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代理

本章目录:
一、认识作为“归属规范”的代理制度与代表制度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二、代理的概念、类型与特征
三、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四、代理权的滥用
五、表见代理
六、冒名实施法律行为与冒名诉讼


一、认识作为“归属规范”的代理制度与代表制度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 作为归属规范的代理制度与代表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 问题:在民法领城,有这样一个共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表见代理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与相对人)效力待定;或者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恶意的,该合同(对被代表的法人)效力待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共识是不准确的,甚至属于“认识的误区”。因为这一共识有违代理制度与代表制度作为归属规范的本质特征。
⊙ 例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一个合同,或者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一个合同。
⊙ 理解:
① 若张某拥有相应的代表权限或者张某越权代表但乙公司善意,或者若李某拥有相应的代理权限或者李某无权代理但成立表见代理,该合同均归属于甲公司承受。至于归属于甲公司承受的合同的效力状况与权利变动效果,需依照“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如《民法典》第153条、《民法典》第143条、《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等)和“权利变动规则”(如《民法典》第224条、第229条、第311条等)予以认定,因此,“归属于甲公司承受”的合同的效力状况,可能有效,可能无效,也可能可撤销。“归属于甲公司承受”的权利变动效果,可能能够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能不能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能能够善意取得,也可能不能善意取得。
② 若张某越权代表且乙公司恶意,或者若李某无权代理且不成立表见代理,该合同“能否归属于”甲公司承受,依照代理制度或者代表制度,处于“不确定状态”。(a) 甲公司未追认的,该合同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受;(b) 甲公司追认的,该合同归属于甲公司承受;(c) 至于该合同的效力状况与权利变动效果,须依照“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和“权利变动规则”(如《民法典》第224条、第229条、第311条等)予以认定。

【真题】顾某盗得秦某市价2万元的自行车后,委托知情的管某代为出售,二人商量好对外宣称该自行车系顾某闲置的自行车。后管某以顾某的名义将自行车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廖某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管某属于无权代理
B. 管某的代理行为有效(√)
C. 廖某对秦某成立不当得利(√)
D. 顾某与管某对秦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的概念、类型与特征

(一) 代理的概念

1、概念:代理,指通过他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使自己“直接”或者“间按”承受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制度。“直接”承受的为直接代理(《民法典》第162条);“间接”承受的为间接代理(《民法典》第925条与第926条)。

2、特点:
① 法律行为是代理人“独立”实施的。因此,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委托代理人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
② 代理的核心是“代理权”。代理权是将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地位”或者“资格”。
③ 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代理人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称为第三人(相对人)。

3、功能:
①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
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

4、适用范圈上的限制:
① 代理仅与法律行为有关,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延伸。
② 事实行为(如占有、先占、拾得遗失物)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其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例如:通过他人占有的,适用占有辅助与间接占有制度;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的,适用用人者责任制度(《民法典》第1191条)。
③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宽宥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 特别提示:不允许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容许性)
⊙ 法条:《民法典》第161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① 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允许代理有一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收养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105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
遗嘱,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137条至第1139条)。须注意: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系“使者”,而非代理人。
② 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③ 其他身份行为(法律规定不得代理之结婚、离婚、收养之外的其他身份行为,如《民法典》第30条规定的“协议监护”)。
与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捐献。
⊙ 不得代理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一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而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而只能由被代理人(本人)重新实施。

(二) 代理的类型

◐ 代理的类型
① 委托代理(代理权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产生)。
法定代理(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
②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委托人的计算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③ 有权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④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
复代理(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⑤ 单独代理(代理权仅有一人享有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代理)。

◐ 特别提示(一):关于“委托代理”中共同代理的两个规定
①《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真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张某和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要求张某与王某必须一起商议决策,一起签署合同。甲公司当日将上述安排以传真方式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注意到。谈判中,由经验丰富的张某与乙公司谈判,王某则负责记录,乙公司参与谈判者均以为王某是张某的秘书。签署合同时,因王某有急事离开,张某只好独白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属于无权代理(√)
B. 若甲公司同意履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C. 若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履行合同(√)
D. 若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公司有权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请求甲公司履行

◐ 特别提示(二):“法定代理”中的共同代理
① 一个法定代理权,由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属于法定代理中的共同代理。
② 法定代理中的共同代理,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现行法未作规定。依照通说观点,为避免各法定代理人意见相左时各行其是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共同法定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应当类推适用现行法关于“共同委托代理权”的规定。

