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一个共同前提
一、代位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
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一个共同前提
◐ 特别提示:代位权与债权人撇销权的一个共同前提
① 作为债权保全权能的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的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责任财产存在不能有效维持的危险或者以不当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因此损害债务人之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或债权人撤销权,以维持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债权。因此,该债权必须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债权内容的实现,以债务人保有一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而有些债权(如请求债务人提供劳务的债权、请求债务人不作为的债权),债权内容之实现,不以债务人保有一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这些债权的债权人就不可能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② 但是,请求债务人提供劳务的债权、请求债务人不作为的债权,若因某种原因(如因债务人违约)而转化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此时债权内容的实现以债务人保有一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后,债权人当然享有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例】2020年10月1日,乙与甲培训学校约定:“乙自2021年7月7日至7月15日为甲讲授法考民法培训课程,日课时6小时,日课酬5000元。”因失恋,乙于2021年6月1日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赠与后的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
① 甲不享有撤销乙、丙间的赠与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因乙对甲负担的系提供劳务的债务,该债务的履行不以债务人乙拥有一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乙对丙的赠与不会影响甲对乙债权的实现。
② 假设乙违约(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期为甲上课),甲因此对乙享有10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于2021年8月1日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赠与后的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则甲享有撤销乙、丙间的赠与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因乙对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须以乙拥有一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乙对丙的赠与会影响甲对乙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
(一)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4条与第35条)
◐ 成立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丁为就丙对乙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等)。须注意: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与第536条的规定,丙、丁被称为乙的“相对人”。甲享有代位权,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①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合法、有效(时效期间未经过)、到期(有例外)。
②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③ 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从权利,并因此影响债权人(甲)债权的实现。
④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从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① 甲对乙的债权须合法。(a) 非法债权(如赌债),甲无代位权。(b) 若非法债权背后存在合法债权,基于该合法债权,债权人仍可享有代位权。
② 甲对乙的债权须有效。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且乙已经主张时效抗辩,甲无代位权。
③ 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原则上,若甲对乙的债权尚未到期,甲不享有代位权;但是,《民法典》第536条规定了例外。
【例】 为了车利,甲工厂将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借给乙工厂10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利息12万元。丙欠乙工厂200万元,已经到期。乙未对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又无其他财产,故一直未按期偿还对甲的借款。
①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的规定,甲、乙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甲对乙的借款合同债权(即请求乙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息的债权)是非法债权,基于该非法债权,甲不享有代位权。
② 甲对乙享有的请求返还本金以及占有期间利息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系合法债权,基于该合法债权,甲可享有代位权。
◐ 特别提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到期的例外——《民法典》第536条
⊙ 法条:《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中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规范内容:
① 即使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存在“保存”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权利的必要性,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②《民法典》第536条规定的代位权在行使上有两个特点:(a) 既可以“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行使,亦可以“以诉讼外请求的方式”行使;(b) 只能请求相对人(丙、丁)向债务人乙履行,不能请求相对人向债权人(甲)履行。
③ 存在“保存”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权利的必要性的主要情形:(a) 乙对丙的债权或者乙对保证人丁的保证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需要甲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b) 丙破产或者保证人丁破产,乙未及时中报破产债权的,需要甲行使代位权,申报乙对丙(或丁)的破产债权。
【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无担保,2021年9月1日到期。2021年6月1日,甲了解到,乙对丙享有200万元的债权于2018年7月1日到期后,乙一直未以任何方式对丙行使过该债权,同时,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乙对甲负担的100万元债务。
① 乙对丙200万元债权的3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若乙怠于对丙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至2021年7月1日24时,乙对丙20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② 2021年6月1日,甲对乙的100万元债权尚未到期,但是存在保存乙对丙200万元债权的必要性,根据《民法典》第536条的规定,甲可行使代位权,对丙提出向乙履行债务的请求,从而产生乙对丙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无担保,2021年9月1日到期。2021年3月1日,法院受理了丙破产的案件,乙一直未向丙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乙对丙享有的200万元债权,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100万元债务。2021年6月1日,甲知悉前述事情。
① 2021年6月1日,甲对乙的100万元债权尚未到期,但根据《民法典》第536条的规定,甲可行使代位权,向丙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乙对丙的债权。
②《民法典》第536条是崭新的规定。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①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从权利合法、有效、到期。
