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二、占有的要素
三、占有的分类
四、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 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 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 特点:
① 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本身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 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 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 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对物无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 说明:
马克思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是说占有很重要,但占有不好理解。说得多好呀。
二、占有的要素
1、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指成立占有,必不可少的因素。占有的要素有二:心素与体素。
① 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② 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2、心素的认定
① 仅须为一般占有意思,无须为特定占有意思
②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a) 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戴的项链不成立占有(婴儿无占有的心素;项链的占有人为其监护人);(b) 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成立占有(有心素)。
【真题】甲悬挂信箱(未上锁)于门口,邮差投递甲的信件或邮件于信箱中,甲不知此事。
① 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为已足。甲悬挂信箱,意在占有投入的自己之函件,是否知悉某特定函件已经投入,对占有意思, 没有影响。
② 故自邮差将甲的函件投入甲的信箱之时,甲即取得对函件的占有。
【真题】甲悬挂信箱(未上锁)于门口,邮差误投邻居乙的包裹于甲的信箱中,甲不知其事。乙在甲的信箱中发现其包裹并取走。
① 甲对投入的乙之包裹不具一般占有意思,更不具特定占有意思,故甲对乙之包裹未成立占有。
② 乙擅自取回包裹,不构成对甲占有的侵夺。
3、体素的认定
① 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直接依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是何类型。
② 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可堪认定时,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 依“法律关系”认定占有
某人对于某物是否成立占有,优先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下列四种情形值得强调:
① 通过”辅助占有”关系和通过”法人机关”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陈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系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商场才是占有人。再如,法人机关对物的管理控制,使法人对该物成立占有。
② 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寄存、保留所有权买卖)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 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出卖人甲将出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乙完成现实交付,乙成为占有人,甲的占有丧失。须注意:若虽完成动产之现实交付,但因下列原因, 如因约定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被解除等,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的情形,则甲仍为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并未消灭)。
④ 抛弃占有。例如,甲(以抛弃所有权的意思)将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以先占的意思)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对手机的占有。
【例】甲公司购其一辆劳斯莱新“幻影”作为法定代表人乙的工作用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问:乙在工作中用车,丙驾驶该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
① 丙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车,但丙系基于雇佣关系这样的从属关系,受雇主甲公司的指示管领控制该车,衡诸该法律关系,丙系汽车的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
② 乙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乙不是汽车的占有人。
③ 结论:乙在工作中用车,丙驾驶该车时,法人(甲公司)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例】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租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约定租期1年。三个月后,甲发现其事。问:甲可否依照《民法典》第235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可以。原因:
① 乙将手机出租给丙,租赁期间,乙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
② 甲为所有权人,乙为现时的无权的间接占有人。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卖(赠与)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三个月后,甲发现其事。问:甲可否依照《民法典》第235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不可以。原因:
① 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丙虽为善意,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仍归甲所有。
② 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并完成现买交付,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占有人。
③ 甲为所有权人,但乙并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④ 甲仅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 依“空间关系”认定体素
空间关系(指成立占有,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空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居于核心地位。抄录几个例子:
① 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等等,都不能认为丧失直接占有。
② 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且忘记拔钥匙),出国数月,直接占有并未丧失。
③ 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直接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 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直接占有丧失,由宾馆取得对该电脑的直接占有(占有交替)。
◐ 依“时间关系”认定体素
时间关系(指成立占有,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一般社会观念居于核心地位。抄录几个例子:
① 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对餐具、杂志的直接占有。
② 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的直接占有和无权的直接占有。
③ 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直接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 out(办理退房手续)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直接占有尚未丧失(这和旅客已离开并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④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如忠诚的狗;聪敏的猫),家畜非遗失物,主人对家畜的直接占有并未丧失。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并未丧失。
