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用人者责任
二、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承揽人遭受损害的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教育机构责任
五、产品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七、医疗损害责任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用人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
1、用人单位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
◐ 法条:《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理解:
①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背后的原理:报偿理论)。
② (事实上实施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③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部分(或全额)追偿(背后的原理:自己责任)。
④ 根据通说观点,属于下列两类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a) 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 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指示)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
⑤ 无论是固定单位还是临时单位,只要与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员任命、人事聘用、劳动关系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均属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a) 公法人;(b) 私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真题】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
B. 乙(√)
C.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 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2、因执行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
◐ 法条:《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理解:
①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按以下规则承担责任:(a)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b) 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此时,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② (事实上实施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或者有过错的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部分(或全额)追偿。
③ 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关系);但用工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用工关系。
【真题】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 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无答案(原来的答案为B)。
◐ 《民法典》第1192条
① 《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 《民法典》第1192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提供个人之间的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2 条第一款)
① “个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背后的原理:报偿理论)。
② 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③ 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部分(或者全额)追偿(背后的原理:自己责任)。
④ 所谓“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指接受劳务的一方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主要指接受劳务一方以自然人身份与保姆、家庭教师、钟点工等以自然人身份成立的劳务关系。须注意:若接受劳务的一方是以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身份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成立劳务合同,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关于“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
【例】甲托人从老家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① 甲、乙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② 乙为甲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丙损害成立侵权,对丙遭受的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不对外承担责任,乙不直接对丙承担侵权责任。
③ 若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甲对丙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乙部分或者全额追偿。
【例】每周日为甲托人从老家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某周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① 甲、乙成立个人劳务关系。
② 乙并非“因劳务”致人损害,不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对丙遭受的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③ 对丙遭受的损害,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由加害人乙对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例】A公司与数百名保姆订立劳动合同,对保姆培训,由A公司按月给保姆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甲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每月向A公司支付报酬8000元,A公司指派保姆乙为甲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乙为甲买菜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① 该劳务关系成立于甲与 A 公司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因此,乙因提供劳务致丙损害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
② 就丙遭受损害,接受劳务的甲应否承担责任,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甲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甲对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③ 因乙系A公司的雇员,就丙遭受的损害,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4、因提供个人之间的劳务遭受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分别“非因第三人原因”和“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有不同:
①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a) 接受劳务的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b) 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因第三人原因”(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按以下规则承担侵权责任:(a) 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公平责任(给予补偿)。(b)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公平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因此,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公平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
【例】甲托人从老家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摔倒受伤。
① 甲、乙成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乙因向甲提供劳务“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
② 甲无过错的,甲不承担责任。
③ 甲有过错的,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乙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例】甲托人从老家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与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丙负全部责任)。
① 甲、乙成立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乙因向甲提供劳务”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
②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乙也有权请求甲承担公平责任(对乙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
③ 丙对乙的侵权责任与甲对乙的公平责任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丙承担最终责任,因此甲对乙承担公平责任后,有权向丙全额追偿。
二、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承揽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
◐ 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承揽人遭受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
⊙ 法条:《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承揽人因承揽“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a) 承揽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b) 定作人无过错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定作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 承揽人因承揽“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a) 定作人无过错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b) 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定作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提示:《民法典》第1193条的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承揽合同,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93条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许多平等主体间成立的合同关系。例如,货物承运人、建设工程施工人、受托人、中介人因履行合同义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托运人、发包人、委托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
【真题】甲去外地居住,遂委托乙照看甲的房屋。一日,修理工丙为乙修理空调时,乙想到甲家空调已经十分老旧,到了应当更换的时候,就对丙提出,让丙同时将甲家的空调拆除,拆除的空调归丙所有,抵偿丙维修乙家空调的费用。丙告诉乙自己不能接私活,但丙为乙介绍了专业修理空调的个体户丁。丁在拆除甲家空调时,失足坠落,严重残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
B. 甲、丁间成立承揽合同
C. 乙、丁间成立承揽合同(√)
D. 丁遭受的损害,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
◐ 相关法条
①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 《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直接责任(《民法典》第1198 条第一款)
① 适用范围:违反“不因自己行为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② 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③ 责任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人。