【真题】小强父母双亡后,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轮流抚养。祖父母抚养期间,因与隔壁的小明打架,10岁的小强因此受伤。祖父母认为小明是邻居,不想起诉,准备和解处理。外祖父母不同意和解,决定起诉,并委托了黄律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祖父母抚养期间,外祖父母不是小强的监护人
B. 祖父母抚养期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均为小强的监护人(√)
C. 未经外祖父母同意,祖父母无权单独订立和解协议(√)
D. 未经祖父母同意,外祖父母无权单独委托黄律师起诉(√)

(三) 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基本构造
代理(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在构造上,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无此构造,不成立代理。
①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以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② 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独立与相对人(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以及狭义无权代理场合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法定关系。
③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或者直接、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或者能否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处于“未定状态”。

2、直接代理的特征
① “显名”,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向相对人表明,与其交易者系被代理人)。
② 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例】丙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A房屋出售给乙”。这是直接代理,其核心特征在于:
① 显名。丙须“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订立买卖合同),表明与乙交易者系甲。显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显名”,亦可“间接显名”(指丙虽以自己的名义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但根据所附授权委托书或者交易习惯,清晰表明丙系以甲的代理人身份订立买卖合同)。
② 丙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甲承受,买卖合同直接对甲、乙发生效力。

3、显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例】甲(低调隐士)想买一辆玛莎拉蒂(Maserai)轿车,不方便自己出面,就找到乙(菜贩),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到车行给甲买一台最贵的回来。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订立合同时,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① 乙的行为属于显名的间接代理。
② 原则上:该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丙。甲是买受人,丙是出卖人。
③ 例外:若乙、丙约定该合同只约束乙、丙,则该合同对乙、丙发生法律效果,甲无权请求丙交付汽车。(《民法典》第925条)

4、隐名间接代理的特征(《民法典》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原则上,该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例外情形(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例】甲(低调隐士)想买一辆玛莎拉蒂(Maserati)轿车,不方便自己出面,就找到乙(菜贩),委托乙以自己的名义到车行给自己买一台最贵的回来。乙以自己名义与丙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订立合同时,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① 乙的行为属于隐名的间接代理。
② 原则:该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丙。乙为买受人、丙为出卖人。
③ 例外:甲行使介入权或者丙行使选择权选定甲,该买卖合同才可直接约束甲、丙。

(四) 代理与使者、代表的区别

1、代理人与使者的区别
① 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类似会下围棋的电脑)。
使者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使者仅能传达他人“已经确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录音机)。
② 代理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代理人)。
使者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使者。
③ 在代理中,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代理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使者传达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应就本人是否发生错误予以认定。
④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不发生代理的效力。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仍可通过使者传达意思表示(如离婚、代书遗嘱)。

【例】甲授予律师丙以代理权(权限为购买一件价格500万元以内且升值潜力巨大的文物)。接受委托后,丙先后光顾过好几家文物商店。后又在乙的商店里选了三天三夜,最终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出售某清代瓷瓶,价款435万元。”丙实施的系代理行为,(相较于使者的传达行为)其特点在于:
① 丙独立为意思表示,到底购买瓷瓶,还是字画,由丙决定;若决定购买瓷瓶,以多少钱购买,也由丙决定。
② 代理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代理人。
③ 依照《民法典》第161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大款甲吩咐5岁的儿子丙道:“宝贝,去跟楼上的乙叔叔说,爸爸出435万元买他们家放在保险柜里的那个图案为‘花脸猴夜宴’的清代瓷瓶。”乙闻知后,取出瓷瓶交给丙说道:“宝宝,给你爸爸抱回去,让他待会儿就给叔权开张435万元的支票。”丙作为甲的使者实施传达行为,(相较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其特点在于:
① 买卖合同的内容是由甲决定的,丙仅代为传达甲已经决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丙无权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② 丙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正确传达甲的意思的能力,仍可担任使者。
③《民法典》第161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可通过使者传达。

2、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① 代理行为形成“三方结构”(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三方结构;代理人有独立人格)。
代表行为形成“双方结构”(被代表的单位与相对人之间双方结构;代表人无独立人格)。
② 委托代理“须有”独立的授权行为,否则代理人无代理权。代表“无须”独立的授权行为,法定代表人当然享有概括的代表权。
③ 原则上,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民法典》第171条)。
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504条)。

【例】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丙不得对外签订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丙参加广交会期间,未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标的额高达3000万元。丙实施的是代表行为,(相较干代理行为)其特点在于:
① 形成的是一个甲、乙间的“双方结构”,而非三方结构。
② 无须甲实施授予丙代表权限的“独立的授权行为”,丙即享有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概括代表权限。
③“越权代表”实施的法律行为,能否归属于甲公司承受,适用《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

