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定金的类型与特征
二、定金的特殊规则
三、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类型与特征
(一) 定金的类型
◐ 定金的类型
① 违约定金(《民法典》第586条至第588条)。
② 立约定金(《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二款)。
③ 成约定金(《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三款)。
④ 解约定金(《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四款)。
⑤ 证约定金(根据通说观点)。
1、违约定金
◐ 法条:
①《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一款第二分句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为违约定金,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理解:
① 违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根本违反主合同的违约责任方式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
② 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属于违约定金。
2、立约定金
◐ 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 理解:
① 立约定金,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 立约定金,系约定并交付定金作为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担保,本质上属于“预约的违约定金”。
【例】甲、乙订立预约约定:“甲、乙负有在2021年9月1日起两个月内订立 (甲向乙购买A房屋的买卖合同)的义务。甲向乙支付定金5万元。甲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丧失5万元定金;乙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向甲返还10万元定金。”甲按约向乙交付了5万元定金。
① 这5万元属于立约定金。
② 其本质上属于“预约的违约定全”。
3、成约定金
◐ 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华,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 理解:成约定金,究其实质,就是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a) 原则上,支付成约定金前,主合同未成立或者未生效。(b) 但有例外。虽未支付成约定金,但主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对方接受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真题】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 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 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 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4、解约定金
◐ 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1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理解:解约定金,系以定金罚则的适用作为解除主合同代价的定金。其实质为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购买一个“约定任意解除权”。
【例】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5万元。甲可以丧失5万元定金为代价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可以向甲返还定金10万元为代价通知甲解除合同。”甲按约向乙交付了5万元定金。
① 这5万元属于解约定金。
② 其本质在于“花钱买一个约定的任意解除权”。
③ 时间上的限制:对方着手履行前(通说观点)。
④ 收受定金方(乙)的限制:除了向甲发出解除通知,乙还须实际向甲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合同才能被解除。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交付作为证明主合同成立的证据的定金。证约定金无须“单独”约定并交付定金,成立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时,它们附带具有“证约定金”的功能。
(二) 定金的特征
◐ 定金的特征
① 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定金合同具有对主合同的从属性(附随性)。
②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③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④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既不是人保,也不是物保。
二、定金的特殊规则
1、要式性
◐ 法条:
①《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第二分句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 第586条第二款第二分句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理解: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a)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b)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真题】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的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全合同不生效
C. 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全合同的变更(√)
D.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全合同无效
2、文义性
① 当事人按约支付的金钱,必须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定金;(a) 注明“定金”字样;(b) 约定了“定金罚则”。
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既未注明“定金”字样,又未约定“定金罚则”的,应当认定“不成立”定金合同。
【真题】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救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注:订金≠定金)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协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限额性
◐ 法条:《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第一分句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理解:约定并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
【真题】甲在古玩市场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一个鼻烟壶,乙研究后发现这个鼻烟壶与丙收藏的另一个鼻烟壶是一对,丙正出价10万元收购这个鼻烟壶。乙于是与甲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将这个鼻烟壶出卖给乙,三天后交付。”乙按约向甲支付了5000元定金。当日,乙又与丙订立协议约定:“乙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鼻烟壶出卖给丙,三天后交付。”丙按约向乙支付了2万元定金。三天后,甲在取出鼻烟壶交付给乙之前,甲失手将该鼻烟壶坠落地上摔碎。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丙有权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B. 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C. 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
D.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18000元(√)
三、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
◐ 法条:
①《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2条第一款第二分句规定:“当事人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仅有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方以对方也有违约行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 构成要件:
① 主合同有效(理由:作为从合同、定金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
② 定金合同成立并有效。
③ 主合同债务人根本违约(即因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 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抗辩事由。
◐ 罚则内容
① 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丧失定金”)。
② 接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罚则的“非典型适用”
◐ 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同意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全部合同目的的除外。”
◐ 理解: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但不构成构成根本违约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油1000吨。乙按约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后甲只能交付700吨汽油,乙也予以接受。
① 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② 甲不能履行的部分占总标的额的30%,100万元的定金中,仅30%(3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由甲双倍返还),其余的70万元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故:甲应当返还乙的总金额(定金罚则加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部分)为:60万元+70万元=130万元。
3、不适用定金罚则的两种情形
① 双方违约的(理由:适用定金罚则无意义)。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2条第一款第一分句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根本违的情形,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因不可抗与不履行合同义务(理由:不成立违约)。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72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