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质权与留置权

本章目录:
一、动产质权
二、转质
三、留置权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 法条:《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规范内容:动产质权设立的要件有三:
① 质押合同有效;
② 出质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③ 已经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即出质人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债权人完成出质动产的交付。须注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出质动产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效果。

2、质权人的权利
① 质物占有权。动产质押期间,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的权能。换言之,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留置权能。并且动产质权的成立与存续,均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
②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36条第二款)。
③ 孽息收取权。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收取的孽息,在优先充抵收取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质权人享有质权(《民法典》第430条)。
④ 质权保全请求权。《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⑤ 转质权。《民法典》第43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⑥ 抛弃质权。《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质权人的义务
①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民法典》第431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妥善保管质物。《民法典》第432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赂偿责任。”
③ 保全质物价值。《民法典》第432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④ 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民法典》第436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⑤ 及时行使质权。《民法典》第437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民法典》第437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动产质权的消灭
① 一般消灭事由。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亦可导致动产质权消灭的效果。包括:(a) 质权人抛弃质权;(b) 质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c) 质权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消灭;(d) 质权得以实现。
② 特殊消灭事由。动产质权作为“占有质”,其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因此,根据通说观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质权消灭:(a) 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既丧失直接占有,亦丧失间接占有);(b) 动产质权人将质押动产返还给出质人或者返还给债务人的。

【真题】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 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 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 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转质(《民法典》第434条)

1、转质的概念:指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因此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

2、转质的类型
① 承诺转质,指质押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身份)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
② 责任转质,指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权人身份),以质权人自己的责任,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

【例】甲将其A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未经甲同意,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A相机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 丙善意取得质权。
② 这不是转质。

【例】甲将其A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未经甲同意,乙在告知丙自己是相机的质权人后,将A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
① 乙的行为属于责任转质。
② 丙因为责任转质取得对相机的质权,而不是因为善意取得。

3、责任转质(《民法典》第434条)
◐ 概念:责任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的身份并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对责任转质的性质,通说采“质物再度出质说”,即质权人将其对质物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让渡给转质权人,由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支配。
◐ 效力:
①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② 转质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原质权。体现在:(a) 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原质权为限;(b) 原质权消灭,转质权因此消灭;(c) 须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权人才能行使转质权。
③ 转质人对转质期间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例】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1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0万元的A车为乙设立质权。未经甲同意,乙擅自以质权人身份将A车为丙设立质权,约定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这属于责任转质,其法律效果是:
① 丙的转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 丙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体现在:(a) 虽然丙的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为15万元,但丙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以10万元为限。(原因:乙、丙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均来自乙的质权。并且,乙、丙对质物之优先受偿权的累计数额亦以10万元为限)。(b) 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丙的转质权也不得行使。(c) 乙的质权消灭的,丙的转质权随同消灭。
③ 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不论乙是否具有过错,乙均应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质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亦同。

4、承诺转质
◐ 概念: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本质在于,经出质人同意,为转质权人设立一个独立的质权。故而,承诺转质所能赋予转质权人的交换价值自然不受原质权人所能支配之交换价值的拘束,致使转质权已脱离原质权而存在。
◐ 效力:
① 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② 转质权具有独立性。体现在: (a) 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数额不受原质权的限制;(b) 原质权消灭的,不因此影响转质权的存续;(c) 即使原质权的实现条件尚不具备,只要转质权的实行条件具备,即可行使转质权。
③ 质权人对转质期间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例】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1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0万元的A车为乙没立质权。经过甲同意,乙以A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这属于承诺转质,其法律效果是:
① 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 丙的质权具有独立性,体现在:(a) 丙对质物优先受偿的数额为15万元(不受乙之优先受偿范围的限制)。(b) 乙的质权消灭的,不影响丙的质权继续存在。(c) 只要丙实现质权的条件具备,即使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丙也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权。
③ 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转质人乙仅承担“过错责任”。

