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终止

本章目录:
一、合同的解除
二、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


一、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以后,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止,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

2、合同解除的类型
① 协议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即“订立一个反对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
② 约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的事由出现,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
③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法律规定的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的事由出现,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法典》第563条)。

◐ 特别提示(一):协议解除的一种特别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5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其仍然主张解除合同,对方也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解除……”

◐ 特别提示(二):对约定解除权的限制
①《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5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的解除事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非违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第55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非违约方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 《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 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 撤销 VS解除
①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特点。(a)事由:意思表示瑕疵。(b)合同自始无效。(c)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此前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
② 合同被解除的特点。(a)事由:履行障碍。(b)合同权利义务终止。(c)不影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 附解除条件 VS约定解除
①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若奥巴马连任,甲、乙的租赁合同失效。”则奥巴马连任时,无须任何行为,甲、乙间的租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
② 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并不自动解除)。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奥巴马连任,甲享有解除权。”则奥巴马连任时,甲享有解除权,若甲未向乙发出解除的通知(并到达乙),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并未终止。

(二) 一般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27条)

◐ 一般法定解除 VS特殊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和特殊法定解除(《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对特定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二者的关系是:
① (a)一般法定解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b)特殊法定解除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合同。
② (a)一般法定解除事由的标准较高(理由:契约严守规则)。(b)特殊法定解除事由的标准较为宽松(甚至包括“任意解除权”这一类型)。

1、一般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563 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27条
◐ 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义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义务或者赔偿因怠于履行该义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理解:
① 原则: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属于根本违约,守约方不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② 例外: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根据约定守约方享有解除权,守约方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

【真题】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 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 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 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三)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继续性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30条)
① 《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 《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③ 《民法典》第734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8条)
① 《民法典》第948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② 《民法典》第94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5、不定期合伙合同(《民法典》第976条)
① 《民法典》第97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② 《民法典》第976条第二款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③ 《民法典》第976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6、不定期肖像(姓名)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第1022条)
① 《民法典》第10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 《民法典》第1023条第一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7、意定监护协议(在约定的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存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变更权)的合同

◐ 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变更权)的合同
① 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享有任意变更权与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③ 奇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99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未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89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④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
⑤ 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46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而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46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⑥ 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真题】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 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 特别提示:任意解除权的特点(《民法典》第933条)
① 任意解除权中的“任意”,指只要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无须“特别事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② 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因合同是否属于有偿合同而有不同(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33条):(a)若属无偿合同,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b)若属有偿合同,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五) 特殊法定解除之三:《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的常考特殊法定解除权

◐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的常考特殊法定解除权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634条)。
② 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③ 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但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消灭(《民法典》第718条)。
④ 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772条第二款)。

(六) 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 第564条与第565条)

1、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 法条:
① 《民法典》第564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② 《民法典》第564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规范内容:
合同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解除权人未于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届满,解除权消灭。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① 第一顺序: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 第二顺序: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的特别规定。
③ 第三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564 条第二款)。解除权存续的除斥期间为:(a)原则上,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b)例外,对方催告解除权人的,为自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 特别提示:法律特别规定的两个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① 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718条)。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若当事人未另行约定,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a)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b)对方没有催告的,应当门知道或占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2、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第565条)
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自动解除,并不当然解除,须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效果。
① 《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② 《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例】 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乙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到期租金,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乙仍未支付到期租金(根据《民法典》第722条的规定,甲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甲享有解除权后,甲于3月1日书面通知乙:”若乙未于4月1日之前支付所欠到期租金,双方的A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乙于3月1日收到该通知,但直到4月2日乙仍未向甲支付所欠到期租金。①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的规定,甲、乙间的A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不是通知到达乙的3月1日,而是通知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时(4月1日24时)。②解除权系形成权。根据民法原理,原则上,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因为形成权的特点是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效果(产生”形成力”),若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附条件或期限,能否产生形成力即处于不确定状态,与形成权的性质相矛盾。但有例外,若所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依赖于相对人的个人意志(随意条件)或者所附期限确定,属于(例)外允许的情形。③甲对乙作出的解除通知附生效条件,但所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依赖于乙的个人意志,属于法律允许的类型。

3、“解除相对人的异议”与“通知解除的审查”
① 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第二分句)。
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因一方以通知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仅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 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果

