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的客体
四、注册商标的申请原则和规则
五、异议制度
六、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七、注册商标的撤销
八、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九、商标侵权
一、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 普通商标保护的理论:混淆理论
1、混淆理论的内容
① 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通过商标,将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人提供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来,便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② 若乙公司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上采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甲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的(比如:误认乙公司商品为甲公司商品;误认乙公司与甲公司有特别关联),甲公司商标的功能会因此减损。救济之道就是禁止乙公司实施的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2、混淆理论作用的主要场域
◐ 商标注册:为防止混淆,商标注册时即应采取防范手段。举两个法条:
① 《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②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侵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成立商标侵权的条件之一。举两个法条:
① 《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此种情形,推定容易导致混淆。
②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混淆的类型(之一)
① 售中混淆。
② 售前混淆。
③ 售后混淆。
【例】为备战法考,出于对“雀巢咖啡”提神功能的虔诚信赖,甲决定购买2盒“雀巢咖啡”。第一卷考前15分钟,甲将买来的咖啡一次冲泡3袋饮下,不料饮后四肢无力、困意难挡,南柯一梦。甲百思不得其解,考后拿自己买的咖啡一看,才恍然大悟。原来甲购买的是另一公司生产的“乌窝咖啡”,为了搭便车,“乌窝咖啡”的商标与装潢都设计得与“雀巢咖啡近似,稍不注意,就不能辨别二者间细微的差异。甲的混淆为“售中混淆”。
【例】为备战法考,甲决定“非瑞达的班不报,非瑞达的书不买”。一日,甲错将新成立的“北京端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学校”当成“瑞达”,兴冲冲进门咨询。咨询后,甲才发现该校非“瑞达”,实乃“端迭”也。甲心想“既然来了,也不能不带走一片云彩呀!”加之甲咨询的姑娘态度热烈、模样俊俏,甲改变初衷,花400元买了一套”端迭法规汇编”。甲的消淆为“售前混淆”。
【例】通过2017年末代司考后,甲决定买个奢侈品牌的包包犒赏自己。一日,甲见好友乙带的一个包包(乙花350元在秀水街淘的仿冒品)上有醒目的”LV”标记,就问乙这是不是传说中的“路易威登”?乙答曰:“全球限量版正品。”甲又问那得多少钱?乙答曰:“不太贵三万五!”甲对“LV”的热情瞬间冷却。甲暗想:“看来,还得整个‘古奇’才行啊!”此后面对“LV”高大上的广告,甲始终无法抹去对乙包包的不良记忆(刺鼻的皮革味和土拉吧唧的配色)。甲的混淆为“售后混淆”。
4、混淆的类型(之二)
① 直接混淆。
② 间接混淆。
【例】甲为”惠普”打印机和墨盒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个体户乙收集消费者抛弃的空“惠普”墨盒(甲生产出售),灌入自制的墨水,以略低的价格当作“惠普”墨盒销售。消费者丙将乙出售的墨盒当作甲生产的原装正品购买。
① 丙的混淆为“直接混淆”。乙侵犯了甲的商标权。
② 直接混淆,指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即误将乙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当作商标权人甲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例】甲为“惠普”打印机和墨盒注册商标持有人。个体户乙经营打印机维修业务,未经甲授权,乙在其维修部的招牌上使用了甲的“惠普”文字与图形标记,并且以醒目的文字相注“惠普打印机特约维修”。正为修理自己的打印机举棋不定的丙,看到乙招牌上的“惠普打印机特约维修”字样,决定将打印机交乙维修。
① 丙的混淆为间接混淆。擅自使用“特约”二字,是产生间接混淆的原因。乙侵犯了甲的商标权。
② 间接混淆,指虽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发生混淆,但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乙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甲存在控制、许可或赞助等特定联系。
◐ 《商标纠纷解释》关于“判断混淆之标准”的法律条文
① 《商标纠纷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② 《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③ 《商标纠纷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④ 《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⑤ 《商标纠纷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5、法律推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滑”的情形
《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此种情形(即假冒注册商标),法律推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标相同”的界定,见《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第1款。
【例】甲系上海”双喜”香烟的注册商标权人,乙为香港”双喜”香烟注册商标权人,丙为广州”双喜”香烟注册商标权人。未经甲授权,丁购进乙、丙生产的”双喜”香烟销售。
① 乙销售的香烟上使用的“双喜”商标与甲注册的“双喜”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都是一个“华文中宋体”的“囍”字,属相同商标。但相关公众(烟民、香烟销售者)对海“双喜”、港“双喜”、广“双喜”都是门儿清,不至于发生混淆。所以,丁的销售行为未侵犯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之推定,是可以通过反证予以推翻的。
6、其他情形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判断标准
◐ 影响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因素有二:
①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须为相同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②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之标识须为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 判断是否属于相同商品(服务)和类似商品(服务)的标准,见《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
① 须注意:列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不同类别下的商品(服务)也可能是类似的。例如:列在第30类的“酱油”与列在第29类的“芝麻油”,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属于类似商品。
② 所以,《商标纠纷解释》第12条规定,在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时,可“参考”(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判断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的标准,规定在《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第2款与第10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的界定见《商标纠纷解释》第8条)。
② 应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隔离比较观察”。即不能将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比较,而应分别观察后凭记忆印象进行比较。
③ 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还要进行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
④ 要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例】甲公司系”丰田”汽车的文字与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乙公司生产的”宁波美日”牌汽车所使用的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近似。甲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请求乙公司赔偿1800万元。在法庭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号称“汽车疯子”)反问道:“你们老说‘混淆,混淆’,我问你们,为什么没有一个掏钱买‘丰田’汽车的消费者,搞错了,把我的‘宁波美日’开回家呢?”就这么一个反问,深深打动了法官。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① 购买汽车不同于购买香皂!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会调动高度的注意力。乙公司在“宁波美日”汽车上使用的图形商标虽与“丰田”汽车的图形商标近似,相关公众也不至于发生混淆。所以,侵权不成立。
