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编
二、合同的分类
三、预约
四、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
一、合同与《民法典》合同编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464条第一款)。
◐ 特征:
① 合同是一个协议(合意)。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a) 双方当事人。(b) 双方当事人互相作出对应的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或者交叉要约)。(c) 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
② 合同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③ 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2、《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① 下列两类合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a) 行政合同;(b) 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
【真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 无效民事行为
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兼具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定义:
①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
②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演出合同、美容合同、信用卡合同等。
◐ 分类意义:
① 有名合同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是;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二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条和第513条。
② 无名合同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是;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二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同时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条和第513条。
《民法典》第467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真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属于无名合同(√)
B. 属于实践合同
C. 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 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定义:
①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②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a) 定金合同(《民法典》第586条);(b)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c) 保管合同(但可约定为诺成合同)(《民法典》第890条);(d) 借用合同(根据通说)。
◐ 分类意义:
① 合同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
② 当事人义务性质不同。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成立“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成立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③ 定金合同,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定义:
①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具有成立、履行和消灭上的牵连性。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 单务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a) 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b) 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 分类意义:
① 有无履行抗辩权不同。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至第528条)仅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不会成立履行抗辩权。
② 有无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问题。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定义:
① 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偿委托合同。
② 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 分类意义:
① 确定合同的性质。(a) 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b) 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c) 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亦可为无偿合同。
② 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根据《民法典》第897条与第929条规定,若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属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若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属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
③ 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法律利益的无偿合同。
【真题】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 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 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 特别提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对应关系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教授甲与教授乙约定,甲借给乙20万元,年利率10%借期2年。甲按约将20万元借款交付给乙。
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甲提供借款时,甲、乙间的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甲提供借款的义务为先合同义务。
② 该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合同成立后,仅乙负有按约还本付息的义务,甲不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
③ 该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乙取得在两年内使用20万元的利益,须支付代价(支付利息)。
5、预约与本约
◐ 定义:
①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② 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 分类意义:
① 预约与本约均属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与违反本约合同义务,均属违约。
② 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因此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具有特殊性);本约的目的和效力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三、预约
1、预约的认定
◐ 法条:
①《民法典》第49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 理解:预约,指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以方当事人设定订立本约义务的合同。前者为“单务预约,后者为“双务预约”。成立预约,须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① 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协议内容为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该期限为确定期限或者不确定期限,均可)。
③ 具有一定的确定作,即通过解释能够确定本约的主体与标的。
◐ 特别提示:应当认定为“已经成立本约”的情形
⊙ 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已就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格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 理解:协议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已经成立本约:
① 已经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② “未明确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
2、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认定
◐ 法条:
①《民法典》第49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8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是否严重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 理解:
① 预约成立生效后,当事人负担预约合同义务。关于预约合同义务的内容与效力,采“应当缔约说”,预约合同债务人须诚实信用地就订立本约进行磋商,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因此,预约合同义务系“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② 预约合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反预约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
3、“违反预约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
预约成立生效后,预约合同债务人违反预约的,守约方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预约的标的为订立本约的行为,因此,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具有特别之处。具体而言:
① 根据通说观点并参酌法考遵循的答题标准,守约方“不指”请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即不得诉请其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② 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适用定金罚则”或者“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③ 预约合同债务人违反预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预约合同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4、违反预约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违反预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反不同类型的预约,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 原则:
在“缔约过失损失赔偿额”与“违约损失赔偿额”之间“酌定”赔偿数额。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以及本约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依本解释第五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与依本解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之间进行酌定。”
理由:预约总体上处于本约的缔约阶段,违反预约既是预约的违约行为,也可以视为本约的缔约过失行为。
◐ 例外:
按照“假设本约成立并履行后对方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9条第三款规定:“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达成合意,当事人请求按照如本约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题】李某开的水果店生意火爆,戴某亦有意在附近开一家水果店,开始打听附近是否有店铺出租。李某水果店旁边的鲁某欲对外出租其店铺。为免戴某租得该店铺,李某遂假意与不知情的鲁某订立预租合同约定:“李某与鲁某一个月后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20%订立鲁某将店铺出租给李某的正式租赁合同;李某支付鲁某1万元定金。”李某按约支付了1万元定金。等戴某提出租赁鲁某的房屋时,鲁某告知房屋已经出租。一个月后,李某一直拒绝与鲁某订立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鲁某有权诉请强制李某订立正式租赁合同
B. 鲁某有权通知解除与李某的预租合同(√)
C. 李某无权请求鲁某返还1万元定金(√)
D. 若1万的定金不足以弥补鲁某的损失,鲁某还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
(一) 合同相对性的含义
◐ 合同相对性的含义
⊙ 法条:
《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范内容: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请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除非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债务人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 学理基础:
① 自我决定,才能自我拘束。合同债务人仅对自己自愿受到拘束的对方当事人负担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② 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请求与抗辩的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往往缺乏此种平衡)。
(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体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三个重要考点(《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第523条和第593条)
1、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 法条:《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该款规定了“不纯正的利益第二人合同”,又称“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成立“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a)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b)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c)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未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并且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d)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