【例】甲女子美容院格调典雅、气质非凡,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美容保养。乙男上下班途中常常绕弯自甲美容院门前经过。一日,乙路过甲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忘记扫雪)。
① 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吸引人们从其门前路过(吸引女士入店消费),乙虽然不是甲的顾客或潜在顾客,甲对乙仍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② 甲未清扫积雪导致店门口道路湿滑,乙因此摔倒受伤,甲应对乙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③ 在类型上,甲承担的系场所责任。
【例】甲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散场时,因甲公司安排不当,发生踩踏事件,数十名观众因此受伤。
① 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甲公司对观众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② 甲组织措施不当,导致部分观众被踩踏受伤,甲对受害的观众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③ 在类型上,甲承担的系组织责任。
2、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8 条第二款)
① 适用范围:违反“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第三人对受害人侵权提供间接原因力。
② 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③ 责任主体:(a) 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b)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的,由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例】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持枪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
① 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② 丙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乙银行不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合理的,银行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例】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徒手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
① 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② 丙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乙银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不合理的,乙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③ 乙对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这一点,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
3、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类型与范围
① 主体。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两大类:(a) (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以及(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b) (体育比赛、演唱会、灯会、招聘会、培训班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② 类型。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个类型:(a) 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b) 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者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③ 范围(内容)。不同的场所、不同的群众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容)也不相同。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得出结论:(a) 法律上有无明确的义务要求。(b) 危险程度的大小。危险性越大的群众性活动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越大的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负担越重(注意程度更高)。(c) 义务人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d) 义务人是否取得收益。
【真题】桃花村为开放式旅游景区,盛产杨梅,但未向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服务,没有在杨梅树下安装防护设施,也未设置禁止攀爬的警示牌。游客甲路过村民乙家门前种植的杨梅树时,问路人丙杨梅能否采摘,丙回答说“没人管”。甲于是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对甲因此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B. 乙对甲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C. 丙应对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桃花村对甲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教育机构责任
(一)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与第1189条)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② 《民法典》第1188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规范内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依照下列规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 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b) 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例】小学生小A和小B在教室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A用凳子将小B 的头部砸伤。小A无财产。
① 小A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故小A的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 学校不是小A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③ 学校对小A、小B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
④ 加害人小A不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人,所以,学校有过错的,不是承担补充责任(无顺位利益),而是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⑤ 若受害人小B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B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采过错推定,推定学校具有过错。
⑥ 小A监护人的责任与(有过错的)学校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⑦ 学校的过错往往表现为老师(或工作人员)的过错,但老师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应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有过错的老师不对外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老师(或工作人员)追偿。
⑧ 学校仅对小A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a) 上学后,放学前这个时间段;(b)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超出此范围,学校无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对小A 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真题】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 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 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BC(以前的答案为ABC)。
2、委托监护中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
◐ 法条:《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范内容:委托监护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受托人仅仅是代为履行委托人的部分监护责任,因此,委托监护期间,作为被监护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报害,成立侵权(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依照下列规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 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b) 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即委托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c) 受托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例】甲夫妻因出国访学2年,年仅9岁的儿子丙无人照顾,与乙夫妻达成协议约定:“甲支付乙40万元,在甲夫妻出国访学期间,由乙夫妻代为履行甲对丙承担的监护职责。若丙致人损害,由乙承担责任,与甲无关。”甲夫妻出国后半年,丙在放学回家途中,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① “委托监护”并未导致监护关系的移转。
② 甲夫妻仍为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乙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的,乙不承担责任;乙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有过错的乙与甲承担按份责任)。
③ 甲、乙的约定有何意义呢?对追偿有意义。甲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乙追偿。
3、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31条第四款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规范内容:指定监护人后,擅自变更监护人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指定监护人”与”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依照多数观点,该共同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
【例】甲9岁时不幸父母双亡。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半年后,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私下协商,由甲的外祖父母担任甲的监护人,甲的祖父母不再担任监护人。又过了半年,甲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① 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的,一方面甲祖父母的监护责任不免除,另一方面,甲的外祖父母事实上承担监护责任,因此甲的祖父母与甲的外祖父母为甲共同监护人,
② 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后,甲侵权的,甲无财产或者甲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的,由甲的祖父母和甲的外祖父母共同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该共同责任的形态,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依照多数观点,为连带责任。
(二)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9 条至第1201条)
◐ 相关法条
①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与第1201条)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采过错推定,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
② “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注意:是直接承担过错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9 条)。
