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专利权的客体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可专利性)
三、专利申请
四、职务发明与共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
五、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无效的宣告
六、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七、专利侵权
一、专利权的客体
◐ 相关法条
①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② 《专利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2条)
① 发明(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
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发明的特征与要素有三
① 必须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物理和化学规律等)的结果。人类社会活动规律、人类心理规律、比赛规则、交通规则、数学规则等均不属于自然规律,因此,”立法技术、授课技术、演讲技术、推销技术、棋艺”等未利用自然规律的所谓”技术”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② 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技术方案(Scheme)”,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③ 能够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高度依赖于个人心理条件的技术方案,不能被稳定地重复实施,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3、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5条、第19条、第25条)
①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5条第1款)。
②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5条第2款)。
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若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第4款)。
④ 科学发现(《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
⑤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单纯的)商业方法(《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
⑥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
⑦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投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 项)。
⑧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5项)。
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专利法》第25 条第1款第6项)。
◐ 四种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
① 基因或DNA。(a)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 》的规定,从自然界找到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新物质(包括基因或DNA) ,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新物质(包括基因或DNA) ,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可被投予专利权。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进在生物和化学领域分离、提取和认识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但同时,缩小了科学发现的范围,将部分原本属于科学发现的结果也界定为发明。(b) 不过,《专利审查指南(2010) 》的这一规则在未来被废止的可能性很大[原因:受域外主流观点(如美国司法规则) 的影响。]
② 微生物。(a)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 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所列的情况。(b) 同时,新发现的,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③ 商业方法。(a) 单纯的商业方法(指为实施商业活动而采用的步骤或规则,如收集、统计用户信息的方法,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提高购物效率的方法,拓展客户的方法等) ,被归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投予专利权。(b) 但是,若商业方法与机器、设备结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整体上构成技术方案的,根据通说观点,可被授予专利权。
④ 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a) 单纯电子图标本身(如游戏界面、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页面的图文排版等) ,若未与产品相结合,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b) 但是,电子产品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若属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被投予外观设计专利权。(c) 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真题】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
B. 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搏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搏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C. 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 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可专利性)(《专利法》第22条至第24条)
◐ 《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条件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②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规定》)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1、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专利法》第22条与第24条)
①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② 实用性。(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③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a)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b)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例】钟某到日本旅游时,发现了一家公司制造的一种治疗vitiligo的新药,关于该药物国内外的出版物都没有公开过,中国公众都不知道。
① 依据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改之前的《专利法》,钟某以该药向中国申请发明专利时,不会因为欠缺”新颖性”被驳回,因为”国内外的出版物没有公开过且中国公众不知道”。
② 但是,依据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改之后的《专利法》,该药物在中国已经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可专利性,因为“日本人民知道了”。
③ 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标准,均采“世界新颖性”标准。
◐ 特别提示: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新颖性的判断。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所谓“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具体而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
① 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
② 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因其他方式(如展览、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讲座、授课等方式)为公众所知。
③ 没有”抵触串请”。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例】张某于2020年3月1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新药“Paxlovid”的发明专利申请。钟某于2020年6月1日也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新药“Paxlovid”的发明专利申请。2021年7月1 日,国家专利局公布了张某的发明申请。
① 张某提出专利申请后,张某的专利申请公布前,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期间,专利局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张某的专利申请公布之前,这一发明还不属于”现有技术”。
② 张某的专利申请于2021年7月1日公布后,对钟某而言,张某的专利申请就属于“抵触申请”,钟某的专利申请因该抵触申请的存在而缺乏新颖性。
◐ 特别提示:发明、实用新型“新题性”丧失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
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发明、实用新型(注意:没有外观设计)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尚未丧失新颖性:
①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②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③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④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专利法》第23条)
① 新颖性。不得属于现有设计且无抵触申请(在理解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相同)。
② 明显区别性。具有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③ 非冲突性。即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他人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例】甲申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甲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很有特点,让人一看就知道:车头用的是“宝马X7”的现有设计;车尾用的是“奔驰GLS450”的现有设计;车顶用的是“雷克萨斯LX570″的现有设计。
① 甲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整体无明显区别。
② 甲的申请不具有”明显区别性”,不符合授权条件。
三、专利申请
(一) 先申请原则
◐ 《专利法》关于“先申请原则”的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先申请原则的含义
①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
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谓“最先申请的人”,指”申请日”在先的人。
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各方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
2、申请日的确定
①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② 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二) 优先权原则
◐ 《专利法》关于“优先权原则”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 《专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
◐ 概念: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
◐ 条件:
①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须为根据条约、协议、互惠原则承认中国人优先权的国家;
② 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须为确定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③ 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主题(发明创造)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
④ 法定期间内: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内(外观设计)。
◐ 效果:将申请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提前到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延伸,只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有关!
