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四、著作权的内容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六、邻接权
七、对著作权(邻接权)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
八、对著作权的限制(之二):法定许可
九、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
十、著作权侵权与邻接权侵权
一、著作权的客体
(一)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
1、透过事例体味“作品”的概念
◐ 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表达,具有“非物质性”(又称“无形性”),作品虽可被感知,但不能在物理层面上被触摸到。无论多么喜欢一个作品,也不能”拥着它入睡”,而只能“枕着它的名字入眠”。因此,作品还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性,一旦被创作出,作品就不可能在物理上被消耗。
◐ 作品载体:复制或传播一个作品需要借助于”作品的载体”。作品的载体(图书、CD、网络服务器硬盘等)是一种物质实在,是物权的客体,而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例如,小说被印制在1000册图书上以后,小说就有了1000个物质载体,但这1000个载体上只有一部作品。是这一个作品(作为文字作品的小说),而不是那许许多多的载体,才是著作权的客体。因此,《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例】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的原件。
① 问题(一):甲请求乙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立否?答:不成立。理由:甲之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以画的原件为载体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表达”,是一种“无形财产”。作品不会因为原件被撕毁而遭受侵害,故而,乙撕毁画作原件的行为不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害。
② 问题(二):甲请求乙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立否?答:成立。理由:该画的原件是一个物(动产),系甲之所有权的客体,乙过失撕毁画原件的行为侵犯了甲对画的原件(作品载体)的所有权。
③ 著作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由此决定了侵害著作权与侵害物权所要求的加害行为的形态也不同。
【例】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甲将该画原件以50万元出卖给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后未经甲同意,乙许可丙药厂使用《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面广告(丙为此向乙支付报酬200万元)。
① 问题(一):甲起诉丙侵犯著作权,能否成立?签:成立。理由:甲向乙移转的是对物(画的原件)的支配权,并未移转对作品的支配权。乙仅取得原件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除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外,该作品上的其他著作权(包括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甲享有。丙的行为侵犯了甲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和获得报酬权。
② 问题(二):《冰冰出浴图》这张画的原件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到底有什么区别?答:(a) 画的原件是物,系物权的客体,属于有形财产,看得见,摸得着;(b) 作品是有独创性的智力表达,系著作权的客体,属于无形财产,看不见,摸不着,但可感知;(c) 这幅画的原件是这个作品的载体。
【例】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甲、乙约定:“甲以50万元将该画原件出卖给乙;并以500万元将该画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乙。”甲、乙均已履约。此后,甲凭记忆临摹了一幅与《冰冰出浴图》一模一样的国画《冰冰出浴图(二)》,并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冰冰出浴图(二)》出卖给路人丙。
① 根据甲、乙间的约定,《冰冰出浴图》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已归乙享有。
② 《冰冰出浴图(二)》系对《冰冰出浴图》的精确临摹,不构成创作,而系对《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的复制行为;甲将其出卖给路人丙,而系对《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的发行行为,均受乙所受让之著作权的控制。
③ 结论: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④ 《冰冰出浴图》这一作品虽出自甲之手。但在甲将对这一作品的支配权(著作权)让渡给乙之后,甲对这一作品的利用行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均受制于乙。
◐ 作品VS专利VS商标
不仅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这一特点,专利权的客体“专利”以及商标权的客体”商标”,也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这一特点。
⊙ 专利:甲公司在中国对抗过敏药”开瑞坦”享有专利权并在中国制造销售”开瑞坦”药丸。
① 甲专利权的客体”产品专利”,是一个(由A、B、C、D和E五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无形性”的特征。
② 甲制造并销售的一粒粒”开瑞坦”药丸,是物(专利药品),不是甲专利权的客体。
③ 在甲诉乙侵犯甲“开瑞坦”专利权的诉讼中,判定乙是否侵犯甲专利权的判定标准,是看乙擅自制造销售的药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了甲专利技术中的A、B、C、D和E五个技术特征,而不是看乙制造销售的药丸是否与甲制造的”开瑞坦”药丸在外观上相同或近似。
⊙ 商标:甲公司在中国对某抗过敏药注册了“开瑞坦”文字商标,经过使用成为驰名商标。
① 甲该注册商标权的客体“文字商标”,是由“开瑞坦”三个汉字所形成的一个具有显著性的符号,具有“无形性”的特征。
② 因药品上的“开瑞坦”属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因此,乙擅自在制作出售的拿铁咖啡表面使用“开瑞坦”字样,以及丙擅自在制作出售的汽车上使用”开瑞坦”字样,均构成对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作品的特征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要素有三:
① 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 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须为能被客观感知并能稳定复制的外在智力表达)。
③ 须具有独创性。
3、独创性的要素
◐ “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
① 从无到有独立创作;
② 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 “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理解上注意三点:
① 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 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高度。
③ 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
【例】诗人甲、乙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游庐山活动,晚上回宾馆进餐洗浴后,回各自房间创作。令人惊叹的是,他们各自创作的一首诗居然分毫不差。碰巧!诗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① 假设在历史上没有苏轼的《题西林壁》。
② 两个作品一模一样。
③ 源于诗人甲、乙各自的独立创作。甲、乙均对其各自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
【例】诗人甲许久无作品问世。一日,酒后,灵感突降,将一首古诗改成下面的模样:“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① 虽然只是把别人的诗重加标点,但新作品就这样诞生了,甲对自己创作的“新词”享有著作权。
② 创啊创!
【例】2016年,丑老钟在上海青浦讲课时,为招同学们高看一眼,绞尽脑汁整出一首诗。诗曰:“横看成岭侧成峰,多少楼台烟雨中。停车坐爱枫林晚,人面桃花相映红。”
① 此诗也粗陋,且不无亵渎名篇之嫌,但以独创性标准论之,仍不失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作者丑老钟对其享有著作权。
② 独创性的要求,不算很低,也不算太高!
4、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① 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② 电视节目表
③(仅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须注意:有些电话号码簿,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例如:按照餐厅类别编写的名为“美食地图”的餐厅电话号码簿。)
④ 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见例8)。
⑤ “大头贴”(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
【例】甲为某公司业务员,推销一种高级营养品。作为一个有心人,甲历经千辛万苦,收集了数百名客户的电话号码与住址等信息,仅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成册。乙公司生产类似功能的营养品,得到甲编制的电话号码簿后,复印200册,交给公司推销员在业务中使用。
① 甲编制顾客电话号码簿,”浑身冒汗”,呕心沥血,但该电话号码簿仅系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无独创性,不是作品,甲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② 结论:乙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1年判决的Feist案,将构成作品的条件由“额头冒汗标准”更改为“独创性标准”,其争议内容就是“以姓氏笔画排列的电话号码簿”是否属于作品,应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乙临摹了一张,惟妙惟肖,外人莫辨彼此。后来,丙药厂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使用乙临摹的《冰出浴图》给自己的减肥药做广告。
① 乙精确临摹的行为,仅系对原作品的复制行为,未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乙对临摹的《冰冰出浴图》复制件不享有著作权,乙仅对画的载体享有所有权。
② 丙侵犯了甲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展览权、获得报酬权。
③ 丙不曾侵犯乙的著作权(因为乙对临摹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真题】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A. 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 著作权法、商标法
C.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① 思想
②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
③ 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④(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
⑤ 竞技体育活动(如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演)。
⑥ 公有领域的作品(如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设明文,但在确定《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时,我国著作权法应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①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② 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之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观念(Idea)。
③ “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思想、思路、观念、构思、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技术方案、工艺和方法等。
【例】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钟某,皓首穷经,历三十年苦心孤诣之研究,确认了一段历史事实:“安史之乱时,杨贵妃在马嵬坡被赐死之际,被一个和尚拯救,二人携手东渡抵达日本,定居北海道,颐养天年凡45载。”钟某还针对这一史实连发数篇论文,石破天惊。上海作家韩某闻知后,擅自以该史实为基础,连续创作两部长篇小说《贵妃夜奔》和《空也色》,一时洛阳纸贵,销售数百万册。不曾想,此事居然成讼,钟某将韩某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要求韩某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① 呕心沥血确认(获知)的历史事实(客观事实),属于广义的思想观念(Idea),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钟某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② 若韩某抄袭了钟某的论文,那就构成著作权侵权了。因为论文是对史实的表达(Expression),若具独创性,系作品,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③ 除历史事实外,统计事实(数据)、科学事实、新闻事实等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④ 《著作权法》是不是很有意思?
【例】清华大学讲师钟某发明了“人造鸡蛋”,并获得产品专利权。社会闲杂人员王某在网上阅读该专利说明书后,大肆制造人造鸡蛋出售,年获利5000万元。
① “人造鸡蛋”产品专利,是一种技术方案(Scheme),属于思想观念。可为专利权的客体,但不能为著作权客体。
② 若钟某状告王某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可获胜诉判决。
③ 若钟某仅状告王某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法院应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例】清华大学讲师钟某发明了“人造鸡蛋”,并获得产品专利权。钟某还专门为此撰写《人造鸡蛋生产流程ABC》的小册子。社会闲杂人员王某在网上阅读该专利说明书后,大肆制造人造鸡蛋出售,年获利5000万元。第二年,王某欲扩大生产规模,又招聘员工200名。王某擅自将《人造鸡蛋生产流程ABC》复印200份,发给员工,人手一册,誓以“7.8%的年增长率”生产人造鸡蛋。
① 《人造鸡蛋生产流程ABC》是对思想(发明之技术方案)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系作品,其作者享有著作权。
② Now!钟某若起诉王某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获胜诉判决。
③ 王某将“专利说明书”复印200份,发给员工,人手一册,构成对“专利说明书”作者之著作权的侵害(按:“专利说明书”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存有争议。老钟请教过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的主审法官,获肯定答案!)。
④ 知识产权法太搞了!