【例】丙为甲公司的司机(按照公司安排,丙只给董事长开车,不染指公司业务)。春节回老家过年期间,丙擅自以甲公司名义向朋友乙订购春茶100斤。丙实施的是代理行为,(相较于代表行为)其特点在于:
① 形成的是一个“三方结构”,而非双方结构。
② 若无给丙授予代理权限的“独立的授权行为”,丙不享有代理权。
③“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能否归属于甲公司承受,适用《民法典》第171条与第172条。

【真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
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
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
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

三、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 产生:
① 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② 法定代理权的内容,亦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63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 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 单方性: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系被代理人实施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授权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被代理人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
◐ 独立性:委托代理权并非来源于基础关系本身(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关系、夫妻关系),而是来源于“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的授权行为。即使存在基础关系,若无独立的授权行为,则无委托代理权的授予。
◐ 无因性: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的,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例】甲餐厅雇用了一批员工(包括A、B、C),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A、B、C头一个月的工作任务为接受培训,不得染指餐厅业务。一个月的培训结束后,甲给A分配的工作是洗碗和扫厕所(除此之外,A不得染指餐厅的其他事务);甲给B分配的工作是负责为餐厅买菜;甲分配给C的工作任务是负责顾客点菜。
① 培训期间,甲与A、B、C间存在基础关系(劳动合同),但不存在独立的授权行为(明确A、B、C“不得染指餐厅业务”),A、B、C均不享有委托代理权。
② 培训结束后,甲给A分配工作时,仍无独立的授权行为(仍明确A“不得染指餐厅业务”),A仍不享有委托代理权。
③ 培训结束后,甲给B分配的工作是负责为餐厅买菜;甲分配给C的工作任务是负责顾客点菜,属于独立的授权行为(职务授权),B、C因此享有委托代理权。

【例】甲餐厅雇用了14岁的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甲给乙分配的工作任务是为来餐厅就餐的顾客点某。
① 甲给乙分配工作任务的行为包含职务授权的内容,授权行为有效,乙因此享有相应的委托代理权。
② 乙系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欠缺劳动能力,甲、乙间劳动合同无效。
③ 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劳动合同)无效,投权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甲对乙的授权行为有效,乙享有委托代理权。

◐ 特别提示:基础关系有什么用?
⊙ 问题:委托代理,基础关系本身并不产生委托代理权,使委托代理人享有委托代理权的原因,系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的“独立的授权行为”。那么,基础关系有什么用呢?
⊙ 答案:
① 授权行为生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单一的”,仅仅使委托代理人享有委托代理权。仅此而已。即使委托代理人因有效的授权行为享有委托代理权,若不存在基础关系,委托代理人就没有负担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义务”,委托代理人不实施代理行为时,授权人无权追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② 若在有效的授权行为之外,还存在有效的基础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不实施代理行为时,授权人可基于有效基础关系产生的“法律义务”,追究委托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方式
① 明示授权:指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授予委托代理权。属不要式行为,书面、口头均可。
② 默示授权:指根据被代理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以推知包含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如《民法典》第170条规定的“职务授权”。

【真题】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迫认
B. 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 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 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投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 原则:《民法典》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例外:《民法典》第174条第一款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民法典》第174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74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代理权的滥用(《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第168条)

1、自己代理
◐ 法条:《民法典》第168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规范内容:
① 原则:自己代理系代理权的滥用,”不发生有权代理的固有效果”,须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② 例外:下列三种自己代理无利益冲突,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可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a) 特别法允许的自己代理(如《民法典》第956条规定的“行纪人的介入权”);(b) 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c) 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 法条:《民法典》第168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规范内容:双方代理系代理权的滥用,“不发生有权代理的固有效果”,须经“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仅一方被代理人同意、追认,还不够)。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法条:《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② 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真题】潘某有一套市价约500万元的红木家具,委托钟某代为出售。刘某向钟某提出以600万元购买。辛某向钟某提出以350万元购买,但承诺暗中给钟某50万元回扣。钟某于是对潘某谎称红木家具市价暴跌,隐瞒刘某的报价,以潘某的名义将该套红木家具以350万元出卖给辛某。后潘某知情。对此,关于该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钟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B. 潘某与辛某的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C. 潘某与辛某的买卖合同有效,潘某有权以辛某欺诈为由撒销
D. 潘某的损失,由钟某与辛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五、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

1、表见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有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四个)
① 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② 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a) 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b)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c) 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须注意: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权利外观”由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③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须注意: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④ 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须注意,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a)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b)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3、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① 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相对人有权主张,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②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撒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合同(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一定是善意相对人,根据体系解释,依照《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真题】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应当付款(√)
B. 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 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六、冒名实施法律行为与冒名诉讼