2、国内优先权
①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② 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 “优先权”VS“先用权”
① 优先权原则是“先申请原则”的延伸。说的是自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正式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申请人又就相同的发明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请求将其在中国的申请日提前至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
② 先用权,则是一种专利侵权的抗辩(《专利法》第75条第2项)。举例说明:若甲起诉乙侵犯甲的专利权,如果乙能够证明,乙在甲的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该技术(当然,乙的使用没有公开,从而甲的发明没有丧失新颖性),或者已经做好了使用的必要准备,在甲获得专利授权后,乙仅在原有规模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则乙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③ 不过,优先权与先用权还是有一定联系的。
【例】甲发明了某种药品,并于2010年3月1日在美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甲又于2010 年12月1日就该药品向中国申请专利,并申请优先权。其间,乙通过独立研发,也发明了此种药品,并于2010年10月做好了制造的准备。问:若甲获得优先权,并被授予中国专利权,乙能否享有先用权?
① 乙不能享有先用权。
② 原因在于,若甲获得优先权,则甲在中国的申请日被提前到2010年3月1日,乙做好制造准备的时间处于甲的申请日之后,乙不享有先用权。
③ 优先权与先用权之间的此种关系,应予注意。
(三) 单一性原则
◐ 《专利法》关于“单一性原则”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②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单一性原则的含义(一发明一申请)
①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②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2、单一性原则的例外
①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
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例】钟某发明了“敌敌畏”这一化工产品后,很快又发现敌敌畏具有杀虫功能,并研制出制造以敌敌畏为核心原料的“敌敌畏杀虫剂的制备方法”。
① 产品发明“敌敌畏”和方法发明“敌敌畏杀虫剂的制备方法”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下的两项以上发明。
② 钟某可以在一份申请文件中同时申请“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③ 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例】钟某在茶杯这一产品上同时作出“十二生肖”这12种类似的外观设计。
① 钟某可将茶杯上的12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以节约申请费以及授权后的年费。
② 茶杯上的12项相似外观设计,属于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例】钟某将茶壶设计成“维纳斯”,将配套的四个茶杯设计成“阿猫与阿狗”。
① 钟某可以将茶壶与茶杯上的五个外观设计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② 茶壶与茶杯上的五个外观设计,属于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四) 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原则
◐ 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原则
⊙ 法条:《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 规范内容:
①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谓“同样的发明创造”,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②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投予发明专利权。虽允许就同一发明提出两项申请,但在授权时仍坚持一发明一专利权的原则。
【例】钟某发明了一种具有全新结构的火花塞。
① 钟某可在同一申请文件中就该火花塞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产品专利权。
② 一年后,钟某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③ 四年后,专利局通知钟某,该火花塞亦可被授予产品专利权。钟某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专利局才能为钟某授予产品专利权。这就是“一发明一专利权原则”,又称为“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原则”。
【真题】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 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 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 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职务发明与共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
(一)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专利法》第6条、第15条、第16条)
1、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
① 专利申请权属于所在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② 所在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民法典》第847条第1款)。
2、(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① 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② 获得奖励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③ 获得报酬权。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职务发明的范围(两类)
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a) 履行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c)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真题】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解析:
① 《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专利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③ 综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单位享有,被授予的专利权归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进行了扩张解释。
④ 王某在甲公司的本职工作是研发电脑鼠标,因此,即使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出新鼠标,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⑤ 王某的本职工作是开发电脑鼠标,因此,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该新鼠标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放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⑥ 若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该新型手机虽不属于完成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但因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⑦ 王某辞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研发电脑鼠标)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二) 共同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专利法》第8条、第14条)
1、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① 专利申请权由共同发明人共同享有。专利权授予后,共同发明人共有专利权。
② 共同发明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原因在于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
③ 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④ 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共有专利权的行使规则(《专利法》第14条)
① 共有人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行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均有权自己单独实施该专利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③ 除上面第②部分所属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五、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无效的宣告
(一) 专利权的内容
◐ 相关法条
①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①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除专利标记权以外)包括5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② 方法专利权,(除专利标记权以外)也包括5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除专利标记权以外)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4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概念界定
①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专利纠纷规定》第18条)。
② “销售”,指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9条。
③ 关于“使用”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侵权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专利侵权解释》第12 条第2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④ 《专利侵权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侵权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界定专利权内容的意义
专利权也是一种“根据受控行为界定权利内容”的禁止权。《专利法》第11条界定专利权的内容后,任何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受专利权控制的行为,又无免责事由的,即属于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真题】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便犯该专利的行为?