【例】甲在机场候机时睡着了,乙取走甲放置于身边的“Applr Mac Pro 15 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并据为己有。
① 甲虽酣睡如死猪,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仍为其电脑的直接占有人。
② 乙以和平方式剥夺甲对电脑的直接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秩序),以非法据为己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例】甲匆忙登机,将其“Apple Mac Pro 15 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候机厅的长凳上,飞机起飞后,乙取走该电脑并据为已有。
① 依照一般社会观念,飞机舱门关闭时,甲对电脑的直接占有丧失。
② 乙并未侵害甲的直接占有,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例】甲匆忙下飞机,将其“Apple Mac Pro 15 Retina”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遗忘在飞机行李架上,邻座的乙确定甲不再返回,将该电脑取走并据为己有。
① 甲将电脑彻底遗忘在飞机上,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对电脑的直接占有已经消灭。
② 但这和遗忘在公园的长凳上,遗忘在火车行李架上,遗忘在马路边并不相同,飞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宾馆的包间亦同),应当认定,甲丧失对电脑直接占有的同时,航空公司取得对电脑的直接占有(这种情形,称为“占有交替”)。
③ 乙以和平方式剥夺航空公司对电脑的直接占有,以非法据为已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乙构成盗窃罪。
◐ 特别提示:通过继承取得占有颇多特别之处
① 如前所述,心素与体素系占有的两个要素,缺一不成立占有。
② 占有继承属于例外。民法上,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对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继承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是否具有管领控制的事实(体素),在所不问。
【例】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己有。乙的儿子丁(系乙唯一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宝石一事毫不知情。
① 民法上,乙死亡时,丁就成为宝石的直接占有人。丁虽缺乏占有的心素与体素,不影响丁于乙死亡时即取得直接占有。丙侵夺了丁对宝石的直接占有,丁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 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和民法一样,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宝石据为已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直接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
【真题】孙某在教室备考复习,把教材放在教室,欲吃完饭后回来继续复习,齐某见孙某离开教室,便翻看其教材,逐渐对孙某教材痴迷,后将教材带走占为已有。对于孙某对教材的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孙某离开教室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B. 齐某翻看教材时孙某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C. 齐某将教材带出教室孙某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D. 孙某对教材的占有不因齐某受影响,孙某不曾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三、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 概念:
① 有权占有,指有本权(有权源)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身份权、扣押之公权力等,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②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顾出租人的反对)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 区分意义:
① 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以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有权占有人,物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民法典》第459条、第461条是调整“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例】甲将A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 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丙对手机基于质权而占有,丙的质权存续期间,丙相对于所有权人甲系有权占有,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假设甲知情后将A手机出卖给丁,并完成指示交付。新的所有权人丁对丙亦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基于质权这一绝对权而成立有权占有,丙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在丙的质权消灭前,丙对任何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③ 基于物权、监护权、身份权、扣押之公权力等绝对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这是由绝对权的效力范围所决定的。
【例】甲将A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 房屋所有权人甲对占有人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甲、乙房屋买卖已成立并生效,乙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占有A房屋,系有权占有,甲系乙的债务人,乙对甲成立有权占有。
② 假设甲又将A该房屋出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新的所有权人丙对占有人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虽系有权占有,但系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进而,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亦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债务人成立有权占有。乙虽相对于原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但相对于新的所有权人丙仅成立无权占有。这是由相对权的效力范围所决定的。
③“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 特别提示:有权占有的连续
⊙ 概念:
① 有权占有的连续,又称“有权占有的连锁”,指从所有的“前占有人”一直到”现占有人”,有权占有一直延续,不曾中断。形象点说就是,产生有权占有的各个法律关系连成“一座桥”,把有权占有一直输送到“现占有人”处,“现占有人”相对于占有连续关系中的“所有前手”均成立有权占有。
② 如前所述,“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成立有权占有。但在“占有连续”中,“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却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 对其债务人之外的所有“前手”均成立有权占有。
⊙ 举例:
例(一):甲将其A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经过甲的同意,乙将A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① 丙基于承租权对房屋成立有权占有,系“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但因为“占有连续”,丙不仅对其债务人乙成立有权占有,对其债务人之外的所有权人甲亦成立有权占有。② 在甲、乙租赁合同以及乙、丙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二):甲将A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未经甲允许,乙将房A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① 丙对房屋成立“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但因为“占有连续”,丙不仅对其债务人乙成立有权占有,对其债务人之外的所有权人甲亦成立有权占有。② 在甲、乙买卖合同以及乙、丙之买卖(租赁)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容,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 要件:
对照上述两个例子可知,成立有权占有的连续,须三个条件:
① 前手(乙)对所有人(甲)基于(设立租赁、买卖、他物权等)法律关系成立有权占有;
② 现占有人(丙)对前手(乙)基于(设立租赁、买卖、他物权等)法律关系成立有权占有;
