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〇、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〇、不当得利概述
1、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而自己获得财产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财产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2、功能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这一功能决定了,不当得利返还具有如下特点:
① 就返还范围而言,遵循如下规则。(a) 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b) 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② 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3、类型
① 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a) 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b) 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c) 乙侵夺甲的有权占有;(d)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② 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a) 甲的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当作己有饲养半年;(b)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装饰装修物的现值为数万元;(c)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③ 求偿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a) 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b) 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代为清偿了乙对丙负担的20万元价款,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④ 给付型不当得利。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a) 甲误以为欠乙100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b) 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民法典》第663条撤销赠与合同。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 成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四个)
①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② 他方遭受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减少,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较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③ 获得财产利益与遭受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④ 获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例】甲(大律师)在乙餐厅吃饭时,点了三个菜:青椒土豆丝、麻婆豆腐、农家小炒肉。上菜时,乙餐厅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清蒸基围虾”(价格为135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事声张,快速将“清蒸基围虾”消灭干净。
① 甲将乙错误提供的食品(“清蒸基围虾”)加以消费,甲因此节省了费用,甲的财产消极增加,甲、乙间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② 一般而言,没有法律依据地消费了他人的食品,饮料,消费者因此节约了费用,消费者的财产消极增加,成立不当得利。
③ 在认定是否获得财产利益时,不要只看物质形态,还要看价值形态。
【例】甲花500元定制一个生日蛋糕,并约定由蛋糕店送给丙。蛋糕店误将蛋糕送给了乙(丙与乙同名同姓、同一天生日、同住一栋宿舍楼),乙以为是送给自己的一顿吃光(乙经济困难,没有消费此类蛋糕的消费能力)。
① 问:乙误食了他人的蛋糕,甲(或丙)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呢?答;无权。
② 原因在于,乙受领该蛋糕虽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但是,乙无消费该类蛋糕的经济能力与计划,不能评价为乙因此节省了费用(财产消极增加),应当评价为乙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免除返还义务。
【例】冰冰10岁时,美得秒杀海伦,气煞维纳斯。为将刹那凝结为永恒,冰冰的父母请摄影师甲给冰冰拍艺术照。冰冰的父母告诉甲,为了让冰冰健康成长,在冰冰18岁之前,绝不对冰冰的肖像做商业性使用。并再三可嘱甲决不能将照片外传。后甲将冰冰的照片提供给乙出版社,乙印制成挂历销售,获利颇丰。
① 问:冰冰(或其父母)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答:有权。
② 原因在于,表面上看,冰冰的父母决定在冰冰18岁前不对其肖像做商业性使用,但是,在权益归属上,对肖像的支配利益的支配归属于冰冰,因此,乙的得利就是冰冰遭女的财产损失。
【例】“金山酒店”生意清淡,隔壁的“银海会馆”生意兴隆。研读《冰子兵法》后,每到吃饭时间,“金山酒店”派数十人到“银海会馆”,2人占据一桌,每桌点花生米一碟,拌三丝一盘,啤酒2瓶,吃3个小时。来“银海会馆”吃饭的人见客满,纷纷到“金山酒店”吃饭,“金山酒店”因此收益锐增,盆满钵满。
① 问:“银海会馆”是否有权请求“金山酒店”返还不当得利?答:无权。
② 原因在于,“金山酒店”获得的财产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该法律上的原因为“金山酒店”与顾客间的餐饮合同。
③ “金山酒店”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系另外的问题。
【真题】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 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 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 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 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民法典》第985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若法律特别规定“排除”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一方)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虽已成立不当得利,但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以及通说观点,有四种情形:
① 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进行给付(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再如,误以为负有义务而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
② 债务到期之前,债务人自愿提前清偿。
③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④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给二奶的保养费);但是,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真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 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二) 其他排除情形
1、强迫得利
① 强迫得利,指虽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是,受益人获得的财产利益,违反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对其无实质经济上的意义。例如:耕作他人预定盖房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焚毁的家具;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
② 属于强迫得利的,应当对受益人的得利予以“主观化”,受益人应当返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例】甲、乙为邻居,均订有鲜奶,甲订的是“光明”鲜奶,乙订的是“三鹿”鲜奶。一日送奶人误将甲订的“光明”鲜奶放入乙的奶箱。乙打开自己的奶箱见有“光明”“三鹿”鲜奶各一份,不明所以,将“光明”鲜奶抛弃。
① 问:就此,甲可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答:不能。
② 原因在于,甲的鲜奶误放入乙的奶箱,乙获得了不当得利,但乙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不敢喝不明不白的牛奶,该得利对乙无经济意义,属于强迫得利,乙抛弃后,乙对甲的返还数额为零。
【例】乙将A房屋出租给甲,租期3年,甲经乙同意对A房屋进行了装修。租期届满后,乙不同意继续出租给甲。经鉴定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砖、壁纸)的残值为10万元,甲、乙对如何处理不能达成协议。
① 问: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答:无权。
② 原因在于,装修具有较强的特殊性,符合甲口味的,也许恰恰使乙恶心,因此,租期届满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10万元的残值虽属不当得利,一般而言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乙的得利予以“主观化”,乙应当对甲返还不当得利的数额“为零”。
③ 这个道理,正是制定《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时外部证成的依据。
【真题】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 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 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 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① 停车场洗车的行为违反了王先生可得推知的意思,属于不正当无因管理,王先生又未主张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故B选项错误。
② 王先生与停车场之间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王先生的得利属于强迫得利(例如王先生半个月洗一次车,昨天刚洗过,停车场的洗车违反其经济计划;再如王先生的车只是微脏,在可洗与可不洗之间,按王先生的性格,绝不会在此时洗车),王先生应当返还的数额“为零”。故A选项错误。