②《民法典》第535条扩张了代位权的客体,不再限于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金钱债权”,而是包括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与“从债权”(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定金罚则债权、担保物权等)以及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丁)的“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等)。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或有关的从权利,并因此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① 所谓“怠于”,指债务人(乙)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相对人(丙、丁)行使到期权利(《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4条)。
② 所谓“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即“损害”债权人(甲)的到期债权,判断标准采“债务超过说”,即债务人(乙)除了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外,债务人(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乙对甲的到期债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4条)。
4、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专属性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的下列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具有专属性,债权人(甲)不得代位行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5条,《民法典》第975条):
① 基于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抚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② 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③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 抚恤金请求权;
⑤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民法典》第27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即“合伙事务执行权”),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民法典》第975条);
⑥ 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真题】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 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 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 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二) 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方式:诉讼
① 原告:债权人(甲)
② 被告:相对人(丙、丁)
③ 无独三:应当列(追加)债务人(乙)为无独三
④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 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①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的抗辩);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次债的抗辩)
② 代位之诉的抗辩(包括管辖、当事人适格等)
◐ 特别提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管辖协议
行使《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权,只能采用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若债权人(甲)作为原告,以相对人(丙、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对人(丙、丁)以其与债务人(乙)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为由抗辩,该抗辩不成立。
【真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 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 由债务人的相对人(丙、丁)向债权人(甲)履行义务,债权人(甲)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在“对等额内”消灭)(《民法典》第537条)。
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同一相对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清偿其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负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比例确定相对人的履行份额。
③ 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丁)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537条)。
2、诉讼法上的效果
① 诉讼费用由相对人(丙、丁)负担。
② 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等),由债务人(乙)负担(《民法典》第535条第二款)。
(四) 代位权不成立(债权人败诉)的法律效果
◐ 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0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
【真题】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 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二、债权人撤销权
(一) 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1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2条与第43条)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或者三个条件。
①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② 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③ 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乙)、相对人(丙)具有恶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① 甲对乙的债权须合法,若为非法债权(如赌债),甲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甲对乙的债权须有效,若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且乙主张时效抗辩的,甲不享有债权人撒销权。
② 甲对乙的债权“无须”到期(这是债权人撤销权与《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权的一个区别)。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① “时间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须发生在甲对乙享有债权“之后”;若乙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甲对乙享有债权“之前”,甲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② “财产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须产生导致乙“责任财产减少”的效果;若乙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未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如以市价购人或卖出),或者只是导致其责任财产“没有增加”(如拒绝接受赠与、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等),则甲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原因: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仅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持债务人原有的资力),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③ “行为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若为“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即使损害了甲的债权,甲亦无债权人撤销权。原因:身份行为涉及乙的人格尊严。
④ “效果因素”。乙实施的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损害到甲的债权”。判断损害的标准,采用“债务超过说”,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乙剩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
⑤ “关联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与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间须有“因果关系”。若无此因果关系,甲无债权人撤销权。