②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仅享有受领权能,但对合同债务人不享有履行请求权。因此,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的女友丙快过生日,为了给女友一个惊喜,甲花费数千元在乙花店订购了999朵红玫瑰。甲、乙还约定:“丙生日当天,乙须于晚6点之前将甲订购的玫瑰送至丙的宿舍。”结果,丙生日当天,乙的雇员错将甲所定的玫瑰送给了(丙隔壁宿舍的)丁女,丙知情后大哭大闹,垂泪到天明。
① 甲、乙间成立“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丙虽有受领权,但第三人丙对合同债务人乙不享有履行请求权。
② 合同债务人乙违反约定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合同债务的,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人丙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仅合同债权人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 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 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 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法条:《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规范内容:
① 该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成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要件有二:(a)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b)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该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
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仅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4月1日,甲向丙购买了10吨大米,约定6月1日交货。5月1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10吨大米,6月1日交货,由丙运交乙。”甲电话通知丙于6月1日将甲购买的10吨大米运交乙。因大米暴涨售罄,丙未按甲的指示于6月1日向乙送交10吨大米。
① 因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对乙负担交付10吨大米的合同义务,甲、乙约定该合同义务由第三人丙向乙履行,成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② 第三人丙未按甲、乙的约定向合同债权人乙履行交付大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3条的规定,合同债权人乙无权请求第三人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乙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 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 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 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 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合同债权人违约
◐ 法条:《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 规范内容:
基于有效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债务的,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只要第三人原因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或者约定免责事由,合同债权人有权就此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真题】甲在乙银行办了银行卡。某天,甲接到短信,显示该银行卡在2000公里外的异地刷卡消费1万元。30分钟后,甲赶到乙银行持该银行卡存入1元,证明银行卡仍在甲手上且甲不可能在异地刷卡消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无论能否查明盗刷者,甲均有权请求乙赔偿1万元(√)
B. 若不能查明盗刷者,甲只有权请求乙赔偿5000元的损失
C. 若不能查明盗刷者,甲自担全部1万元损失
D. 若已经查明盗剧者,甲有权选择请求乙银行或者盗刷者赔偿1万元(√)
(三)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几个重要例外
1、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 法条:
①《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0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债务人已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请求债权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规范内容:
① 该款规定了“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a)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b) 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c)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d) 第三人未放弃该履行请求权(即“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②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突破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具有以下特点:(a) 第三人不仅享有受领权能,还对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因此,合同债务人未按
约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第三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
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b) 第三人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c) 基于该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只能由合同当事人(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享有并行使,第三人不能享有。
◐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739条(“法律规定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的一个例子)
⊙ 法条:《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 理解:举例说明。甲、丙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设备A,融资租赁给丙使用,租期10年,年租金2000万元。”后,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2亿元购买乙生产的设备A,乙须于2021年3月1日将设备A交付给第三人丙。”由于《民法典》第739条规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丙有权请求乙于2021年3月1日交付A设备,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丙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索赔”)。
【例】 甲与乙订立信托合同约定:“甲将1亿元人民币委托给乙经营管理,受益人为甲的独生女儿丙。乙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所得净利润的90%付给丙。乙每年的报酬为固定报酬20万元加上年度所得净利润的10%。若上年度亏损,则无须向丙支付。”
①《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又务。”《信托法》第44条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 甲、乙的信托合同约定,上年度信托收益的90%由乙向第三人丙履行。根据《信托法》第44条的观定,第三人为对乙享有履行请求权,甲、乙间的信托合同属于“纯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因此,就上年度的信托收益的90%丙有权请求乙履行,乙不履行的,丙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③ 乙对甲的抗辩,可对丙主张。
【例】 2021年3月1日,甲将其A房屋以200万元出卖给乙。甲、乙约定:“乙于2021年9月1日将20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第三人丙,基于甲、乙间的这一约定,丙有权请求乙支付200万元购房款。”甲通知丙后,丙一直未置可否。
① 甲、乙约定,乙对甲负担的200万元购房款,由乙向第三人丙履行,且丙对乙享有履行请求权。
② 丙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③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纯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
④ 2021年9月1日,丙有权请求乙支付200万元购房款,乙不履行的,丙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⑤ 基于A房屋的买卖合同,乙对甲享享有的抗辩,可对丙主张。
2、交强险
①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和《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② 由此可见,因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合同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就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履行请求权。
【例】 甲为其A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21年交强险。2021年7月1日,甲驾驶A车撞伤了骑摩托车的乙,交警认定甲负全责。
① 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为甲、丙,乙为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② 被保的A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乙人身损害时,就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依据法律的规定,第三人乙对丙享有履行请求权。
3、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 法条:
《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规范内容: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例】甲为其A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21年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021年7月1日,甲驾驶A车撞伤了行人乙,交警认定甲负全责。
①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甲、丙。原则上,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仅甲有权请求丙向第三人乙支付保险金,乙无权请求丙履行。
② 有例外! 若甲怠于对丙主张权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第二分句的规定,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乙有权直接请求丙向自己支付保险金。这一规定背后的道理在于:代位权(的变通适用)。
4、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
①《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例】 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给丙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① 甲、丙间无合同关系。
② 无论乙、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甲造成的损害,甲均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③ 为保证工程质量,法律专门规定,此种情形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5、(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例】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丙。丙建造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甲欠乙到期工程款500万元,乙欠丙到期工程款600万元。
① 乙、丙间的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无效。但丙建造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丙有权请求乙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丙有权请求甲在欠乙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丙支付工程款(500万元)。
③ 丙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应当”追加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④ 此处规定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本质上也是代位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通适用。
6、单式联运合同
◐ 法条:《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理解:
① 单式联运,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与托运人无合同关系的该区段实际承运人须与总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② 须注意:多式联运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民法典》第842条)。
【例】甲委托乙通过铁路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由A、B通过铁路将该批货物各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B因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① 甲、B间无合同关系,但是,单式联运(A、B联合运输,均采用铁路运输),就货损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34条的规定,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② 就货损,甲有权请求乙和B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随后与A、B分别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A用轮船运输一段,B用火车运输一段。在B运输过程中,B因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
① 这是多式联运,不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② 就货损,甲无权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损害赔偿标准等事项依照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