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诉讼时效

本章目录: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四、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一)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 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①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存在本身即存在的目的)。
② 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 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④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实,范围也有限制,仅债权请求权、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例】甲合法建造的房屋于2018年4月1日封顶。2018年7月1日,乙无权占有该房屋。根据《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甲于房屋封顶时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乙系无权占有人,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 无论甲是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均不适用短期时效。
② 若甲于2021年7月2日以后首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不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例】甲系A小汽车的所有权人,2018年7月1日,乙无权占有A车。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甲就A车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 若甲已经办理A车所有权登记,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 若甲未办理A车所有权的登记,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假设甲于2021年7月2日以后首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乙可主张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② 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直到2014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立即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
① 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 所谓“不适用诉讼时效”,指既不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③ 若为“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诉讼时效。法条所谓“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开发行”。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 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②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③ 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例】甲、乙、丙、丁订立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的协议,并约定出资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到位。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100万元的出资义务。
①“A公司”对丁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 假设“A公司”无力清偿对“B公司”负担的刚刚到期的600万元债务,则“B公司”有权请求丁在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对此请求,丁也不得对“B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

5、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古有妨害防正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462条)。
②知识产权请求权(指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对特定人享有的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复制件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真题】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 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 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 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一)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民法典》第188条)

◐ 相关法条
①《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 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 特殊短期时效期间: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民法典》第594条)。
5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

(二)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与特殊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与具体规则

1、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① 起算点:短期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② 普通短期时效期间与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民法典》第201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诉讼时效期间,不以“法律规定开始之日”为起算点,而以“法律规定开始之日的次日”为起算点。

2、短期时效期间起算的具体规则
①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
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89条)。
③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
④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91条)。
⑤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民法典》第510条与第511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
⑥ 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撒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须注意;撒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⑦ 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⑧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真题】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4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 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 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 特别提示(一):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享有的请求权的短期时效期间起算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理解:
①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请求权,3年短期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②《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所谓的“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含义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请求权,短期时效的起算适用《民法典》第190条和《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

【例】2018年7月1日,甲(时年10岁)的手机被人称“小霸王”的小学同班同学乙故意丢入水中报废全毁,因担心父母知道后去学校找乙,乙可能因此继续找自己的麻烦,甲一直未告诉父母实情,谎称手机系自己不小心坠入水中的。直到2021年8月11日,甲确定自己与乙考入不同的中学后,才将三年前手机被毁的事实告诉父母。
① 2018年7月1日,乙故意毁坏甲所有的手机,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 3年短期时效期间的起算,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特别规定,自甲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知道甲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起算点为2021年8月12日。

◐ 特别提示(二):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请求权的短期时效期间起算
⊙ 法条:《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理解: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请求权,短期时效期间的计算,须区分“相应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点”,适用不同的起算规则。具体而言,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 在该无、限人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前”,相应民事主体“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无、限人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适用《民法典》第190条,短期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② 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后”,新的法定代理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短期时效期间自“新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③ 在该无、限人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其“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短期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甲10岁时,父母因车祸双亡,因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争当监护人,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甲的监护人。因甲的祖父多次擅自将甲因父母死亡所得赔偿金用于赌博和酗酒,甲的外祖父母知悉后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法院作出的变更甲的外祖父母为甲的监护人的判决于2022年3月1日生效。
① 因侵占,甲对其原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祖父享有侵权损害籍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② 因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前”,新的法定代理人(外祖父母)“已经”知道甲的权利受到握害以及义务人,因此,适用《民法典》第190条,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起算点为2022年3月2日。

【例】甲10岁时,父母因车祸双亡,因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争当监护人,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甲的监护人。因甲的祖父多次无故殴打甲致伤,甲的外祖父母知悉后申请法院撤销甲祖父母的监护资格,法院作出的撤销甲祖父母监护资格并指定甲的外祖父母为甲的监护人的判决于2020年3月1日生效。2022年3月1日,甲的外祖父母得知,甲的祖父在担任甲的监护人期间多次擅自将甲因父母死亡所得赔偿金用于赌博和酗酒。
① 因侵占,甲对其原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祖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② 因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之后”,新的法定代理人(外祖父母)“才”知道甲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因此,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于问题的解释》第36条,短期时效期间自“新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起算点为2022年3月2日。

