
② 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a)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b) 息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c)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④ 须先依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因为变更前,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为其监护人),变更后,新的监护人才能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
◐ 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理解:
① 男方以女方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理由:女方也有生育权,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未经男方同意,女方单方面终止妊娠的,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
② 若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就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91条)
1、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① 须以离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为前提。(a)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予支持。(b)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 条第二款与第三款]。
② 限于法定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a) 重婚;(b) 与他人同居;(c) 实施家庭暴力;(d)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e) 有其他重大过错。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与限制
◐ 内容:
①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a) 赔偿权利人:无过错方。(b) 赔偿义务人:无过错方的配偶(须注意:“第三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考答题标准亦如此!)。(c)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双方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
② 离婚赔偿请求权的内容。(a) 物质损害赔偿;(b) 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
◐ 程序限制:
①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一)项]。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二)项]。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三)项]。
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
【真题】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 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 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 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六、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民法典》第1090条)
◐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帮助)义务
⊙ 法条:《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理解:
① 所谓“一方生活闲难”,包括:(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b) 离婚后没有住处;(c) 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如瘫痪在床;再如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助义务的方式包括:(a) 将其房屋所有权移转给对方或者在其房屋上为对方设立居住权;(b) 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物;(c) 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七、离婚时一方的法定补偿义务(《民法典》第1088条)
◐ 离婚时一方的法定补偿义务
⊙ 法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理解:
① 在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的法定补充义务”,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
② 离婚时,一方对对方享有法定补偿请求权须符合两个条件:(a) 以离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为前提;(b) 请求权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
③ 关于“离婚时一方的法定补偿义务”,原《婚姻法》第40条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但是,《民法典》第1088条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也适用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真题】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 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