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形态
四、实际履行
五、违约损害赔偿
六、违约金
七、减价请求权
八、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九、加害给付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577条)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原则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采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合同债务,若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即成立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有无过错,不是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 例外:若某类合同或者某类合同的特定违约行为,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采过错责任,那么,债务人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的,不构成违约;债务人有过错的,才能成立违约。详如下述:
① 《民法典》第660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660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民法典》第784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 《民法典》第824条第一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⑤ 《民法典》第841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⑥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⑦ 《民法典》第929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 违约行为的形态
⊙ 预期违约
① 明示预期违约(《民法典》第578条)。
② 默示预期违约(《民法典》第578条)。
⊙ 实际违约
① 迟延履行(迟延给付、迟延受领)。
② 拒绝履行。
③ 瑕疵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
◐ 特别提示:双方违约
⊙ 法条:《民法典》第59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理解:
①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
② 在认定双方违约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并因此未履行相应的到期对待给付义务的,不成立违约(理由: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拥有的存在效力之一即为”排除迟延履行责任”),因此,不会构成双方违约。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A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9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10月1日,甲未向乙交付A车,乙也未向甲支付价款,并且,甲、乙均未向对方提出履行。
①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甲、乙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乙均未遵期向对方履行主给付义务,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所具有的存在效力,甲、乙均不构成迟延履行,甲、乙均不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② 甲、乙不构成双方违约。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B手机出卖给乙,价款1万元,9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9月1日,甲、乙按约履行。9月2日,甲才发现乙支付的1万元现金中夹杂了500元的假币。9月30日,甲交付给乙的手机因缺陷爆炸致乙人身伤害。
① 乙瑕疵履行,应对甲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② 甲加害给付,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产品侵权责任。
③ 甲、乙属于双方违约,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形态
(一) 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决定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指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某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需要的特殊构成要件。
①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三:(a)合同成立并生效。(b)具有违约行为。(c)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②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指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在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需具备的其他要件。具体而言:(a) 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b) 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c) 损害赔偿要求另外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受有损失;第二,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 违约责任的形态
1、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形态,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我国民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态有七种:
① 实际履行(继续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
③ 支付违约金。
④ 适用定金罚则。
⑤ 赔偿损失。
⑥ 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⑦ 支付费用或丧失利息请求权(《民法典》第589条规定的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2、不能并用的两对违约责任
① 补偿性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② 补偿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补偿性违约金就是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数额的预先约定”,因此,合同约定了补偿性违约金的,合同债务人违约后,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按约支付违约金,因此,补偿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用。
四、实际履行(《民法典》第579条至第581条
1、概念
①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人违约后,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其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② 在外观上,实际履行的内容依然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但在本质上,违约方承担的实际履行义务,属于救济性的第二性义务,系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
2、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 法条:《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规范:合同义务人不对合同债权人履行到期金钱债务的,合同债权人“总是”有权请求合同义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理由: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3、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 法条:《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理解
① 原则。合同义务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合同义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② 例外。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合同义务人对非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其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a)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永久履行不能;(b)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c)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特别提示:替代履行
⊙ 法条:《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 理解