② 君不见:“现代”汽车的图形商标与“本田”汽车的图形商标也很像,不也相安无事嘛!
(二) 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理论:淡化理论
1、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文
①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淡化理论
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的学理基础,当然也包括混淆理论(如《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背后的理论)。但混淆理论不能提供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的完整理由。混淆理论之外,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的学理基础包括:淡化理论、弱化理论和丑化理论。
淡化理论的含义。王迁教授版本的淡化理论是这样的:相关公众在看到一个商标时,立即会联想到之前就熟悉的一个驰名商标。即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该商标并非由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或者授权使用,但只要这种联想的长期后果会损害驰名商标与其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或者贬损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品位与声誉,导致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降低或者价值受到损害,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也应当被制止。[友情提示:老钟以为,王迁撰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迄今为止最好的知识产权法教材!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部分。]
【例】甲公司为“劳斯莱斯”汽车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权人。未经甲许可,乙制造销售“劳斯莱斯”牌铅笔,丙制造销售“劳斯莱斯”牌三轮车,丁经营“Rolls-Royce”美容美发中心。
① 虽然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乙的铅笔、丙的三轮车、丁的美容美发中心是甲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但若放任乙、丙、丁的行为,甲的驰名商标”劳斯莱斯”与其使用的商品”汽车”之间唯一、排他的联系就被冲淡了。甲呕心沥血多年积累在“劳斯莱斯”的商誉将付诸东流。
② 为了避免“劳斯莱斯”被冲淡,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对甲驰名注册商标”劳斯莱斯”的侵犯。
③ 淡化理论,此之谓也。
【例】甲公司为”麦当劳”文字与图形商标在中国餐饮业的注册商标权人。未经甲允许,乙公司在生产的厕所卫生洁具上使用McDonald’s文字商标。
① 虽然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乙生产的卫生洁具是甲公司生产的,但若乙生产的卫生洁具满天飞,再到”麦当劳”吃炸薯条时,可能会感觉不如从前香。
② 这是“丑化理论”支撑的一个例子。
(三) 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
1、驰名商标认定规则
① 因需认定(仅在有必要认定某商标驰名时;若无此必要,则不予认定)。
② 被动认定(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
③ 事实认定(系对商标驰名事实的确认;而非授予“驰名商标权”)。
④ 个案认定(仅在特定案件中认定;认定仅对该特定案件具有效力)。
【例】甲系“雪花”啤酒的注册商标权人。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自己制造的啤酒上使用“雪花花”标记。甲起诉乙承担侵犯甲注册商标权的责任。
① 无论甲的注册商标“雪花”是否为驰名商标,乙擅自在啤酒上使用与甲的注册商标”雪花”近似的”需花花”,均构成对甲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② 若在诉讼中,甲请求法院认定”雪花”商标为注册的驰名商标,法院应不予认定,因为没有认定的必要(因需认定!)。
【例】甲就商品贸易(假设不涉及金融)对“阿里巴巴”享有注册商标权。此后,乙在其银行服务中擅自将“Alibaba”作为商标使用。甲起诉乙承担侵犯甲商标权的责任。
① 因甲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使用的服务为“商品贸易”,乙使用“Alibaba”的服务为金融,二者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若“阿里巴巴”未被认定为注册驰名商标,则乙未侵犯甲的商标权(因需认定!)。
② 若在诉讼中,甲未请求法院认定”阿里巴巴”为注册驰名商标,则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法院应判决认定乙未侵犯甲的商标权(被动认定!)。
③ 若在诉讼中,甲请求法院认定“阿里巴巴”为注册驰名商标,法院认定“阿里巴巴”为注册驰名商标,并判决认定乙侵犯甲的商标权。那么,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实施不予认定(事实认定!)。此后,甲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事实认定!)。
【例】甲在服装上以“Snowflake”为标志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异议期间,啤酒生产商乙(“雪花”啤酒注册商标持有人)以《商标法》第13条为依据提出异议。
① 商标局可就乙持有的“雪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若商标局认定“雪花”系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做出对甲的申请不予注册的决定(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事实认定)。
② 三年后,丙创办“北京雪花法考培训学校”。乙因此起诉丙承担侵犯“雪花”注册事标权的责任,并请求法院认定“雪花”为驰名注册商标。法院应在此次侵权之诉中重新认定甲的“雪花”商标是否为驰名注册商标,三年前“雪花”在异议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注册商标的事实,不能被三年后审理侵权之诉的法院直接采用(个案认定!)。
2、案件范围与有权认定机关(《商标法》第14条)
①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局)。
② 工商局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局)。
③ 商标争议(原为“商标评审委员会”,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部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行使该职权,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
④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目前有44家)。
⑤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目前有44家)。
3、认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商标法》第14条)
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②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③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④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程度
① 未注册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对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 已注册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对此,《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真题】ABC公司为知名科技公司,2016年12月ABC公司在我国为其计算机处理器注册了“锋行”商标,经过两年广告宣传和消费者使用,到2018年时已经家喻户晓。在未经ABC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下列在2018年实施的行为中,构成对ABC公司”锋行”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有?
A. 甲公司以”锋行”作为商标经营餐饮业务(√)
B. 乙公司于2015年在汽车上使用”锋行”商标,并在汽车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继续在汽车上使用该商标
C. 丙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电脑上标明:”本产品使用’锋行’处理器”
D. 丁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卫浴产品马桶上使用“锋行”商标(√)
E. 戊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电视机上使用“锋行”商标(√)
5、“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的限制
须注意: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纠纷解释》第2条)。
6、对驰名商标“不予保护”的例外
① 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情形的(《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2条)。
② 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
