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夫妻财产制
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
三、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四、家事代理权
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六、不离婚但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七、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
(一)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 法定财产制VS约定财产制
①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指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
② 《民法典》兼采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
③ 法定财产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属于“补充性”的法定财产制,仅在夫妻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④ 约定则产制,指夫妻于婚前或者婚后通过订立财产契约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与效力
1、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
① 双方婚姻关系有效。
②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③ 双方达成协议并采用书面形式。
④ 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
⑤ 订约时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
◐ 对内效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生效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对外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杭第三人的效力(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至第27条,第29条]
1、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① 《民法典》第1153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② 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民法典》第1087条)。
③ 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2、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①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民法典》第1062条)。
②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民法典》第1062条)。
③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
④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
⑤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民法典》第106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4条]。
⑥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与第1063条]。
⑦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
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出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出资为夫妻共同共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
⑨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的求算方法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1条]。
⑩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离婚时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可以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例】 甲20岁入伍,退伍时发给10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甲与乙结婚,结婚8年后甲、乙离婚。问题:若甲、乙不能达成协议,这100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回答如下。
① 甲的预期寿命按70岁。计算出甲入伍时(20岁)至预期寿命(70岁)每一年的平均值,婚姻关系存续一年,该年的平均值即转化为甲、乙共同共有,离婚时,乙可分得一半。
② 乙能分多少呢?计算公式是:100÷(70-20)×8÷2=8万元。
③ 剩余的92万元,归甲所有。
④ 答题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1条。
【例】 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时,甲和乙结婚。婚后,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还剩20万元购房款未还)。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市值500万元。问题:该房屋咋分?回答如下。
① 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
② 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按以下规则处理:(a) 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b) 剩余的20 万元房款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清偿责任;(c) 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还贷的部分(40%)及其对应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因此,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40%+2=100万元。
③ 答题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真题】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 《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 《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至第31条、第71条]
1、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② 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民法典》第1063条)。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民法典》第1063条)。
⑤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以外,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该子女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
⑥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0条]。
⑦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1条]。
⑧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离婚时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可以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仅仅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理解:
①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照《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双方可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全部或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② 若无上述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仅仅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本身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
③ 2001年以前,依据当时的民法规范,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满八年,即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这一规范已经被废止。
【真题】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 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 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B)。
四、家事代理权
◐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家事代理权,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所生的法定代理权,直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代理制度。
◐ 特征:
① 在性质上,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并且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家事代理权。
② 夫妻一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无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亦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还可“以家庭的名义”。
◐ 要件:
① 婚姻关系有效。
② 法律行为涉及夫麦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
③ 该法律行为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
◐ 效果:享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一方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权代理、直接代理,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夫妻共同承受(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VS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① 家事代理有范围限制,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法律行为。依照通说观点,下列五种情形,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a) 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b) 为家庭保健和娱乐(如家庭奢侈品的购买)。(c) 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如家庭成员的学习和深造)。(d) 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e) 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
② 依照通说观点,夫妻一方实施的下列法律行为,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家事代理:(a) 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出版社预约的文学创作;夫妻职业上的行为等。(b) 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例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风俗习惯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c) 对代理形式有划一性要求的法律行为。例如:生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或证券交易。
【例】甲、乙婚后育有一子丙,虽家庭不算富裕,但丙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可惜,丙的英语成绩一般。一日,闺蜜丁向乙介绍了”Bulabula英语补习班”后,乙一直念念不忘。因家里存款总共才20万元,乙估计甲不会同意,于是,未经甲同意,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丙报了价值10万元的“Bulabula英语补习班”,已经支付了5万元,约定剩余5万元六个月后再支付。甲知情后坚决反对。
① 乙“因家庭生活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培训合同,乙享有家事代理权,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培训合同直接归属于甲、乙共同承受。
② 甲的反对不起作用。剩余的5万元合同债务,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
2、对家事代理权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0 条第二款)
◐ 法条:《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理解:
① 为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夫妻通过约定对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的限制,该约定对内有效,但是,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②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超出约定限制范围,虽属无权代理,但相对人善意的,成立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承受。
【例】甲、乙婚后收入年年稳定增长,但还房贷的压力巨大。经循循善诱,甲、乙约定:“甲购买1万元以上的个人用品时,须经乙事先同意。”一日,甲逛街时看中了一个价值1.8万元的手包,不顾甲、乙的约定,与不知情的丙商店订立买卖合同预定了该手包,约定丙商店一个月后交货。乙知道后表示反对。
① 甲超出约定范围,订立手提包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人丙为善意。
②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的规定,善意的丙有权主张,无须乙追认,该买卖合同直接归属于甲、乙共同承受。
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民法典》第1087条与第109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至第84条]
(一) 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 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 原则:诉讼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分割),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判决双方均分。人民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
⊙ 例外:
① 夫妻一方具有下列两类行为之一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a)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b)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②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须注意: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
【真题】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 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三年
D. 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 离婚后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规则
◐ 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规则
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六、不离婚但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1066条
◐ 不离婚但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法条:《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理解:
①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即离婚时),一方才享有分割请求权;不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不享有分割请求权。
② 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基础虽未丧失(虽不离婚),若出现《民法典》第1066 条规定的两类情形,属于“有重大理由”,特定的夫妻一方享有分割请求权。
七、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1065条第三款与第1089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至第37条]
◐ 《民法典》第1064条与第1065条第三款
①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②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门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总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型:第一,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而言,包括下列情形:
①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
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民法典》第1064 条第一款)。
③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大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④ 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
⑤ 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
2、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① 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
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第一款]。
③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第二款]。
④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3、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① 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a) 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b)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089条)。
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6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真题】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 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 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 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