③ “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a) 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c) 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201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与第1201条)
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普通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对教育机构的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证明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
② “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注意:是直接承担过错责任,不是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
③ “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a) 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教育机构无过错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c) 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1201条)。
3、概念界定
① “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指下列两种人“之外”的其他人:(a) 教育机构的老师和工作人员;(b)教育机构的其他在校学生。
② “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指因下列原因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a) 管理瑕疵;(b) 教学设施瑕疵;(c) 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d) 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③ 《民法典》第1199 条至第1201条只调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两个关键词:(a) 人身损害;(b) 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包括:(a) 上学后,放学前这个时间段;(b)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
【真题】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 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 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02条至第1207条)
1、产品责任的概念
① 产品责任(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所谓“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包括三类:(a) 设计缺陷;(b) 制造缺陷;(c) 指示或警示缺陷。
② 产品责任能够救济的“损害”的范围,近来有争议,但通说观点认为,产品侵权中的“损害”,指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不成立产品侵权。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应通过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救济。
③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动产)。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血液制品属于产品。
【例】甲在乙书店购买了一本《法考民法秘籍》,按照该书复习,不料该书错误百出,挂一漏万。甲因此以3分之差未通过当年的法考。
① 该书籍中的知识错误,不属于产品缺陷(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仅系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
② 不成立产品责任。甲是否有权对乙主张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属另一问题。
【例】甲在乙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一日乙正常使用过程中,该高压锅因缺陷爆炸,所幸除了高压锅外,未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
① 高压锅遭受的损害,属于因缺陷造成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甲能否通过主张产品责任予以救济,有争议,通说观点认为,不成立产品责任,高压锅遭受的损害,甲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 特殊情形可特殊处理。比如,若乙已经破产,甲无法对乙主张违约责任,应例外允许甲对生产者主张产品责任。这种观点是很合理的,可以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素材。
【例】甲在乙车行购买了一辆丙公司生产的小汽车。一日,该车因电瓶具有缺陷自燃,全车被焚毁。
① 该例中,应区别“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与“所有权侵害”。
② 电瓶因缺陷毁损,属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不构成对甲所有权的侵害(因为乙交付给甲的电瓶就是一个有缺陷的电瓶),甲不能主张产品责任,只能对销售者乙主张违约责任。
③ 电瓶之外的汽车其他部分遭受的损害,并非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而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所有权)损害,甲可以对乙、丙主张产品责任。
【例】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个西瓜,因西瓜储存过久变质,甲食用后罹患急性肠炎。
① 该西瓜未经加工、制作改变其内在品质或者外在品质,不属于“产品”。
② 仅成立违约或者一般侵权(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不成立产品责任(不适用《民法典》第1202条至第1207条)。
【例】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瓶西瓜汁,因西瓜汁储存过久变质,甲食用后罹患急性肠炎。
① 西瓜汁属于经加工与制作用于出售的动产,属于”产品”,并有缺陷。
② 该情形成立造约和产品责任。
2、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202—1204条)
① 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a) 生产者不仅指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还包括有缺陷的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产品的进口商视为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不仅包括实际的生产者,还包括表见生产者(准生产者)。所谓“表见生产者”,指在他人生产的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商标的人。(b) 销售者指以销售产品为经营活动的人(偶尔出售二手产品的人,不属于销售者)。销售者包括整个销售链条上的批发商与零售商。
② 归责方式。(a) 对外:生产者与销售者均承担无过错责任。(b) 对内追偿:销售者系过错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全额追偿);销售者有过错的,销售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全额追偿)(《民法典》第1203条)。
③ 对缺陷的产生具有过错的仓储者、运输者、设计者等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不能列为被告,充其量列为无独三)。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产品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部分(或全额)追偿(《民法典》第1204条)。
3、产品责任的特别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以及通说观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销售者亦不承担产品责任。
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
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
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开发风险抗辩”)(《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但有例外!《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的“违反跟踪观察义务的产品责任”属于例外。
④ 为了符合关于产品的强制性法规所制造的产品具有缺陷的。
4、违反跟踪观察义务的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06条)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1206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 《民法典》第1206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规范内容:
①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合理补救措施的义务,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 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的,就扩大的损害部分,仍应承担产品责任。
5、就产品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民法典》第1207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规范内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除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填补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外,还有权另外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按以下规则确定:(a)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b) 不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的,由裁判者自由裁量确定数额。
① 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或者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跟踪观察义务并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②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
【真题】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 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 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 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典》第1208条,第1213条与第12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至第21条]
1、概念界定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中,因不当驾驶活动或者意外事件直接或者间接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所生的侵权责任。
①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拖车。
② “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每小时20公里以下)、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③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④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运行”,指在道路上按照机动车的用途使用机动车。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侵权人”的一般确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
①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a)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b)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a)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b) 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c) 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责任。
3、承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顺位”规则(《民法典》第1213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规范内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成立侵权,机动车一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下列顺序承担责任:
① 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由对该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金(赔偿)。须注意;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以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② 第二顺位的责任主体:由对该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金(赔偿)。
③ 第三顺位的责任主体:由依法应当对该车承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特别提示(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但下列两类受害人除外:第一类,车上人员;第二类,被保险人(侵权责任人)。
◐ 特别提示(二):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但是,受害人系下列三类人的,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免责,不对这三类受害人支付保险金:(a)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b) 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c) 本车其他车上人员。
4、关于“交强险”的三个规定
①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②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③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例】甲将其A车(投保了交强险)借给乙使用期间,乙驾驶A车闯红灯将通过马路人行道斑马线的甲撞死。问题:甲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①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给下列两类人造成损害,保险人不对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第一,“本车上人员”(车内的人);第二,“被保险人”。
② 乙驾驶被保车辆致甲死亡时,甲在该车之外,而非该车之内,甲不属于被保车辆的”本车上人员”。
③ 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指”侵权人”,乙驾驶被保车辆致甲死亡时,依照《民法典》第1209 条的规定,侵权人为机动车的使用人乙,而不是甲。
④ 综上,甲虽系投保义务人,但甲既不属于“车上人员”,也不属于“被保险人”。
⑤ 结论:甲的继承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⑥ 法条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例】甲将其A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借给乙使用期间,乙驾驶A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丙因该人身损害有权依法获得5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
① 甲的A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甲为投保义务人,乙为侵权人,不是同一人。
② 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18万元,由甲、乙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比如甲承担12万元,乙承担6万元)。
③ 剩余的32万元,由乙按照《民法典》第1209条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特别提示:交强险的限额
① 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a) 死亡(伤残)赔偿金180000元;(b) 医疗费用18000元;(c) 财产损失2000元。
② 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a) 死亡(伤残)赔偿金18000元;(b) 医疗费用1800元;(c) 财产损失100元。
(二) 《民法典》第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
◐《民法典》第1209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适用范围:甲将自己的机动车出借、出租给乙使用期间,乙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乙驾驶的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保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由保险人依序对受害人(赔偿权人)支付保险金。
②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乙(即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甲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③ 例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甲有过错的(如:甲明知乙醉酒,仍将汽车借给乙使用。又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时,未按照规则审查出乙无驾驶执照。再如:甲未告知乙汽车的运行参数),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甲与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甲、乙参加宴会后,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喝了很多酒的乙使用。乙因醉酒操作失误,驶入人行道将行人丙撞伤。
① 乙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乙应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② 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③ 甲、乙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三) 《民法典》第1210条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 《民法典》第1210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范围: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并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受让人乙使用的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1210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① 甲将机动车出卖、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② 甲将机动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双方还约定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前,甲保留所有权,(约定条件成就前)乙使用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③ 甲、乙就机动车成立试用买卖,甲交付该车后,(乙认可前)乙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④ 甲、乙就机动车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 规范内容:
① 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登记名义人或所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由保险人依序对受害人(赔偿权人)支付保险金。
②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受让人乙(即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名义人(或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③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真题】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四) 《民法典》第1211条与《民法典》第1212条
◐ 《民法典》第1211条与第1212 条
①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乙购买一辆中巴车后,因为乙没有客运资质,乙挂靠在甲公司运营。挂靠期间,乙驾驶该中巴车与丙车相撞,交警认定乙负全责。
①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1条。
② 首先由对乙车承保的保险人依序在限额范围内向丙支付保险金。
③ 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被挂靠的甲与挂靠的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将其”Range Rwer Discwers 6″汽车停放在马路边。乙从未驾驶过这类车,乙忍不住想体验一下,决定偷开一会儿后放回原处。偷开过程中,乙不慎撞伤丙,交警认定乙负全责。
①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2条。
② 首先由对该车承保的保险人依序在限额范围内向丙支付保险金。
③ 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使用人乙承担责任。
④ 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所有人(管理人)甲无过错的(例如:甲将车门锁好,乙用细钢丝捅开车门),甲不承担责任;甲有过错的(例如:甲忘记拔下车钥匙),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⑤ 若乙盗窃弃、抢劫或者抢夺甲的该车后,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这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5条。因此,《民法典》第1212条有这样一个但书”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题】阿东将其“Range Rover Defender”牌 SUV 借给阿南使用,阿南驾驶该车经过某商店时,将车停在商店门口,准备进去买包烟就走,因此车未熄火,未上锁。15岁的阿西见车上无人,便对13岁的阿北说:“这车跟我家的一样,我开过,你要不要试一试?”阿北应允后二人进入驾驶室,阿北按照阿西的指示开动汽车,行驶100余米后驶入人行道,将行人阿中撞伤。经查阿西、阿北个人均无财产。关于谁应当对阿中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阿东
B. 阿南(√)
C. 阿西的监护人(√)
D. 阿北的监护人(√)
(五) 《民法典》第1214条与《道路交通赔偿解释》第4条
◐ 《民法典》第1214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点任。”
⊙ 适用范围:
① 甲将拼装(报废)机动车转让给乙,乙使用该拼装(报废)机动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② “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③ “拼装机动车”,指没有制造资质的人制造的机动车以及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 规范内容:
① 拼装(报废)机动车法律禁止上路运行,因此,无论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乙驾驶的该车均应承担责任。
② 这样的车辆不能投保,即使投保也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保险人可撤销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故不存在向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
③ 由转让人(甲)与受让人(乙)承担连带责任。
④ 拼装(报废)机动车被多次转让的,由所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
【真题】甲厂用从其他报废车辆拆卸的配件组装成拼装汽车卖给乙店,乙店又将拼装车卖给丙,丙在驾驶途中因剃车装置失灵,致使丁损害,丁诉求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应由甲厂负责
B. 应由乙店负责
C. 应由丙负责
D. 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六) 《民法典》第1215条
◐ 《民法典》第1215条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1215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民法典》第1215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适用范围:甲的机动车被乙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乙使用该车或者乙将该车出租、出借给丙使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该车应承担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
② 若受害人欠缺抢救费用,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③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甲不承担侵权责任;若系在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乙使用该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乙承担责任;若系在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乙出租、出借丙使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真题】甲的A车被乙盗窃。乙盗窃后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撞伤丁,交警认定丙负全责。若丁起诉,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的是?