③ 被告获得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的(《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
7、驰名商标纠纷案件“裁判规范”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8、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
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14条第5款)。
② 违反前述①之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商标法》第53条)。
二、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3条
① 《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② 《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③ 《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④ 《商标法》第3条第4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1、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①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3条)。
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6条)。
2、三个常考的重点法条
①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23条)。
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24条)
③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第41 条)。
3、商标的类型
◐ 法定分类:
① 商品商标。
② 服务商标。
③ 集体商标(美国汽车联合会AAA;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集体商标)。
④ 证明商标(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商标)。
◐ 学理分类:
① 可视性商标。
② 非可视性商标(如具有显著性的声音)。
① 平面商标。
② 立体商标(Toblerone巧克力;劳斯莱斯小飞人)。
① 联合商标。
② 防御商标。
须注意:地理标志本身不是商标,当然,可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
①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第2款)。如工商银行、沙县小吃同业公会、重庆市火锅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
②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有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标法》第3条第3款)。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
③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如库尔勒香梨、金华火腿、茅台酒、阳澄湖大闸蟹等。(a)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b)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前段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c)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后段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5、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均受到“连续三年不使用”所生不利后果的威胁)
① “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例如、甲在啤酒上注册“雪花”为主商标外,还在啤酒以及类似商品上注册“雪花花”“花花雪”“花雨”“snowflake”等商标。
② “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例如,甲在啤酒上注册“雪花”商标的同时或之后,又在服装、教育、银行、方便面等商品或服务上将“雪花”注册为商标。
6、未注册商标(虽不事有专用权)仍受一定之保护
① 未注册驰名商标。(a)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13条)。(b)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纠纷解释》第2条)。
② 未注册非驰名商标。(a)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5条第2款)。(b)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
【真题】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 “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真题】“神仙湖”独特的水质使得其出产的鱼具有独特的品质,因鱼产品产业兴旺,当地成立了一行业组织。该行业组织欲在鱼类产品上就“神仙湖”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可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
B. 可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
C. 若此前有人在来自“神仙湖”之外的鱼类产品上抢注“神仙湖”并已经获得注册商标,则该行业组织可申请宣告无效(√)
D. 若该地区的渔民不加入该行业组织,则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客体
(一) 注册商标的条件
◐ 《商标法》第8条与第9条
①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② 《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商标可获注册的条件有四
① 显著性(Distinctiveness)(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② 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性相联系)。
③ 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权益)。
④ 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 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标记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1、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也不可能获得注册)
◐ 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
①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有三个例外:
①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③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商标法》第10 条第2 款)
◐ 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商标法》第13条):
① 复制、模仿、翻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② 复制、模仿、翻译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任何类型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或者擅自使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1款)。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或者擅自使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1款)。《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标识。
①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例如,湖北十堰产的梨使用“库尔勒”作为未注册商标)。
② 例外: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第16条第1款)。
2、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但大多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4条第1款)。
◐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商标法》第11条):
①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即使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商标法》第12条):
①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西瓜的球形);
②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飞利浦三重剃须刀头、笔记本电脑折叠形状);
③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篮球的球形;如项链鸡心吊坠)。