③ 前手(乙)“有权利”将其直接占有移转给现占有人(丙)(关键是“有权利”三个字)。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系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 概念:
① 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不享有占有的权利所形成的占有,换言之,无权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② 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享有占有的权利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愉甲将愉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若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 区分意义:
① 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59条)。
② 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民法典》第460条)。
③ 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对权利人负担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之义务(即现存利益的不当得利返还)。对于此外的损失: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461条)。
【例】甲的A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已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按:因手机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仍归甲所有)。甲一年后发现,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要回A手机。但手机因丙遭受两个损害。第一个损害,因丙正常使用一年而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第二个损害,因丙使用该手机钉钉子,手机玻璃破损。
① 问题:就这两个损害,所有权人甲是否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答案:无权。
③ 理由: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而无丝毫怀疑),这样的无权占有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即使丙肆无忌惮地用柔弱的手机钉钉子,丙也只能意识到这样做会损害手机,而不可能意识到这样做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为优待“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的规定,就这两个损害,甲对丙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 当然,就此,甲对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年的使用费)。
【例】甲的A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2年(按:乙、丙租赁合同有效,丙相对于乙系有权占有,但基于债权占有的丙相对于甲系无权占有)。甲一年后发现,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要回手机。但手机因丙遭受两个损害。第一个损害,因丙正常使用一年而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第二个损害,因丙使用该手机钉钉子,手机玻璃破损。
① 问题(一):就第一个损害(因丙正常使用一年,手机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甲是否有权请求丙赔偿?答案:无权。理由:丙相对于甲虽系无权占有,但系“善意的他主占有”(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承租权人而无丝毫怀疑),丙于是有理由相信“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磨损、折旧,系租赁物所有权人应当容忍的损害,不构成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害。”该损害,系善意他主占有人“未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为优待“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的规定,就第一个损害,甲无权请求丙赔偿。
② 问题(二):就第二个损害(因丙使用该手机钉钉子,手机玻璃破损),甲是否有权请求丙赔偿?答案:有权。理由:丙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而非“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丙因此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当丙肆无忌惮地用柔弱的手机钉灯子时,丙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越界了,若因此砸坏手机,不仅构成义务的违反,也构成对手机所有权的侵害。”该损害,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不再受优待,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的规定,就第二个损害,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例】甲的A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质押给不知情的丙(按:因手机系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不能善意取得质权。丙相对于甲系无权占有)。甲一年后发现,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要回手机。但手机因丙遭受两个损害。第一个损害,因丙正常使用一年而有相当程度磨损、折旧;第二个损害,因丙使用该手机钉钉子,手机玻璃破损。
① 问题:就这两个损害,所有权人甲是否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答案:均有权。
③ 理由:丙为善意他主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系手机的质权人而无丝毫怀疑),丙因此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当丙擅自使用该手机时,丙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越界了,自己不享有使用手机的权利,若因使用造成手机磨损、折旧,构成对手机所有权的侵害。”丙肆无忌惮地用柔弱的手机钉钉子,就更不用说了。这两个损害,均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造成的损害,丙作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不能受到优待,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的规定,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 概念:
①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②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 区分意义:
① 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亦可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交付与占有血脉相连。
② 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成立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③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亦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仅保护方式稍有差异。
【例】甲将A房屋(共B、C、D三个房间)出租给乙,乙将A房屋转租给丙,丙又将A房屋中的第三间(D房间)转租给甲。
① 对于B房间和C房间,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
② 对于D房间,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 甲对乙也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甲将手机出借给乙期间,手机被丙抢走。
① 丙侵夺乙的直接占有,乙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将手机的占有返还给自己。
② 甲的间接占有亦受保护,丙侵夺乙的直接占有时,同时构成对甲间接占有的侵夺,在乙无动于衷(怠于对丙行使权利)时,间接占有人甲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将手机的占有“返还给乙”,在乙拒绝接收时,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的占有“还给自己”。
◐ 特别提示(一):成立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
根据通说观点,对于他人直接占有的物,成立间接占有需要三个条件:
① 与直接占有人具有买卖、租赁、借用、质押、运输、委托等“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意定占有媒介关系无效的,不影响“具有占有媒介关系”的认定。