A. 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 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 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 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真题】甲公司发明了养殖A级对虾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未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发明的该方法养殖A级对虾。未经甲公司同意,丙公司购买乙公司养殖的A级对虾制作X0对虾酱。未经甲公司同意,丁超市自丙公司购入X0对虾酱出售。见甲公司发明的养殖A级对虾的方法其成活率低,戊研究所研究出成活率更高的养殖A级对虾的方法。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B. 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C. 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D. 戊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5、专利权用尽(后面在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中详细叙述)
◐ 例子:甲是某药品专利权人。甲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该专利药品并出售,乙购得若干甲制造的专利药品。
◐ 理解:
① 对于这些合法制造的专利药品,其(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都用尽了,乙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这些合法制造出来的药品,都不构成侵权。
② 制造权不可能用尽。因此,若乙擅自制造甲的专利药品,侵犯甲的专利权。
③ 用尽的是,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上的权利,未经授权擅自制造的专利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因此,若乙购买假冒甲专利的药品进口、出售,侵犯甲的专利权。
④ 专利权用尽规则规定在《专利法》第75条第1项。所以,《专利法》第11条与《专利法》第75条应一并把握。
(二) 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法》第4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
◐ 相关法条
① 《专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专利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 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 期限起算: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该“申请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仅指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实际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补偿
①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②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真题】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 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B. 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C. 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D. 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三)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专利法》第13条)
◐ 关于“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② 《专利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配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③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 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 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3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举例说明“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的规范内容
例子(基本型):甲发明药品“MK”后提出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于2010年3月1日公布,并于2014年3月1日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未经甲允许,乙擅自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制造并出售“MK”。
1、范围界定
① 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而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② 甲有权请求乙支付的系”适当使用费用”,而非”侵权损害赔偿”,因为2010年4月1日至2014 年2月1日这个时间段内,甲尚不享有专利权,并且技术方案已被公开,不再属于商业秘密,乙的行为不构成对甲民事权利的侵犯。但考虑到乙毕竟”搭了便车”,为公平起见,甲有权请求乙支付适当的费用,至于具体的数额,可参照适用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③ 在时间上,”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甲即可请求乙支付适当使用费。但是,一旦乙拒绝支付,甲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才能“诉请”乙支付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2、请求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在前述例子(基本型)中,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起算点分两种情况:
① 原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乙)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
② 例外:但是,专利权人(甲)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适当费用支付请求权的限制(两个限制)
◐ 对前述例子(基本型)作进一步的假设。
假设:专利申请于2010年3月1日公布时,甲请求的保护范围为由“A+B+C+D”四个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此后,甲修改了专利申请,2014年3月1日授予的专利权确定的保护范围为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那么,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如下规则:
① 若乙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所生产出售的“MK”采用的技术是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那么,甲”有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理由:专利申请公布时甲请求保护的范围与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但乙实施的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个保护范围。
② 若乙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所生产出售的“MK”采用的技术是由“A+B+C+D”四个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或者是由”A+B+C+D+F”五个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那么,甲“无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理由:专利申请公布时甲请求保护的范围与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但乙实施的被诉技术方案”仅落人其中一个保护范围”,应当认定乙在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 对前述例子(基本型)作进一步的假设。