◐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商标法》第15条第2 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所谓“其他关系”,指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下列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① 亲属关系;
② 劳动关系;
③ 营业地址邻近;
④ 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⑤ 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 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第30条)。
◐ 违反(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的(《商标法》第31条)。
◐ 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知名商标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例】若甲公司(四川宜宾酒厂)在白酒(由高粱、小麦等五种粮食酿制的白酒)上就“五粮液”文字申请注册商标。
① 因“五粮液”仅仅标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获得注册。
② 但将”五粮液”作为该白酒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如果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将“五粮液”与甲公司出品的“白酒”联系起来时,“五粮液”因产生“第二含义”而获得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注册为商标。
③ 类似的还有“两面针”牙膏、“三株”口服液。
【真题】“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A. 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 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C.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真题】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人用药品上使用“病必治”商标,但未进行注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企业使用该商标违法,因人用药品商标必须注册
B. 该商标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不得使用(√)
C. 该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得注册
D. 该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注册
答案解析:
①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中药可以不注册商标。在我国,仅”烟草制品”须强制注册商标,否则不得销售。注意:是“制品”,不包括未加工的烟叶。
②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病必治”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获得注册。
◐ 特别提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救济途径
⊙ 法条:《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例子:谷爱凌在北京冬奥会上获得第一枚金牌后,甲立即在运动服装、冰雪器械等10类商品上就“谷爱凌”文字申请注册商标。须注意:假设能够证明甲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则甲申请商标注册属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 救济途径:
① 提出注册异议。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在异议期限内(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异议,商标局在认定甲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后,应当驳回甲的注册申请。
②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甲获得商标注册后,任何人均可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撤销甲的注册商标并公告,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③ 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甲获得商标注册后,任何人均可以”甲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4条”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甲的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宣告甲的注册商标无效并公告,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④ 在侵权之诉中提出权利滥用抗辩。假设案情:谷爱凌在制造销售的运动服装上使用“谷爱凌”字样作为商标,甲起诉请求谷爱凌承担侵害甲商标权的责任。在此侵权诉讼中,谷爱凌可以“甲违反《商标法》第4条取得注册商标后诉请自己侵害商标权构成民事权利滥用”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当认定甲的起诉属于滥用民事权利,并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⑤ 在侵权之诉中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假设案情:谷爱凌在制造销售的运动服装上使用“谷爱凌”字样作为商标,甲起诉请求谷爱凌承担侵害甲商标权的责任;在诉讼中,谷爱凌提出甲滥用民事权利的抗辩未被法院采信,谷爱凌可依据《商标法》第64条第1款提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注册商标的申请原则和规则
1、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渠道
◐ 主体:
① 中国人。(a)可以自行办理;(b)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第17条)。
◐ 解释:
① 所谓“商标代理机构”,包括:(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b)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② 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4款)。
◐ 不得情形:
① 《商标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② 《商标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③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④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2、自愿注册原则
①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法》第4条)。
② 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法》第6条)。目前仅限于”烟草制品”。对此,《烟草专卖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3、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法》第22条)
①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申请。
② 我国于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采用该国际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商品34大类;服务11大类)。
4、“一表多类”原则
①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法》第22条)。
② 《商标法》已经废止了“单一申请原则”。
5、(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 先申请原则的含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按下列规则办理(《商标法》第3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
①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所谓”申请在先”,指申请日在前);
②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③ 同一天申请,但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
④ 属于上述③之情形,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未参与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 申请日的确定:
① 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②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原则
◐ 国外申请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要件有三:
① 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②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③ 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所在国,应当与我国签订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承认优先权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基于互惠原则相互承认优先权。