2、“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
① 所谓“混同原则”,是指若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著作权法会以思想与表达的“混同”为由,拒绝对表达提供保护。不仅如此,当某一表达成为事实上的标准时,即使存在其他替代性的表达,竞争者也没有选择该替代性表达的自由,此时,《著作权法》也拒绝对该表达提供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计算机标准键盘的布局设计”(它有无数的替代性方案,但市场只接受符合该标准的键盘布局)。
例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② 所谓“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捕写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最先(首次)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成立著作权侵权。
例子:反映纳粹德国的电影,均需采用描述党卫队、啤酒馆、”希特勒万岁”口号等标准场景,否则就无法创作特定的电影作品。
【例】甲出版了一本详细介绍其独创的“复式记账法(Book-Keepding by Double En-try)”的专著,专著中载有甲精心设计的使用该复式记账法的记账表格,在该专著的附录部分,甲还以“简洁优美”的文字(增一字太多减一字太少)首次披露了几个“甲首创的私房菜谱”。后甲发现乙公司擅自制作与甲专著中类似的表格用于以“复式记账法”记账,丙餐馆将甲专著中的“可乐鸡翅”这一菜谱复制多份以方便厨师制作“可乐鸡翅”。
① 乙公司用于记账的“凭式记账法”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甲在专著中绘制的记账表格系使用这一记账方法的唯一表达或者有限表达,则基于表达与思想混同的规则,甲对专著中记载的记账者格也不享有著作权。
② 丙餐馆擅自使用甲发明的“可乐鸡翅菜谱”属于思想,甲不享有著作权;丙餐馆复制的甲专著中所载菜单,系思想的唯一或最佳表达,甲也不享有著作权。
3、无著作权的作品或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5条)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作品或智力成果:
①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注意:私人译文可享有著作权)。
② (通过报纸、期刊、廣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③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例】老钟颇费踌躇后,未经任何人允许,在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所载的数千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中,用心挑选并下载了300余个,未作修改,即按照精心设计的40多个栏目汇编成册,冠以《中国知识产权Leading Case(2006—2016)》之名,送某出版社出版,一时洛阳纸贵(因选编独具特色,特别方便使用)。二娃未经老钟允许,擅自将《中国知识产权Leading Case(2006—2016)》复制一万册,送各盗版书商销售。
① 问题(一);若撰写《Leading Case》所载裁判文书的法院(或法官)诉请老钟和(或)二娃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能否成立?答:不成立。原因:作为正式司法文件的裁判文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 问题(二):若老钟诉请二娃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能否成立?答:成立。原因:因老钟的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Leading Case》系汇编作品,老钟系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汇编,若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仍可构成汇编作品。
(三) 特殊问题:违禁作品(制品)与“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制品)
◐ 违禁作品(制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4条)?
⊙ 法律规则的变化
① 《著作权法》于2010年第二次修改以前,《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规范内容时,”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a) 对于“以中国为起源国”的作品,这一规定并无毛病;(b) 但对于“以其他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这一规定违反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的”自动保护原则”。所以,需要修改。
② 《著作权法》经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改以及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后,《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规范内容时,“违禁作品(制品)”受著作权法一定程度的保护。
⊙ “违禁作品(制品)”的法律地位: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违禁作品(制品)属于”违禁作品(制品)”(如:木子美的性爱笔记、饭岛爱的AV遗作、”艳照门”的摄影作品、中宣部确定的禁书、Playboy杂志),2010年2月26日以后,其法律地位是:
① 违禁作品(制品),中国可自主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出版、传播(著作权人的“自用”受限制)。
② 违禁作品(制品),仍受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若有人侵犯其著作权(邻接权),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仍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得“禁止他用”),只是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因为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没有自用权,自己原本也不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经济利益)。
⊙ 举重明轻:“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制品):“侵权演绎作品(制品)”、擅自出版的无书号作品、擅自发行(放映)的未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批进口的电影等等,属于”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制品)”,不属于违禁作品(制品)(违禁作品与制品,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与制品),举重明轻,违反出版法规的作品(制品),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保护程度更高(甚至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真题】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A. 法院判决书(√)
B.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 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四) 常见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3条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 作品的主要类型
①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②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③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④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⑤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⑥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⑦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⑧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⑨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⑩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⑪ 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⑫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⑬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⑭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五) 各类作品中值得强调的几个问题
1、魔术(杂技、马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 问题:甲设计了一个内容为“将一枚戒指定在半空中”的魔术,并设计了表演时相应的形体动作、姿势、表情。在这一魔术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 答案:
① 该魔术中包含的“魔术技巧”“魔术秘密”属于思想观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若乙采用完全不同的形体动作、姿势、表情公开表演甲设计的“将一枚戒指定在半空中”的魔术,不成立侵权。
② 该魔术中包含的具有独创性的”形体动作””姿势””表情”等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若乙擅自采用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形体动作、姿势、表情公开表演甲设计的“将一枚戒指定在半空中”的魔术,成立侵权。对”魔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 项也强调了“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这一要素。
2、(作为图形作品的)“地图”中何种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① 地图中的下列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a) 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要素(如我国的版图形状) ;(b) 无独创性的选择、编排和处理(如在地图中标注的我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名称) ;(c) 地图中反映客观事实的成分(如两个地点的空间位置;再如在绘制的地图中首次列出的城市所有街道的名称) 。
② 地图中的下列具有艺术性和美感的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a) 对标注对象的选择和取舍(如选择标注哪些景点古迹、购物中心、机关单位、大中学校等) ;(b) 对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如选择以文字还是标志性建筑物的图形标注北京大学;再如选择以何种色彩、色彩组合标注河流、街道、建筑物) ;(c) 对图案形状、大小所进行的有独创性的取舍和艺术处理(如为了追求艺术性与可读性,对客观的地理位置所进行的变形处理) 。
3、(作为图形作品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①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之所以成为作品,是因为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所包含、呈现的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这才是设计图符合独创性标准的方面,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侵犯设计图著作权的行为仅限于擅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② 与设计图相对应的立体工程或产品,若只有实用功能而无艺术美感,或者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在物理或观念上无法分离(不能独立),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因此,原则上,擅自按照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设计图进行工程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
(六) 实用艺术品
1、实用艺术品(Works of Applied Art)受保护的条件
①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首饰、玩具、家具、壁纸、服装、小摆件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② 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三个条件。(a) 实用功能与具有美感的艺术设计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相互独立; (b) 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c) 艺术设计部分具有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反例如宜家的“马莫特”儿童椅与儿童凳,法院认定其没有满足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甲公司制造出售的“富康”小汽车外形史无前例地采用了赏心悦目“水消形状”,具有强烈的艺术美感和较高程度的独创性(假设啊!否则,难以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同时,该“水滴形状”具有减少空气阻力、稳定车身平衡、增加贴地压力、降低行驶噪音等实用功能。乙公司擅自在其制造出售的“Jili”小汽车上采用了该“水滴形状”。甲以其对“富康”小汽车“水滴形状”这一实用艺术品享有的著作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乙。
① 此例中,“水滴形状”这一艺术设计与其所具有的实用功能在物理上不能独立。
② 若将“水滴形状”变换为其他形状(如“菱形形状”)时,仍然能够实现前述(减少空气阻力、稳定车身平衡、增加防地压力、降低行驶噪音等)实用功能。那么,“水滴形状”这一艺术设计与其实用功能具有观念上的独立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成立。
③ 相反,若将”水滴形状”变换为其他形状(如“菱形形状”)时,将不可避免地减损或丧失前述实用功能,那么,“水滴形状”这一艺术设计与其实用功能无观念上的独立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甲对乙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
④ 原因:著作权不保护实用功能。
⑤ “水滴形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甲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例】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设计完成,并于2022年2月1日首次公开亮相与销售的“花脸猴”牌护眼灯,其特色在于,将立体的一手持金箍棒的花脸猴的滑稽形象设计为台灯的立柱,该滑稽形象前所未有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
① 该立体的花脸猴形象与其所具有的实用功能,既具有“观念上的独立性”,也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还具有较高水准的独创性,因此,其作为实用艺术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 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依照《伯尔尼公的》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其发表权保护期为25年,起算点为2022年1月1日,终止点为2047年12月31日。当然,甲于2022年2月1日的发表行为使其发表权被用尽。其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到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起算点为2023年1月1日,终止点为2048年12月31日。
③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其保护期更长,若为自然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若非自然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
【真题】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
B. “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C. 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D. 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
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
(一) 作者系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 作者系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①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
② 作者的认定规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a)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b)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眷写、校正),均不视为创作,这些人不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 款)。(c)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大型软件、百科全书、地图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d)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著作权法》第12条第1款)。
(二) 通过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取得著作权的系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 有关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两个条文
① 《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② 《著作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③ 《著作权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 作品何时(When)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②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③ 《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④ 《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1、著作权的地域性
著作权具有”地域性”,基于此地域性,不同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时点并不相同,分两种情况:
① 对于“以中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基于主权,中国可以“随意”规定其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和时间。《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和第2款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其规定,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国为起源国,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须发表,无须固定于载体、亦无须办理著作权登记)。须注意;有些时候,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也可能属于“以中国为起源国”的作品(详见后述)。
② 对于“以外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在中国并不当然受到承认和保护。仅在根据中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规定,该作品“符合特定条件”,从而“以成员国或缔约国为起源国”之时,中国才对其负有保护的义务。须注意:有些时候,中国人创作的作品,也可能属于”以外国为起源国”的作品(详见后述)。
2、起源国的判断