(一) 冒名实施法律行为

1、无权代理与冒名行为的区分
① 无权代理的特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显名”,从而形成的是一个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三方结构”,同时不存在身份欺诈的问题。
② 冒名行为的特点是,冒名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谎称自己就是被冒名者,从而形成的是一个冒名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双方结构”,同时存在身份欺诈问题。

【例】未经甲授权,丙与乙订立合同时,丙告诉乙:“来和你订立合同的是我丙;但与你交易的是甲;合同成立后,在甲和你之间成立并生效;我只是甲的代理人。”
① 丙无代理权,以甲的名义与相对人乙订立合同,“显名”并形成“三方结构”。② 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例】丙与乙订立合同时,丙告诉乙:“来和你订立合同的是我;来与你交易的人也是我;合同成立后,在我和你之间成立并生效;哦!你问我叫什么名字呀!我叫甲。”
① 丙谎称自己是甲,与相对人乙订立合同,仅形成冒名行为人丙与相对人乙之间的“双方结构”,丙的行为底于冒名行为,不成立无权代理。
② 丙实施冒名行为时,存在一个身份欺诈,符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时,乙享有因遭受欺诈的撤销权。

2、冒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冒用他人之名实施法律行为,称为冒名行为。冒名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冒名行为,我国民法未作规定,按照通说观点,冒名行为之法律效果,因相对人“是否注重”被冒名者的人之特征(身份)而有不同。
① 若相对人不注重“被冒名者”的人的特征(身份),对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被冒名者”或“冒名行为者”在所不问,即姓名不具有区别性的意义时,冒名行为有效,在“冒名行为者”与“相对人”间生效。
② 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人的特征(身份),则“类推适用”法律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则。即:(a) 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与“相对人”间自始有效;(b) 若“被冒名者”未予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冒名行为者”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即《民法典》第171条第三款与第四款的规定)。

【例】甲是在集贸市场经营台球的个体户,共有两个球桌,法考名师徐金桂和宋光明在甲一个球桌上举行过一次比赛后,甲开始逐步感觉到自己“整个人有点飘了”。一日,甲前往菜市场买菜,来到乙的菜摊前,对乙说:“我是本县县委书记‘赵立冬’,赶快把折耳根卖给我两斤。”乙于是以市价卖给甲两斤折耳根。
① 甲实施了冒名行为。
② 即时清结的交易,相对人乙不注重冒名行为人的身份,甲的冒名行为无法律上的重要性,根据通说,两斤折耳根买卖合同,自始在甲、乙间成立并生效。

【例】哥哥钟大伟与弟弟钟小伟系双胞胎,长得很像,外人难辨彼此。为方便找对象,一贫如洗的钟大伟想给自己买一辆小汽车,于是,钟大伟持钟小伟的身份证谎称自己是钟小伟(全县闻名的年轻企业家)与县城的4S店订立了一辆小汽车的买卖合同,4S店误认买受人系钟小伟,同意约定分期支付价款。
① 钟大伟冒名订立汽车买卖合同,因属于分期付款买卖,相对人(4S店)注重买受人的身份(支付能力)。
② 根据通说,该买卖合同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若“被冒名者”钟小伟追认,则买卖合同在钟小伟和4S店之间自始有效;若“被冒名者”钟小伟未予追认或者拒绝追认,买卖合同不能在钟小伟和4S店之间发生效力,但善意相对人4S店有权选择请求钟大伟对自己履行买卖合同债务或者请求钟大伟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履行利益为限)。

【真题】甲因急需用钱,谎称自己是乙,向丙借款,借期一年,让丙将借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丙觉得既然是借给乙,且自己知道乙的银行卡号,为省事,丙直接将借款打入乙的账户。乙正好缺钱,收到丙打入的借款并弄清来龙去脉后,对甲、丙表示感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甲的行为使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C.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请求甲偿还借款
D.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请求乙偿还借款(√)

(二) 冒名诉讼

【例】甲将其A房屋出租给乙期间,乙伪造了一张甲的身份证(伪造的身份证使用甲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但使用乙的照片)后,乙谎称系甲,以甲的名义将A房屋出卖给丙,甲、丙的买卖合同约定:“丙于2022年3月1日之前支付全部价款,丙支付全部价款后的三个月内,甲为丙办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买卖合同订立后,丙未按约支付到期价款,乙继续谎称自己是甲,作为原告起诉,诉请法院判决丙按约支付购房款。
① 乙起诉的行为属于冒名诉讼,对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依照通说观点,法院应类推道用《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以乙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作相应的处理:法院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② 同时,依照通说观点,乙的冒名诉讼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乙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罚款、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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