① 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责任),并且该非金钱债务(责任)”依照性质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该债务(责任),并请求义务人”承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② 例如:甲无理由不按约对乙学校履行授课义务,乙可请求丙替代履行该授课义务,并请求甲承担相应的费用。再如:因甲侵害乙的名誉权,法院判决甲对乙承担赔礼道款的责任,判决生效后,甲一直拒绝对乙赔礼道歉。乙可申请法院裁定在适当的媒体上公告判决书的全文或者摘要,并由甲承担相应费用。又如:甲的行为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生态环境可以修复,法院判令甲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判决生效后,甲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生态环境,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甲承担。
五、违约损害赔偿
(一) 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
1、违约可能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利益类型
◐ 例子:经过多次磋商,3月1日,甲,乙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甲以300万元将A出卖给乙。乙于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300万元,乙购买A的部分价款由乙通过借贷筹集。甲于6月1日前交付A并移转所有权。”3月3日,乙向丙借款15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A的价款。3月4日,乙向甲支付了300万元价款。4月1日,乙、丁订立合同约定:“乙以350万元将A出卖给丁。”6月1日,甲向乙交付A,6月2日,A因缺陷爆炸全毁,乙因此受伤,乙的B亦因此毁损。经查:乙因与甲订立合同支出合理费用8万元;乙因向丙借款支出合理费用9万元。
◐ 理解:A于6月2日因缺陷爆炸,甲的履行属于瑕疵履行,对乙成立违约。甲的违约行为已经(可能)损害守约方乙的五种利益,给乙造成五种利益损失。
① 返还利益。即乙基于合同对甲已作的履行(乙支付给甲的300万元以及甲占有期间的利息)。
② 信赖利益。即乙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乙因与甲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乙因向丙借款支出的合理费用9万元)。
③ 固有利益。即乙享有的其他财产利益(B的毁损)和人身利益(乙的人身伤害)。
④ 履行利益。即乙基于甲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取得对A的占有使用利益以及取得对A的所有权)。
⑤ 可得利益。即乙以与甲的交易为基础所能获得的转售利润(乙将A转售给丁的差价50万元在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数额)。
2、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 法条:《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范围
① 第一种表达。甲应当赔偿乙在返还利益、信赖利息、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上遭受的损失(损害)。
② 第二种表达。甲应当赔偿乙所有损害(乙在返还利益、信赖利息、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上遭受的损失)和所失利益(乙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③ 第三种表达。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乙在返还利益、信赖利息、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上遭受的损失)和间接损失(乙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④ 第四种表达。甲应当赔偿乙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赔偿到假若甲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后守约方乙应当处于的经济状态。
◐ 限制:甲应当对乙承担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受下列四个规则的限制:
①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类型(《民法典》第584条)。
② 减损规则。(a)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民法典》第591条第一款)。(b)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民法典》第591条第二款)。
③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592条第二款)。
④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节省了费用”,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扣除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真题】公交公司的司机郑某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公交车撞上路边的护栏,郑某以及车上乘客均因此遭受人身损害,乘客马某因受伤错失订立一份能获利100万元合同的机会。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司机郑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先以交强险赔付
B. 乘客马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先以交强险赔付
C. 乘客马某因受伤错失订立合同遭受的100万元损失先以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付
D. 撞坏的护栏先以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付(√)
3、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的另外两个限制规则
① 对履行利益、可得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相应扣除信赖利益损失”。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应当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履约成本。”
② “返还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不能重复计算。对返还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在相应数额范围内不再承担履行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 特别提示(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一般认定规则
①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3条第二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有证据证明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非违约方能够证明不进行替代交易将导致损失扩大的除外。”
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3条第三款规定:“非违约方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粮油经营者)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10吨绿豆,每吨1万元(每斤5元)。甲应当于2022年8月1日前交货,乙上门提货。”因甲将全部绿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甲于2022年8月1日通知乙,不再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乙当日通知甲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于2022年8月5日在甲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上以每吨14000元的价格(每斤7元)购买了10吨绿豆。
① 原则上,乙有权按照替代交易价格(每斤7元)与合同约定价格(每斤5元)之间的差额,请求甲承担可得利益的赔偿,即4万元。
② 若甲能够证明,2022年8月5日,甲公司所在地绿豆的市场价格为每斤6元,则乙仅有权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每斤6元)与合同约定价格(每斤5元)之间的差额,请求甲承担可得利益的赔偿,即2万元。除非乙能够证明,若不进行该替代交易将导致损失扩大。
【真题】农民甲与乙超市订立合同约定:”甲按月向乙供应土鸡20只,期限一年,甲出卖给乙的价格为每只100元。”合同订立后,第一个月正常履行,乙超市以每只25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火爆,供不应求。第二个月,甲仅向乙交付了10只土鸡,另外10只甲表示无法供货,乙超市未能从别处进货,仅出售这10只土鸡,每只售价250元。经查,第二个月,当地该类土鸡的市场价格为每只180元。若乙就第二个月合同的履行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关于乙有权主张的数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进货差价800元(√)
B. 进货成本1000元
C. 转售利润1500元
D. 销售价额2500元