作品的起源国(country of origin),不仅决定一部作品是否受中国保护,何时受中国保护(受保护的时间);还决定一部作品是仅依照中国《著作权法》受保护、还是另须依照《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受保护(受保护的标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4条的规定,须按照下列三个规则(“连接点”)确定一个作品的起源国:
① 对于“首先”在某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该成员国为起源国;对于在分别给予不同保护期的几个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以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成员国为起源国。所谓“同时”,指于30天内出版。
② 对于同时在某一非成员国和某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后者(成员国)为起源国。
③ 对于“未出版”的作品,或首先在某一非成员国出版而未同时在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作者为其国民的成员国为起源国。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至第4款落实了《伯尔尼公约》第3条之要求。根据其規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仅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① 该作品”以中国为起源国”的(比如”首先”在中国出版),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时点和条件提供保护。
② 因下列三种原因(即“连接点”),该作品“以成员国(或缔约国)为起源国”之时,中国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时点和条件提供保护。这三种原因是:(a) 作者为成员国的国民的(国籍标准);(b) 作者并非成员国的国民,但在成员国有经常居住地的(惯常居所标准);(c) 作者并非成员国的国民,在成员国亦无惯常居所,但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出版标准)。按:所谓“同时出版”,并不要求系同一天出版,而是指作品在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其他国家出版。
(四) 作品如何(How)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 作品受中国保护的程度
⊙ 对于“以中国为起源国”的作品。
完全依照中国法律(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22条、第23 条) 之规定提供保护。该保护无论低于还是高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均不违反《伯尔尼公约》(原因:《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法律规定) 。
⊙ 对于“以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
中国须按下列规則提供保护:
①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 款) 。(a) “最低保护标准”,指《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b) “国民待遇”,指中国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中国公民之著作权保护(按:国民待遇有三个例外,保护期例外、追续权例外、实用艺术作品例外) 。
② “自动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以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其在中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如固定、著作权登记、发表等) 。
③ “独立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以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中国对其提供保护时,“不考虑起源国对该作品是否提供保护”,而是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要求进行保护。
【例】克林顿(美国前总统)创作自传《My Life》,尚未在任何一个国家出版。因美国与中国均为《TRIPS》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克林顿为美国国民。所以:
① 虽尚未出版,但基于国籍这一连接点,该作品以美国为起源国。
② 《My Life》在中国获得自动保护,自创作完成之日,无须履行任何程序,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③ 但是,并非按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提供保护,而是按照《TRIPS》《伯尔尼公约》《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规定之标准受保护。
【例】伊朗的内贾德创作杂文集《My Dear Country》。迄今为止,伊朗未参加任何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伊亦未签订任何保护著作权的双边协议。内贾德不属于成员国国民(也不属于缔约国国民)。所以:
① 若内贾德在任何一个《TRIPS》《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拥有经常居住地(基于此连接点,该作品以该成员国为起源国),《My Dear Country》在中国获得自动保护,自创作完成之日,无须履行任何程序,按照公约规之标准受保护。
② 若内贾德在任何一个《TRIPS》《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均不拥有经常居住地,原则上,《My Dear Country》在中国不能获得自动保护!仅在下列两种情形,《My Dear Country》才能在中国受保护:(a)若《My Dear Country》首先在中国出版(基于此连接点,该作品以中国为起源国),自出版之日起,依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内容受保护;(b)若《My Dear Country》未在中国出版,但在任何一个《TBIPS》《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出版(基于此连接点,该作品以成员国为起源国),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按照《TRIPS》《伯尔尼公约》规定之标准受保护。
【真题】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 《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 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 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 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一)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②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②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经”双重许可”或”多重许可”,即,须经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原因在于:演绎作品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演绎者并没有改变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一个是原有作品,另一个(或另一些)是派生作品;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之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著作权。
【例】2007年4月1日,钟某将Shakespeare所著的《Hamlet》的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本的《哈姆雷特》。
① 除著作人身权外,Shakespeare的《Hamlet》已过保护期,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
② 钟某所翻译的中文版的《哈姆雷特》系演绎作品,钟某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③ 原作Shakespeare的《Hamlet》的著作财产权虽已过保护期,但以其为基础的演绎作品,仍可享有著作权。
④ 注释、整理《论语》,亦同。
【例】2007年4月1日,钟某未经允许将《Harry Potter and the Philosopher’s Stone》翻译成中文版本的《哈利·波特与魔法石》。
① J.K. Rowling对其创作的英文版《Harry Potter and the Philosopher’s Stone》享有著作权。
② 钟某擅自翻译,在学理上,中文版的《哈利·波特与魔法石》被称为“侵权演绎作品”。通说认为,钟某对这一侵权演绎作品仍享有著作权。若A出版社未经钟某同意出版中文版的《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仍成立对钟某著作权的侵害。
③ 若A出版社欲出版钟某翻译的中文版《哈利·波特与魔法石》,不仅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钟某的同意,还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J.K.Rowling 的同意。
④ 若A出版社出版中文版的《哈利·波特与魔法石》时仅取得钟某的同意,A出版社侵犯了J.K.Rowling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例】George Orwell创作英文小说《1984》,甲翻译成中文,乙依照中文改写成话剧,丙依照乙的话剧改写成电影剧本。丁未经任何人同意,依照丙创作的电影剧本摄制电影《1984》并复制、发行、放映。
① 演绎作品包含两个以上的作品,每一个作者对其独立创作的部分均享有著作权。就演绎作品而言,使用下游作品时,须经下游作品和上游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或多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 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Orwell对英文版《1984》、甲对中文版《1984》、乙对《1984》中文版话剧剧本、丙对《1984》中文版电影剧本之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真题】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 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 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 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二)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1、合作作品的概念
什么是合作作品?成立合作作品,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 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因此,120回的《红楼梦》不属于合作作品,因为创作后40回的高鹗与创作前80回的曹雪芹无共同创作的合意)。
② 合作作者均参与了共同的创作活动。没有参加创作,仅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 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第14条第1款)。
②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
③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第14条第2款)。
④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⑤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
【真题】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 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 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②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例】甲创作文章《可爱的洪水猛兽》,发表干《Facebook》杂志。
① 甲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包括汇编权。
②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③ “汇编权”其实就是禁止未经许可”被汇编的权利”。
【例】甲创作文章《可爱的洪水猛兽》,发表干《Facebook》杂志。乙主编杂文集《杂的文》,欲选取80位作家的杂文各一篇,其中包括《可爱的洪水猛兽》。
① 若乙未经甲的同意,即将《可爱的洪水猛兽》汇编入《杂的文》并出版发行,乙的行为构成对甲汇编权的侵害(当然还侵害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自不待言)。
② 若《杂的文》对80篇文章的选择编排具有独创性,则第81个作品(汇编作品)诞生,乙对汇编作品《杂的文》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③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例】甲创作文章《可爱的洪水猛兽》,发表于《Facebook》杂志。《读者》杂志社予以转载。
① 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读者》杂志社享有法定许可权,可以不经甲许可,对《可爱的洪水猛兽》转载、摘编(即:未经同意,也不侵害甲的汇编权)。
② 每一期《读者》杂志均为一汇编作品,《读者》杂志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③ 若清华紫光公司希望将该期《读者》制作成电子光盘发行,不仅须经《读者》杂志社(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还须经文章、插图的著作权人(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其中包括甲)。
【真题】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四)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② 《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著作权法》第17条第3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所谓“制作者”,又称“制片者”,指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
②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a) 署名权;(b) 获得报酬权。
③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④ 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a)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b) 获得报酬权。
◐ 特别提示:影视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的特别之处
首先,影视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常常是一个演绎作品(是对小说、剧本等的演绎作品)。其次,影视作品还是一个合作作品(由导演、摄影、主要演员、服装、道具、作词、作曲等共同创作完成)。但是,为了方便影视作品的传播,同时考虑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在著作权的归属规则上,影视作品不按照”普通演绎作品”和”普通合作作品”对待,而是作为”特殊演绎作品”和”特殊合作作品”对待。
⊙ 作为特殊演绎作品:
① 一方面,影视作品仍然是原作品(小说、戏剧、剧本)的演绎作品,影视作品中包含双重作品、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将影视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如改编成漫画书出版,或改编成戏剧上演),应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应经原作品著作人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制片者)的许可。
② 另一方面,影视作品被作为特殊演绎作品对待,特殊之处在于,”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利用影视作品本身的权利(即以不将影视作品改编成其他文艺形式的方式利用)、完全属于制作者、无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 作为特殊合作作品:影视作品虽系合作作品,但在著作权归属规则上,不按”一般合作作品”对待,而是被作为“特殊合作作品”对待,其特殊之处在于:
① 对作为整体的影视作品,其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或者按照约定);
② 其他参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如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等),对作为整体的影视作品,仅享有署名权与获得报酬权,不再享有其他著作权;
③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电影作品、电視剧作品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 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真题】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
A. 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
B. 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
C. 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
D. 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
(五)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指作者为完成其所在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下:
①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自普通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普通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此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②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三项权利:(a) 署名权;(b) 获得奖励权;(c) 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包括三类:(a)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b)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例】甲电影制片厂安排员工乙创作剧本《被解救的姜戈》用于拍摄电影,但没有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属。
① 《姜戈》剧本属于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乙享有。
② 自乙向甲交付作品之日起2年内,甲享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③ 自乙向甲交付作品之日起2年内,乙未经甲的许可,不得将《姜戈》剧本许可第三人摄制电影。但乙可以不经甲的允许,将《姜戈》剧本许可第三人出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
④ 自乙向甲交付作品之日起2年内,如经甲的许可,乙许可第三人将《姜戈》剧本摄制成电影,由此获得的报酬由甲、乙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⑤ 乙向甲交付作品之日起2年后,甲不再享有在义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乙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例】2021年7月前后,为完成所在单位甲报社分配的报道任务,乙撰写并发表了系列纪实报道《中国地产一路侃》,发表后受到广泛追捧,因事先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甲、乙对《一路侃》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争执。
① 《一路侃》属特殊职务作品。
② 《一路侃》的著作权由甲报社享有。
③ 乙对《一路侃》享有三项权利:第一,署名权;第二,获得奖励的权利;第三,获得报酬的权利。
◐ 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VS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无约定时)二者的权益归属状况正好相反!