假设:丙药店于2014年5月1日自乙处购进(乙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内制造的)”MK”并销售。甲(此时甲已是专利权人)知悉后,诉请丙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3款,有如下规则:
若乙己经向甲支付适当费用,或者乙已经书面承诺向甲支付适当的费用,则甲诉请丙(就其销售“MK”的行为)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真题】2010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2013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1年2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 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四)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 《专利法》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② 第47条第1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专利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条件及程序
① 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具体而言包括两大类型:第一,不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第二,违反程序性义务。(a) “不符合专利授权实质条件”。包括:不属于法定保护客体(《专利法》第2条、第5条第1款、第25条);不具备“三性”(《专利法》第22条和第23条);未充分公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修改超出范围(《专利法》第33条);权利要求含义不明[《专利侵权解释(二)》第3条]等。(b) “违反程序性义务”。包括:违反保密审查的规定(《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违反遗传资源的披露义务(《专利法》第5条第2款);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等。
②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从理论上讲,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亦可申请宣告专利无效)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原为“专利复审委员会”,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简称为“复审与无效审理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宣告该专利无效。
2、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止
由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事先进行了实质审查,而授予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事先仅进行了形式审查而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专利纠纷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被告是否于”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无效;第二,属于”发明专利权”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具体而言:
◐ 答辩期内:
①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专利纠纷规定》第7条)。
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a)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b)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c)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d)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专利纠纷规定》第5条)。
◐ 答辩期外: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专利纠纷规定》第6条)。
◐ 特别提示:《专利纠纷规定》第4条第1款
《专利纠纷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溯及力”问题
① 就专利权消灭而言,有溯及力,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
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③ 依照前述②之规则,因“无溯及力”而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真题】甲公司获得一项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后,将该技术以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乙公司付完专利使用费并在销售含有该专利技术的手机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正在当地电视台做广告宣传具有相同专利技术的手机,便立即通知甲公司起诉丙公司。法院受理该侵权纠纷后,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在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
B. 专利无效宣告前,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
C. 如专利无效,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专利使用费(√)
D. 法院应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六、专利权的限制: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一) 指定许可(《专利法》第49 条)
◐ 指定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二) 开放许可(《专利法》第50条至第52条)
1、开放许可的实现方式
通过开放许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须经由以下两个方面的程序:
①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第50条第1款)。
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法》第51条第1款)。
◐ 特别提示: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专利法》第50条第2款)。
2、开放许可的效力
①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专利法》第51条第2款)。
②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专利法》第51条第3款)。
3、开放许可的纠纷解决机制
《专利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强制许可(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第53条至第63条)
1、专利强制许可的类型与条件
◐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两种):
①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他人能够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专利法》第53条第1项与第59条)。
②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专利法》第53条第2项)。
◐ 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两种):
①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4条)。
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5条)。
◐ 交叉许可(《专利法》第56条):
① 《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②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③ 《专利法》第5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例】张某发明铅笔并获得产品专利权;钟某将铅笔的横截面设计成五边形并在铅笔末端固定橡皮,钟某对其发明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① 由于张某的专利属于“基础专利”,钟某的专利属于“从属专利”,钟某实施自己的专利权时如果未经张某的允许,会侵犯张某的专利权(用法言法语:其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② 同时,张某未经钟某的允许制造并出售横截面为五边形或在铅笔末端固定橡皮的铅笔,也会侵犯钟某的专利权。