◐ 特别提示(二):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4条规定:“在租赁、合作等持续履行的合同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履约背景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租金、价款或者报酬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后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赔偿合同解除后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租金、价款或者报酬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 甲、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自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租金每月1.2万元。”2021年3月1日,乙通知甲,因为自己已经另租其他房屋,已经搬出A房屋,不再继续履行A房屋租赁合同义务。甲并不慌张,直到2022年2月1日才发布出租 A房屋的广告,并于2022年6月1日将A房屋出租给了丙。
① 若甲对乙主张可得利益的赔偿,法院须裁判确定三个方面的事实:第一,甲寻找替代交易(自2021年3月1日起能够成功地将A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合理期限(假设法院认定为3个月);第二,该合理期限内对应的租金(出租A房屋通常能够获得的租金,假设法院认定为每月1万元);第三,甲在前述合理期限内履行该替代交易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如物业费、维修费等;假设法院认定2500元)。
② 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可得利益的范围为:3×10000元-2500元=27500元。
③ 甲有权请求乙赔偿的可得利益的范围并非:12×12000=144000元。
◐ 特别提示(三):因一物二卖违约且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确定时的可得利益赔偿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5条规定:“违约方为获取更大利益实施一物二卖等违约行为,且无法根据本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确定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确定为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特别提示(四):逾期付款损失的赔偿范围
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6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履行租金、价款或者报酬等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非违约方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自约定支付日至实际支付目之间的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50%算。”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6条第二款规定:“除逾期付款损失外,非违约方还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 惩罚性损害赔偿
◐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点
⊙ 概念:惩罚性损害赔偿,指在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害之外,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另行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
⊙ 特点
① 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且均要求特别的构成要件(比如大多要求加害人具有故意)。
② 通说观点认为,在性质上,惩罚性损害赔偿为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但是,既可以在侵权之诉中主张,亦可在违约之诉中一并主张。
③ 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而在于阻吓该类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在未来的发生。
◐ 特别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 历史:《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于2020年12月23日被修改前,具有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有权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现状
①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于2020年12月23日被修改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均被“删除”。因此,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能再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寻找依据。
② 2020年主观题考到:自然人购买商品房遭受欺诈的,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在主观题中作答,答案可以是”开放性的”。观点(一):不能(无权)。理由:第一,司法实践遵循的裁判标准一直不承认;第二,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存有疑问;第三,商品房价值较大,标的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过于巨大,难谓公平。观点(二):可以(有权)。理由: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排除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二,将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房屋的自然人定性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第三,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目的,且有利于阻吓司空见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欺诈行为。
六、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
1、违约金的类型
① “惩罚性违约金”。又称“固有意义上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违约,在支付违约金后,其他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的承担不受影响。特点有二:(a)在功能上,系对违约行为约定的私人惩罚,而非对守约方遭受损害的赔偿,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任何其他违约责任并用。(b)必须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② “补偿性违约金”。系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系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约定之目的在于避免或减轻对损失数额的证明责任。特点有二:(a)相对于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虽有一定争议,但依照通说观点和法考遵循的答题标准,若约定了补偿性违约金,违约后,守约方不能选择主张《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只能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理由有二:第一,合同法上的“约定优先”规则;第二,补偿性违约金具有限制违约方违约责任范围的功能,不能轻易损害该功能)。(b)不能与定金罚则并用,也不能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用。
2、补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 法条:《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理解:
①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仅在当事人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可以调整。
② 当事人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按约定;但是,经审查不调整违约金将导致显失公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3、补偿性违约金数额的“增加”
◐ 甲、乙订立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乙提供证据证明甲违约给乙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乙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 理解:
① 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但有上限。根据通说,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新为限。即法院(仲裁机构)最多只能将违约金增加到20万元。
② 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增加的数额,由法院(仲裁机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自由裁量予以确定。
③ 假设法院(仲裁机构)考虑以上因素,决定将违约金增加到16万元,乙只能请求甲支付16万元的违约金,不得再依照《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4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4、补偿性违约金数额的“适当减少”