①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单位享有。
②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理由:作品是作者的“精神产儿”)
【真题】甲在乙学校任英语教师期间,根据乙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约定:”甲在乙学校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均为乙享有。”后甲创作完成了一英文写作教程《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乙学校出版发行。后甲自乙学校辞职进入丙学校担任英语教师,经甲许可,丙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将《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复制后供学生课堂使用。丁书店向学生收购正版《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二手书出卖,获利颇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乙约定《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著作权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因该约定系格式合同
B. 《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的著作权归乙学校享有(√)
C. 丙学校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侵犯(√)
D. 丁书店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六)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③ 《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④ 《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原则:
① 委托人与受托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a) 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b) 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 例外:
①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a) 有约定的,按约定。(b)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
②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a) 构成法人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b) 不构成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执笔人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
【例】A委托B撰写一部描述A的自传体作品。A和B未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① 因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由A享有。
② 自传体作品,指以第一人称叙述的个人传记(如《我的前半生》;再如《我和花脸猴不得不说的话》)。
【例】A委托B撰写一部描述革命先烈C的自传体作品。A和B未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亦未约定A对该作品的使用范围。
① 因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由B享有。委托人A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② 问题:两例为什么会有不同呢?答案:A委托B为“A”创作一部自传,且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应当适用《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4条;而A委托B为”革命先烈C”创作一部自传,且未约定著作权归属,C已经去世了,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19条。
【真题】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 归王某所有
B. 归李某所有(√)
C. 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 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七) 美术作品(攝影作品)著作权的特别规则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② 《著作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例】甲创作的单字书法作品《道》刚刚装裱好,尚未公之于众,乙即以10万元的价格购得后悬挂于办公室供人观瞻。甲、乙未作其他约定。丙见后十分喜爱,乙请人翻拍装裱一份后送给丙悬挂于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营业大厅。
① 甲将书法作品《道》原件的所有权转让给乙,产生三个法律效果:第一,乙取得原件的所有权;第二,乙取得以原件为载体的作品的展览权;第三,因乙展览原件导致作品公之于众的,不构成对甲发表权的侵害。除此之外,其他著作权仍归甲享有。
② 乙擅自复制作品《道》,构成对甲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害。
③ 丙对《道》复制件的展览(公开陈列),未经著作权人甲许可,成立对甲著作权中展览权的侵害,乙故意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例】甲受乙公司委托创作了雕塑作品《循道逆行》,陈列于乙公司门口,乙公司按约向甲支付了20万元报酬。双方未作其他约定。10年后,乙公司因建设须拆除《循道逆行》,甲知情后,以自己无该作品的备份为由,请求乙公司留出合理的时间供自已复制保存,乙公司以《循道逆行》已经承载乙公司人格特征为由拒绝。
①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一度准备在《著作权法(草案)》第2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后因某种考虑未作规定,对此,形成“法律漏洞”。但前述内容仍可作为“法理”用于填补法律漏洞。
② 《循道逆行》属于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归受托人甲享有。《循道逆行》属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且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因双方事先无相反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理论,原件所有权人乙公司毁损该原件时,著作权人甲享有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的权利,乙公司不得妨害。
(八) 匿名作品(又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内容
◐ 《著作权法》第10条
①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较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② 《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③ 《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 著作权内容初窥
1、著作权包含多项权能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①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 著作财产权包括13项权能: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2、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① 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② 除发表权外,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与继承。
3、著作权遵循“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
① 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的,著作权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因此,著作权并非著作权人的”自用权”,而系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禁止权”。
② 著作权的这一特点对于判定侵害著作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s)具有重要价值: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不具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反之,任何人擅自利用作品的行为只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受控行为,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例如:阅读盗版书籍、展览韩寒的手稿(假设手稿不构成美术作品)等]。
③ 附记:在这一点上,著作权与专利权类似,而与商标权不同。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远远窄于商标权人有权控制之特定行为的范围,故在判定侵害商标权时,需要一一识记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二) 发表权
1、发表权的概念
①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发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公之于众即可,无方式的限制(表演、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均可产生发表的效果)。
② 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须和某种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故而,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a) 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b) 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c) 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
2、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真题】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 乙
B. 丙(√)
C. 丁
D. 丙和丁
◐ 特别提示: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时须顾及他人享有的权利
① 《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例如:甲委托乙影楼拍摄婚纱照,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作为委托作品,婚纱照的著作权归乙享有。但是,若乙未经甲允许,擅自用该照片作广告,会侵犯甲的肖像权。
② 再例如:甲生前给乙写过许多情书,多有肉麻之言,袒露许多不足为外人道之事。甲死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若甲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发表权由原件所有权人乙行使,但是,若乙擅自将这些情书公之于众,有可能侵犯死者甲的隐私。
3、发表权的用尽
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发表权一次用尽,应把握两点:
① 须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若仅对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尚未发表。
② 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例】甲撰写论文《金枝》。甲临终前将《金枝》原稿赠与好友乙,嘱托乙不要发表。后在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上,乙未经甲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金枝》打印100份,分发给与会的学者,当然,乙再三要求学者们不得外传。问:乙是否侵犯了甲之继承人的发表权?
① 答:没有侵犯。
② 理由:因乙仅向特定多数人公开,此种公开不构成对作品的发表。
【例】甲撰写相声《谁不是人渣?》。甲于1988年在电台试演后,虽多次修改,仍不满意。甲遂嘱咐家人,永世不得发表相声《谁不是人渣?》。后甲不幸辞世,举国哀痛,乙出版社为了纪念甲,出版了甲的相声录音带合集,其中包括《谁不是人渣?》。
① 问:若甲的继承人就乙出版相声《谁不是人渣?》起诉,要求乙承担侵害发表权的责任,有无道理?
② 答:无道理。
③ 理由:因《谁不是人渣?》已由甲自行公之于众,《谁不是人渣?》上的发表权已用尽。
【真题】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
D. 隐私权(√)
答案解析:
① 谢某对其创作的求爱信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求爱信虽被何某读了一万遍,但尚未向第三人公开,尚未发表。何某将求爱信公之干众的行为侵害了谢某的发表权,故A选项正确。
②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以交互式传播的方式上载到互联网为”典型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B选项正确。
③ 何某无侵犯谢某荣誉权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
④ 擅自公开披露权利人不愿第三人知悉的私密信息,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三) 署名权
1、署名权的内容
◐ 法条:《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理解:
① 署名权归作者享有,内容包括:(a) 决定“是否”署名;(b) 署名的,决定“如何”署名(即决定署真名还是署假名);(c) 决定合作作者的署名顺序;(d) 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② 署名权不仅及于原作品,还及于演绎作品。因此,使用演绎作品时,不仅应当尊重演绎作品作者的署名权,还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
◐ 侵权认定:使用他人作品时,违反作者“是否”署名的意愿,违反作者“如何”署名的意愿,以及擅自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均成立对署名权的侵害。
2、合作作品的署名规则
《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1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3、署名权与商业习惯的协调
◐ 法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 理解:
① 例如:在复制发行的邮票上使用他人创作的剪纸、未署剪纸作者的姓名的,不成立对署名权的侵害,因为邮票的票面太小了。
② 再如:在公共场所公开机械表演录音制品中的音乐作品,未将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一一报出的,不侵犯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因为如此行为的要求是不可期待的。
③ 又如: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印制在制造销售的床单上时,未署美术作品的姓名的,不成立侵犯署名权,因为依照习惯床上用品使用的图案一般不标注作者姓名。
4、一个如何定性有争议的规定
◐ 规范:《著作权法》第53条第8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侵权的工具设备等行政责任。
◐ 例子:甲擅自在自己创作的画作上签署国画大师乙的姓名与印鉴后出售。再如:史大生在户口管理机关将自己的正式姓名更改为”史铁生”后,创作散文集《我与天坛》后署名”史铁生”出版。
◐ 理解: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53条第8项的规定,虽有争议,但多数观点(也是通说)认为,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只有创作作品的人,才享有署名权。未创作某一特定作品的人,对该特定作品自然不享有署名权。因此,上述两例中甲的行为与史大生的行为不成立对乙和史铁生署名权的侵害,而是属于”假冒”他人姓名,仅成立对乙和史铁生姓名权的侵害。
【真题】应出版社约稿,崔雪创作完成一部儿童题材小说《森林之歌》。为吸引儿童阅读,增添小说离奇色彩,作者使用笔名“吹雪”,特意将小说中的狗熊写成三只腿的动物。出版社编辑在核稿和编辑过程中,认为作者有笔误,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出版社将《森林之歌》批发给书店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B. 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C. 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D. 书店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
(四)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全权的内容
⊙ 含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基本上是一回事。若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对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 下列两种行为不构成对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①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时,问题变得复杂而微妙。因为,表现手段的不同,要求作出变更。如将唐诗译为英文,便难以做到”信达雅”。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 等视听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即不得改变情节、角色的主要特征、作品的原有性质和作者的基本寓意)。
② (a)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36条第2款)。(b) 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包括不能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
【例】2015年1月,老钟提供给出版社的《钟秀勇讲民法》书稿的序言部分有这样一段话:”人应当’To New Be’。年轻人更应当’Stay hungry,Stay foolish’。To New Be才是真牛。”出版社的小编未经老钟同意,擅自去掉“To New Be才是真牛”这一句。
① 作品是作者的“精神产儿”,承载着作者的认知、理想、态度、姿态、愿望、诉求、情怀等核心精神利益,因此,作品以什么内容、什么面貌呈献给受众,应由作者“决定”与“控制”。
② 图书出版社擅自对”内容”予以增删,达到对原作品歪曲篡改的程度,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真题】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暑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
B. 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
D. 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 复制权
1、复制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要件有二:
① 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
② 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例】甲创作牡丹图《天香》,匠心独运,美不胜收。乙在给顾客文身时,多次擅自以《天香》为图案给顾客文身。
① 人的身体亦可成为复制件的载体。乙侵犯了甲对《天香》的复制权与获得报酬权。
② 接受文身服务的顾客没有侵权,我国《著作权法》不禁止对作品的获取与接触。
③ 这个例子,只是想温柔地指出一个坚硬的事实:人的身体,可以作为作品的载体(同样,在继承法上,人体也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的载体,如将自书遗嘱写在自己的肚皮上)。
【例】甲创作系列摄影作品《江山多娇》、乙擅自将30余幅《江山多娇》上传到网络上,丙多次于网上在线浏览。
① 丙在线浏览时,丙的计算机内存会产生照片的临时复制件,但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件作为一种客观的技术现象,无相对稳定和持久性,且无独立的经济价值,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② 丙未侵犯甲的复制权。
2、受复制权控制之复制行为的类型
① 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②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③ 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④ 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⑤ 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录音或作文字记录。
⑥ 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六) 发行权
1、发行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特点:
① 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② 方式为销售或者赠与。
③ 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移转(或者“载体占有的移转”,如发行行为采用保留所有权买卖方式)。
【例】甲(非法本、零基础)花120元购买一套盗版“瑞达学习包”,头悬梁、锥刺股,甲得以480分一考而过2017年“末代司考”。为免“暴殄天物”,甲将该套“学习包”置于某大学西门,标价800元向路人兜售,被老钟发现。
① 问:若老钟诉请甲承担侵犯发行权的责任,成立否?