③ 钟某的专利更为先进,更具市场价值(用法言法语: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钟某可以申请获得实施张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钟某获得许可后,张某亦可申请获得钟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就是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制度。
2、强制许可的效力
①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法》第61 条)。
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法》第62条)。
③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53条第2项(“专利权人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规定的情形(《专利法》第57条)。
④ 除依照《专利法》第53条第2项(“专利权人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与《专利法》第55条(“为公共健康”)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专利法》第58条)。
【真题】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 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 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 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3、强制许可的给予与终止
① 《专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② 《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七、专利侵权
(一)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 《专利纠纷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专利纠纷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③ 《专利侵权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④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步骤
① 第一步,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产品或方法)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可委托技术专家概括、分解),确定其技术方案包括的全部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指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② 第二步,依照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确定其包含的全部的技术特征。(注意:《专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③ 第三步,就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相应技术特征的对比”。
④ 第四步,(依照后述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①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又包括两种: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无论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均坚持“全部要素规则”(亦称“全面覆盖原则”)的判断标准。“全部要素规则”的内容是:只有当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才成立专利侵权;反之,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成立专利侵权。
② “相同侵权”,也称为“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围。具体而言,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在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存在“对应的”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对应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就落人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的范围,构成字面侵权;反之,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一个以上对应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字面侵权
③ (a) “等同侵权”,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虽未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描述的范围,但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b) 具体而言,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完全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反之,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中“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没有以相同或者等同的形式出现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则不成立等同侵权。(c) 所谓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d) 例如:假设a’、b’、c’、d’分别是与a、b、c、d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是a+b+c+d。那么,被控侵权物中含有a’+b+c+d,或者a’+b’+c+d,或者a’+b’+c’+d,或者a’+b’+c’+d’都构成“等同侵权”。
【例】甲获得名为“铅笔”的产品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是“由特征A (内在被包裹的碳芯)和特征B(外部由木材制成的包裹材料)两个特征限定的一种书写工具。”
① 若乙擅自制造销售的产品系仅由A一个技术特征限定的书写工具(仅为裸露的残芯,无外在包裹材料),则乙不构成“字面侵权”。
② 若乙擅自制造销售的产品系由A和B两个特征限定的书写工具,乙构成“字面侵权”。
③ 若乙擅自制造销售的产品系由A、B和C(外部由木材制成的包裹材料被设计成“可防滚落”的“等边五边形”)三个特征限定的书写工具,乙也构成“字面侵权”。
④ 若乙擅自制造销售的产品系由A、B、C和D(产品的末端被设计成带有“固定的橡皮”)四个特征限定的书写工具,乙还是构成“字面侵权”。
【例】甲获得名为“铅笔”的产品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是“由特征A (内在被包裹的碳芯)和特征B(外部由木材制成的包裹材料)两个特征限定的一种书写工具。”
① 若乙擅自制造销售的产品系仅由A和B’(外部包裹材料不是木材,而是性能非常类似于木材的一种塑料)两个特征限定的一种书写工具,则乙构成“等同侵权”。
② 之所以判断乙成立对甲专利权的侵害,是因为:一方面,此种替换,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另一方面,此种替换,还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一种替换。这种搭便车的方式不被允许。
【真题】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
A. b+c+d
B. a+b+ c
C. a+b+d+e
D. a+b+c+d+e(√)
4、捐献原则
◐ 法条:《专利侵权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规范内容:“捐献原则”是为防止“等同原则”被滥用而建立的制度。其含义是:如果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及其实施例中描述了一项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则在他人使用该项技术方案时,不能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该项技术方案与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等同,从而认定他人构成等同侵权。换言之,这项技术方案被视为由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了公众。