A. 甲
B. 乙
C. 甲丙
D. 乙丙(√)
(七) 《民法典》第1217条
◐ 《民法典》第1217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规范内容:
① 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因此,遭受损害的搭乘人不得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② 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真题】王某经常让邻居李某免费搭乘自己的私家车上班。一日,王某驾驶时因接听手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坐在后排的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并且面部受伤毁容。经查,王某为私家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可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B. 李某可请求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 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王某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D. 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害,因系好意施惠,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5条与第6条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5条与第6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保险人依序支付完保险金仍不足以弥补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
① 套牌机动车。(a) 允许他人套牌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b) 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承担责任,被套牌者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和运行的主要控制者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责任;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③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a) 由提供试乘服务者(如4S店)承担责任;(b)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七、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①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
②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
③ 医疗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
(一)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1条、第1222条与第1224条)
⊙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
⊙ 归责方式:
① 原则上,为一般过错责任。不采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上亦不采过错推定,由遭受损害的患者对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承担证明责任。
② 认定有无过失,采客观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有过失;反之,则无过失。
⊙ 过错推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采过错推定,根据患者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医疗机构有过(《民法典》第1222条):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医务人员不对外承担责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
⊙ 特别免责事由:《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三种特别免责事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主要指不遵医嘱诊疗,不遵医嘱用药)。但有例外:若患者不遵医嘱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则不能免责,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 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与第1220条
◐ 相关法条
① 《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1219条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17条规定:”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
◐ 适用范围:
①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负有“一般告知义务”,即负有以合理方式将患者的病情、应当采取的医疗措施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并作说明的义务。
② 医务人员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并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如病情恶化、减低治愈概率、缩短生存时间等),成立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 责任承担:
① 归责方式:普通过错责任。
② 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例】甲因患有严重的白血病,感到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诊断完毕,医生未告知甲病情(病历甲也看不懂),甲以为自己患的是感冒,宽心回去。一个月后,甲因白血病发作昏迷后送往另一家医院,因延误治疗达一个月之久,甲遂告不治。
① 乙医院违反一般告知义务,具有过错,并因此给患者甲造成损害(如减少存活时间;减低治愈概率等),成立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② 《民法典》第1219条为进行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规定了法定作为义务(一般告知义务),违反该法定作为义务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成立不作为侵权。
【例】甲因感冒严重不适,前往乙医院诊断。接诊的医生丙见甲穿戴齐整,提的包包为奢侈品牌限量版,又想到自己本月尚有8000元的创收任务尚未完成,就吓唬甲,谎称甲患的是白血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预交住院费9000元。甲闻知后,精神极度痛苦,茶饭不思、心理身体迅速耗弱,奄奄一息。
① “过度告知”也违反一般告知义务。乙医院对甲成立造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② 当然,要求过度告知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因采关系。
③ 此例也构成《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与《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过错侵权责任”的竞合。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
◐ 适用范围:
①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须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肠镜、穿刺等)、特殊治疗(放疗、化疗、输血等)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负有“特殊告知义务”,即负有及时以合理方式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对患者作具体说明,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履行特殊告知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后,医疗机构才能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② 医务人员未履行特殊告知义务即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患者因(并发症、医疗风险、医疗意外等原因)遭受损害的,即使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任何过失,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 责任承担:
① 归责方式:普通过错责任。
② 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例】甲医院在给患者乙做白内障手术前,医生未告知乙手术并发症,事实上,即使告知,乙也会同意施行手术。医生的手术完美无缺(Perfect),遗憾的是,手术后,乙因并发症(非当今医学技术所能控制)而失明。
① 甲医院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不成立《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② 但甲医院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致乙损害,成立《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③ 甲医院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不作为,主要是侵害了患者乙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合称为知情同意权。
④ 像这样对患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履行特殊告知义务,应当告知患者利害关系并作具体说明,让患者有机会深思熟虑。
【例】甲医院在给患者乙做剖宫产手术的过程中,发现乙的子宫上有一恶性肿瘤,主治医生丙未经乙及其近亲属的同意,顺便将乙的子宫切除,手术完美无瑕。
① 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同的患者会有不同的选择。
② 医生丙违反了特殊告知义务,并因此给乙造成重大损害,甲医院应当承担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③ 甲医院侵犯了乙的知情同意权、身体权、健康权。
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民法典》第1220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适用范围: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限于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如: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18条第一款)。
◐ 法律效果: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成立违反特殊告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当然,若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过失,亦不成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三) 医疗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
◐ 医疗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适用范围: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的缺陷遭受损害。
⊙ 责任承担:
① 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② 责任主体与责任方式: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对受害人(赔偿权利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无过错并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医疗产品提供者追偿。
【例】甲罹患肾痛后,经诊断确定导致甲罹患肾痛的主要原因为两年前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服用的A药品具有的缺陷。A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丙大学,甲服用的A药品由丙大学许可丁药厂生产销售。
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根据情况,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许可他人生产。许可他人生产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仍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② 就医疗产品责任而言,丁药厂为缺陷药品的“实际生产者”,丙大学为缺陷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表见生产者”)。
③ 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的规定,对患者甲在乙医院诊疗过程中因A药品的缺陷所遭受的损害,乙医院、丙大学与丁药厂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④ 乙医院对A药品的缺陷无过错,若乙医院对甲承担了医疗产品责任,乙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丙大学或者丁药厂全额追偿。
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至第1235条)
(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侵权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 理解:
①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包括两个类型:(a) 排污导致环境污染;(b) 实施加害行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② 排污行为“符合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非侵权的免责事由。排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污染物排除标准,只是认定应否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
【例】甲工厂排放一种废水,经反复检测对人和动物均无损害,但该种废水对海水中的一种微生物(海藻)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致使数万公顷海水中的该种微生物(海藻)不能存活,引起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
① 甲工厂排放的废水破坏生态环境,成立破坏生态环境侵权。
② 诉讼类型为公益诉讼,由法定机关(如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
【例】甲乡政府未经批准擅自砍伐300公顷热带雨林,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
① 甲乡政府的行为虽未污染环境,但导致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
② 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的规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成立生态破坏侵权。
③ “生态环境”系受侵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成立与内容
1、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229条与第1230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不以加害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因此,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
① 加害人(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加害行为。
② 造成环境污染致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
③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采”因果关系推定”,根据受害人(赔偿权利人)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 特别提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①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的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采因果关系推定,推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赔偿权利人)虽不对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根据《环境侵权解释》第6条的规定,受害人(赔偿权利人)须对以下基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a) 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b) 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c) 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② 根据受害人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能够提供反证证明无因果关系的,不成立环境侵权责任。根据《环境侵权解释》第7条的规定,加害人(赔偿义务人)提供反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因果关系”:(a) 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b)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c)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实施之前已发生的。(d) 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容
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体案情,加害人(赔偿义务人)能(应当)承担以下内容的侵权责任:
①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环境侵权解释》第13条)。
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环境修复责任属于“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③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加害人(赔偿义务人)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 “对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受害人因此在人格权、财产权上遭受的损害,加害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b) “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c)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民法典》第1233条)
◐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理解:
① 对外。有过错的第三人与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人(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 对内。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例】 甲在水库非法炸鱼,导致溃堤,大水冲毁乙工厂的废水处理池,导致当地农田被污染,农作物大量死亡。
① 因第三人甲的过错,乙污染环境成立侵权。
② 对外,甲、乙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③ 对内,有过错的第三人甲承担最终责任,乙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甲全额追偿。
(四)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责任
◐ 共同侵权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法条:《环境侵权解释》第2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理解: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成立共同加害行为,加害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造纸厂与乙造纸厂看中了周边的一块土地,计划在其上共建仓库、由于当地农民坚决反对,一直未能征用成功。甲、乙商量后,加大对该片土地污染物的排放、逼迫当地农民就范。甲、乙的排污行为迅即造成预期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农作物因此大量死亡,人畜因此出现不适症状。
① 甲、乙基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排污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甲、乙成立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② 须注意:《民法典》第1231条是关于分别侵权中的”分别污染环境或者分别破坏生态”的规定,不是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因此,本例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231条。
(五) 二人以上“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责任
1、成立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类型一)
◐ 法条:《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构成要件:
① 二人以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
② 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相结合,同时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③ 在因果关系上,每一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 责任承担:依照《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成立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对该同一损害后果,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造纸厂和乙造纸厂虽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但均分别逮时机偷排废水,甲、乙排放的废水同时排入丙承包的水库,导致丙养殖的水产品因此全部死亡。经鉴定,甲、乙排放的废水单独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① 甲、乙分别排放废水,主观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甲、乙不成立共同侵权。