② 答:成立。
③ 甲擅自向公众出售作品的复制件,属发行行为,受著作权中发行权控制。老钟作为”学习包”著作权人之一,自得为前述主张。
【例】甲(非法本、零基础)花790元购买一套正版“瑞达学习包”,头悬梁、锥刺股,甲得以480分一考而过2017年“末代司考”。为免“暴殄天物”,甲将该套“学习包”置于某大学西门,标价800元向路人兜售,被老钟发现。
① 问:若老钟诉请甲承担侵犯发行权的责任,成立否?
② 答:不成立。
③ 甲向公众出售的系正版图书,其上的发行权已经用尽。
2、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以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例】甲创作散文集《反抗绝望》,授权出版社发行,每册定价15元。乙书店从出版社购进1000册,重新标价,按每册30元出售(此书因故火爆)。
① 甲授权出版社发行该书后,正版书的发行权用尽。
② 乙对公众的发行行为不侵犯甲的发行权。
【例】甲创作散文集《反抗绝望》,授权出版社发行,每册定价15元。乙书店购进盗版书1000册,重新标价,按每册30元出售(此书因故火爆)。
① 发行权仅在正版上用尽。
②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例】甲创作散文集《反抗绝望》,分别授权大陆和香港的出版社发行。该书在大陆销售火爆,在香港却无人问津。乙书店从香港的出版社低价购进1000册,运往大陆高价销售。
① 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甲对同一作品《反抗绝望》,在香港享有的是香港著作权,在大陆享有的是中国大陆著作权。
② 甲在香港发行的正版书,其发行权在香港用尽;但这些正版书的发行权是否亦在中国大陆用尽,目前尚无定论。
③ 乙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专利法》第75条第1项规定授权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不侵权,但《著作权法》无此规定。其间的区别不容混淆!
(七) 出租权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与财产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② 《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③ 《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享有出租权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
目前,仅两类著作权人和两类邻接权人享有出租权,有权控制出租行为:
①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③ (作品的)表演者。
④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
【例】甲创作小说《黑天鹅》,乙改编成电影剧本,丙公司摄制成电影并制作成DVD复制发行,丁为电影配乐,戊公司经丁允许将电影音乐制作成CD唱片复制发行。钟某购进100本盗版《黑天鹅》小说、20本盗版《黑天鹅》电影剧本、50盘正版电影DVD、50盘正版电影音乐CD擅自向公众出租。问:钟某侵犯了谁的出租权?答:
① 钟某的行为侵害了丙和戊的“出租权”。
② 甲、乙、丁不享有出租权。
【例】甲创作歌曲《可可托海的牧羊人》,乙经甲许可公开演唱该歌曲,丙经甲、乙许可将乙的公开演唱制作成单曲CD复制发行。未经允许,丁购买了10盘正版CD出租。
①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甲不享有出租权。
② 丁的出租行为侵害了表演者乙、录音制品制作者丙的出租权。
③ 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包含出租权能,是《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时新增加的。
【真题】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 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 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 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 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八) 表演权
1、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① “公开的现场表演”,又称“公开的活表演”,指面向公众现场表演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文学作品等。
② “公开的机械表演”,指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例如:甲创作歌曲《佛系少女》,经A演唱,B制作成CD唱片。乙餐厅购买该CD唱片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丙卡拉OK厅购买该CD 唱片压缩至电脑在点唱中播放,丁航空港公司购买该CD唱片压缩至电脑供乘客点播播放。乙、丙、丁的行为均属对甲音乐作品《佛系少女》的公开机械表演,须经甲许可。
2、不受表演权控制的两类表演行为
① “非公开的表演”。包括非公开的现场表演(如在家庭聚会上表演歌曲)和非公开的机械表演(如在家中播放电影、CD唱片)。
② “免费的公开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向观众收取费用的“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的公开表演)。
【例】甲创作歌曲《大海》与《春天里》,已经发表。
① 乙在放学回家路上、家庭聚会上演唱《大海》与《春天里》,属于非公开表演,不属于甲的表演权控制的范围,无须经甲同意,乙想唱就唱。
② 丙在毕业晚会上演唱《大海》与《春天里》,系免费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无须经甲同意。
③ 小沈阳在春晚上演唱《大海》,旭日阳刚在浙江卫视演唱《春天里》须经甲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侵犯甲的表演权。
【例】甲创作歌曲《大海》与《春天里》,尚未发表。乙获得该歌曲,在毕业晚会上演唱了《大海》与《春天里》。
① 乙的表演属于免费表演,未侵犯甲的表演权。
② 但该作品尚未发表,乙的行为不成立合理使用,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真题】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 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 合法使用
B. 合理使用
C. 法定许可使用
D. 侵权行为(√)
答案解析:购买光盘(正版还是盗版在所不问),用设备(CD机、DVD机、光盘驱动器、电脑等技术设备)向公众播放该光盘,属于对光盘上音乐作品的公开机械表演行为,受表演权控制,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 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② 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work);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perform-ance)。
③ 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
④ 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表演发生后50年。
【例】周杰伦创作歌曲《千里之外》,由费玉清演唱,中唱公司制作成CD母带,哈根巴克咖啡馆购买《千里之外》的正版CD,未经任何人允许,于营业时间播放。
① “在事实止”,哈根巴克播放该CD的行为,既属于对“周杰伦创作的音乐作品”的公开机械表演,又属于对“费玉清表演活动”的公开机械表演,还属于对“中唱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公开机械表演行为。
② 但“在法律上”,哈根巴克擅自公开播放该CD的行为,仅仅便犯了周杰伦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并未侵犯“费玉清的表演者权”和“中唱公司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均不包含“控制公开机械表演行为”的权能。
③ 须注意:《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新增的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虽然不包含”表演权”;但是,对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和公开机械表演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若哈根巴克咖啡馆拒绝向中唱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则构成对中唱公司“二次获酬权”的侵害。
【真题】作曲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雪花飘飘》,唱片公司乙经甲同意并请歌星丙演唱,将该歌和其他歌曲一起制作成DVD唱片。某酒店将合法购买的该正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关于该酒店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表演权
B. 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
C. 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
D. 合法行为
答案解析:
①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某酒店的公开机械表演行为侵害了甲对音乐作品《雪花飘飘》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 某酒店的行为还属于对乙唱片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公开机械表演,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与第45条的规定,乙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不包括“表演权”,只包括“二次获酬权”。因此,酒店的行为不构成对乙表演权的侵害;题目没有交代酒店拒绝向乙支付相应报酬,亦不构成对乙“二次获酬权”的侵害。综上,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 某酒店的行为亦属对歌星丙表演活动的公开机械表演,但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丙的表演者权中不包含”表演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九) 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 法条:《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理解:
① 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到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② 所谓”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 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2条]。
【例】甲公司拍摄了电视剧《潜伏》,乙旅馆将《潜伏》压缩后,上传到宾馆局域网的服务器上,供住宿的旅客点播。
① 乙侵犯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② 擅自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固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擅自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或在P2P下载模式中上传到自己的电脑分享文件夹中),亦同。
【例】甲摄制了电影《荒野猎人》(The Revenant)。乙通过P2P软件“焦点”快速下载观看后,叹为观止,三月不知肉味。乙于是在自己的电脑D盘设置“焦点软件下载分享文件夹”,将下载的《荒野猎人》置于该分享文件夹中,供他人通过“焦点”软件下载使用。
① 乙虽然仅仅将电影《荒野猎人》置于自己电脑D盘之中,但根据P2P下载软件的技术特点,只要乙的电脑处于开机状态,乙电脑的D盘就相当于”网络硬盘”。故而,乙的此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甲对《荒野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 特别提示:“表演者权”“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① 《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6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问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② 《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 《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例】甲创作歌曲《Bad Romance》,由乙演唱,丙公司制作成CD母带。丁购买正版《Bad Romance》的CD,压缩成MP3格式后上传至中国盗版音乐网。
① 丁的行为侵害了甲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了乙表演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便害了丙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② 这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与要求。
【真题】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答案解析:
① 重复一遍: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② 《著作权法》经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后在《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为广播组织者权增加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广播权的区别
见下两例。
【例】甲创作歌曲《Bad Romance》,由乙演唱,丙公司制作成CD母带。丁购买《Bad Romance》的盗版CD,在熊猫网上从事兜售CD光盘的电子商务。
①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在干,发行权控制的传播行为,伴随着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或者“载体占有的移转”,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此特点。
② 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 丁侵犯了甲、乙、丙的发行权。