◐ 例子:甲为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是:”受保护的技术方案由A+B+C三个技术特征限定,其中特征C的内容为’使用铝片’。”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特征C的描述为”最好使用铝片,也可以用不锈钢片替换”。乙擅自实施的技术方案由A+B+C’三个技术特征限定。其中特征C’的内容为“使用不锈钢片”。根据“捐献原则”,即使乙使用该技术时,特征C与特征C’系等同特征,乙的行为也不成立等同侵权,因为在说明书中”使用不锈钢片”这一特征仅在说明书(或实施例)中被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
◐ “全部技术特征”判断标准VS“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标准
① 以2010年1月1日为分水岭,判断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标准,有所不同。
2010年1月1日以前,按照2015年1月19日修改前的原《专利纠纷规定》第17条的规定,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
② 2010年1月1日以后,按照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侵权解释》第7条和2020年12月23日修改后的《专利纠纷规定》第13条的规定,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
③ 举例说明二者的区别:假设甲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是a+b+c+d+e,而被告乙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a+b+c+d+f。
④ 按照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标准,若法院认为”e”这一技术特征并非甲的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法院就可以无视”e”这一个技术特征,将甲的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认定为a+b+c+d(把e技术特征从专利技术中去掉,因为它不是必要技术特征),这样一来,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这种操作方法被称为”多余指定”)。
⑤ 按照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标准、法院不得将”e”这一技术特征去掉,甲的专利技术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定义。由于乙采用的技术中不包括”e”这一技术特征,所以,乙不构成侵权。
5、“全面覆盖原则”的例外:《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
①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例】甲为一”干粉针剂”的产品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组成,二者的重量比为100mg:32mg。”乙生产的“干粉针剂”的特征是:“活性成分亦为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重量比亦为100mg:32mg;不同之处在于,添加了碳酸氢钠和精氨酸为辅料,二者并非生产该‘干粉针剂’时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
① 甲专利权的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② 乙生产的“干粉针剂”除包含权利要求指出的组分外,还添加了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碳酸氢钠与精氨酸,乙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6、《专利便权解释(二)》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几个规定
①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9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0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2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禁止反悔原则
① 《专利侵权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3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例】甲获得一人工钻石制作方法专利。其专利方法包括10项技术特征,其中最后两项技术特征的内容是:特征9的内容是煅烧温度为1000-2000度;特征10的内容是煅烧炉内的气压为9~15个大气压。未经甲的允许,乙也大规模制造人工钻石,乙使用的方法包含甲的专利技术中的10项技术特征,其中乙所使用技术中的最后两项技术特征的指标是:特征9中的煅烧温度为1500-2000度;特征10中的煅烧炉内的气压为12-15个大气压。
① 甲之专利方法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出现在乙所使用的技术之中,乙未经甲的同意,乙的行为符合字面侵权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
② 此例不涉及禁止反悔原则。
【例】甲获得一人工钻石制作方法专利。其专利方法包括10项技术特征,其中最后两项技术特征的内容是:特征9的内容是煅烧温度为1000-1400度;特征10的内容是煅烧炉内的气压为9-11个大气压。未经甲的允许,乙也大规模制造人工钻石,乙使用的方法前8个特征与甲的相同,后两个特征不同,其最后两项技术特征的指标是,特征9中的煅烧温度为1500-2000度;特征10中的煅烧炉内的气压为12~15个大气压。此例中:
① 乙所实施的技术与甲的专利技术虽然有所不同、但属于“以大致相同的方法、达到大致相同的功能、实现大致相同的效果”,乙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字面侵权,但构成等同侵权。
② 此例也不涉及禁止反悔原则。
【例】甲申请一项人工钻石制作方法的专利,其专利方法包括10项技术特征,其中最后两项技术特征的内容是:特征9的内容是煅烧温度为1000-2000度;特征10的内容是煅烧炉内的气压为9-15个大气压。申请公布后,好事者钟某提出异议,如果煅烧温度为1500-2000度,且气压在12~15个大气压的人工钻石合成技术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其实是否如此,钟某不能肯定)。甲为了稳妥起见,修改了其专利权利要求,将第9个特征改为煅烧温度为1000-1400度;将第10项特征改为煅烧炉内的气压为9-11个大气压。甲修改后,获得了专利授权。此后,未经甲的允许,乙也大规模制造人工钻石,乙使用的方法前8个特征与甲的相同,后两个特征不同,其最后两项技术特征的指标是,特征9中的娟煅烧温度为1500-2000 度;特征10中的煅烧炉内的气压为12-15个大气压。此例中:
① 甲在异议程序中为了避免专利的无效(不管不修改是否真的会导致无效)而缩小了保护范围,就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将已经放弃的保护范围再“夺回来”,因此甲不得主张乙的行为构成等同侵权。
② 上两例清晰地展示了禁止反悔原则的内涵:不修改的或者未经修改的,可以主张等同侵权;已经修改的,就不能就放弃的保护范围主张等同侵权。
③ 此例就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二)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② 《专利侵权解释》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 《专利侵权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④ 《专利侵权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⑤ 《专利侵权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专利侵权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专利侵权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1、成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 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而所谓”产品相同或类似”,指产品的用途相同或类似。
② 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无差异)。须注意: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一个”一般水平的购买者”的注意力为标准(或者说,判断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例】甲仅获得轿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轿车上使用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设计。