【例】甲16岁时,父母因车祸双亡,因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争当监护人,法院指定甲的祖父母为甲的监护人。甲于2020年3月1日年满18周岁。2022年3月1日,甲得知,甲的祖父在担任甲的监护人期间多次擅自将甲因父母死亡所得赔偿金用于赌博和酗酒。
① 因侵占,甲对其原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祖父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② 因在甲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甲“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短期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起算点为2022年3月2日。

◐ 特别提示(三):《民法典》第190条的进一步理解
⊙法条:《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理解:
① 例子:甲(哥哥)因患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于2020年6月1日指定乙(甲的弟弟)为甲的监护人。2022年3月1日,乙因生气将甲打成重伤,2023年4月1日,法院重新指定丙(甲的妹妹)为甲的监护人。这个例子适用《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甲因于2022年3月1日遭受人身伤害对乙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甲、乙间的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起算,起算点为2023年4月2日。
② 例子:甲(哥哥)借给乙(甲的弟弟)50万元,2019年6月1日借款到期,到期后乙一直未还,甲也不曾追要。后甲因患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于2022年4月1日指定乙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因乙不履行监护责任,2023年4月1日,法院重新指定丙(甲的妹妹)为甲的法定监护人。这个例子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90条。甲请求乙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3年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乙成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出现甲对乙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发生“时效中止”,待2023年4月1日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以2023年4月2日为起算点)。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概念
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属“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①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已满20年以上,请求权人才第一次对义务人提出请求。
② 普通或者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指自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请求权人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3年)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4年或5年),持续未行使请求权。

(一)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的效力

◐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虽未消灭,但债权的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具体而言:
① (a) 请求权能减损(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不能获得强制执行)。(b) 抵销权能消灭(抵销适状之前时效期间经过的,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c) 代位权能和撤销权能消灭(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② 处分权能依然存在(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③ 受领权能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请求返还(《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
④ 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受理后:(a) 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b) 若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从而,曾经主导中国大陆几十年的“胜诉权消灭说”已经寿终正寝。
⑤ 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下列两个条文十分重要:(a)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b)《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二)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192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发生说”登堂人室。关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须说明两点:
① 行使的时间。原则:义务人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例外: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② 属于“须主张的抗辩”。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虽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抛弃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抗辩权)。
① 明示抛奔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与《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同意履行义务”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义务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债权确认书、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债务人请求分期履行等。须注意:债务人仅“承认债务”,而非“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死灰复燃)。分两种情况:(a) 约定了履行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b)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确定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 默示抛弃时效利益。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
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VS诉讼时效中断
⊙ 相同:二者均引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 不同:
① 发生的时点不同。(a)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b) 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内。
② 发生的原因不同。(a)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原因仅限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b)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包括债权人起诉、债权人在诉讼外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认债务三大类。
③ 重新起算的点不同。(a) 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时点如前所述;(b) 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 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强制性规范
⊙ 法条:
①《民法典》第197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② 第19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 规范内容:
① 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的约定无效。包括:(a) 约定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约定起诉期间(属于变相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如甲、乙约定:“甲有诉求,须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否则甲无起诉的权利。”
②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包括:(a) 当事人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请求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功能相悖);(b) 当事人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原因:有违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理念)。
③ 债务人不得预先处分时效利益。(a)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时效利益(时效抗辩权),此时,债务人可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b)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真题】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 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1、概念: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的,自中断事由出现之日,短期时效期间中断(此前已经开始计算的期间不再计算),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即“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或者开始起算《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的制度。

2、范围
①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② 仅普通短期时效期间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断。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开始起算“执行时效期间”
① 普通或者短期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须注意:不是“从中断之日起”,而是“从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② 若因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而中断后,债权人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裁决),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于两种特殊情形”具有“涉他效力”
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涉他效力。有两个重要规定: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对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连带权利人或者连带债务人。