【例】甲创作音乐剧《Bad Romance》,由乙歌剧院演出,丙电视台现场直播。丁擅自将丙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信号接到自己网站(但未储存),供网民在线观看。
①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广播权)的区别在干,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已将作品(或表演、录音制品)存储在网络硬盘,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交互式”传播);而广播权控制的传播行为并未将作品(或表演、录音制品)存储在网络硬盘,受众对获取作品的时间没得选。
② 丁侵犯甲著作权中的“广播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 当然,丁也侵犯了乙的表演者权中的“广播权”和丙广播组织者权中的“转播权”。
【真题】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 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 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十) 广播权
1、关于广播权的法条
◐ 法条:《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权利。
◐ 理解:
① 《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之前,《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广播权”,是针对“前网络时代的广播(Broadcasting)”所作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时,重新规定了”广播权”的内容。
② 《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改以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所规定的”广播权”的内容有所”扩张”。有两个方面的扩张:(a) 控制的”公开传播”行为不仅包括原来的“无线方式”,还增加到“有线方式”。 (b) 控制的“公开转播”行为不仅包括原来的“有线方式”,还增加到“无线方式”。
2、广播权控制三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① 以无线方式或者有线方式公开传播作品(特点:以非交互方式向“不在场”的公众广播作品,如北京交通台广播歌曲《早安隆回》,再如在抖音直播间播放歌曲《旱安隆回》)。
② 以无线方式或者有线方式公开转播他人公开传播的作品(特点:以非交互方式向”不在场”的公众转播他人广播作品;所谓”转播”,指将节目信号从”一个收发射系统”转到”另一个收发射系统”同时广播的行为)。
③ 以(扩音器、投影仪、电视机等)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所接收到的)他人正在公开传播或者公开转播的作品(特点:以非交互方式向”在场”的公众传播他人广播或转播的作品)。
【例】甲公司制作电视剧《庆余年(第2季)》后,”CCTV卫视”欲在8频道播放、“北京有线电视”欲在6频道播放,“腾讯视频”欲在网络电视频道播放。
① 制片者甲公司对视听作品《庆余年(第2季)》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广播权。
② “CCTV卫视”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北京有线电视”以“有线方式”公开传播,“腾讯视频”以“有线方式(电脑端)”和”无线方式(手机端)”公开传播,均受甲公司”广播权”的控制,须经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例】甲公司制作电视剧《庆余年(第2季)》后,经甲公司许可,”CCTV卫视”在8 频道播放《庆余年(第2季)》。HBTV欲将“CCTV卫视”在8频道播放的《庆余年(第2季)》通过“湖北卫视频道”和“湖北有线电视频道”转播。
① 将“CCTV卫视”在8频道播放的《庆余年(第2季)》通过“湖北卫视频道”转播(“以无线方式公开转播”)以及通过“湖北有线电视频道”转播(”以有线方式公开转播”),均受甲公司广播权的控制,应经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 当然,”CCTV卫视”对其在8频道播放的”《庆余年(第2季)》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HBTV台的转播行为还须经”CCTV卫视”的许可。
【例】甲公司制作电视剧《庆余年(第2季)》后,经甲公司许可,“腾讯视频”通过其网络电视频道定期播放。未经许可,乙火车站将”腾讯视频”正在播放的《庆余年(第2季)》驳接到火车站的大屏幕液晶电视上供旅客观看;丙酒吧将“腾讯视频”正在播放的《庆余年(第2季)》驳接到酒吧的大屏幕投影上供顾客观看;丁商场将“腾讯视频”正在播放的《庆余年(第2季)》驳接商场待售电视机上供顾客观看。
① 乙、丙、丁的行为均系以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 (所接收到的) 他人正在公开传播的作品,受甲公司广播权的控制。
② 未经著作权人甲公司许可,乙、丙、丁的行为侵害甲公司的广播权。
3、享有广播权的主体(以及与广播组织享有的法定许可权之间的关系)
①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但受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且不受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③ 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并且这“半个广播权”不受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④ 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仅享有二次获酬权)。
⑤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且不受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⑥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不受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相关法条
①《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③ 《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① 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 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注意不是“享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① 由自然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作品。(a)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b)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作品。(a)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b)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③ 视听作品。(a)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b)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④ 匿名作品。(a) 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b)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 。
◐ 特别说明:确定发表权、著作財产权保护期限长短的主导考虑因素
《著作权法》确定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长短的主导考虑因素是:著作权是否由”自然人原始取得。具体而言:
① 由“自然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给予较长保护期(作者终生加50年);由“社会组织”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保护期较短(创作完成后或者首次发表后50年)。这是考虑到作为自然人的作者需要借助著作权的保护以养育三代以内的直系卑亲属,而社会组织无此方面的需要。
② 视听作品的保护期较短(首次发表后50年),主要考虑在于,影视作品主要由社会组织原始取得著作权。
【例】甲公司作为制片人摄制完成电影《前任(3)》后,将其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自然人乙。问:电影《前任(3)》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如何?答案: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理由:电影《前任(3)》由甲公司原始取得著作权,其保护期不因自然人乙受让著作权而受影响。
【例】画家甲创作完成国画《冰之芳,冰之华》后,将其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乙美术馆。问:国画《冰之芳,冰之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如何?答案:甲终生加50年(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理由:美术作品《冰之芳,冰之华》由自然人甲原始取得著作权,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不因乙美术馆受让著作权而受影响。
【真题】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 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暑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 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六、邻接权
(一)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② 《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 版式设计权的内容、保护期限
⊙ 内容:版式设计权的内容。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所采用的板式设计。
⊙ 期限:保护期限。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板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二) 表演者权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② 《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 《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表演者权的主体
① 享有表演者权的主体。(a) 原则:表演者。(b) 例外:演出单位。
② 所谓“表演者”,指对文艺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活动的自然人。若非对“文艺作品”的表演,不享有表演者权。
③ 表演者所表演的文艺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在所不问。例如:甲在晚会上配乐朗诵李白的《将进酒》(已过保护期),甲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再如:乙在晚会上演唱Michael Jackson创作的歌曲《This Is It》(尚在保护期内),乙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例】甲收集了时长为2个小时的世界杯足球比赛高清精彩画面,制作成名为《绿茵场上的上帝之子》的DVD复制、发行。其中包括时长2分钟的马拉多纳在1986年墨西哥世界杯上“连过10名运动员射门得分”的天才表演。
① 享有表演者权的表演者须为对“文艺作品”进行表演活动的自然人。
② 马拉多纳对足球的天才表演,并非对文艺作品的表演,马拉多纳对其这一表演不享有表演者权。
③ 甲的行为不会成立对马拉多纳表演者权的侵害(可能侵害马拉多纳的肖像权以及母带摄制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
【例】马拉多纳45岁时迷上了中国的“耍猴”、请中国著名相声演员岳云鹏编排好颇具创意的动作、姿态、表情后,老马每周一、三、五在北京前门大街免费表演一次,受到热捧。未经允许,曹云银将老马”要猴”的表演录制并制作成高清DVD复制、发行。
① 具有独创性的马戏,属于杂技艺术作品,老马对其这一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② 曹云银的行为侵害老马表演者权中的“首次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
2、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表演者对文艺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活动(Performance)。
表演者对“同一”文艺作品的“每一次表演活动”,均享有独立的表演者权。例如:许巍于5月1日在西安的演唱会上演唱了《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6月1日又在北京的联欢会上演唱了《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许巍对5月1日和6月1日的表演分别享有两个独立的表演者权。
3、表演者权的内容(通俗一点的表达)
①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亦可称之为“署名权”)。
②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③ 对“现场表演”的广播权(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④ 首次固定权(即“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⑥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例】李莫愁举办个唱《让我一次爱个够》,BBTV电视台经过允许现场直播。未经允许,汴梁火车站擅自将BBTV直播的节目信号驳接到车站广场前的大屏幕上供公众观看。
① 问题:若李莫愁诉请汴梁火车站承担侵犯其广播权的责任,该请求成立否?
② 答:成立。
③ 理由:作为表演者,李莫愁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汴梁火车站的行为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接收到的)他人公开传播的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该行为受表演者李莫愁表演者权中的“广播权”控制。
【例】甲创作歌曲《让我一次爱个够》,乙(李莫愁) 经授权在晚会上演唱,丙经授权将乙的演唱制作成单由CD母带。丁电视台购买该正版单由CD后,未经允许,在丁电视台的《非诚勿歌》栏目中播放该单曲 CD。
① 问题:甲、乙、丙谁有权请求丁支付报酬?