②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 直接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须注意;一旦直接占有人成功地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间接占有因此消灭。
【例】因暴风雨,甲养殖的娃娃鱼进入乙养殖鲤鱼的池塘中。
① 对进入乙池塘的甲的娃娃鱼,乙成立占有。
② 甲对乙虽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返还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甲、乙间无任何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因此,对乙占有的甲的娃娃鱼,甲不成立间接占有。
【例】甲将其A手机出卖给乙,并完成现实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 甲向乙完成手机的现实交付,乙取得手机的占有后,甲、乙间虽然存在买卖合同这一“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但是,就该手机,甲对乙“不享有任何一种类型的返还请求权”,故甲对该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甲对手机的占有终局地丧失。
② 须注意:若买卖合同无效或者甲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买卖合同,甲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就该手机,甲为间接占有人,乙为直接占有人。
【例】甲将其A手机出卖给乙,并完成现实交付。甲、乙还约定:“乙分期支付手机的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手机的所有权。”
① 甲向乙完成手机的现实交付,乙取得手机的占有后,甲、乙间不仅存在买卖合同这一“意定占有媒介关系”,而且,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的规定,若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甲享有取回权,就该手机,甲对乙仍享有返还请求权(尽管程度稍弱)。
② 结论:就该手机,甲系间接占有人,乙系直接占有人。
◐ 特别提示(二):曾经对法考产生影响的一种关于间接占有构成要件的观点
⊙ 历史:
①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有法考的命题人认为,关于间接占有构成的通说观点有不足,因此提出一种关于间接占有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依据该观点,对他人占有的物,成立间接占有,要件有二:(a) 须与直接占有人具有占有媒介关系,包括“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如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等)和“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b)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② 基于这一不同观点,该命题人在设计(2015年·卷三·56题)时,将答案设计为ABCD。
⊙ 未来:
① 该命题人仅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参与司考民法题目的设计,2017年以后,该命题人不再参与司法(法考)民法题目的设计。同时,2017年以后的民法题目,涉及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时,所遵循的答题标准又回归为前述“通说观点”。
② 因此,从今往后,关于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我们按照“通说观点”学习、把握、答题。职是之故,笔者(“丑老钟”)在解析(2015年·卷三·56题)时,也将答案由原来的“ABCD”改为“BCD”。”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真题】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56题)
A.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概念:
① 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② 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凡基于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 区分意义:
对法考而言,该区分只有一个意义。根据《民法典》第461条的规定,善意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虽同为善意占有人:
①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 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 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 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 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其他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③ 或者,若甲把手机出卖给乙,自甲、乙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 自主占有VS所有权人的占有
尽管所有权人的占有通常自主占有。但是,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并不能画等号,原因有二:
① 第一个原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如小偷对盗窃得手之赃物的占有)。
② 第二个原因:在特定法律关系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例】甲将A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 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仍归甲所有。
② 作为买受人,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 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因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例】甲将A房屋(共B、C、D三个房间)出租给乙,乙将A房屋转租给丙,丙又将A房屋中的第三间(D房间)转租给甲。
① 对甲向丙租赁的D房间而言,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作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法律关系对认定占有的决定性作用。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概念:
① 自己占有,指通过占有辅助人对物的管领和控制而取得对物的占有。占有辅助人并非占有人,其主人才属于占有人(自己占有)。
② 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的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辅助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基于从属关系管领控制某物;第二,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就是要“乖”。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 区分意义:
①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主人才是占有人。
② 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就不可能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③ 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所以,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之)占有辅助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某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
① 分公司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着这两台电脑,但分公司系基于与雇佣关系类似的从属关系,受公司的指示管理控制,分公司是两台电脑的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
② 既然如此,不成立公司对分公司占有的侵夺,分公司对总公司不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③ 若为子公司,那就是两台电脑响当当的占有人了。
【例】甲的A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 丙是A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属于A汽车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乙。
② 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458条的规范含义
⊙ 法条:《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 理解:《民法典》第458条提醒法律的适用者:(a)“有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调整他们之间“本权关系”的法律规范。(b)《民法典》第459条至第461条系关于“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民法典》第459条至第461条。