1、合同终止
◐ 原则
① 《民法典》第557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须注意:不是“合同无效”)
② 溯及力问题。(a)非继续性合同(买卖合同、行纪合同等)的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合同权利义务溯及自合同成立时终止。(b)继续性合同(如委托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仅解除后的合同关系终止,解除合同的合同关系不因解除终止(《民法典》第566条第一款)。
◐ 例外
合同解除的,下列合同条款和从合同关系不终止:
①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所谓“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管辖协议、仲裁协议、鉴定协议等。
② 《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并参照《九民纪要》第49条,违约金条款、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条款、定金条款,均属于《民法典》第567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③ 《民法典》第566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 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止,租金每月5000元,按季支付。若乙欠付6个月以上的租金,甲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因乙欠付第三年的全部租金,甲决定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2020年12月31日到达乙。乙接到通知后,非但拒绝支付所欠租金,且耍赖在甲的A房屋中又居住了两年,未支付任何费用。后警方介入,乙才于2023年1月1日搬出A房屋。据调查,乙居住的5年期间内,该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较为稳定,为每月4000元。
① 此例有助于说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价值。
② 若甲的解除具有溯及力,则A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溯及自的合同成立时终止,甲只能对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乙占用A房屋的5年期间,乙只须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返还不当得利。
③ 若甲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A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自2020年12月31日终止。因此,前3年,甲均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乙收取租金;解除的后2 年,甲有权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④ A房屋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无溯及力。

2、已经履行的部分须予以清算
《民法典》第566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法条
《民法典》第566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理解
①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解除的,守约方在解除合同时,仍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 (a)约定违约金的或者约定并支付定金的,守约方可择一主张支付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b)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甲将有证房和无证房各一套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若甲未按期交房或办理过户登记,按房价5%付违约金。乙一次性向甲付清500 万元房款后,甲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对于有证房,甲获得200万元拆迁补偿款;对于无证房,甲获得100万元拆迁补偿款。甲因此未按约向乙交付房屋,亦未按约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此诉至法院,乙的下列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A. 主张解除与甲的房屋买卖合同(√)
B. 请求甲按约支付违约金
C. 请求甲返还已支付的 500 万元房款(√)
D. 请求判决 300 万元拆迁补偿款归乙所有

(八) 合同僵局中的司法解除

1、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成立合同僵局的要件(两个)
① 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且存在《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违约责任的三种情形之一〔(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永久履行不能;(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② 致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① 成立合同僵局的,合同当事人不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不享有可以诉讼外通知方式行使的解除权。
② 成立合同僵局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违约方)均享有司法解除权,有权以合同僵局为由诉请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解除该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判决(裁决)解除该合同。
③ 合同因合同僵局被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受影响。

【例】5月1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A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甲须干2021年9月1日之前为乙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后,甲又将A房屋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于8月1日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乙知情后与甲交涉,甲建议双方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断然拒绝,执意请求甲为自己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
① 8月1日,甲对乙成立预期违约,且为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乙享有法定解除权。
② 甲为乙办理A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发生永久履行不能,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的规定,乙不得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甲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致使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且,乙拒绝行使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亦不同意协议解除,甲、乙房屋买卖合同陷入合同债局。
③ 违约的甲虽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为破解合同僵局,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可以合同僵局为由,诉请法院或者申请仲裁解除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裁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④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僵局被解除的,甲因预期违约应对乙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受影响。

【真题】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大楼“时代广场”的一楼和二楼设计成数百个非独立商铺,甲公司自己保留了大部分商铺,将另外的150个商铺分别出卖给150名业主,其中一个商铺出卖给乙。按照商铺出让合同的约定,一楼和二楼的商铺由甲公司统一规划、设计、装修后,命名为“时代购物中心”,由甲公司与全体业主共同经营,开业不到一年,因生意清淡,只好歇业。经业主同意,甲公司重新设计、装修,重新命名为”Time Shopping Mall”,由甲公司与全体业主共同经营,再次开业不到半年,难以为继,再次歇业。购买商铺的业主因此集体上访,要求退还商铺。甲公司拟对一、二楼的商场重新规划布局后独立经营,为此陆续与149名业主协议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依照新的方案开始施工。因甲公司不同意乙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乙不同意协议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并坚持请求甲公司履行商铺买卖合同,因此,导致甲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的商铺闲置,甲公司遂决定不再对乙履行商铺买卖合同,将出卖给乙的商铺强行收回经营。甲、乙因此出现强烈争执。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若乙诉请甲履行商铺买卖合同,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B. 若乙诉请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C. 甲可诉讼外通知乙解除商铺买卖合同,通知到达乙时,合同解除
D. 若甲诉请法院判决解除与乙商铺买卖合同,法院可判决解除(√)

二、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

◐ 《民法典》第533条
① 《民法典》第53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 《民法典》第53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陈合同。”

1、情事变更的概念
情事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事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允许合同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例】 1991年底,甲公司(武汉煤气公司)与乙公司(重庆仪表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10万台煤气表,每台煤气表价格40元,完成交货的期限为1992年12月31日前。”甲、乙买卖合同订立时,制造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市场价格为每吨4000元。自1992年2月开始,因经济过热,内需旺盛,制造煤气表的所有原材料价格均暴涨。例如,仅三个月的时间,铝锭的市场价格即暴涨至每吨16000元。因原材料的暴涨致使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变得特别困难(按约定价格履行会导致乙公司破产)。乙公司于是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① 诉讼之时,中国制定法上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制度,法院依照民法理论填补法律漏洞,认定成立情事变更,判决解除甲、乙的买卖合同。
② 本例系中国大陆适用情事变更规则裁判的第一个案件(Leading Case)。