◐ 国际展览会优先权。
①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6条)。
②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的日期等证明文件。
◐ 须注意: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根据《商标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有三个要求:
① 提出书面声明;
② 时间上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
③ 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真题】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
A. 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B. 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C. 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D. 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
【真题】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 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 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 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五、异议制度(《商标法》第33条至第36条)
1、发动异议程序的条件
① 异议期限: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
② 异议事由法定。涉嫌:(a)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b)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③ 异议提出对象:商标局。
④ 异议人分两种情况而有不同:(a) 涉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b) 涉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任何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 特别提示(一):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①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② 侵犯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3款);
③ 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1款);
④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5条第2款);
⑤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第1款);
⑥ 侵犯注册商标或者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第30条);
⑦ 违反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32条);
⑧ 抢注(未注册或者注册的)知名商标(《商标法》第32条)。
◐ 特别提示(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① 违反《商标法》第4条第1款(《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② 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③ 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④ 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⑤ 违反《商标法》第19条第四款(《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⑥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等手段欺骗、蒙蔽商标局。“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将他人的许多高知名度商标或其他标志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行为,再例如,在无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进行注册,以围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异议的处理及救济
◐ 商标局对异议的处理:
要么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要么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33条)。
商标局处理异议的期限: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6个月(《商标法》第35条)。
◐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程序权利:
① 异议人的权利。对商标局做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申请复审,只能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依照《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② 被异议人的权利。(a) 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须在12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可延长6个月)。(b)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提起行政诉讼。
六、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一)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
◐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其起算点,因是否经历异议程序而有不同,分两种情况:
① 原则: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39条)。
② 例外:经历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10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36条第2款)。
【例】甲在面包上以“CNN”为标志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于2013年3月1日发布初审公告。2013年5月1日,乙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不成立,于2014年4月1日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经查,丙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一直在自己生产的面包上使用”CNN”标志。
① 甲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期为自2013年6月2日起10年。
② 除非丙恶意给甲造成损失,甲无权对丙(于前述期间内)的使用行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③ 《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他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 注册商标的续展
◐ 注册商标的续展
① 续展期限。(a) 续展期(保护期满前的12个月)。(b) 宽展期(保护期满后的6个月)。
② 续展的法律效果。(a) 在前述期限内办理续展手续的,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商标法》第40条)。(b)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期、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商标解释》第5条)。
③ 期满不续展的法律效果。(a) 注销其注册商标(注意:注销≠撤销)。(b) 1年的过渡期。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50条)。
(三) 转让与使用许可
◐ 《商标法》第42 条与第43 条
① 《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法》第42条第4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② 《商标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注册商标的转让
① 程序。(a) 签订转让协议;(b) 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② 限制。(a)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b)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如导致质量下降;有损公众利益)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③ 时点。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注意:不公告,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④ 影响。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纠纷解释》第20条)。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① 程序。(a)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b)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要求。(a)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b)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c)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真题】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法卅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