【例】乙向甲借款500万元,无担保。此后,乙向丙赠与600万元,乙又免除了对丁的400万元债权。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为股市狂跌,导致乙持有的市值2亿元的股票贬值为30万元。祸不单行的是,乙遭到绑架,个人财产全部用来向绑匪支付了赎金9000万元。双重打击致使乙无力偿还对甲的500万元借款本息。
① 乙对丙、丁的无偿处分行为,发生在乙对甲负担500万元债务之后;但是,处分后,乙的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对甲的债务。
② 与乙无力清偿对甲500万元债务具有因果关系的是绑架事件,与乙对丙、丁的处分行为无因果关系。
③ 甲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 特别提示:法律对可撤销之财产上处分行为所作的示例性规定
《民法典》第538条与第539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2条与第43条对债权人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作了列举,但“并非穷尽式列举”(不属于封闭式规定)。在明确列举的类型之外,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如提前清偿对某一债权人的未到期债务;再如对自己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物保),均在债权人有权撤销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
① 放弃对相对人(丙)的到期债权或者未到期的债权。
② 放弃对相对人(丙)的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
③ 向相对人(丙)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遗赠)。
④ 恶意延长对相对人(丙)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⑤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相对人(丙)转让(互易、以物抵债、设定用益物权、出租)财产。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一般而言,若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是,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的,不受70%限制。
⑥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自相对人(丙)受让(互易、以物抵债、设定用益物权、承租)财产。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一般而言,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但是,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的,不受30%限制。
⑦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相对人具有恶意
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还需要第三个要件,即需要债务人、相对人具有恶意。所谓的“恶意”,采用“观念主义”而非“意思主义”予以确定,指只要乙或者丙知道乙的行为将导致乙的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不要求乙或者丙明知将损害特定债权人甲的债权,亦即不要求具有诈害特定债权人甲的故意。
【真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二) 债权人撒销权的行使
◐ 行使方式:诉讼
① 原告:债权人(甲)
② 被告:债务人(乙)与相对人(丙)为共同被告
③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 行使的期限: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①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三)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债权人胜诉)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民法典》第542条)。
② 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相对人(丙)依照《民法典》第157条应当对债务人(乙)承担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甲)有权基于债权人撤销权予以主张,请求相对人(丙)履行。
④ 相对人自债务人处所受财产利益,以及相对人应当对债务人承担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向自己返还,债权人(甲)受领后,有义务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人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诉讼法上的效果
诉讼费用以及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乙)负担;受益人、受让人(丙)有过错的,应当相应负担。
(四) 连环无偿,低价转让中债权人撒销权的行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6条)
◐ 连环转让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6条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后,相对人又将该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前后交易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人、担保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债权人请求并撤销债务人的相对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待。”
⊙ 例子:2022年3月1日,乙向甲借款200万元,借期1年,无担保。2022年12月1日,乙将其市价350万元的A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转让后乙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借款债务。2023年1月10日,丙又将A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并办理过户登记。丁受让A房屋时对乙、丙的行为损害甲对乙的借款债权的事实知情。
⊙ 理解:
① 甲有权作为原告,以乙、丙、丁为共同被告,向债务人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一并撤销乙、丙间以及丙、丁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乙、丙间以及丙、丁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均自始无效。
② 若仅撒销乙、丙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丙、丁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因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丁虽然不能善意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合理的低价),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的规定,丙、丁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相对于丙,丁对A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丁对丙不负担返还A房屋的义务,只有一并撤销丙、丁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丁才对丙负担返还A房屋的义务。
(五)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合并行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8条)
◐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合并行使
⊙ 法条:
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48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该行为被撤销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同时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② 第48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获得胜诉生效法律文书后,债权人在不超过其债权数额的范围内,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用于实现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还有其他申请执行人,且相对人应当给付或者返还债务人
的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 例子:2022年3月1日,乙向甲借款200万元,利息20万元,借期1年,无担保。2022年12月1日,乙将其市价350万元的A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因甲到期无力还款。2023年3月10日,甲诉至法院,提出两项主要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乙、丙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请求(二):请求判决支持代位行使乙对丙就A房屋享有的返还请求权,对A房屋强制执行,清偿甲对乙享有的220万元借款债权。
⊙ 理解:
① 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同时甲还享有代位权,甲可以一并行使。
② 法院可进行诉的预备合并;先就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予以审理,在支持甲的债权人撤销权后,再就甲的代位权之诉予以审理。