① 乙侵犯的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
② 因为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与甲获得授权的产品相同。
【例】甲仅获得轿车外观设计专利。乙未经允许,在其生产销售的汽车模型上使用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设计。
① 乙没有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
② 因为甲、乙使用相同外观设计的产品不相同也不类似。
2、《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5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5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甲对“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擅自生产的“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中,“茶壶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壶设计“相同”,但“茶杯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杯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① 成套产品系多个独立产品,就成套产品获得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就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同。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一件或者数件的外观设计,仍构成侵权。
② 具体而言,甲就该成套产品获得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当于甲分别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分别获得五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③ 结论: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
①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甲对“由基座和水壶两部分”组成的电热水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擅自生产的电热水壶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① 不同于成套产品,组件产品系一件产品。电热水壶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的组件的外观设计。
② 相较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乙生产的电热水壶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例】甲在中国象棋这一产品上享有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擅自生产的中国象棋的外观设计,与甲的外观设计相比,仅“车”“马”“炮”的外观近似,但其他棋子的外观不相同亦不近似。
① 中国象棋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② 乙生产的中国象棋的外观设计,仅部分单个构件而非全部单个构件与甲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
③ 扑克牌、麻将、积木等也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7条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7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甲对有两种使用状态(分别为作为沙发与床使用状态)的沙发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擅自生产的沙发床的外观设计,相较于甲拥有专利权的沙发床的外观设计,作为床使用状态下近似,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① 沙发床属于“变化状态产品”。
② 乙生产的沙发床在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甲之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
③ 翻盖手机、笔记本电脑、折叠伞、折叠婴儿车、变形金刚等也属于“变化状态产品”。
【例】甲(三星公司)对名为“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电话”享有授权号为CN303572616 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设计要点在于移动电话屏幕中的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界面用途是“用作移动电话的屏幕解锁界面,在解锁操作时,用户可通过绘制预定的图案而使屏幕解锁”。该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甲提出专利申请时,除了提交至少一个以上状态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之外,对其余状态还提交了12幅“关键帧的视图”,并且所提交的关键帧视图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① 甲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② 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若被控侵权手机的屏幕解锁界面中,解锁所形成的图形与甲外观设计图片中12幅变化状态图相同或者近似,则该手机为侵权产品,否则,就不成立对甲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三)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 规定“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主要法律条文
① 《专利法》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② 《专利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③ 《专利侵权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专利侵权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④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6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1、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指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67条和《专利侵权解释》第14条)。
【例】甲获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发现乙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自己的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于是起诉乙侵权。在诉讼中,乙举证证明,在甲的专利申请之前,丙已经在相同产品上就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过专利,自己就是按照所公布的丙的专利设计进行制造的。
① 乙证明了自己使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主张了“公知技术抗辩”,不构成对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② 乙的抗辩还进一步表明,甲的专利缺少新颖性,应当属于无效专利。
③ 乙无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复审与无效审理部”)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可能没有时间去管闲事),法院即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④ 乙是否侵犯丙的专利权,与本案无关。
【例】甲获得某产品专利授权后,发现乙擅自制造并销售该产品,于是起诉,要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乙举证证明,自己制造产品的技术与甲的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或者是已经公开的第三人的专利技术,或者是已经公开的自由技术)没有实质性差异。