【例】甲将其一头牛出租给乙,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2000元,租赁期间该牛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承担。”租赁期间,该牛生病,乙为此花费医疗费300元。
① 租赁期间,乙对该牛系有权占有,为该牛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最终承担,应按照调整甲、乙间的本权关系(租货合同)的法律规范处理,而不能依照《民法典》第460条处理。
② 既然甲、乙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医疗费由乙承担,租期届满时,乙就不能请求甲补偿300元的医疗费。
【例】甲将其一头牛出租给乙,租期1年。租赁期间,该牛遭雷击死亡(乙对此并无过错)。
① 租赁期间,乙对该牛系有权占有,该牛死亡的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调整甲、乙间本权关系(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处理,不能依照《民法典》第461条处理。
② 在乙有权占有期间,该牛因不可抗力(雷击)死亡,乙对甲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③ 此例涉及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根据民法理论,物的风险由所有人(甲)承担;根据《民法典》第729条的规定,租金风险亦由出租人(甲)承担。
1、《民法典》第459条的规范内容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占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三种情况:
①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使用占有物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 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460条的规范内容
该条规定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返还与费用补偿关系。其规范内容是:
① 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权利人负有返还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义务;
② 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所支出的(修理费、保管费、饲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补偿);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补偿)。
◐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460条的规范理由
① 无权占有不仅系对所有权的侵害,无权占有本身亦系一种不当得利,故权利人(主要是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 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能,故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所生的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③ 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所支出的(修理费、保管费、饲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当得利,但为了惩罚恶意占有人,故排除恶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恶意占有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仅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该不当得利规则系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特别规则”,应当“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适用。
【例】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 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
② 甲、乙均为权利人,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 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免”(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天然孽息,系另一问题)。
④ 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孽息2000元(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法定孳息,系另一问题)。
⑤ 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偿付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例】甲将“赤免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免”,丁请兽医花费300元,丁将“赤免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
① 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取得该马的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
② 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
③ 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孽息“橘兔”(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天然孽息,系另一问题)。
④ 权利人甲、乙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草息2000元(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法定孽息,系另一问题)。
⑤ 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
3、《民法典》第461条的规范内容
该条规定了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相应的返还与赔偿规则是:
◐ 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权利人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如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义务。
◐ 无现存不当得利,或者返还现存不当得利后权利人仍有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① 恶意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占有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毁损、灭失,亦同(因此,恶意无权占有人承担的是绝对严格责任)。
②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有一匹叫“花险”的汗血宝马,被乙盗走。该马在乙占有期间因雷击死亡。
① 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
② 马因不可抗力死亡,乙对马的灭失虽无过错,仍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③ 在中国大陆,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系绝对无过错责任。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同。
④ 这一规定系关于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则,应当优先于作为损害赔偿一般规则的“过错责任”得到适用。
【例】甲有一匹叫“花脸”的汗血宝马,被乙盗走。后乙谎称己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按:因马系“盗赃”,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后为满足女友想吃“烤马肉串”的强烈愿望,丙宰杀该马。
① 丙该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
② 丙故意造成马的灭失,但甲无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只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③ 基本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仅负现存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例】甲有一匹叫“花脸”的汗血宝马,被乙盗走。后为担保丁对丙负担的200万元债务,乙谎称已有,将该马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按:因马系“盗赃”,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对该马的质权)。丙对该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他主占有。