C. 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
D. 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商标的撤销
◐ 《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条文
① 《商标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③ 《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注册商标撤销的类型(三类)
① 违法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9条第1款)。
② 显著性消灭。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显著性已消灭的如: Aspirin、Nylon、Thermos、Cellophane、Escalator、“U盘”。显著性存在消灭危险的如:Jeep、Walkman、SANYO、Xerox[因此,才有了拯救显著性的广告语:”Don’ Xerox an Xe-rox on Xerox(不要在复印机上乱用施乐商标)”以及”不是所有吉普都叫Jeep”]。
③ 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须注意:《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4款规定:“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2、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① 无溯及力。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商标法》第55条)。
② 1年的过渡期。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50条)。
八、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法》第44条至第47条、第50条)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两类)
◐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的无效宣告,因该注册商标损害公共利益,所以,该类无效宜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 不受时间限制。(b) 商标局有权依职权宣告无效。(c) 任何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有权机关”(该有权机关,以前为“商标评审委员会”,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行使该职权,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宣告无效。
① 违反《商标法》第4条(即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② 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③ 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④ 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⑤ 违反《商标法》第19条第4款;
⑥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法》第44条第1款)。
◐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属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无效宣告,因该注册商标仅侵害私人权益,所以,该类无效宣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 受时间限制。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宣告。但有例外,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b)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宣告无效。(c) 仅特定人(不是任何人),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权机关”(该有权机关,以前为“商标评审委员会”,2019年机构改革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行使该职权,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宣告无效。
①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②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③ 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④ 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⑤ 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 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 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
① 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② 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a) 对于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b) 例外,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商标法》第47条)。
③ 1年的过渡期。自无效宣告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50条)。
【真题】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 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 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 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真题】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消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答案:CD(以前的答案为BCD)。
九、商标侵权
(一) 商标侵权行为的形态(《商标法》第57条与第5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与第76条,《商标纠纷解释》第1条与第2条)
1、下列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7条)
①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推定”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②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须注意:善意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2款)。
④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 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off)。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如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2、其他商标侵权或者类商标侵权行为
①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纠纷解释》第1条)。
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纠纷解释》第1条)。
③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纠纷解释》第1条)。
④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纠纷解释》第2条)。
⑤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
◐ “突出使用”VS“未突出使用”
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商标法》与《商标纠纷解释》依照是否“突出使用”,而分别定性。“突出使用”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未突出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 《商标纠纷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② 《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 不成立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 关于“商标侵权抗辩事由”的法律条文
