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借款合同

本章目录:
一、《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则
二、《民间借贷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则

1、《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一般规则中的常考点
①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② 《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③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④ 《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⑤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两个属于“第二步”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① 《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这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民间借贷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 《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范围(《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

◐《民间借贷规定》的调整范围
① 《民间借贷规定》调整三类借款合同:(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b)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c)(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② 《民间借贷规定》不调整“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指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系金融业务,具有三个特征:(a)公众性(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b)经营性(以发放贷款,获取利润为营业目的);(c)特许性(出借人经营贷款业务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②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的规定,认定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适用下列规则所定的时间标准:(a)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真题】8月5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向其朋友乙出具借条载明:”A公司今借到乙1000万元,月息1%,用于支付A公司对B公司的工程款。”按照甲、乙的约定,乙直接将所借款项打入B公司的账户。乙于8月6日向B公司账户转入的1000万元,于8月7日到达B公司账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借款合同在甲、乙间成立
B. 该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为8月7日
C. 若借款到期未偿还,乙只有权请求A公司偿还(√)
D. 若借款到期未偿还,乙有权请求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 民间借贷合同特别无效事由

◐ 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别无效事由(《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 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

1、借款人是否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与第三款、《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民间借款合同,借款人是否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合同义务,规则如下:
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③ 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④ 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计算利息的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2、利率上限(明确约定支付借期利息的情形)
◐ 法条:
① 《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② 《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理解:
① 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并且明确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禁止高利贷,有利率上限,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注意关键词:第一、“合同成立时”;第二,“一年期贷款”;第三,“市场报价利率”。
②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的20日公布“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例如,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二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

【例】2021年2月26日,甲、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按照12%的年利率支付借期利息。”
① 甲、乙借款合同成立时(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的LPR为3.85%,四倍为15.4%。
② 甲、乙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12%,没有超过LPR的四倍,约定全部有效。
③ 因此,借期届满时,甲对乙负有支付12万元借期利息的义务。

【例】2021年2月26日,甲、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按照20%的年利率支付借期利息。”
① 甲、乙借款合同成立时(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的LPR为3.85%,四倍为15.4%。
② 甲、乙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0%,超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③ 因此,借期届满时,甲对乙仅负有支付15.4万元借期利息的义务。

3、复利(“利滚利”)
◐ 法条:
① 《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② 《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理解:
① 约定计算复利,指约定把整个借款期间分为两个以上的“计息期”(分别称之为“前期”与“后期”),将前期借款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
② 民间借贷,允许约定计算复利,但受到两个限制:第一,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第二,最终一期本息和的上限。(a) 第一个限制:“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 LPR四倍的,前期本金所生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b) 第二个限制:“后期本息和”之上限。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四倍”在“整个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4、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无论借款人是否支付借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676条)。根据《民间借款规定》第28条与第29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支付逾期利息的“利率”:
①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
② 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分两种情形而有不同:(a)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b)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③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重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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