① 假设(一):后因丁对丙不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丙拍卖该马得款109万
元。甲仅有权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对因此给甲造成其他损失,甲无权请求丙题偿。因为,该马系因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丙“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而毁损、灭失。
② 假设(二):质押期间,为满足女友想吃“烤马肉串”的强烈愿望,丙宰杀该马。对因此给甲造成所有损失,甲均有权请求丙赔偿。因为,该马系因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丙“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而毁损、灭失。
【真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 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 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 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
1、占有保护概述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是,占有虽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系一种物的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对遭受侵害的占有,民法提供两类保护:物权法的保护方法与债权法的保护方法。当然刑法还提供刑法的保护方法,自不待言。
◐ 物权法保护方法VS债权法保护方法
⊙ 物权法保护方法
① 范围:占有遭受侵害(侵夺、妨害、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可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占有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此乃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a)占有返还请求权;(b)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c)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② 特征:占有保护请求权有三个特征:(a)其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b)仅要求占有遭受侵害,不要求占有人受有损害;(c)不适用诉讼时效。
⊙ 债权法保护方法
① 范围:占有遭受侵害,且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为填补该损害,在符合构成要件时:(a)有权占有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b)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此乃债权法的保护方法。
② 特征:为遭受侵害的占有提供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有三个特征:(a)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b)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占有人遭受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c)均系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
2、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或者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返还占有物。其构成要件有四:
① 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② 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系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亦无论系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③ 须自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④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占有继受人。
◐ 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占有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管理控制之下。“无侵夺,则不成立占有返还请求权。”(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该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
【例】甲的A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 甲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35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也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0条对乙主张A手机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 但甲对乙不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虽“侵占”了甲的A手机,但乙不曾“侵夺”甲对A手机的占有。
③ 侵占≠侵夺。
【例】甲把A手机借给乙使用,借期3个月。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疯狂使用。
① 甲有权依照《民法典》第577条请求乙承担返还手机的违约责任;甲也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35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还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0条对乙主张对手机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 但甲对乙不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取得对A手机占有的途径,是根据借用合同,基于交付的合意而受让占有,乙不曾“侵夺”甲对A手机的占有。
【例】甲因遭乙胁迫将手机出卖给乙并交付,2个月后,甲起诉撤销买卖。
① 撤销后,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 但甲无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
③ 因胁迪、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 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他们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甲的A手机被乙盗窃。丙又从乙处盗走A手机。
① 乙对A手机为无权占有。但无权占有亦受保护。
② 丙侵夺了乙对手机的占有,乙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将A手机的占有返还给乙。
③ 小偷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均受保护,进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所受保护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而已。
【例】甲将手机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手机。
① 乙系直接占有人,丙侵夺乙的直接占有,乙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 甲系间接占有人,丙同时侵夺了甲的间接占有,甲也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乙,乙拒绝接受的,甲可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自己。
③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均受保护。
◐ 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① 未于1年期间内行使的,1年期间期满时,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② 根据通说,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 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① 对“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均可)。相反,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因为占有物灭失、出卖占有物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法律不强人所难,义务以可能为前提)。