② 甲、乙分别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成立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与《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丙因环境污染遭受的损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2、成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类型二)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② 《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构成要件:
① 二人以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
② 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相结合,先后或者同时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③ 在因果关系上,每一加害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 责任承担:依照《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成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对该同一损害后果,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对外的按份责任之份额,依照《民法典》第1231条的规定确定。
【例】甲造纸厂和乙造纸厂虽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但均分别逮时机偷排废水,甲、乙排放的废水均排入丙承包的水库,导致丙养殖的水产品因此全部死亡。经鉴定,甲、乙排放的废水单独不会造成该损害后果,结合在一起发生化学反应后造成了该损害后果。
① 甲、乙分别排放废水、主观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甲、乙不成立共同侵权。
② 甲、乙分别实施的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成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与《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丙因环境污染遭受的损害,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3、部分共同因果关系、部分单一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类型三)
◐ 法条:《环境侵权解释》第3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构成要件:
① 二人以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加害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
② 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相结合,造成在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③ 在因果关系上,部分加害行为单独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加害行为单独只能造成部分损害。
◐ 责任承担:就造成的该“同一损害”,应当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成两块”作不同的处理:(a) 就其中“每个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成立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各加害人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b) 就其中“仅部分加害行为足以造成的”损害部分,仅由该部分损害的加害行为人承担责任。
【真题】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 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 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至第1251条)
1、概念界定
① 须为饲养的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也不包括野生动物。培养、保管的微生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属于《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的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② 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判断是否属于固有危险实现,通说采“动物自主行为说”,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小猪夜卧道路将人绊倒摔伤等。因此,若非基于动物自主行为致人损害,便不成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a) 例如:动物自阳台跌落或坠落砸伤人或物。(b) 再如:甲出卖给乙的一头牛,患有猪流感,交付后,导致乙的另外3头牛受传染死亡。
③ 须因动物独立加害。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成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人(以动物为工具)实施的加害行为。
④ 既包括直接致人损害,也包括间接致人损害。后者如:狗追咬人,致使被追者跌入水沟受伤。再如:马受惊撞倒路旁的车辆,车辆倾覆致人损害。
【真题】甲牵着小狗(秦迪)等电梯,乙牵着一只大狗(哈士奇)从电梯里出来,乙牵的大狗见到甲牵的小狗后,扑向小狗戏耍。甲见状连忙牵引小狗向后退时,摔倒受伤。对甲因此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B.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C. 甲、乙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D. 乙承担公平责任对甲适当补偿
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范(《民法典》第1245条)
◐ 法条:《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 受害人”挑动”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须注意:此处所谓”受害人过错”,范围有所限制,仅限于受害人”挑动动物”的过错。
【例】甲边走路边看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的书,头都不抬。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
① 若甲撞了人,或者甲被对面的行人撞倒受伤,甲均具有过失。
② 但甲并不具有挑动乙饲养动物的过错,对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未提供原因力,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乙的责任。
③ 此过错非彼过错。
【真题】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 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解析:
① 乙吹牛,说大话,不懂事,行为不符合一个通常12岁少年的行为标准,具有“某种过错”。
② 但甲、乙无挑动狗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王家的责任。
③ 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真题】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
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解析:
① 甲家夫妇对孩子的监护差劲得很,具有“某种过错”。
② 甲家夫妇不存在挑逗乙家鸡的过错,故乙家不得减轻或免除责任。
③ 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绝对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46 条与第1247 条)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②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理解:
①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受最严格限制。受害人仅有过失的,既不免除责任亦不减轻责任;仅在受害人为故意时,虽不免除责任,但可减轻责任(该种绝对责任有”缓和”事由)。
② (未经批准)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或者其他危险动物(如: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既不免除责任,亦不减轻责任(该种绝对责任无“缓和”事由)。
【例】甲携带饲养的小狗乘坐电梯时,没有给狗戴嘴套。同乘的小孩乙因喜爱而逗耍该狗时,用手拍狗,被狗咬伤。
① 饲养人甲违反管理规定,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乙人身损害,甲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且免责事由受最严格限制。
② 受害人乙挑动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无故意,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既不免除甲的责任,亦不减轻甲的责任。
【例】甲未经批准私自开办了一野生动物园。乙与妻子吵架后,盛怒之下,以“不想活了”的念头四处转悠时,恰巧甲野生动物园中的一只华南虎(因防护网不严实)窜出园外,乙见状直奔老虎而去,被老虎咬成重伤。
① 甲饲养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乙人身损害,甲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② 受害人乙对损害的发生虽系故意,但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的规定,既不免除甲的责任,亦不减轻甲的责任。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48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规范内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例】为拍摄反映猴子夜生活的Vlog,乙趁深夜偷翻墙进入甲动物园,来到“猴山”,近距离接近猴群,观察并拍摄猴子的夜间生活。群猴因被打扰而群起攻击,乙被撕咬、摔打受重伤。
① 动物园甲饲养的动物致乙人身损害,甲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 甲若能证明上述事实,甲无过错,甲不对乙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饲养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理解:
① 饲养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该条主要调整”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但并不限于此。
② 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饲养的,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③ 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依法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此后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不再承担责任。
【例】甲未经批准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文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民法典》第1247条所施加的压力,偷偷将“小强”抛弃于下水道。一日,上岸的”小强”于花丛中咬伤游人乙。
① 甲感受到了《民法典》第1247条带来的压力,但未意识到《民法典》第1249条具有的威力。