① 《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②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 《商标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一):经典正当使用
作为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之一的”经典正当使用”,指在非商标意义上善意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具体而言,这种行为,虽然使用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但并非用于指示商品(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特征的描述。这种对他人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他用”,无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服务)来源混淆之虞,不成立对商标权的侵害。对此,《商标法》第59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了两种情形:
①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②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2 款)。
【例】甲公司在面粉上就“雪花”文字享有法卅商标权。乙公司生产销售“古船”牌面粉,未经甲公司允许,乙公司在销售的“古船”牌面粉上以显眼的文字标注“雪花粉”。甲诉请乙承担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责任。诉讼中,国家粮食局(现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证明“雪花粉”系一等面粉的通用名称。法院判决甲败诉。
① 甲的注册商标“雪花”包含一等面粉的通用名称“雪花粉”。
② 乙在销售的“古船”牌面粉上标注“雪花粉”的行为,属于对“雪花”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系典型正当使用行为,不构成对甲“雪花”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例】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是TOFFL和GRE考试的主持、开发者,在中国注册了TOEFL和G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包括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北京新东方学校在其出版的“新东方”牌“GRE听力磁带”和“GRE系列教材”的封面及包装上均突出使用了“GRE”字样。
① 新东方使用GRE字样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出版物的内容与GRE考试有关,便于读者知道出版物的内容,而不是为了表明出版物的来源。属于描述性使用,属于对”GRE”的非商标性使用,系经典正当使用行为。
② 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东方的行为不构成对”ETS”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2、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二):指示性正当使用
作为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之一的“指示性正当使用”,指虽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但目的在于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之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具体而言,“指示性正当使用”行为,虽然是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但目的是为了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配套,或者指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且能够清晰区分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不成立商标侵权。
【例】甲公司在打印机以及墨盒上就“惠普”文字享有注册商标权。甲的营销策略是,甲公司不提供”补充墨水”,墨盒只能一次性使用,其中的墨水用尽后,须购买全新的墨盒。乙公司开发并生产“汤姆”牌打印机墨盒用“补充墨水”,并在墨水的外包装上标注:“本墨水适用于惠普打印机墨盒”。
① 乙在“补充墨水”包装上使用“惠普”商标,虽系对“惠普”商标的“商标性使用”(指示“惠普”打印机及墨盒来源于甲),但目的在于说明自己提供的墨水可以注入“惠普”打印机墨盒中使用,系“指示性正当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来源混淆。
② 结论:乙的行为不成立对甲”惠普”商标权的侵犯。
【例】甲公司在汽车上就“宝马”图形与文字享有注册商标权。乙公司经营小汽车修理(最擅长修理“宝马”汽车),与甲公司并无特别联系。为了招揽生意,乙公司在其招牌擅自使用“宝马”图形商标,且标注“提供宝马(BMW)汽车维修”字样。
① 乙对“宝马”文字及图形的使用虽属商标性使用(指示修理的汽车来源于甲),但使用的目的在于说明自己提供服务的对象、用途,属于“指示性正当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来源混淆,乙的行为未侵犯甲的注册商标权。
② 须注意,若乙在招牌上标注的文字为:”宝马(BMW)汽车特约维修”。则”特约”二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间接混淆”,则属于侵犯甲“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先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例】2000年电影《花样年华》公映后,乙推出“花样年华”牌葡萄酒,畅销多年,但一直未申请注册商标。2002年后,甲开始在葡萄酒上使用“花样年华”商标,并迅即获得注册商标权。
① 长期以来,专利侵权中有一个“先用权”抗辩事由。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商标侵权中也新增了一个“先用权”抗辩事由。
② 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的规定,2002年后,乙仅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在葡萄酒(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花样年华”商标(或近似标识),且附加适当区别标志的,不构成对甲在葡萄酒上“花样年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③ 须注意:在本例中,乙享有先用权抗辩需要符合三个条件:(a) 乙的使用行为先于甲的使用行为;(b) 乙的使用行为先于甲的申请日;(c) 在甲获得注册商标权后,乙不扩大规模。
4、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用尽(又称“商标权穷竭”),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例】甲(23岁,型男,非法本,零基础,3个月445分一次过法考)将自己购买的全套“瑞达”正版法考辅导用书以半价转让给乙(25岁,靓女,屡败屡战)。甲转让给乙的系正版二手图书。
① 图书作者在正版图书上的发行权用尽,甲出售的行为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② 图书经营者“瑞达法考培训学校”在正版图书上的商标权用尽,甲出售的行为不侵犯“瑞达法考培训学校”的商标权。
③ 注意:”正版!”
(三) 虽成立商标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行为人的行为虽成立商标侵权,但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① 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1款)。
② 善意销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64条第2款)。
③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纠纷解释》第2条)。
【真题】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策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
A. 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茉莉花”图形(√)
B. 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
C. 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
D. 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茉莉花”纸手帕之后,将“茉莉花”改成“山茶花”重新包装后销售(√)
【真题】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 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 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 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 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真题】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A. 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 乙制造并销售与佳管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 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 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