【例】 2009年6月,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开发的A商品房出卖给乙,房款300万元,首付20%,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甲、乙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乙支付首付款之前,国家出台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首付比例因此提升为50%。因乙不能筹集到50%的首付款,乙一直未履行,甲则坚持乙按约履行。2009年12月,乙以情事变更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解除甲、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① 法院依照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的规定,认定成立情事变更,判决解除甲、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首次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本例系中国大陆规定情事变更制度后,法院适用情事变更裁判的第一个案例。

【例】 王室预定于1936年6月6日举行国王加冕仪式(包括盛大的游行活动)。为观看加冕仪式中的游行盛况,甲、乙于5月15日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加冕游行路线上二楼A房屋(带室外阳台)出租给乙,租期一周(6月3日至6月9日),总租金7英镑。”因国王罹患阐尾炎,王室于5月30日宣布加冕仪式无限期推迟。乙知情后提出终止双方的A房屋租赁合同,甲不同意。乙于是诉请法院解除 A房屋租赁合同。
① 法院认定因加冕仪式无限期推送,乙订立A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判决解除甲、乙的A房屋租赁合同。
② 本例是世界范围内最著名的适用情事变更制度的案件。

2、成立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33条)
① 须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事异常变动(该异常情事变动导致合同等价关系严重失衡或者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
② 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合同因清偿而消灭之前。
③ 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
④ 情事变动系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⑤ 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例】 甲、乙订立委托合同约定:”甲将本金5亿元交给职业炒家乙用于炒股,为期1年。若获利,80%的利润归甲,20%的利润归乙。若亏损,80%的亏损由甲承担,20%的亏损由乙承担。无论盈亏,甲均支付乙必要费用500万元。”合同签订不久,股市遭遇罕见的数次“熔断”,两个月内,股票指数由8000点跌至2500点。甲提供的5亿元本金亏空多半。
① 乙不得援用情事变更原则诉请解除委托合同,因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常人无法合理预见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例】 甲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A房屋,甲一次性向乙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乙向甲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征收,A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达1000万元。
① 情事变动固然异常,但情事变动发生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因清偿而消灭之后,不成立情事变更。
②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干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再提出交易基础受到破坏的问题。”

【例】 甲报了乙培训学校组织的长期法考培训班。培训课程开始不久,因乙克扣拖欠老师工资,教师集体罢课,导致数百名培训学员不能如期上课。
① 情事变动可归责于乙学校,不成立情事变更,乙不得援用情事变更诉请解除与甲的培训合同。
② 应按违约处理,乙对甲构成违约,就此,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 甲公司开发的“新起点嘉园”系 A中学(当地最好的中学)的学区房,乙有意购买一套,3月1日,乙的亲戚丙(在教委工作)告诉乙,未来可能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中学教师轮岗制度,由于“新起点嘉园”销售火爆,3月15日,甲、乙订立甲将“新起点嘉园”3号楼2单元1808号房出卖给乙的买卖合同。5月1日,全市开始首轮中学教师轮岗。轮岗后,A中学的师资力量大幅下降。
① 因教师轮岗,A中学的师资力量大幅下降,对乙不成立情事变更,因为,乙在已经预见到该情事变动的可能性后,仍然与甲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自担风险。
② 乙不得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3、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33 条)
① 再交涉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地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重新协商。该义务系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一方悖于诚实信用拒绝磋商或者终止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因情事变更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注意:成立情事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均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公平裁决权”,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a)原则上,法院应判决变更合同。(b)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解除合同。(c)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③ 因情事变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无损害赔偿问题(因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只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

【例】甲、乙于2019年12月订立合同约定:”甲将A门面房出租给乙,租期3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租金5万元。”因新冠疫情,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乙未能开门经营。2020年7月开门经营后,生意冷淡入不敷出。
①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成立情事变更。
② 甲、乙负有再交涉义务(再磋商义务)。
③ 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乙有权诉请法院判决变更或者解除A房屋租赁合同。
④ 原则上,法院判决变更合同,如减少部分租金、缩短租期等。若乙经此打击,租赁A房屋经营已经失去意义,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甲公司长期向乙公司供货的合同。后因原材料产地发生地震,原材料价格因此暴涨,同时生产运输成本亦因此上涨数倍,若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甲公司将面临严峻的财务困难,甲遂向乙公司提出相应提高供货价格,乙公司不同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供货合同
B. 甲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供货合同
C. 甲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对方解除供货合同
D. 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变更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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