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是否属于“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法院(仲裁机构)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自由裁量予以确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9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9条第二款)。
② 违约方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69条第三款)。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遵循的“裁判要点”是,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根据指导案例166号改写)隆昌公司(以下简称“甲”)不对城建重工公司(以下简称“乙”)履行到期的528万元的价款支付义务,乙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甲败诉,甲损起上诉后,双方订立《和解协议》约定:”第一,甲撤回上诉;第二,乙解除在另案中对甲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等财产保全措施;第三,528万元价款,甲于10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于12 月31日前支付228万元,甲违约的,支付80万元违约金。”《和解协议》订立后,甲撤回上诉,乙申请法院解除对甲的财产保全措施,甲按约支付了300万元价款,另外228万元拒绝按约支付。对此,乙采取两项法律措施:第一,依照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申请对甲强制执行228万元;第二,诉请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不履行《和解协议》的80万元违约金。甲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① 约定的80万元违约金,的确远远高于因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
② 但是,《和解协议》订立后,乙按约解除对甲的财产保全措施后,甲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酌减违约金,属于以有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违约金酌减请求权,属于权利滥用,不发生该权利的固有效果。
③ 法院可以判决驳回甲酌减请求。
【真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 特别提示: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有关的抵充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57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之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债务人的履行顺序:(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三) 利息;(四) 主债务。”
七、减价请求权(《民法典》第582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
◐ 减价请求权
⊙ 法条:
① 《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 《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理解:
① 减价请求权,又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指双务合同中,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守约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的减少价款(报酬)的违约责任。
② 在性质上,减价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守约方主张减价请求权时,即依法相应减少价款(报酬)数额。相应减少的数额为,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的差价。
【例】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将崭新的A车出售给乙。”甲于6月1日向乙交付了A车。9月1日,乙了解到A车在售前因严重事故受损,甲维修后隐瞒该事实交付给乙。乙依照《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① 因减价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需要甲同意,甲应当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甲不能主张:”你把A车还给我、我给你换一辆没有问题的。”因为,乙可能希望继续保有A车(因为他开着这辆车追到了现在的太太)。
② 当乙对甲主张减价请求权时,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减少的数额是,A车交付时(6月1日)“没有该瑕疵的A车的市场价格(30万元)”与“有该瑕疵的A车的市场价格(22万元)”之间的“差额”(8万元)。
八、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9条)
◐ 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① 《民法典》第589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
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② 《民法典》第589条第二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九、加害给付(《民法典》第186条)
1、加害给付的概念与特点
◐ 法条:《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概念:加害给付,指合同义务人瑕疵履行行为,在成立违约的同时,还依法成立侵权的一种违约形态。
◐ 特点:加害给付的特点是:(a)合同义务人瑕疵履行的行为,给合同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损害,成立违约。(b)该瑕疵履行行为同时给合同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人身、现有财产)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亦成立侵权。
2、加害给付的救济
① 成立加害给付的,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发生请求611党合。(a)受损害方有权择一主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受损害方选择主张的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另一请求权亦随同消灭。(b)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救济,不能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② 受损害方选择提出诉讼请求后,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③ 选择提起违约之诉的优点有二:(a)证明责任较轻,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明文规定违约须债务人具有过错的除外);(b)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较宽,因违约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亦在违约赔偿的范围之内。
选择提起违约之诉的缺点是,受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能请求合同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 选择提起侵权之诉的优点是,不受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合同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亦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选择提起侵权之诉的缺点有二:(a)证明责任较重,需要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除外);(b)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较窄,因加害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加害给付与精神损害赔偿
◐ 法条:《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理解:加害给付造成受害人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损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无论受害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均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真题】甲商场促销期间,乙前往购买一台豆浆机时,甲商场免费附送了一罐奶粉。食用该奶粉后,乙因奶粉质量问题上吐下泻,乙请求甲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甲商场以乙未支付奶粉对价为由拒绝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可请求甲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可请求甲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 由乙自行承担损失
D. 可请求奶粉的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