(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情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件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件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b)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判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情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 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须注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撒诉的,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理由:视为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件裁。)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诉讼时效VS执行时效
⊙ 概念:广义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执行时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多数人极为陌生,须略多泼墨。
⊙ 法条:
①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24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条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三年的,执行依据作出后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 规范内容:债权人于(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件裁),并获得胜诉生效判决(裁决)后,开始计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
① 开始计算执行时效期后,若债权人持续2年以上未主张权利,执行时效经过,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② 执行时效可《因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于诉讼外主张权利而)中断,亦可中止,均无次数限制,但仍受20年最长时效期间限制。
③ 还须注意:当前正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该法通过后,执行时效期间的长度会变成3年。

【例】2016年12月18日,甲寻衅滋事把乙打成重伤。甲,衙内,姓中名谷。我们顺着时间住下走:
① 乙请求甲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接:法不溯及既住,2016年,人身损害适用1年的特殊短期时效期间),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
② 假设乙于2017年7月1日起诉甲,法院于2018年4月1日作出乙胜诉的生效判决(判决甲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乙190万元)。乙2017年7月1日的起诉导致1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2018年4月1日判决生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开始重新起算时效期间,因系乙胜诉的生效给付判决,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2年的 ”期间(注意:不论起诉前的诉讼时效期同是1年,3年,4年、5年,执行时效期间统一为2年),自2018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若乙持续2年以上未主张权利(未申请法院执行,亦未请求债务人甲履行债务),执行时效期间经过,甲对乙获得时效抗辨权。
③ How time flies!一眨眼过了一年半,一直不见乙有何动静(乙不愿申请法院对甲强制执行,因乙担心管辖法院罩着甲,白交执行申请费)。2019年11月1日,卧病在床的乙被人抬者到甲家大闹一场(诉讼外主张权利),引起执行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上。
④ How time flies!一年年后甲父因贪腐被处极刑。一直没有动静的乙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法院对甲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因此中断),执行了1年,仅执行了90万元,制余的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甲暂时无力清偿,法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中断的事由消除”),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自2022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止。
⑤ How time slips away!又过了一年半,甲仍未清偿剩余的100万元,在执行时效仅剩5个月的时候,乙死亡且不能确定继承人,存在时效中止事由,执行时效中止,停止计算执行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的执行时效期间。

4、权利人实施与提起诉讼或者中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
① 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③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成者控告之日起中新。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中断之日VS因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之日
① “时效中断之日”与“因中断重新起算时效之日”是不同的顺念。
②“时效中断之日”,指发生中断事由之日,诉讼时效自该日中断;“因中断重新起算时效之日”,指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③ 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间隔很长时间。因此,关于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的行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新,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甲欠乙100万元,2018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9年6月1日第一次到甲家中请求甲还本付息,不想甲竟然拿不出一个子。乙无奈,只得当晚悻悻地返因家中。
① 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
② 2019年6月1日,乙对甲主张权利,诉论时效于该日中断。
③ 由于中断的事由在当天就消除了(乙于2019年6月1日即回到家中),应从2019年6月2日重新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④ 这个例子中,“中断之日”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合,无间断。

【例】甲欠乙100万元,2018年4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9年6月1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2022年6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向乙支付100万元及利息。
① 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
② 2019年6月1日,甲对乙债务的诉论时效中断。
③ 整个诉讼过程,中断的事由持续存在,一直未消除,整个诉讼期间并不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同。
④ 2022年6月1日判决生效,诉讼终结,中断的事由消除,自2022年6月2日重新起算为期2年的执行时效。
⑤ 这个例子中,“中断之日”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之间,间隔了很长一段时间。

【真题】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 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 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 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出现法定中止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4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剩余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须注意: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且中止无次数限制。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 不可抗力;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 特殊关系。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的,时效中止[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为配偶间彼此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障碍];
⑥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①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停止很久,也可能只停止短暂的几天;
② 待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剩余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一律补足6个月)。《民法典》第194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真题】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为了偿还所负的赌债,未经乙同 意,甲谎称该房屋为己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很快得知此事,但因孩子年幼,乙未理会此事。5年后,甲、乙离婚,乙立即诉请甲(就甲5年前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 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致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侵犯了乙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效期间为3年,自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侵 犯自己权利之日起计算。
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第二款规定,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不得对甲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关系系乙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客观障碍,因此,在3年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时效中止,自甲、乙离婚之日起继续计算。
③ 综上,因时效中止,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尚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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