① 乙证明了自己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主张了“公知技术抗辩”,不构成对甲的产品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② 乙的抗辩还进一步表明,甲的专利权缺少创造性,应当属于无效专利,或者顶多属于保护范围非常狭窄的专利。
③ 法院无须等待专利被宣告无效,即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2、专利权用尽(权利穷竭)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75条第1项)。
【例】甲公司在印度和中国分别获得“艾滋一搽灵”药品专利。甲公司在印度的分公司生产的“艾滋一搽灵”比较便宜,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印度购买甲公司的分公司生产的该药品,进口到中国。
① 甲就该药品在印度是依照印度专利法获得的专利权;在中国是依照中国专利法获得的专利权,是两个专利权,分别受到印度法律和中国法律保护。
② 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印度制造并出售该专利药品后,就其销售的药品而言,专利权中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权在印度被用尽。
③ 乙公司购买甲的分公司在印度制造的药品并进口到中国,是否侵犯了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国际上有争议(美国就认为进口到美国属于侵权),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75条第1项的规定,不侵犯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④ 也就是说,依照中国《专利法》第75条第1项的规定,甲的分公司制造并出售药品专利产品后,其合法产品上的专利权在”中国也用尽了”。
【例】甲公司在印度和中国分别获得“艾滋一搽灵”药品专利。印度有很多物美价廉的仿冒该专利的药品,乙公司从印度进口大量仿冒该专利的药品进口到中国销售。
① 乙公司进口的药品不是甲公司制造并出售的,甲公司的专利没有用尽。
②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甲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销售权。
【例】甲公司在中国获得“艾滋一搽灵”药品专利,甲公司自己在中国制造并销售该药品,乙公司见有利可图,也开始擅自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
① 产品专利权的五项权能中,制造权是不会被用尽的,可以被用尽的只有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
② 既然制造权没有被用尽,乙公司擅自制造该专利药品的行为就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3、先用权
◐ 概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75条第2项)。
◐ 限制:先用权抗辩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限制(《专利侵权解释》第15条):
① 先用权人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的(比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非公开地展示其技术;或者系先用权人独立开发);如果是非法获得的技术(比如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不享有先用权。
② 所谓”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a) 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b) 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③ 所谓“原有范围”,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④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 “先用权”VS“新颖性”
①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知道了先用权的含义。但是,如果某人在专利权人的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且其制造、销售行为已经导致该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则表明授予的专利权缺乏新颖性,属于无效专利。
② 此时,该人可主张《专利法》第67条规定的公知技术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75条第3项)。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所谓“专为”,是指为了探究专利技术本身的原理、优缺点(往往出于改进专利技术的动机),而在科学研究或者科学实验中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是使用专利方法(《专利法》第75条第4项)。
【例】甲获得某药品的专利权。乙药厂为了开发出疗效更佳的此种药品,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合成了一些甲公司的专利药品,用于研究开发。
① 乙公司制造并使用甲公司的专利药品,属于”专为”科学研究,不构成侵权。
② 所谓”专为”,指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或者实验的“对象”使用。
【例】甲获得某电子显微镜的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的授权,依照专利说明书的说明制造了10台此类电子显微镜,用于公司科研部门的科研活动。
① 乙公司制造电子显微镜的行为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属于侵权行为。
② 这是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对象”,也就不是“专为”。
6、Bolar抗辩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法》第75条第5项)。
【例】甲公司获得某药品专利权,专利的保护期将于2015年7月1日到期。乙药厂准备于2015年7月1日以后制造并销售该药品。但是,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乙公司制造的该药品在上市销售之前,必须报经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一系列批准,在批准之间,乙公司还应就自己制造的药品进行一系列临床试验、评估、报批手续。
① 乙公司可以在甲的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之前,不经甲公司的同意,制造、使用、进口(注意:不得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药品,用于与提供行政审批有关的活动,不构成侵权。
② 《专利法》如果不这样规定,乙就只能在2015年7月1日之后,于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再进行报批行为,而报批程序可能会持续好几年,而批准之前乙生产的药品是不能上市销售的,如此,则在这随后的好几年中,只有甲公司生产的药品可以上市销售(因为其早已经过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甲销售的药品就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这就变相延长了甲的专利保护期。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一不合理的结果,《专利法》第75条第5项规定了这一抗辩。这一抗辩起源于美国判例,叫Bolar抗辩。
7、“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抗辩
《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6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真题】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 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 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 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真题】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 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真题】 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 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 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 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 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