② 对“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但构成要件略有不同。具体而言:(a)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原因,如基于买卖、赠与、出租
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为恶意(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甲租赁的电脑被乙盗窃。此后,乙将该电脑出租给丙。
① 乙侵夺甲对电脑的占有。乙将电脑出租给丙,乙仍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
② 结论:甲有权对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甲租赁的电脑被乙盗窃。此后,乙将该电脑出卖给路人丙,并现实交付。① 乙虽侵夺了甲对电脑的占有,但乙将该电脑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乙对电脑的占有已经消灭。
② 结论:甲对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当然,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例】甲租赁的电脑被乙盗窃。不久,乙死亡,其唯一继承人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
① 乙经由侵夺取得对电脑的占有。通过侵夺取得占有,系“暴力占有”,该无权占有因此具有瑕疵。
② 丙通过继承取得对该电脑的占有,丙系侵夺人乙的占有概括继受人(指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自侵夺人处取得占有的人)。
③ 占有概括继受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无论丙继承时是否知道乙通过侵夺取得对电脑占有的事实),均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
④ 因此,无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概括继受人,甲对丙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甲租赁的电脑被乙盗窃。此后,乙将该电脑出卖(赠与、出租、质押)给丙。
① 乙经由侵夺取得对电脑的占有。通过侵夺取得占有,系“暴力占有”,该无权占有因此具有瑕疵。
② 丙通过买卖(赠与、租赁、质押等)取得电脑的占有,丙系侵夺人乙的占有特定继受人。
③ 恶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无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
④ 因此,若丙系恶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系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⑤《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其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不影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成立)。透过这一点,可以发现,对占有的保护程度弱于对物权的保护程度。
【真题】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 特别提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功能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使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在于,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具有如下三项功能:
① 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
② 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
③ 维护社会平和及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包括无权占有)。
【例】甲欠乙钱到期未还,乙带人闻入甲家,强行将甲祖传的宋代青花瓷花瓶取走抵债。
① 甲为所有人,乙为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甲若依照《民法典》第235条对乙起诉,往往存在甲不喜欢的三个缺点。第一,证明责任较重(甲须证明自己为花瓶的所有权人)。第二,费用不菲(按标的物价值预交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第三,诉讼期限较长。
② 乙侵夺甲对花瓶的占有,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甲若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乙起诉,往往存在甲喜欢的三个优点。第一,证明责任较轻(甲仅须证明乙侵夺了甲对花瓶的占有)。第二,费用低廉(将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占有之诉”后,法院按件收取诉讼费用,如每件500元)。第三,诉讼期限很短(将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占有之诉”后,诉讼期限极短,往往起诉后当场判决)。
③ 可以想到,若诉讼,十有八九,甲会选择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乙起诉。
④ 由此我们将领悟一点,占有的背后往往矗立着物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保护占有背后的物权的快捷方式(快捷键),物权人也十分愿意用到它。这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第一个功能。
【例】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该手机。
① 乙不是手机的物权人,乙无权依照《民法典》第235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但乙是占有人,丙侵夺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回手机。
③ 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那些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二个功能。
【例】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
① 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即使是无权占有,物权法也禁止他人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无权占有也受保护! 小偷的占有也受保护! 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 无权占有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能获得终局保护),如此可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所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三个功能。
3、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要件有五)
① 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
②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③ 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④ 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
⑤ 被请求人(请求的对象)为对不法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例】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乙占有的A房屋门前。
① 租期届满,乙对A房屋为无权占有,其无权占有遭受不法妨害时,乙仍有权对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
② 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③ 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
4、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要件有五)
① 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② 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③ 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依然存在。
④ 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⑤ 被请求人(请求的对象)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例】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A房屋,甲一筹莫展。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枯死多年的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A房屋。
① 乙对A房屋的无权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要求丙采取措施,消除该危险。
② 须注意: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