【真题】甲将其一相机质押给乙。后,为担保乙对丙的债务,乙在向丙表明自己为相机质权人身份的前提下,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质押给丙。后,因甲对乙、乙对丙未履行到期债务,质押相机拍卖得款,乙、丙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若经过甲同意,丙优先于乙(√)
B. 若经过甲同意,乙优先于丙
C. 若未经甲同意,丙优先于乙(√)
D. 若未经甲同意,乙优先于丙

三、留置权(《民法典》第447条至第457条)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四个)
①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留置权。但有例外。根据通说,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紧急留置权”)。
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a) 须为“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 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c) 该动产归“债务人”所有还是归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在所不问(《民法典》第44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一款)。
③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第448条)。
④ 不存在成立留置权的消极事由。存在以下消极事由的,债权人对占有的动产不成立留置权:(a)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民法典》第449条)。(b) 留置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辅助器具),不得留置。(c) 留置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不得留置。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到期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2、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① 债务人与债权人均为企业(《民法典》第448条)。
②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商事留置权(“紧急留置权”属于例外)。
③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a) 须为“动产”。(b) 须“合法”占有。(c) 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动产归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的,不成立商事留置权。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照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 担保的债权须为债权人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a) 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商事留置权的特别之处。(b) 但被担保的债权须为债权人“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 不存在成立留置权的消极事由。

【例】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在乙4S店购买了一辆“Jaguar”轿车,约定甲在三年内分期支付价款。2022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Range Rover Defender”SUV送乙4S店修理。SUV修好后,甲支付了全部修理费,乙因甲未按约支付购买“Jaguar”的几笔到期价款,欲对SUV行使商事留置权。
① 因甲购买“Jaguar”乙享有的价款债权,属于乙在企业持线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虽和乙占有的SUV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乙对SUV成立商事留置权。
② 若乙欲对SUV行使商事留置权,担保乙对甲享有的一笔借款债权,由于该借款债权不属于乙在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乙对SUV不成立商事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 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留置权人可留置占有的动产,拒绝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a)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民法典》第450条)。(b)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② 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具有所谓的“二次效力”。留置后,应当为债务人确定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宽限期的确定规则是:(a) 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b) 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60日以上的宽限期;但是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可以确定较为短暂的宽限期(《民法典》第453条)。
③ 其他权利:(a) 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民法典》第452条)。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b) 为保管的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4、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民法典》第451条)。因留置权人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
③ 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④ 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5、留置权消灭的特别事由
《民法典》第457条规定了留置权消灭的两种特殊事由。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它们是:
①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所谓“丧失占有”,指留置权人既丧失留置财产的直接占有,亦丧失留置动产的间接占有。

【例】运输个体户甲将其A车送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乙将A车留置。为免耽误经营,甲从乙处偷回A车。
① 甲偷回A车后,乙丧失对A车的占有,根据《民法典》第457条的规定,乙对A车的留置权“消灭”。对此,应如何理解,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② 观点(一):因甲的侵夺,乙丧失对A车的占有,若乙基于《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回复对A车的占有,乙对A车的留置权就不曾消灭;若乙未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回复对A车的占有,自侵夺之日起满一年时,对A车的留置权消灭。
③ 观点(二):乙丧失对A车的占有时,乙对A车的留置权消灭,若乙基于《民法典》第462条的规定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回复对A车的占有,乙对A车的留置权“复活”。

【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支付运费,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快递物流运输服务。乙公司自行组织运输的车辆与司机,乙公司自行组织运输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乙公司自行承担。”乙公司委托个体司机吴某运输甲公司的一批快递过程中,因乙公司未支付到期运费,吴某扣留了部分运到的快递。甲公司知情后,为保证交付快递的时效,甲公司代为支付了乙公司欠吴某的运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吴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所欠的运费
B. 吴某有权留置部分快递(√)
C. 甲公司有权代为支付乙公司欠吴某的运费(√)
D. 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代为支付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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