② 甲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致乙人身损害,原饲养人甲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甲未经批准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文身”小强”,以便定分止争。有感于《民法典》第1247条和第1249条所施加的压力,甲驱车至大山深处,将 “小强”放还到森林中。一日,下山的“小强”于公路边将游人乙咬伤。“小强”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甲不再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6、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理解:饲养的动物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a) 对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与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b) 对内,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全部最终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全额追偿。
【例】甲经批准饲养了一条“哈士奇”狗,用铁链拴于院内。因该狗偶尔在夜间吠叫,邻居乙渐生厌恨之情。一日,乘甲家中无人,乙将数枚鞭炮点燃后投向该狗燃炸,该狗受惊后挣脱铁链、冲出院门将丙咬伤。
① 对丙因此遭受的损害,饲养人甲与有过错的第三人乙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 乙承担全部最终责任,甲对丙承担责任后,可向乙全额追偿。
③ 因乙承担最终责任,因此,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对甲无追偿权。
【真题】甲村辟出一场地供村民无偿使用,单某和于某分别在该场地上经营马场将马出租给游客骑行。游客乙租用单某的马,因乙是新手,由单某带乙骑行完第一圈后,乙说自己已经完全会了,不用单某带骑,单某于是让乙独自骑行了第二圈,乙骑行第三圈时,因为不得要领使马受惊狂奔,将正好进入马场饲养马匹的于某撞成轻伤。对于某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村应当承担责任
B. 单某应当承担责任(√)
C. 于某应当承担责任
D. 游客乙应当承担责任(√)
十、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至第1253条与第1255条至第1258条)
(一)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
1、建筑物因质量缺陷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2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规范内容:
①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质量缺陷”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② 勘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具有过错的,不对外承担责任(不能列为被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勘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部分)追偿。
【例】甲为建筑办公楼,委托乙设计图纸后,发包给丙施工建造。交付使用后不久,该办公楼倒塌,死伤数人。经查,倒塌的原因为设计与施工均有缺陷。
① 由建设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丙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② 设计人乙虽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甲、丙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乙部分追偿。
③ 建筑物因质量缺陷倒塌致人损害,大多数都是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造成的,这一历史经验催生了《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这一规定在发挥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功能的同时,还能发挥良好的指引功能,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敢偷工减料,减少”楼倒倒””楼歪歪””楼裂裂”发生的概率。
2、建筑物因质量缺陷以外的原因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非因质量缺陷”,而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方面的”其他原因”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② 应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其共同责任的形态,还须根据有无共同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形态相应确定。
【例】甲发包给乙建造的A高架桥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投入使用。丙在建设地铁18号线时,将部分地下挖掘工程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丁公司完成。丁公司的雇员在挖掘过程中因看错图纸,发生挖掘方位与挖掘高度错误导致A高架桥倒塌致数人受伤。
① 构筑物A高架桥非因质量缺陷倒塌致人损害,建设单位甲与施工单位乙不承担责任。
② 构筑物A高架桥完全因为第三人丁公司的原因倒塌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丁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及由丁依照《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承担“因实施地下挖掘活动致人损害”的无过错侵权责任。
(二)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拥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规范内容:
① 适用范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② “脱落”与“坠落”的根本特征在于“自发的运动”,而不包括“人力的介入”,这一根本特征,决定了”脱落””坠落”不同于”抛掷”的加害特征。
③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管理、维护义务就由谁承担责任)。
④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
⑤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第三人追偿。
【例】甲把A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租赁期间,一日,A房屋的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 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屋檐的维修义务应当由甲承担。
② 对丙遭受的损害,应由房屋所有人甲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房屋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甲把A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 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由乙承担管护义务。
② 对丙遭受的损害,由房屋使用人乙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房屋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真题】甲开车回家,由于乙违规将其一辆皮卡车停放在小区占住了道路,同时小区物业虽已知情但不管不问,甲只能绕道而行。甲绕行至金某楼下时,金某放在自家19楼阳台上的木质衣架被大风吹落砸伤甲。甲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金某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B. 皮卡车主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 小区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 可按高空抛物处理,由小区相关的业主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三)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适用范围:在公共道路(公路或者人行道)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②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推定行为人(堆放、倾倒、遗撒者)具有过错;推定公共的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
③ 责任主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堆放、倾倒、遗撒者)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例】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公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遗撒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
① 遗撒人甲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 公共道路管理人乙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③ 甲、乙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四)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与第1257条)
◐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致人损害的责任
①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
②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7条)。
(五) 地面施工、窖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8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适用范围: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地面施工,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须注意:若系施工人员在地面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②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须注意: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③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施工单位(施工人)能够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注意“和”字。“已经设置明显标志”与“已经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施工单位即有过错)。
2、客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 法条:《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适用范围: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② 责任主体:(地下设施的)管理人。
③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
【真题】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 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D. 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