② 答案:甲和丙。
③ 理由:(a) 著作权人甲享有广播权;(b) 表演者乙(李奠愁) 只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c) 对于非现场表演(如已固定于载体上的表演活动) ,表演者不再享有广播权;(d) 录音制品制作者丙不享有广播权,但《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他人广播丙制作的录音制品时,丙享有获得二次获酬权。
◐ 特别提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表演者权”的改变
① 经2020年11月11日的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第39条第1款第5项为表演者增加了”出租权”。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应高度重视。
② 而更具市场价值的“表演权”,一如既往地,表演者仍不享有,即表演者权中不包含控制“对表演活动进行公开机械表演”的表演权。
【例】甲创作音乐作品《就是现在》,乙经允许后演唱,丙经允许后制作成CD单由唱片后复制发行。丁购买100张正版《就是现在》CD单曲唱片后擅自向公众出租。
① 甲对《就是现在》享有的著作权中不包含”出租权”,因此,丁未侵害甲的出租权。
② 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乙的表演者权中包含”出租权”,丁的行为侵害了乙的”出租权”。
③ 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丁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包含“出租权”,丁的行为侵害了丙的“出租权”。
【例】甲创作音乐作品《El Condor Pasa》,经乙演唱后,丙制作成CD单由唱片复制发行。丁餐厅购买一张正版《Fl Condor Pasa》CD单曲唱片后擅自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未向任何人支付报酬。
① 在事实上,丁的行为同时构成对甲音乐作品、乙的表演和丙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公开机械表演”。
② 在法律上,丁的行为仅侵害甲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因为乙的表演者权和丙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均不包含”表演权”。
③ 须注意;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丙享有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包含“二次获酬权”,丁餐厅的公开机械表演行为虽不侵害丙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表演权,但丁应当向丙支付合理报酬,否则,侵害丙的”二次获酬权”。
【例】甲创作音乐作品《就是现在》,乙经允许后演唱,丙经允许后制作成CD单曲唱片后复制发行。丁购买100张正版《就是现在》CD单曲唱片后擅自向公众出租。
① 甲对《就是现在》享有的著作权中不包含”出租权”,因此,丁未侵害甲的出租权。
② 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乙的表演者权中包含”出租权”,丁的行为侵害了乙的”出租权”。
③ 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丁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包含”出租权”,丁的行为侵害了丙的”出租权”。
【例】甲创作音乐作品《El Condor Pasa》,经乙演唱后,丙制作成CD单曲唱片复制发行。丁餐厅购买一张正版《El Condor Pasa》CD单曲唱片后擅自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未向任何人支付报酬。
① 在事实上,丁的行为同时构成对甲音乐作品、乙的表演和丙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公开机械表演”。
② 在法律上,丁的行为仅侵害甲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因为乙的表演者权和丙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均不包含“表演权”。
③ 须注意: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丙享有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包含”二次获酬权”,丁餐厅的公开机械表演行为虽不侵害丙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表演权,但丁应当向丙支付合理报酬,否则,侵害丙的”二次获酬权”。
4、职务表演
◐ 法条:《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 理解:
① 职务表演,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由演员享有。
② 职务表演,表演者权中的四项财产权利,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a) 有约定的,按约定。 (b) 约定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的权利。(c)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演出单位享有。
【真题】甲歌舞团编排设计了舞剧《逆行者》,分配本团演员乙担任领舞。甲、乙未作其他约定。《逆行者》在某剧院演出时,观众丙为了记录乙的绝妙舞姿,擅自将整场表演进行录像,后丙又将该录像发送到朋友圈供朋友欣赏。关于丙的行为侵犯了何人的何种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的著作权(√)
B. 甲的表演者权(√)
C. 乙的著作权
D. 乙的表演者权
5、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①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 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6、表演者权的义务
① 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 表演者公开表演演绎作品的,应当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16条)。
③ 表演者公开表演汇编作品的,应当取得汇编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16条)。
④ 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真题】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 信息网络传播权(√)
B. 广播权
C. 表演者权(√)
D. 发行权
(三)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 《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 主体:主体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① 录音制作者,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的制作者。
② 录像制作者,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也仅指“母带”的制作人。
◐ 客体:客体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① 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如下雨、鸟鸣、海浪等的声音)的录制品。
② 录像制品,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 内容: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内容:
① 复制权;
② 发行权;
③ 出租权;
④ 信息网络传播权;
⑤ 二次获酬权。
“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的内容:
① 复制权;
② 发行权;
③ 出租权;
④ 信息网络传播权;
⑤ 广播权(《著作权法》第48条)。
◐ 期限: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特别提示:《著作权法》第45条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增加“二次获酬权”
⊙ 法条:《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 说明:
① 仅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不包括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作者自己行使”二次获酬权”是很困难的,往往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②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仍然不包含”广播权”和”表演权”,对录音制品的广播行为和公开机械表演行为,不受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控制。
③ 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的场合包含两种情形:(a) 广播录音制品;(b) 公开机械表演录音制品。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①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2条第1款)。
② 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16条)。
③ 使用汇编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16条)。
④ 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3条)。
⑤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⑥ 不得侵犯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真题】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 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 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 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答案:ACD(以前的答案为AD)。
(四) 广播组织权
◐ 相关法条
①《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② 《著作权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③《著作权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1、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与期限
◐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Signal)。
◐ 内容:
① 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以无线方式或者有线方式转播。
② 录制权、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其播放的节目信号。
③ 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期限: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VS“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
①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本身。
②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有的属于作品(如电视剧《大宅门》),制作者享有著作权。有的不属于作品(如NBA比赛;国庆阅兵仪式;申奥直播节目等),无人享有著作权。
③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无论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④ 若广播组织对播放的”节目”享有”著作权”,那么广播组织播放该节目并形成”节目信号”后,广播组织还享有”广播组织者权”。例如:甲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大宅门》后,在黄金时段于其第八套节目中广播,则甲既是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又是所播出之电视剧节目信号的广播组织人。其有双重身份。
2、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①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6条第1款)。(问题:为何加上”未发表”三个字的限定?答案:因为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视听作品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法定许可权)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8条)。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② 广播或者转播表演者的“现场表演”,须经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 广播”录音制品”,虽无须经过许可,但应当向录音制品制作者依法支付报酬.
④ 转播其他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须经广播组织权人的许可。
【例】钟悟空编写了《一天搞定知产》的司考讲义,已讲授多次。2018年,”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国人一时以“报法考”和“用手机学习”为时尚,为增加广告收入(不排除同时也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汴梁教育电视台开辟了“法考Probe”节目。未经钟悟空同意,汴梁教育电视台的主持人“小雪”在“法考Probe”节目中,朗诵了《一天搞定知产》的全部内容,但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向钟悟空寄送了报酬。
① 问:电视台侵犯了钟悟空的广播权吗?
② 答案:未侵犯。
③ 原因: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钟悟空对《一天搞定知产》的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受法定许可的限制,汴梁教育电视台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不侵权。
【例】钟悟空编写了《一天搞定知产》的司考讲义,已讲授多次,瑞达学校将讲授内容录制为高清录像。2018年,”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国人一时以”报法考”和“用手机学习”为时尚,为增加广告收入(不排除同时也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 汴梁教育电视台开辟了“法考Probe”节目。未经任何人同意,汴梁教育电视台在“法考Probe”节目中,播放了瑞达制作的《一天搞定知产》录像,但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向钟悟空和瑞达寄送了报酬。
① 瑞达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广播权,且不受法定许可的限制,电视台播放该录像须经瑞达的同意,否则侵犯瑞达的广播权。
② 钟悟空对《一天搞定知产》享有的广播权,原本受法定许可的限制,但经由瑞达制作为录像制品后,钟悟空对《一天搞定知产》享有的广播权“得到加强”,不再受法定许可的限制,电视台播放该录像,不仅需要经过瑞达的同意,还须经过著作权人钟悟空的同意,否则,构成对钟悟空享有的广播权的侵犯。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8条。
③ 记得王守仁曾对丑老钟说过:“一经比较,便一时明白起来。”
【真题】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 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 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 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七、对著作权(邻接权)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
(一) 关于合理使用的一般規则
◐ 《著作权法》第24条
① 《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 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 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 《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特别提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規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合理使用(Fair Use),指对他人已經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版式设计),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许可,亦无须向其支付报酬,以法定的特定方式使用,该使用不影响作品(表演等)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对著作权(邻接权)侵害的情形。不仅著作权受合理使用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邻接权也受合理使用的限制。成立合理使用,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版式设计)。
② 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③ 仅限于法定的特定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表演等)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第三个要件被称为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Three-Step Test)”]。
2、对《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情形的若干说明
① 第24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与引用的”字数”无关。如有必要,可以全文引用。
② 第24条第1款第4项的媒体转载仅限于”时事性文章”。其他文章的转载通过”法定许可”解决。
③ 第24条第1款第4项、第5项中著作权人或者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合理使用。
④ 第24条第1款第9项中的”免费表演”,指非经营性的双向免费的公开表演,该表演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表演。
⑤ 第24条第1款第10项的行为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非接触性”的平面复制(不包括立体复制);”直接接触”的复制方式(如拓印),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⑥ 第24条第1款第11项的行为仅限于将”中国人””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发表的作品改编成”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⑦ 第24条第1款第12项的行为包括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作品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作品。
◐ 第一个“进一步的说明”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适当引用”?《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理解“适当引用”这种合理使用,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 “适当引用”,意味着应当在自己的创作过程中引用合理长度的作品,而不允许完全或主要以他人作品代替自己的创作。因此,将他人数个作品中的内容加以“拼接”的行为并不是创作中的适当引用。
② (a) 在判断引用是否为“适当引用”时,应特别注意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以及转换性的”程度”。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实现一种“富有建设性的转换”。 (b) 对原作品的使用越是具有“转换性”,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甚至商业性地使用原作品也可因此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因为“转换性使用”推进了著作权立法促进文学艺术发展的终极目标。(c) 在高度“转换性使用”形成的新作品中,原作品对于新作品在价值和功能上的贡献并不大,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并不合理。(d) 相反,如果原作品并未被新作品加以“转换性”地使用,或“转换性”程度不大,则新作品的价值和功能很大程度上直接来源于原作品,此时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就是公平的。(e) 准此以观,为了赏析诗歌《我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看你》而在总共三千字的文章中全文引用该诗歌,属于转换性使用;与此相对照,将小说改编成长篇漫画,则不属于转换性使用。
③ “讽刺性模仿”就属于前述的对原作品程度较高的“转换性使用”。作为一种文艺创作形式的“讽刺性模仿”(Parody),是指为了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评,而对原作品尽心“改造”,形成新作品,并使新作品反映模仿者与原作品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
◐ 第二个“进一步的说明”
如何理解《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根据《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0项规定的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此处的”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应作如下理解:
① 第一、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平面美术作品,如绘画和书法等,以临摹或摄影等方式进行“从平面到平面”非接触性的“首次复制”之后,再将由此形成的平面复制件或演绎作品进行“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如制作明信片或挂历等并销售,不再属于合理使用,成立侵权。原因在于:著作权人正常使用平面美术作品的方式比较单一、就是授权他人复制作品或创作演绎作品之后再加以商业性利用。换言之,这属于“以该艺术品的相同方式”复制和公开传播。
② 第二、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雕刻、雕塑和建筑等三维艺术作品进行“从立体到平面”的拍摄、绘画或临摹后,对由此形成的照片、绘画等平面复制件进行”从平面到平面”的商业利用,如制作并出售明信片或挂历,属于合理使用,不成立侵权。
③ 第三,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雕刻、雕塑和建筑作品等三维艺术作品进行“从立体到平面”的拍摄或临摹之后,再根据平面照片或绘画,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如重新制作或建造完全相同或相似的雕塑、建筑、模型,不再属于合理使用,成立侵权。
【真题】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 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不构成侵权(√)
C. 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 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真题】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 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 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 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二) 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著作权法》第50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
◐ 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限制