③ 双方未就洗车达成一致,不成立承揽合同。故C选项错误。
④ 综上,D选项正确。
2、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指因为一方的实施的行为或者基于与一方有关的事件,他方获得财产利益,但是,该方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受益人获得的此种财产利益,即为反射利益。反射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例】甲公司投巨资将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迁入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因此使得业主乙在该小区购买的A房屋市值猛增300万元。
① 因附属小学迁入该小区,乙获得财产利益,但是,甲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害,乙的得利属于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② 出现反射利益时,往往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例】甲偷偷登上“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持望远镜观看了奥运会的开幕式与闭幕式。
① 甲获得的财产利益(节省的购票费用),对“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属于反射利益,甲与“盘古太空四合院”所有人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② 甲与北京奥组委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同样要看北京奥组委是否因此遭受财产损害。如果当时现场座位全部坐满,奥组委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甲的得利仍属反射利益,甲与奥组委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甲航务局投资5000万元修建了一座灯塔。此后,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鱼获数量较从前显著增加。
① 渔民的获益属于反射利益。
② 这是关于反射利益最著名、最典型的例子。
3、非财产性受益
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之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因此,成立不当得利,须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与此相对照,若受益人获得的为“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甲容貌俏丽,邻居乙特别欣赏。甲知情后,为此每月增加数万元的服装、医疗美容等费用。乙于是得以大饱眼福,深感审美体验更上层楼,如闻韶乐而三月不知肉味。不料半年后,乙另有所好,甲、乙反目。
① 甲对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乙获得的利益为非财产利益。
② 勾引别人妻子并得手的,勾引者获得的利益往往都是“非财产利益”“非法利益”,是否成立不当得利,结论如前所述。
【真题】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 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就应当返还的客体,具体而言:
① 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补偿费等)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② 所受财产利益根据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无权使用和无权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基于无效合同提供的劳务)的,应当采用“变通的返还方式”,即返还相应的“价额”,如依市价确定的相应数额的租金、工资等。
③ 根据通说观点,“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亦属返还客体。包括:(a) 原物的用益:原物所生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孽息)以及使用利益(如居住房屋、使用汽车)。(b) 基于权利的取得:如原物为债权时,所受领的清偿;原物为所有权时,其中所发现的埋藏物;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彩票所中的奖金。
◐ 不当得利返还VS侵权损客赔偿VS违约损害赔偿
就功能而言,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去除受益人获得的财产利益,而非赔偿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同时,不当得利的成立,还受因果关系的影响。因此,成立不当得利的,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的范围,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① 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
② 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例】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保管期间,乙谎称己有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甲因此遭受的损失为3万元。
① 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甲有权请求返还2.8万元。
② 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甲有权请求赔偿3万元。
③ 若甲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甲有权请求乙赔偿3万元。
【例】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保管期间,乙谎称己有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甲因此遭受的损失为3万元。
① 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甲有权请求返还3万元。
② 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甲有权请求赔偿3.5万元。
③ 若甲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甲有权请求乙赔偿3.5万元。
④ 根据通说,甲还可以选择主张“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对乙主张发生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效果。甲选择主张后,甲有权请求返还乙销售所得的3.5万元,但同时,甲负有“在获得利益的范围内(5000元)”偿还乙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适当补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 得利人“善意”或者“恶意”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影响
◐ 得利人“善意”或者“恶意”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影响
⊙ 法条:
①《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②《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理解:
① 善意的得利人(指得利时,不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仅就“受请求返还时”的“现存利益”负担返还义务,其“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责任。
② 恶意的得利人(指得利时,知其所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须返还全部所受利益,对“受请求返还时”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
③ 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甲是乙公司的长期客户,于春节前,收到乙公司寄送的5瓶“路易十三”高级洋酒,每瓶市价12万元,甲并无消费该种洋酒的经济能力,也无透支消费的意愿。甲以为是乙公司对自己的馈赠,喜出望外,与友人共饮2瓶后,收到乙公司的来函,称5瓶“路易十三”洋酒系丙的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退货或付款。甲愤不自胜,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盗走。
① 乙错送给甲的5瓶洋酒,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
② 收到乙的函件前,甲为善意得利人,因甲缺乏消费的能力,甲饮用的2瓶,认定为甲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甲不负返还责任。
③ 收到乙的函件后,甲由善意得利人变更为恶意得利人,对于甲饮用的1瓶以及被盗走的2瓶,甲所有利益已经不存在,但是,甲的返还责任不受影响。
④ 结论:甲对乙就5瓶“路易十三”洋酒对乙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三) 不当得利由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① 善意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善意得利人对该部分不负返还义务(因系无偿让与,现存利益已经不存在)。须注意:若是有偿让与,现存利益仍然存在,受益人仍负返还义务。
② 第三人在得利人免除返还责任的范围内对受损人承担返还责任。
【例】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已有。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
① 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
② 善意的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无现存利益,乙不承担返还义务。
③ 丙在乙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对甲负担返还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① 恶意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原因: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② 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当然,这需要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例】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
① 乙属于恶意的得利人。
② 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虽无现存利益,乙对甲负担不当得利义务。
③ 甲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乙或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