⊙ 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著作权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理解:该条的规范内容是,一旦著作权人(邻接权人)采取了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则合理使用的范围“将被大范围压缩”。就是说,如果著作权人(邻接权人)采取了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后,所实施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机械公开表演等行为,除《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所规定的“5种情形”属于合理使用外,其他情形均不属于合理使用,成立侵权。
【真题】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 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 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 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八、对著作权的限制(之二):法定许可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② 《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③ 《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 《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法定许可的概念与要件
◐ 概念:法定许可不仅适用于著作权,有时也适用于邻接权,但事实上很少适用于邻接权,因此以下对法定许可的叙述,仅针对作品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主体,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以法定条件和法定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的制度。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
◐ 要件:
① 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拥有法定许可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四类:报社与期刊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为实施国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的出版者)。
③ 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
④ 须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 “法定许可”VS“合理使用”
⊙ 相同:
① 均体现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
② 使用的作品均须为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等)。
③ 均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 不同:
① 法定许可仅限于报刊社、电台电视台等法定主体,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限制。
② 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依法支付合理使用费,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③ 法定许可权利人可声明排除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原则上权利人不能声明排除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
①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5条第2款)。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摘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須注意:(a) 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或者通过出版图书发表的,不适用法定许可;(b) 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此法定许可权。
②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③ 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与第48条)。(a)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b) 但有例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④ 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仅限于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该类型的法定许可,不仅适用于著作权,也适用于邻接权(《著作权法》第25条第2款)。
【例】汪峰创作的《春天里》,经汪峰本人演唱,由中唱公司制作成CD与盒带发行,市场反应平平。北京京文公司欲将“旭日阳刚”演唱的《春天里》制作成CD复制、发行。
① 只要著作权人汪峰此前未声明不许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京文公司享有法定许可权,无须经著作权人汪峰许可,即可将“旭日阳刚”演唱的《春天里》制作成CD复制、发行,仅须向汪峰支付报酬即可。
② 立法目的:防止大型唱片公司对作品传播的垄断。
◐ 特别提示:曾经享有法定许可权的网站,现在不再享有
①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据此,网站享有法定许可权。
② 但是,为了贯彻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前述第3条的规定。自此以后,现行法一直未赋予网站法定许可权。这样,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站并不享有法定许可权,网站未经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真题】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 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 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 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真题】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 “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 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九、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
(一) 技术保护措施
◐ 相关法条
① 《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② 《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③ 《著作权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④ 《著作权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⑤ 《著作权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1、技术措施的概念
◐ 法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 理解:技术保护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指为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权利人所采用的合法而有效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2、技术措施的类型
① “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指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以浏览、在线观看等方式)接触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等)的技术措施。如访问密码(口令)。再如收看电视节目的加密装置。
② “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指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改编、机械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等)的技术措施。如正版DVD采用“CSS数据加密技术(Content Scramble System)”限制 DVD 内容的复制和限制盗版 DVD的播放。再如采用PDF文件格式限制文件内容的修改和部分内容的单独复制。又如计算机程序采用加密技术限制正版计算机程序的使用次数和使用期限。
3、技术措施受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法》第49条与第50条将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但技术措施受《著作权法》保护,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目的合法性;第二,有效性。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技术措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① “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a) 采用技术措施的目的必须是为保护“仍处于保护期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因此,若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表演等)采取技术措施,则该技术措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b) 只能是防御性质的,不能是报复性或者攻击性的(如1997年江民KV3000杀毒软件采用的“逻辑锁”,将使用盗版KV3000杀毒软件用户的计算机锁死,通过江民公司才能解锁。这种技术措施不受保护)。
② “有效性”。所谓“有效”,指“一般用户”利用“掌握的通常方法”不能避开或者破解该技术措施。若一般用户利用掌握的通常方法能够避开或者破解该技术措施,则不具有“有效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效性”要求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意识到”技术措施的存在,从而避免一不小心就承担“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
一般用户是一个”假想的人”,他在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能力上所具有的特点是:该用户仅具有非计算机专业人员常规的计算机操作常识、经验和能力,仅会使用大众化的合法通用工具;他并不掌握各种专业解密技术和手段,也没有获得由专业人员所设计并提供的专业破解工具。
4、侵害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定性
《著作权法》在著作权(邻接权)之外,为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赋予了一项“独立的权利”,即“技术措施权”。这就要求理解并把握“仅仅实施”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性质”,即“仅仅实施”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到底侵害的是“何种民事权利”,应承担“如何内容”的侵权责任。分两种情形言之:
① 第一种情形,“仅仅侵害技术措施权”。(a) 若行为人仅仅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同时无人实施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则该行为人仅承担侵犯“技术措施权”的侵权责任,不承担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因为,著作权(邻接权)遵循“根据受控行为界定权利内容”的逻辑,只有擅自实施了受著作权(邻接权)控制的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才成立侵害著作权(邻接权)。(b) 当然,也存在罕见的“例外”。比如技术措施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那么,虽然仅仅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该行为在成立侵害“技术措施权”的同时,还可能同时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修改权、翻译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的侵害。
② 第二种情形,在侵害技术措施权的同时,还构成“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帮助侵权(间接侵权)”。虽然行为人仅仅实施了”直接”或者”间接”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但若行为人出于”故意帮助”他人侵害著作权(邻接权),则行为人不仅应承担侵害”技术措施”的侵权责任,还应为他人侵害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例】为方便理解“单纯侵害技术措施行为的定性”,知产领域的学者,喜欢用一个类比。比如:甲家后院内有一“奇石”,为防人盗走,甲在后院门上“上锁”。甲的邻居乙为展现其卓越的”包打开技术”,用设计的万能钥匙打开甲后院门上的锁,但乙未搬走甲的”奇石”。
① 在“狭义的民法”领域内,乙打开甲后院的锁,该行为既未对甲享有所有权的“奇石”造成损害,亦未对甲享有所有权的”锁”造成损害(当然乙对甲对”锁”的所有权造成了不法妨害)。
② 若将甲的“奇石”类比为著作权(邻接权)的客体“作品(表演等)”,将甲后院门上的“锁”类比为“技术保护措施”,在著作权法领域内,乙的行为只侵害了技术措施(故意避开),而未侵害著作权(邻接权)。
【例】甲家后院内有一“奇石”,为防人盗走,甲在后院门上“上锁”。乙用设计的万能钥匙打开甲后院门上的锁,但乙未搬走甲的“奇石”。苦于打不开锁一直未能得手的丙见锁被打开,盗走甲后院的“奇石”。
① 在“狭义的民法”领域内,若乙、丙有共同故意,乙、丙对甲“奇石”所有权遭受的侵害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若乙、丙无共同故意,乙、丙对甲“奇石”所有权遭受的侵害成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② 若将甲的“奇石”类比为著作权(邻接权)的客体“作品(表演等)”,将甲后院门上的“锁”类比为“技术保护措施”,在著作权法领域内,无论乙、丙主观上有无共同故意,乙的行为不仅成立侵害“技术措施”,对丙侵害甲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乙的行为还构成共同侵权(又叫“间接侵权”)(须注意:在知产领域,成立共同侵权的要件更为”宽松”,并不要求具有共同故意)。
5、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包括以下两个类型:
① “直接侵害”。即故意实施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所谓“避开”,指绕过技术措施,使得技术措施对自己失去效用,但是对他人仍然能够发生效用。所谓“破坏”,指毁损该技术措施,使得技术措施对任何人都失去效用。
② “间接侵害”。即故意为他人“直接侵害技术措施”提供帮助。包括两个类型:(a) 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b) 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提供技术服务。
6、侵害技术措施的免责事由
① 属于《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避开”技术措施的,不成立对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但不得”破坏”技术措施,亦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② 属于《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避开”技术措施后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以后,擅自使用(如复制、机械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若(“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可成立“合理使用,不成立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侵害。
(二) 权利管理信息
◐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1、权利管理信息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据此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仅限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须注意:《著作权法》第51条将保护范围扩张至“权利管理信息”,不限于“电子”权利管理信息。
① “权利管理信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所使用的用于说明(识别)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使用条件、许可条件等方面信息的文字、图形、数字、代码等。
② 不仅”电子形式”或者”数字化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电子的权利管理信息亦受《著作权法》保护。
③ 举几个权利管理信息的例子:(a) 瑞达法考暑期班讲义封面上的“内部资料翻印必究”字样和每一页上的”瑞达教育”水印。(b) 唱片上的”@””@””Sonymusic2008″”All Rights Reserved”。(c) 电影开头展示的“不得未经许可公开播放”的警告(Warning)字样。(d) 安装计算机程序时自动弹出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2、《著作权法》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原因
在著作权与邻接权之外,《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一项“独立的权利”,即“权利管理信息权”,实施侵害权利管理信息本身的行为,即成立侵权。《著作权法》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主要动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权利管理信息可以有效地起到”公共通知”的功能。公众在看到该信息后,能够了解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的权利归属与使用许可条件,从而可以按照权利管理者的意愿去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避免不必要的侵权发生。故意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会引诱、促成、帮助或者掩盖侵权行为。同时,保护权利管理信息,能够减少善意第三人侵权的可能性。
② 权利管理信息往往涉及权利人的“精神利益”,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会导致使用者不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的权利人,使权利人不能获得应有的尊敬和声誉。
③ 相当比例的技术保护措施都是利用作品上附着的权利管理信息来识别授权作品并启动保护机制。如果授权作品和权利管理信息之间的联系被破坏,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运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如不知道向谁获得许可、密码)。
3、侵客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的规定,成立侵害“权利管理信息权”的行为包括两个类型,但有一个免责事由。
① 侵害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包括两个类型:(a)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b)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
② 侵害权利管理信息责任的“豁免”。若主观上无引诱、促成、帮助、掩盖侵权的恶意,“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不承担侵害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责任。所谓“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主要包括:(a) 在播放广告或者其他节目时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由于时间短,无法在播放节目的同时表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b) 在进行数字信号与模拟信号转换时无法保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真题】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 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 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 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十、著作权侵权与邻接权侵权
1、判断侵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特点是“依照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在本质上不是权利人的“自用权”,而是”禁止权”。与此相应,判断成立侵害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认定标准是: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实施了《著作权法》第10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的受控行为,又无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成立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侵害。
2、承担侵害著作权与邻接权民事責任的归责原则
侵害著作权与邻接权,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需要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同的责任类型要求不同:
①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销毁库存侵权物品、删除侵权复制件、返还侵权所得,为“无过错责任”,无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② 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计算机程序侵权复制件的“善意持有人”不承担损害賠偿责任
◐ 法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 理解:
① 计算机程序“侵权复制件持有人”实施复制、改编、翻译等行为的,构成侵权,无论持有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复制件的责任。
② 侵权复制件持有人没有过错的(如以合理价格自合法渠道购得并能说明提供人的),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 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 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 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 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真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 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 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 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真题】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
A.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
B. 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
C. 丙购买一批正版录音制品后廉价出租给同学
D. 丁购买正版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